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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常業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陳顯榮蔡奇秀楊清安

  • 當事人
    呂佩玲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1號上 訴 人 呂佩玲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台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97年3 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691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呂佩玲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偽刻之「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印章壹枚及附表二沒收欄所示之文件,均沒收。 事 實 一、呂佩玲於民國88年間認識許雅雯,獲悉許雅雯家境富裕,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明知其並未在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益證券公司)任職,卻向許雅雯佯稱係群益證券公司大股東兼董事,並兼任該公司嘉義分公司財務經理,且有投資美國不動產及加拿大金礦,並以群益證券公司嘉義分公司貴賓室接待許雅雯以取信之,先於89年3 月間,向許雅雯陳稱其代表群益證券公司推銷債券、股票及基金等業務,如經由其下單購買可免收手續費,許雅雯遂陸續匯款予呂佩玲以購買股票,呂佩玲自89年3 月7 日起迄91年1 月間止,於取得許雅雯所匯款項後,尚依約代為操作買賣股票,以此方式取得許雅雯之信賴,然於90年間某日,竟先在嘉義市○○路或○○○路某刻印店,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偽刻「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印章1枚,並自91年1月10日起至93年12月15日止(起訴書時間應予更正),以代許雅雯購買基金、債券及股票為由要求許雅雯匯款,許雅雯基於前揭信賴,不疑有詐,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分別以其所有之彰化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及○○醫院謝景祥(許雅雯配偶)所有之中國農民銀行(下稱農民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彰化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送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至呂佩玲所有農民銀行0000000000號帳戶中,呂佩玲於收受各該款項後,並未如實購買許雅雯所指定之股票、債券或基金,期間並持群益證券公司前使用舊式如附表二所示之「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群益安穩基金受益權單位交易傳真申請書」、「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群益安邦基金受益權單位交易傳真申請書」、「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櫃台買賣債券交易給付結算憑證暨交付清單」、「南亞股份有限公司櫃台買賣債券交易給付結算憑證暨交付清單」共9張交易憑單,填妥購買金額及各欄位,並 蓋用上揭偽造之印章及日期戳記後,交付許雅雯以行使,詐稱已實際買入各該股票、債券或基金,足以生損害於許雅雯及群益證券公司、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塑石化公司)、南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亞公司),呂佩玲以此方式賴以維生,共計詐得新台幣(下同)183,468,277元。 二、93年6 月間,謝景祥購買嘉義市○○○路000 號○○○醫院,改建並更名為○○醫院,呂佩玲仍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承續上開常業詐欺之犯意,設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自任董事長,並向謝景祥及許雅雯謊稱該公司為其家族企業,可協助整修,致渠等信以為真,於6 月中以口頭與呂佩玲訂立工程承攬契約,約定由○○公司承攬整修醫院工程,採實報實銷方式,由○○醫院負責○○公司有關整修工程之一切開銷。同年7 月間,呂佩玲以須向國稅局證明○○公司有執行業務為由,再與○○醫院簽立工程承攬契約書,雙方約定整修工程之範圍,工程總價雖載明為3,500 萬元,並就醫療設備部分約定○○公司「配合洽商施工整合,如廢水回收系統、供氣系統、不斷電系統、語音系統、電話網路、視訊總控制中心的設立整合等,施工費用由業主(即○○醫院)自付,○○公司酌收管理、控管、監工費用」,惟仍以實報實銷為基準。嗣呂佩玲即利用謝景祥、許雅雯對其信賴及醫院開幕在即,急需趕工之壓力:㈠於未提出任何工程單據之情形下,陸續以復建工程款名義,向○○醫院詐領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合計35,925,000元;㈡於請領臨時工資時,浮報金額,陸續向○○醫院詐領如附表四所示之款項,合計1,800,572 元;㈢自93年6 月間起至94年1 月初止,於附表五所示下游廠商請款後,浮報金額,陸續向○○醫院詐領如附表五所示之款項,合計26,754,831元。謝景祥、許雅雯不疑有詐,陷於錯誤,均依請款單所載總價給付工程款,其中部分且匯入呂佩玲前開農民銀行帳戶中,呂佩玲以此方式賴以維生,共計詐得64,480,403元(計算式:附表三35,925,000元+附表四1,800,572 元+附表五26,754,831元=64,480,403 元)。 三、其後於94年1 月初,因○○醫院整修期間,謝景祥、許雅雯需要資金周轉,乃要求呂佩玲贖回上開基金、債券或股票等投資款項,且部分下游廠商向謝景祥、許雅雯表示○○公司僅支付部分工程款,要求○○醫院給付餘款,謝景祥、許雅雯始查核帳目而發覺上情。 四、案經許雅雯及謝景祥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移送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即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復為同法第159 條之5 所明定。本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表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見本院卷㈡第11頁),本院審酌該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壹、有罪部分 一、事實一部分: ㈠訊之被告呂佩玲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坦承確有收取許雅雯所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及偽刻「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印章1 枚,並交付如附表二所示9 張文件予許雅雯等事實(見本院更二卷㈠第88頁、更三卷㈡第 345 頁反面),惟否認有詐欺犯行,辯稱:「我從未對外宣稱係群益證券公司董事或財務經理、投資國外不動產或金礦,本案係告訴人許雅雯於91年1 月3 日起邀我共同出資,且為節稅及省手續費,而統一由我進行股票、基金、債券之配置,因股市瞬息萬變,我有時因客觀狀況應變,致未完全依先前與許雅雯商談內容進場,但會不定期會算,並將現存股票寫在便條紙上由許雅雯收執,且許雅雯為○○國貿係畢業,其就購買股票之供述有瑕疵,不可能在毫無獲利長達3 年之情形下大量匯款,亦不可能僅投資10次股票而已,我並與許雅雯結算完畢,並無欠款」。