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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50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董武全林英志孫玉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0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昭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2 年度執聲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昭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周昭宏因傷害、妨害自由二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及依刑法第41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周昭宏因傷害、妨害自由二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王薇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500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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