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50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0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昭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2 年度執聲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昭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周昭宏因傷害、妨害自由二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及依刑法第41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周昭宏因傷害、妨害自由二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