辯護意旨另以:「被告出具附表二之文件,係應社團演講所準備,又特別註明『樣本』、『樣張』,被告若有以偽作真,應刻當時有效之印章,且許雅雯也知道此等文書並非真正,僅作為憑證之用,並不足生損害於許雅雯及公眾」等語。 ㈡惟查,被告如事實一之犯行,業據證人即告訴人許雅雯於原審證稱:「與被告是在國小家長會認識…一開始認識的時候,她就告訴我她是群益證券公司大股東及財務經理…」、「剛開始她說有一些小額的投資,是她建議我一些個股,大概是在89年3 月份左右…她說她在群益公司擔任財務經理,叫我把錢匯到她的帳戶由她出名購買,可以免手續費,我有指定個股,所以金額才會有尾數,我自己有在存款簿上記明買那張股票,多少錢,之後我才發現當時匯過去的錢,她根本沒有照我的意思購買股票,在我委託她買股票的期間,因為都是長期投資,都沒有獲利了結」、「我有請被告替我買債券、基金,我買基金或債券的時候,有指明買那一家,我有記帳,寫在存摺上,她也有交給我群益公司的憑證跟聲請表,她跟我說這就是她有替我買的證據」等語明確(見一審卷㈠第149-151 、154-161 、167-171 頁)。被告於調查站接受詢問時,亦供稱:「許雅雯匯入之購買股票、基金、債券款項,我沒有用她的名字購買,都是用我的名字購買」等語(見調查卷A第10-15 頁),坦承許雅雯匯款,係欲購買股票、基金及債券。且查: 1.許雅雯於88年11月20日在群益證券公司開立一般證券帳戶,於89年3 月28日、3 月30日各匯款78萬元、80萬元委託被告購買華新股票,有許雅雯農民銀行存摺可憑(見調查站A卷第229 頁),被告在農民銀行之000-00-00000-0存款帳戶,於上開時間確有收到匯款,並有帳戶資料可查(見調查站G卷第75 -76頁);而被告在群益證券之帳戶,於89年3 月29日、3 月30日確有買入華新股票,亦有買賣對帳單可稽(見調查站D卷第577 頁),足認被告初期確有依許雅雯之託而購入股票。 2.許雅雯自91年1 月10日起至93年12月15日止,以其所有之彰化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及○○醫院所有之農民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 號帳戶,陸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入各筆款項至被告所有農民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中,有各該帳戶存摺明細在卷可參(詳如附表一所示證據出處),被告亦坦承確有收到各筆款項無誤,足認許雅雯上揭所證非虛。 ㈢被告並非群益證券公司之大股東或財務經理,亦未在群益證券公司嘉義分公司從事任何職務,已據其自認在卷,並經證人即群益公司嘉義分公司交割主管陳彩珍於原審證述明確(見一審卷㈡第8 頁)。被告雖辯稱並未對外宣稱其係群益證券大股東或財務經理云云,惟據檢察官於本院上訴審提出告訴人謝景祥與被告之對話錄音光碟,經本院上訴審當庭勘驗結果,有如下對話:「 謝:為什麼跟我講這樣子呢,其實從頭到尾,我們回想起來從頭到尾,從頭到尾這些都是謊言,從一開始妳就說自己是群益證券的財務經理,大股東,還是董事,對不對?讓我覺得,剛一開始,妳就是這樣子。 呂:今天好的都會變成不好,我錯了,我錯了。 謝:我們沒有去查證,因為沒有想到有人會跟我們去騙這些東西。 呂:這些我都接受你的指責,所以我說我知道。 謝:而且還不只講一次,妳都說妳去台北開會,我(即被告)去開股東會,開定期的董事會。我記得有1 次雅雯打電話到群益找妳,群益說沒有這個人,雅雯問妳,妳還說因為不想曝光,故意交代他們這麼說,這也不是最近的事,是我們剛認識時那幾年的事。 呂:我知道,我錯了,我知道這些你現在都不能接受,我知道,我錯了,我知道」。 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上訴卷第109 頁),被告當庭亦表示:「謝景祥打電話給我的時候,我在開車,我人在車上,我知道謝景祥很急」(見本院上訴卷第110 頁),並未否認有上揭對話內容,且於原審並自承:「…我曾經說過我在美國達拉斯有不動產,且投資加拿大金礦,我們家族本來就有做這些事,只是聊天聊到而已…」(見一審卷㈢第73、74頁),顯見被告確有向許雅雯佯稱其為群益公司之大股東、董事或財務經理,並宣稱有投資不動產及加拿大金礦等情無誤。 ㈣被告雖另辯稱收到上揭款項,係與許雅雯共同合資,由其進行股票、債券、基金之配置,因股市變化甚快,有時未按與許雅雯所討論之內容進場,但有不定期結算,交給許雅雯之庫存表即是內帳云云;經查: 1.被告於初期確實有按許雅雯之意思購買股票,已如前述,然如附表一所示許雅雯匯款予被告之目的,係為購買該特定股票,業據許雅雯供明在卷,並有存摺記載可憑,而其中除93年2 月19日之匯款,被告確實有融資買入兆豐金股票300,000 股(單價23.6元)外,其餘取得之匯款並未實際買入各該股票,92年6 月甚至並無任何股票買賣交易紀錄,均可見前揭存摺帳戶明細及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如附表一所示證據出處;見調查站D卷第616 、625 、636 、640 、643 、650 、651 、657 、658 頁),再許雅雯係匯款委託被告買股票,並非委託被告融資購入股票,足認被告並未替許雅雯下單買賣股票甚明。 2.另依被告自承書寫交付許雅雯之3 張購買股票明細(見調查卷A第47-48 頁):⑴第1 張記載:「庫存股:富邦金43,626股、中華車25,000股、裕隆100,000 股、台化43,000股」;⑵第2 張記載:「許雅雯庫存股票:華邦電50,000股、茂矽10,000股、華南金控50,000、一銀200,000 股、台積電40,000 股 、聯電50,000股、太電70,000股」,並有被告蓋印及記明「92年7 月15日」之日期;⑶第3 張則記載:「姓名:呂佩玲,買賣裕隆汽車,價格$41.8,股數50,000股,手續費及交易稅$12,226,合計金額2,102,226 」等內容。雖第1 張明細並無記載何人之庫存,無法認定是否為許雅雯庫存股票之證據,惟第2 張已載明係許雅雯庫存股票,辯護意旨陳稱該紙明細是被告與許雅雯合資購買之庫存股票云云,顯與記載內容不符,且無任何證據證明。況若被告所辯與許雅雯合資購買屬實,而非向許雅雯行騙,則被告之股票帳戶內自應有上開股票留存,然核諸被告前揭股票帳戶交易明細,於92年7 月間並無上開第2 張明細所記載之庫存股票紀錄(見調查卷A第46頁、調查卷D第651 頁)。至於第3 張明細之記載,則恰與附表一編號16所示股票名稱及數量符合,參以許雅雯於本院更二審證稱:「我們大概的匯款方式有兩種,第一是事先講好要買的股票、張數,被告會告訴我她資金不夠,我就大概一個數字先給她,讓她去買,等到確實的數字出來金額差距不會太大,多退少補…第二也是事先講好要買的股票張數,因為她說可以幫我先行墊付,等買到後,有確實的數字,我再就該數字匯錢給他,所以就會有尾數…」、「…附表一編號4 、10、16、28是剛才說的第二種方式匯錢」等語(見本院更二卷㈢第88頁),與上開第3 張明細及附表一編號16之匯款吻合,且該月被告並無任何買進股票交易紀錄,已如前述,足認其辯稱係雙方合資云云,不足採信。 ㈤又被告交付許雅雯如附表二所示之9 張文件,其中編號5 清單,係附表一編號20之債券到期,編號6 、7 、8 之清單,係附表一編號32、33、34之債券到期後,許雅雯表示續買,被告分別交付等情,業經許雅雯於本院更二審結證明確(見本院更二卷㈢第89頁),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亦表示認罪(見本院更二卷㈠第88頁)。且證人即群益證券公司交割人員陳彩珍於原審證稱:「公司這些文件從網路下載即可取得,我們的章並沒有『投資理財』字樣,上半段是『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半段是寫『嘉義分公司』;被告所交付之9 張文件收件章與公司所使用者不同,『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字樣之印章於90年12月31日即已作廢,不再使用」等語(見一審卷㈡第7-8 頁),並有其在調查站提出之印章作廢申請表、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交易申請表、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櫃台買賣債券交易給付結算憑單暨交付清單、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櫃台買賣買進成交單等文件在卷為憑(調查卷D第25-28 頁)。 