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許德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尊民律師
- 被告
- 莊南田
凃錦樹
黃秋丸
王信富
汪家玗
郭功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84號證券交易法等損害賠償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補充上訴理由狀。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係對被告何明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經原審99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對被告何明憲上訴,詳如附件;卻於補充上訴理由狀增列非為當事人之莊南田、凃錦樹、黃秋丸、王信富、汪家玗、郭功彰等,對之提起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之。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茆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