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31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1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中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中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郭中良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