足見群益證券公司相關交易買賣申請表等文件,自91年1 月1 日起即不再使用「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字樣之印章,而改使用「嘉義分公司」字樣,而被告自承於90年間,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偽刻「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字樣之印章,當時群益證券公司尚使用相同字樣之印章,被告既非群益證券公司之職員,其擅自刻上開字樣印章之目的,自有可疑。再者,附表二所示9 張文件,雖格式、欄位與陳彩珍提出之群益證券公司文件不同,然依其上所載文義,及被告加蓋「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投資理財中心」與「92年2 月17日」、「92年3 月7 日」、「92 年3月27日」、「92年5 月2 日」、「93年12月7 日」、「93年12月10日」、「93年12月15日」等日期章戳後,客觀上已足以使人相信該9 張文件確係群益證券公司所製作,自足以生損害於群益證券公司及許雅雯,被告辯稱一般人客觀上對於上開文件不致產生誤信云云,無非卸責之詞。又被告雖辯稱:「許雅雯投資款項均已經會算,並如期給付,她才會將上開文件原本返還被告」云云;惟查183,468,277 元並非小數目,被告陳稱已全數交付許雅雯,卻未能提出任何具體證據以實其說,顯亦屬事後卸責搪塞之詞,並非可信。 ㈥被告雖另辯稱:「交付許雅雯文件上均有『樣本』、『作廢』字樣,係因之前演講所使用」云云,並提出載有「樣本」、「作廢」之相同文件原本為證(見一審卷㈠第52-62 頁);然被告提出載有「樣本」字樣之文件,其中「台塑公司債券交易給付結算憑單暨交付清單」之交割日期為「93年10月7 日」(見一審卷㈠第52頁),並非本案交付許雅雯之文件,其他群益安穩基金交易傳真申請書雖有部分日期相同,然「樣本」字樣係書寫在左下方或右上方空白處,右下方空白處則蓋印後書寫「作廢」字樣,該「樣本」或「作廢」字跡,均未與文件上其他文字重疊,且與許雅雯提出供檢調人員調查之文件(影本),其上皆無「樣本」、「作廢」字樣之記載不同,被告辯稱交付許雅雯之該等文件已載有上開字樣云云,顯難採信,上開所謂「樣本」、「作廢」等字樣,應係被告事後自行填寫,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再者,若被告僅為證明取得許雅雯之匯款,以一般紙張記明收受金額、時間等事項,再由雙方簽名即可達其目的,實無庸大費周章,製作類似群益證券公司基金、債券之申請書或交易清單,並蓋用偽刻印章之必要,被告以此繁複之手法製作如附表二所示文書,自係意圖使許雅雯誤信其確有購入指定購買之基金或債券,至為灼然。 ㈦證人呂盈賢於本院前審雖證稱:「約於91、92年間,曾看過被告拿約3 、40萬元之投資股票獲利款給許雅雯,次數約3 、4 次」云云,然呂盈賢就該款項究係投資何種股票獲利及其確切之時間,並無法確定(見本院更㈠卷第73-74 頁),且許雅雯委託被告投資股票之款項,均係以匯款方式移轉,被告獲利金額若高達3 、40萬元,為何不以匯款方式處理,而隨身攜帶大筆現金交付,亦與常情有違,證人呂盈賢上開空泛之證詞,尚難據為被告有利之證明。許雅雯於原審供稱其從未與營業員下單,雖與謝景祥證稱許雅雯自己有下單等情不符,然就許雅雯受被告詐騙而匯款等事實並不生影響;又許雅雯雖係大學國貿系畢業,亦無法因此即認其熟諳股市、債券市場或人性,而絕對不會受騙,辯護意旨執上揭理由指摘許雅雯之證述不實,亦無足採。 ㈧綜上,被告收受許雅雯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後,非但未依許雅雯之指示下單買賣股票、基金或債券,亦未以自己名義買入該特定股票、基金或債券,復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私文書交付許雅雯以為搪塞,實甚灼然;被告空言辯稱與許雅雯共同出資,兩人並已結算,金額已結清云云,核係卸責之詞,洵無足採,其向許雅雯詐得183,468,277 元之犯行,事證明確。 二、事實二部分: 訊之被告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亦坦承確有成立○○公司,承攬○○醫院整修工程,並取得如附表三至五所示「○○公司向○○醫院請領之金額」,然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我成立○○公司,並非僅為承攬○○醫院整修工程,因○○醫院當時嚴重損壞,告訴人亦明知無法以3,500 萬元修復,且○○公司並非慈善事業,不可能承攬毫無獲利之工程。林進財、葉嘉彬亦均證稱要酌收管理費,顯見工程實務上,收取管理費係普遍存在之常態,被告以給付承包廠商之款項加計○○公司得以請領之管理費向○○醫院請款,應屬○○公司合理利潤,並無詐騙情事,亦未溢領工程款或臨時工資」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93年6 月25日設立登記○○公司,資本額300 萬元,自任董事長,並由父親呂來楮、母親黃美惠、姊夫周錦泰擔任董事,妹呂佩芬擔任監察人,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參(見偵查卷第19頁),旋於93年7 月間與○○醫院謝景祥簽訂工程承攬契約,約定工程總價3,500 萬元,亦有工程承攬契約書附卷可稽(見他字卷第73頁)。被告於94年8 月17日第一次接受調查詢問時,已供稱:「93年6 月間謝景祥央求成立○○公司,以便承攬○○醫院修繕工程」等語甚明(見調查卷A第13頁反面),於原審又改稱:「因之前購買台南縣新營市(改制前舊名,以下均記載改制後名稱:台南市新營區)土地,欲建築房屋出售,謝景祥請託總經理林進財處理醫院整修工程,林進財即告知先處理○○醫院工程,新營區建築工程先為保留」云云(見一審卷㈠第31頁),對於○○公司設立之目的,先後供述不一,明顯可疑。 況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長榮段864 之5 、864 之10地號土地,原係沈建志所有,於93年間出售予林進財,總價2,920 萬元,同年5 月20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周錦泰,業據證人即顏淑惠、周錦泰分於調查員詢問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見調查卷F第42-46 、49-50 頁;一審卷㈡第26頁),並有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台南縣鹽水地政事務所審查異動索引、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地號全部)等文件在卷為憑(見調查卷H第5-13頁)。 證人沈建志證稱:「顏淑惠清償上開土地銀行貸款,並支付土地增值稅等稅金後,取得35萬元,林進財曾告知購買土地欲興建房屋出售,但不清楚後來為何未興建」(見調查卷F第37頁正反面),亦有收據1 紙在卷可佐(見調查卷F第41頁)。周錦泰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不認識沈建志及顏淑惠,前開4 筆土地係被告借用我名義登記,並未告知目的,並以我的名義在農民銀行新營分行開立帳戶,向農民銀行貸款1, 860萬元及個人信用貸款500 萬元,由於存摺、印章均係被告保管使用,貸得款項應係被告使用,94年7 月間土地出售他人後,被告有告知前述土地貸款已清償」等語(見調查卷F第42-43 頁),此有周錦泰所有農民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存摺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見調查卷H第1-3 頁)。證人林進財於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上開土地實際購買人為被告,指示我全權處理,並代表公司與出賣人簽約,購買土地支付之款項,均係被告匯款,被告購買土地係為蓋預售屋出售」(見調查卷F第45、46頁),復於原審證稱:「被告找我擔任○○公司經理時,並不知道○○醫院整修工程,到○○公司任職時,新營市土地有規劃要建築房屋,建案名稱為『○○律動』,樣品屋也有對外銷售,但被告告知○○醫院工程要先做,當初係被告以其個人名義找我出面買受土地,並非用公司名義,因我身體健康情形不佳,被告就決定不蓋房屋,於○○醫院開幕不久後即離職,前開土地並未蓋房屋」等語(見一審卷㈡第18、19、26-28 頁), 顯見上開台南市新營區土地係在○○公司設立登記前即已購買,購買土地資金雖為被告提出,然買受人、土地登記所有人均非被告,是否確為建築房屋而買受土地,不無疑問。