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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423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葉居正蔡奇秀張桂美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2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建發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建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5月24日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4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423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