再者,總經理林進財縱然身體狀況欠佳而欲離職,○○公司亦可任命他人為總經理,以繼續完成建案,僅因林進財健康欠佳為由,即停止原已買受土地欲推出建案之計畫,顯與一般公司營運常情有違,又○○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均為被告親戚,總經理林進財原從事建築施工,擔任監工工作,與被告認識乃因被告為其老闆之媳婦,從未擔任過建設公司經理職務,至於行政經理兼會計盧玫玲原係擔任樂器行店員,與被告係在樂器行認識等情,均據林進財、盧玫玲證述在卷(見一審卷㈡第28頁、卷㈢第26頁),足見○○公司相關人員之任命均未見專業考量,顯有為承攬○○醫院整修工程而倉促設立之合理懷疑。 ㈡被告利用告訴人謝景祥、許雅雯對其信賴及醫院開幕在即,有趕工之壓力:⑴於未提出任何工程單據之情形下,陸續以復建工程款名義,向○○醫院詐領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合計35,925,000元;⑵於請領臨時工資時,浮報金額,陸續向○○醫院詐領如附表四所示之款項,合計1,800,572 元;⑶自93年6 月間起至94年1 月初止,於附表五所示下游廠商請款後,浮報金額,陸續向○○醫院詐領如附表五所示之款項,合計26,754,831元。謝景祥、許雅雯不疑有詐,陷於錯誤,均依請款單所載總價給付,總計64,480,403元等情,有附表三至五證據出處欄所示各項證據可憑。 並據證人即告訴人謝景祥於原審證稱:「是我太太先認識呂佩玲,我才跟著認識她」、「93年我標下○○○醫院後,呂佩玲就跟我說她們家族本來就有一家建設公司,但是建築業不景氣,所以沈寂很多年,她希望他們建設公司來幫我做這個整建的工程,用實報實銷的方式,她不賺我一毛錢,但希望我能夠負擔她們公司所有開銷,這個建築是嘉義市蠻指標的案子,希望他們把它改建好,讓他們公司能夠有一些聲譽」、「我跟○○公司之間沒有訂立工程承攬契約,從6 月中開始進行,7 月的時候,她突然拿一張3,500 萬的契約要我簽,說是因為要向國稅局證明他的公司確實有業務在進行,我跟○○公司之間不是整個包給她3,500 萬,假如真的包給她3,500 萬,他會虧損…」、「○○公司沒有完成整個發包的工程,當我查帳完成,○○就威脅我若不繼續給他錢,他們要停工跟我打官司,讓我整個工程完全無法進行,所以12月我已經查完帳知道事情的嚴重性,我還是等了2 個禮拜,這2 個禮拜我去籌錢,等我準備好可以接手工程,就跟她們說要結算清楚,她們就下令全面停工,把所有廠商的資料及醫院的鑰匙都拿走,我就去拜訪每一個廠商,我向廠商保證○○欠他們的錢,我全部都會支付,請他們復工,且我答應給現金,後來廠商相信我,才繼續施工」(見一審卷㈠第171-175 、181 頁)。 於本院更二審證稱:「(被告的實報實銷是否包含利潤在內?)包括所有實報實銷,包括員工薪水、聚餐、水電,每一毛錢我都幫他出了,他提給我的單據內,我只刪掉董事長赴香港考察10幾萬元的部分」、「93年12月時…當時是消防的廠商,他說○○公司只給他100 多萬元,當時我就消防的部分已經給○○公司好幾百萬元,○○跟廠商講因為○○不給錢,所以○○公司沒有錢給消防公司,在這之前,我已經向○○要這些工程款的細目,○○一直拖延不給,當我接到廠商投訴後…要求他們把工程款的細目拿給我看,才發現我們給○○公司的款項與○○給其他廠商的款項差距好幾千萬元…」(見本院更二卷㈡第160-161頁)等語明確。 ㈢參以證人蔡麗華於本院更一審證稱:「(妳在○○醫院工作期間,謝景祥有無派妳到○○公司核對○○醫院整建工程的收支帳目?)有,94年1 月間到94年3 月初做轉讓合約完畢才結束」、「(妳是否知道謝景祥為何要派妳去核對帳目?)有3 點原因…有部分廠商反應說有些款項沒有如期收到…」、「(核對過程中,是用何種方式核對?)核對過程,○○公司向我們公司請求的請款單,核對○○公司支付給廠商的帳目資料,還有工程進度,這是看各個工程項目,有些是核對估驗工程項目,有的核對是支付發票的原始憑證」、「(妳在核對過程中,○○公司是哪些人跟妳接觸?)剛開始是總經理林進財,然後是盧玫玲經理,還有二位員工,但我不記得名字」(見本院更一卷㈡第68頁)。 證人盧玫玲即○○公司經理兼會計於原審證稱:「每次請款的時候,有一個請款單給○○醫院,當時只有這個,沒有其他的單據」、「承包商附上單據向我們請款,我們把單據留下來,我們另外開我們自己的單據向○○醫院請款…」(見一審卷㈢第17、22頁)、於本院更一審證稱:「(後來何時進行總對帳?)確實日期不記得,應該是93年底、94年初」、「(除了把單據影印回去,雙方有無核對帳目?)有」(見本院更一卷㈡第100頁)、於本院更二審證稱:「(案子 發生被告被羈押後,公司文件、簽呈改由誰保管或誰拿走?)全部都放在公司,沒有拿走,我離開時有交接一個小姐叫麗雅,實際名字我不記得,交接單還是呂佩玲簽的,且所有與○○有關的簽呈,○○應該都有一份,他們有去拷貝一份回去」等語(見本院更二卷㈢第200頁)。 足見○○醫院與○○公司間確有會帳之事實,查○○醫院與○○公司均為各自獨立之主體,若被告與謝景祥間無實報實銷之約定,則○○公司承包○○醫院之整修工程,只要出具請款單及發票即可向○○醫院請款,○○醫院若不同意,亦只能拒絕付款,並無權限向○○公司查核廠商向○○公司請款之金額,○○公司更無須配合查帳及讓○○醫院人員影印公司內部資料。另依盧玫玲於原審證稱:「調查站卷D卷第204-240 頁是我的助理做的,我的所有資料都是助理製作呈給我審核」等語(見一審卷㈢第19頁),而調查站D卷第204 、205 頁分別為○○公司第1 、2 次提出與○○醫院會帳之帳款項目及金額,其中包含○○公司員工93年6 月至94年1 月之薪資,及93年6 月至94年1 月之臨時工資(即附表四請領部分),盧玫玲於原審亦證稱○○公司之臨時工工資係向○○醫院請領無誤(見一審卷㈢第24頁)。查○○醫院既將工程交予○○公司承攬,則○○公司員工與僱用臨時工之工資,自屬○○公司應負之債務,然雙方會帳時,○○公司卻將上開工資列為得向○○醫院請款之一部分,適與謝景祥證稱○○醫院與○○公司約定實報實銷,○○公司所有開銷(與整修工程有關部分)均由○○醫院負擔等情,相互吻合,堪認謝景祥所證上情,應屬真實。 ㈣再依○○公司與○○醫院所訂定之工程承攬書面契約(見本院更三卷㈠第158 頁),主要在約定承攬工程之範圍,此觀契約第4 條約定即明;雖工程總價記載為3,500 萬元,然並非實際承包價格,雙方仍須依實報實銷方式計算工程總價,已如前述。就管理費部分,則僅第4 條第12款約定:「醫療設備部分配合洽商施工整合,如廢水回收系統、供氣系統、不斷電系統、語音系統、電話網路、視訊總控制中心的設立整合等,施工費用由業主(即○○醫院)自付,本公司酌收管理、控管、監工費用」等內容,可認○○公司得酌收管理費之部分,僅限醫療設備相關工程,其餘部分,則無○○公司得向○○醫院請領管理費之約定,自不得收取管理費。且上開工程書面契約第4 條第12款,並未約定所謂酌收管理、控管或監工費用之成數或金額應如何計算,○○公司若欲收取,仍應與○○醫院議定並於請款時提列管理費項目,以便○○醫院審核並據以付款,顯非如附表五所示,得由○○公司依所有廠商之請款金額,任意加上不等比例之成數甚或數倍以上,即要求○○醫院依請款內容給付。被告辯稱:「收取管理費係普遍存在之常態,被告以給付承包廠商之款項加計○○公司得以請領之管理費向○○醫院請款,應屬○○公司合理利潤」云云,顯無足取。 依○○公司向○○醫院請款之單據金額,與廠商向○○公司請款之單據金額比對結果,其詐領之金額高達26,754,831元(各項明細及溢領比例均詳如附表五所示)。如附表五編號13○○水電材料有限公司(廢水處理及給水換修工程材料)、編號14○○企業有限公司(醫療氣體設備工程)及編號45○○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廢水工程)之工程項目,雖係醫療設備相關工程,○○公司得依上開規定酌收管理、控管或監工費用,然○○公司之請款單,並無任何有關管理、控管或監工費用之記載,僅係分別加上26.4% 、70.77%及63.61%工程金額後,向○○醫院請款,與其他將下游廠商請款金額灌水後請款之手法並無不同,顯非所謂之酌收管理、控管或監工費用,其溢領部分亦應認係詐騙之金額。 至於○○公司是否得由應付下游廠商之工程款中扣除管理費或工程保留款,則屬○○公司與下游廠商間之約定,並非○○醫院所能置喙。證人即○○環保公司經理葉嘉彬於原審證稱:「承攬○○醫院廢水處理工程,與○○醫院委託之○○公司總經理林進財簽約,合約金額2,693,000 元,包括○○公司10% 管理費,是○○公司要求將管理費加入總價中,請款時以工程進度之九成附發票向○○公司請款,餘款10% 係工程驗收後才給付」(見一審卷㈡第79-83 、85、86頁);證人即○○機電公司規劃工程師陳天鳳於原審證稱:「與○○公司林進財經理簽約,並未加計○○公司之管理費」(見一審卷㈡第89-90 頁);證人即○○空調公司負責人翁金生於原審亦證稱:「承攬○○醫院空調設備整建及保養工程,與○○公司林進財總經理簽約,工程總價880 萬元,包括管理費用,以工程價10% 計算,該管理費用除○○公司派駐現場主任、監工外,包括○○公司拆除、處理現場廢棄物及保險費等,後來○○醫院接手,並未加計管理費」(見一審卷㈡第95、97、98、101 、103 頁)各等語,顯見○○公司另與下游承包廠商約定收取一定比例之管理費用,作為公司利潤。縱然○○公司未按下游廠商之請款金額全數給付,亦屬渠等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公司向○○醫院請款之金額,於下游廠商向○○公司請款之金額範圍內,尚難認有詐欺之犯意。故本件附表五計算○○公司溢領之工程款,仍以下游廠商向○○公司之請款金額為計算基準,○○公司由應付下游廠商之工程款扣除管理費或工程保留款部分,並未計入詐欺之金額。 ㈤又○○公司向○○醫院請領如附表三所示35,925,000元所謂復建工程款,並未提出任何工程單據,且各期付款均達300 萬元以上,金額甚鉅,被告究係如何運用於承包之工程,衡情應不致一無所悉或毫無記憶。惟被告自本件案發迄今,均未能提出任何與上開35,925,000元復建工程款有關之工程單據,其於98年9 月17日本院更一審準備程序中供稱:「3,500 萬是剛開始的合約,可以找出單據, (辯護人稱:)1 個月內以書狀陳報」(見本院更一卷㈠第133 頁)、同年9 月24日則以書狀陳報:「鈞院日前開庭時,要求被告提出與義勤公司往來之統一發票,經被告回來詳加找尋後,因○○公司早己結束營業,所有文件均已佚失,…無法提出」(見本院更一卷㈠第155 頁);於100 年9 月21日本院更二審審理時,被告辯護人又改稱:「義勤營造的合約書,…談了但沒有成」,被告在場並表示:「同辯護人所述」云云(見本院更二卷㈡第423 頁反面),先後說詞明顯矛盾,且對上開所謂復建工程款如何使用,均無法為任何合理之說明,顯然悖於常理。 參酌被告在本院審理中自承:「原審判決附表所列工程,即係○○醫院全部的工程」,核與告訴人謝景祥所供相符(見本院更三卷㈢第309 頁),且施工期間,○○公司員工與臨時工之工資及其他開銷,均向○○醫院請款,應給付下游廠商之工程款,○○公司亦扣除一定比例之管理費用,已如上述,顯可獲得相當之利潤,並無虧本之虞,益徵除「原審判決附表所列工程」以外,已無其他須要支付鉅額款項之工程項目或管銷費用。○○公司既以實報實銷方式承攬本件工程,則向○○醫院請領之各筆款項,自應提出單據為憑,實不能僅因雙方以書面約定工程總價3,500 萬元或實際工程款超過3,500 萬元,即認被告可以憑空任意請領(3,500 萬)工程款,被告以所謂復建工程款名義,向告訴人詐騙35,925,000元之事實,應屬灼然。 ㈥另依○○公司製作之「臨時工薪資」表、「○○醫院付款明細」表及「○○應付其他款項」表(見本院更三卷㈡第99-133、223-231 、236-237) 所載,○○公司自93年6 月至94年1 月間支出之臨時工資僅4,151,237 元,惟被告仍以相同手法加計不等之成數灌水後,向○○醫院請領5,951,809 元,詐領金額達1,800,572 元 (金額明細及詐領比例均詳如附表四所載), 亦可認定。 雖被告否認上開「○○醫院付款明細」表及「○○應付其他款項」表係○○公司所製作;惟查: 1.證人盧玫玲於原審已證稱:「調查站D卷第204-240 頁是我的助理做的,我的所有資料都是助理製作呈給我審核」等語甚明(見一審卷㈢第19頁),而調查站D卷第204 、205 頁文書,即係「○○應付其他款項」表。 2.「○○醫院付款明細」表部分,亦據證人蔡麗華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你在○○醫院是何職務?)會計。(有無與○○公司對帳過?)有,94年1 月到3 月間。(與何人對帳?)接觸過的有○○公司財務經理盧玫玲與總經理林進財,還有二位會計小姐,名字忘記了。(為何事對帳?)○○醫院整建工程。(整建工程發生何事,須要對帳?)有廠商反應沒有收到○○公司的工程款。所有的請款單裡面沒有工程明細,無法歸類工程。(當時是如何進行對帳?)我有到○○公司一個星期,把我們醫院內部支付工程款的資料,與○○公司支付廠商的工程款憑證核對。然後有告訴他們我可以帶回去的資料,請他們影印給我。(告訴人102 年8 月14日刑事聲請及補充告訴理由㈥狀所附證據一、二、三是由○○公司製作?《按:證據一即『○○醫院付款明細』表、證據三即『○○應付其他款項』表,見本院更三卷㈡第223-231 、236-237 頁》)是的。(證據一、二、三代表何意義?)證據一是○○公司收到○○醫院付款的工程項目、明細及金額。證據二是○○公司付款給○○醫院工程廠商的項目及金額。證據三是當時○○公司所有行政費用、員工薪資,及臨時工資和辦公室設備費用金額與項目。(○○公司為何會提出兩次明細?)第一次提出的資料我們有逐項比對,有一些不清楚或不實在的我們再請他們說明,例如證據一之1 廠商備註欄位部分,各期工程款沒有對應的資料與廠商。證據二之1 有不實在的地方,例如義勤營造的金額1,300 多萬,我們對應不到工程人員進駐及工程品項的施工紀錄。證據三之1 裡面的差旅費與交際費金額不合理,所以請他們再提出說明和原始憑證。再來他們有提出義勤的合約書,但是核對不到他們的支出明細,所以他們再提供第二次的資料,就是證據一之2 、二之2 、三之2 ,他們就把有疑問的部分刪掉。(如上狀紙證據一之1 、一之2 『○○醫院付款明細』表的廠商欄位中,手寫文字是何人所書寫?)是○○公司的人所寫,不知道是誰。(同上證據一之1 、一之2 廠商欄位中第2 頁第10列『10月份』是指支付什麼錢?)當時對帳時○○公司說是10月份的臨時工資。(證據一之1 第2 頁,廠商欄位中註記有手寫日期及工資部分,是指什麼錢?)當時對帳○○公司說半個月為一期的臨時工資。(○○公司的員工薪資及臨時工資有無分開?)就我所知應該是有,證據三之1與 三之2 是有分開的。(證據三之2 的臨時工資認列金額4,151,237 元,員工薪資認列金額1,437,322 元及其他手寫的阿拉伯數字是何人所寫?)是我寫的,是根據她們的職工與臨時工的印領清冊所寫。(臨時工資的認列標準為何?)依實支實付原則,只要有原始憑證與合理說明,與醫院復建工程有關,都全部認列。(依證據一之1 、一之2 ○○公司承認收到○○醫院所付的臨時工資,是否總計為5,951,809 元,但經核對後,○○公司只支付了4,151,237 元,差額1,800 ,572 元 ?)是的,依照他們提出的憑證計算起來是這個結果」等語甚明(見本院更三卷㈢第17頁反面-19 頁),足以證明被告確有詐領1,800,572 元臨時工資無誤。 3.被告另舉證人盧玫玲於本院審理中改證稱:「(證據一、二、三,這些文件是由○○公司交給○○醫院,或○○醫院自行製作?)這不是我打的,誰打的我不清楚。這是很多年前的事,我記憶沒有那麼清晰。…(對帳期間你有無看過這些資料?)我已經離開公司很多年,這些東西我的記憶不是那麼清楚。…(整修工程期間,關於員工薪資有向○○醫院請款嗎?)○○公司是獨立的公司,與○○醫院無關,員工的薪資當時由董事長支付」云云(見本院更三卷㈢第20頁反面-21 頁),核與相關事證及盧玫玲本人在原審之證詞不符,顯係事後迴護被告之說詞,不足採信。 ㈦被告雖另提出○○公司94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見本院上訴卷第71頁),以其上記載「營業收入淨額69,514,970元」,主張係○○公司給付下游廠商之金額云云;然該核定金額與○○公司申報之金額相同,顯係直接依○○公司自行申報之金額核定,並無相關單據可憑;如附表五所示詐欺金額,則係本於下游廠商向○○公司請款金額及被告向○○醫院請款金額,實際核算之結果,有相當之憑據,上開○○公司自行申報之金額,自不足以據為實際給付下游廠商之證明。 ㈧綜上,被告假藉○○公司承包○○醫院修建工程之機會,於未提出任何工程單據之情形下,陸續向○○醫院詐領如附表三所示35,925,000元工程款,請領臨時工資及下游廠商之工程款時,並浮報金額,陸續向○○醫院詐領如附表四所示臨時工資1,800,572 元及附表五所示工程款26,754,831元;且部分款項要求○○醫院匯款至其個人帳戶中(如附表五標示* 號者),不僅與雙方之約定不符,且有違一般常情,參酌被告於94年10月6 日第2 次接受調查員詢問時,供認:「向○○醫院溢領之工程款,部分繼續支付工程款項,部分則挪作買賣股票、債券、基金」等語(調查卷F第21頁),益見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醫院開幕在即,有趕工壓力,及謝景祥、許雅雯對其甚為信賴,未詳細核對相關文件即付款之機會,任意虛報或灌水請款金額,致謝景祥、許雅雯陷於錯誤而按其所提出之請款單總額給付,總計詐得64,480,403元,並恃此維生,應屬明確。 三、此外,被告於94年1 月21日簽發到期日94年7 月21日,面額1,000 萬元本票共4 張,94年2 月14日簽發到期日95年2 月15日、面額6,000 萬元本票1 張,94年6 月22日簽發到期日98年2 月19日、面額3,000 萬元本票1 張交付告訴人,總額達1 億3 千萬元;另於94年5 月17日書立切結書,承諾願提供其與子女共有之土地供債權人謝景祥「質押」1 億元,有本票影本6 張及切結書1 份在卷可稽(見一審卷㈠第124 、192-193 頁)。若被告取得告訴人許雅雯所匯款項後,確有依約購買股票、債券或基金,工程款部分亦據實請領,則縱許雅雯、謝景祥需款孔急,然事不關己,被告亦無簽立上開鉅額本票並書立切結書承諾提供土地設定高額抵押之必要,堪認許雅雯供稱呂佩玲僅償還95,134,210元,94年1 月底因無法償還餘款,而向其與謝景祥下跪認錯,始悉上情等節,應可採信,被告確有詐騙告訴人前揭款項(總計:247,948,680 元)之情事,實屬信而有徵,其上開辯解,核屬卸責之詞,洵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辯護人於本院更二審雖另聲請將被告及告訴人許雅雯送測謊鑑定(見本院更二卷㈠第115 頁),然因測謊僅為形成心證之補強證據,於我國刑事訴訟法上屬鑑定性質,雖足為證據資料之一種,惟審理事實之法院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資認定。本件依現有證據已足認定被告之犯行,詳如前述,且被告犯罪時間距今已有多年,是否仍可為精確之判斷,非無疑慮,本院認無再送測謊鑑定必要,併此敍明。四、論罪科刑: ㈠按修正前刑法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510 號判例;刑法常業犯業經修正刪除)。查被告於原審自承:「自91年至94年間並無領每月固定之薪水,係賴夫家供應」等語(見一審卷㈠第92頁),而其自91年1 月3 日起至94年1 月20日止,以購買股票、基金、債券名義,共向許雅雯詐得183,468,277 元,另藉承攬○○醫院工程之際,詐得64,480,403元,堪認其主觀上具有恃詐欺行為維生之意思,且被告之犯罪行為亦有相當時間之連續性,顯係反覆以詐欺許雅雯及謝景祥(○○醫院)為業,並恃以維生,殆無疑義。 ㈡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同年2 月2 日公布,95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該條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雖亦經修正,但因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刑法第2 條之規定,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參照)。又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本次刑法修正,已將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第55條後段牽連犯及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刪除,依修正前之規定,被告就事實欄一、二所載多次詐欺取財犯行,僅論以一常業詐欺取財罪;惟依修正後之規定,則應各論以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數罪併罰;至於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應以一罪論,修正後因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則應數罪併罰;再上開二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應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修正後因刪除牽連犯之規定,亦應數罪併罰。而常業詐欺罪之法定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法定刑則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依修正後之規定,被告所犯多次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應分論併罰,顯較適用修正前論以一常業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為重,新舊法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㈢按刑法之詐欺取財罪,係以行為人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及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構成要件,是以行為人於行為之初,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及是否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判斷行為人是否成立詐欺罪之要件。又行使偽造之文書,乃依文書之用法,以之充作真正文書而加以使用之意,即行為人就所偽造文書之內容向他方有所主張,即足當之(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709號判例)。 被告明知並未實際購買股票、債券或基金,卻向許雅雯詐稱可代為購買,使許雅雯陷於錯誤而匯款,並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店業者偽造「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理財投資中心」印章,於填載附表二所示文件各欄位,並蓋用上揭偽造印章及日期戳記後,充作真正之交易文件交付許雅雯以行使,偽稱已買受各該文件上所示債券及基金,足以生損害於許雅雯、群益證券公司、台塑石化公司及南亞公司。另又利用許雅雯及謝景祥之信賴關係,設立○○公司承攬○○醫院整修工程,陸續以虛列或灌水之方式詐領工程款及臨時工資,使謝景祥陷於錯誤而如數給付,不法所得高達247,948,680 元,顯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且犯罪期間長達3 年,顯係恃此為生,以之為常業。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店業者偽刻前開印章1 枚,為間接正犯,又被告偽造印章後持以蓋用偽造印文,其偽造印章之階段行為,應為偽造印文之行為所吸收,而偽造印文,係屬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係本於同一常業詐欺犯意,持續進行各次詐欺行為期間,為掩飾犯罪、取信告訴人許雅雯所犯,已據許雅雯證述在卷(見本院更二卷㈢第89頁),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於持續進行詐欺行為之同一段時間內,反覆為構成要件相同之行為,以遂行常業詐欺取財之目的,並非於詐欺行為完成後另行起意所為,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且被告此部分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與常業詐欺行為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斷。再被告向許雅雯詐得購買基金、債券(不含股票)部分之金額為160,891,000 元(即如附表一編號5 、8 、9 、11至15、17至26、30至35所示),檢察官起訴書僅記載148,660,060 元;就詐領臨時工資1,800,572 元部分,亦未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中載明,惟因上開超過起訴金額及詐領臨時工資部分,均與檢察官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常業犯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自應一併審理。 ㈣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之犯罪事證明確,因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1.起訴係一種訴訟上之請求,犯罪已經起訴,即產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法院即有審判之權利及義務,是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對犯罪行為已有記載,即為法院審判之對象。審判之事實既以起訴之事實為範圍,如事實已經起訴而未予審判,自屬違背法令,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79 條第12款規定自明。惟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案件,審判之事實範圍,可「擴張」至起訴效力所及之他部事實,或「減縮」為起訴事實之一部,前者應於判決內說明該他部事實可併予審理之理由,後者則應對其餘起訴事實不能證明犯罪或行為不罰部分,於判決理由內敍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毋庸於主文內另為無罪之宣示),始與審判不可分原則無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325號判決)。 本件依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被告以購買股票為由,向許雅雯詐得【43,266,978元】…」、「…向許雅雯及謝景祥領取107,501,258 元,惟呂佩玲實際僅支付承包廠商工程款42,589,583元,計呂佩玲所詐得之工程款為【64,911,675元】,合計呂佩玲向許雅雯及謝景祥詐得金額高達256,838,713 元」等意旨,可認檢察官起訴被告以代購股票為由所詐得之金錢為43,266,978元、另詐得工程款則為64,911,675元。惟原判決僅認定被告以購買股票為由詐得22,577,277元《即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6 、7 、10、16、27至29所示》、另詐得之工程款則為30,090,545元(與本判決之認定不同,詳如上述),其餘部分為何不予採認,並未於理由中說明,亦未認定與有罪部分有無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自有疏漏。 2.被告以○○公司承攬○○醫院整修工程部分: ⑴被告詐取:①如附表三所示35,925,000元工程款、②如附表四所示1,800,572 元臨時工資(檢察官起訴書未記載,但為起訴效力所及),及③如附表五編號39-1、49至52所示工程款(金額詳如附表五所載)部分,原判決未予論列,尚有未洽。(以金額計算,本院認定被告詐得附表三所示工程款35,925,000 元 、附表四所示溢領臨時工資1,800,572 元及附表五所示溢領工程款26,754,831元,合計64,480,403元,並未逾檢察官起訴之金額64,911,675元)。 ⑵○○公司是否得由應付下游廠商之工程款中扣除管理費或工程保留款,屬渠等間之約定,並非○○醫院所能置喙;縱然○○公司未按下游廠商之請款金額全數給付,亦屬渠等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公司向○○醫院請款之金額,於下游廠商向○○公司請款之金額範圍內,尚難認有詐欺之犯意,計算○○公司溢領之工程款(詳如附表五所載),仍應以下游廠商向○○公司之請款金額為計算基準,○○公司由應付下游廠商之工程款扣除管理費或工程保留款部分,不應計入詐欺之金額,已如上述。原判決附表三編號3 、12、15、21、22、30、31、32、34、36、40、48、49計算溢領差額,將被告向下游廠商扣除之管理費亦計入詐欺所得,尚有未合。 ⑶(本判決)附表六編號1 ○○水電材料有限公司(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6 )、編號2 ○○松有限公司(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44)及編號3 ○○工程行(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45)部分,○○公司向○○醫院請領之金額,並未逾應付廠商之金額(以廠商實際請款金額為基準,理由同上),原判決認定被告此部分有溢領工程款,同有未妥。 3.被告提起上訴,以上開情詞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上揭可議之處,自屬無法維持,應予以撤銷改判。 ㈤茲審酌被告於本案發生期間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生活所需,竟利用許雅雯及謝景祥夫妻對其信賴之機會,以買賣股票、債券及基金等投資為由,詐騙1 億多元,復利用承攬○○醫院整修工程之際,虛列或浮報工程款項、臨時工資,亦詐得6 千餘萬元,供作自己投資股票、債券、基金使用,犯罪時間長達3 年,致告訴人損失鉅額金錢;事後僅承認偽刻印章,否認其餘犯行,犯罪所得不法利益高達2 億多元,僅賠償部分款項,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前無刑事犯罪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自陳碩士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有3 名子女,平日生活靠家中接濟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並參酌公訴人之求刑意見,爰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又被告本件常業詐欺取財之犯罪時間雖在96年4 月24日以前,然因宣告有期徒刑已逾1 年6 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6款規定,不予減刑。 ㈥沒收部分: 1.被告偽造如附表二所示9 張文件,係為供犯罪所用之物,雖交付許雅雯以行使,惟許雅雯陳稱均已交還被告,被告亦承認許雅雯已返還之事實,並提出其中4 張原本附卷(見一審卷㈠第30、53、55、61、62頁),堪認係屬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其餘5 張原本雖未扣案,然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且係被告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亦應依同條款規定宣告沒收。 2.另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利用他人所偽刻之「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印章1 枚,雖未扣案,然亦不能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至於被告在交付許雅雯如附表二所示9 張私文書中偽造之「群益證券有限公司嘉義投資理財中心」印文共13枚,因上開私文書已經諭知沒收,偽造印文部分,自無重複宣告沒收之必要。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呂佩玲:㈠偽造群益證券公司證券存摺交給許雅雯收執,表示已代許雅雯購買債券、基金及股票,足以生損害於群益證券公司;㈡以代購股票為由,另向許雅雯詐得20,689,701元(即起訴金額43,266,978元-本判決認定有罪之金額22,577,277元《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6 、7 、10、16、27至29所示》=20,689,701元);㈢以上揭不法手段,另詐得工程款431,272 元(即起訴金額64,911,675元-本判決認定有罪之金額64,480,403元=431,272 元)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 三、經查: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持偽造存摺向許雅雯行使部分,按行使偽造文書罪之保護法益,係文書在法律秩序中之安全性與可信性,持偽造之文書充作真正文書以行使,足以影響社會交易活動之證明秩序。公訴意旨所稱被告偽造之存摺,係被告以書寫或打字方式,記載其所稱替許雅雯購買之股票名稱、數量或庫存股票數量,而交付或黏貼在許雅雯存摺上,有許雅雯股票存摺及前述3 張購買股票明細可稽(見調查卷A第43-48 頁)。然其紙張大小及記錄方式,與一般存摺之格式全然不同,且無交易日期等詳細紀錄,外觀上並不足以使一般人誤認係真正存摺之交易紀錄,難認有影響社會交易活動之證明秩序可言;許雅雯提出之存摺影本,經原審依職權調閱其所有證券帳戶往來明細核對結果,亦均相符(見一審卷㈠第210-221頁),實難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稱偽造存摺之情 事。 ㈡被告向許雅雯詐得購買股票之款項共計為22,577,277元,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摺可證,且為告訴人所不爭執,檢察官就超過22,577,277元部分(即20,689,701元),被告係購買何類股票、如何向許雅雯詐騙匯款,均未舉證證明,自不能遽為被告有罪之認定。 ㈢有關被告另詐取431,272 元工程款部分,查被告詐得:⑴附表三所示35,925,000元工程款、⑵附表四所示1,800,572 元臨時工資,及⑶附表五所示26,754,831元工程款,合計64,480,403元,已如上述,超過上開金額部分(即431,272 元),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亦無法認定被告有該部分之詐欺犯行。 ㈣附表六編號1 ○○水電材料有限公司(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6 )、編號2 ○○松有限公司(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44)及編號3 ○○工程行(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45)部分,○○公司向○○醫院請領之金額,並未逾應付廠商之金額(以廠商實際請款金額為基準,理由同上),有相關單據可資查考,自亦無詐欺可言。 四、綜上所述,公訴人就此部分所舉證據,並未達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難認確與事實相符。此外,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認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此部分之犯行,依上開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被告此部分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分別有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修正前)第340 條、(修正前)第55條、(修正前)第56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9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中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 劉建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0 條 以犯第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犯罪事實一許雅雯匯款予被告購買基金、債券、股票明細(新台幣:元) ┌──┬──────┬─────┬────┬───────┬──────┐ │編號│匯 款 時 間 │匯款金額 │被告詐稱│匯出及匯入帳戶│備 註│ │ │ │ │用途 │之證據出處 │ │ ├──┼──────┼─────┼────┼───────┼──────┤ │1 │91年1月10日 │ 800,000│明電股票│調查A卷第248頁│ │ │ │ │ │ │調查G卷第104頁│ │ ├──┼──────┼─────┼────┼───────┼──────┤ │2 │91年2月6日 │ 3,000,000│股票 │調查A卷第232頁│ │ │ │ │ │ │調查G卷第108頁│ │ ├──┼──────┼─────┼────┼───────┼──────┤ │3 │91年4月19日 │ 2,850,000│華銀股票│調查A卷第233頁│ │ │ │ │ │ │調查G卷第112頁│ │ ├──┼──────┼─────┼────┼───────┼──────┤ │4 │91年9月25日 │ 2,959,573│聯電5 萬│調查A卷第250頁│ │ │ │ │ │股、台積│調查G卷第122頁│ │ │ │ │ │電4 萬股│ │ │ ├──┼──────┼─────┼────┼───────┼──────┤ │5 │91年11月11日│ 1,000,000│群益債券│調查A卷第234頁│ │ │ │ │ │ │調查G卷第124頁│ │ ├──┼──────┼─────┼────┼───────┼──────┤ │6 │91年11月12日│ 1,296,600│中華股票│調查A卷第234頁│ │ │ │ │ │ │調查G卷第124頁│ │ ├──┼──────┼─────┼────┼───────┼──────┤ │7 │91年11月18日│ 1,385,000│中華股票│調查A卷第234頁│ │ │ │ │ │ │調查G卷第125頁│ │ ├──┼──────┼─────┼────┼───────┼──────┤ │8 │91年11月19日│ 1,660,000│基金 │調查A卷第235頁│ │ │ │ │ │ │調查G卷第125頁│ │ ├──┼──────┼─────┼────┼───────┼──────┤ │9 │91年11月29日│10,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51頁│ │ │ │ │ │ │調查G卷第127頁│ │ ├──┼──────┼─────┼────┼───────┼──────┤ │10 │91年12月24日│ 2,265,750│裕隆股票│調查A卷第236頁│ │ │ │ │ │ │調查G卷第129頁│ │ ├──┼──────┼─────┼────┼───────┼──────┤ │11 │92年1月8日 │ 8,000,000│債券 │調查A卷第236頁│ │ │ │ │ │ │調查G卷第130頁│ │ ├──┼──────┼─────┼────┼───────┼──────┤ │12 │92年2月10日 │ 4,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37頁│與編號13合為│ │ │ │ │ │調查G卷第133頁│10,000,000元│ │ │ │ │ │ │匯入被告帳戶│ ├──┼──────┼─────┼────┼───────┼──────┤ │13 │92年2月10日 │ 6,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52頁│ │ │ │ │ │ │調查G卷第133頁│ │ ├──┼──────┼─────┼────┼───────┼──────┤ │14 │92年3月6日 │20,000,000│群益債券│調查A卷第238頁│ │ │ │ │ │、基金 │調查G卷第134頁│ │ ├──┼──────┼─────┼────┼───────┼──────┤ │15 │92年4月29日 │10,000,000│群益安邦│調查A卷第253頁│ │ │ │ │ │ │調查G卷第136頁│ │ ├──┼──────┼─────┼────┼───────┼──────┤ │16 │92年6月24日 │ 2,102,226│裕隆股票│調查A卷第239頁│40元手續費不│ │ │ │ │ │調查G卷第137頁│計入 │ ├──┼──────┼─────┼────┼───────┼──────┤ │17 │92年7月1日 │ 5,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54頁│ │ │ │ │ │ │調查G卷第138頁│ │ ├──┼──────┼─────┼────┼───────┼──────┤ │18 │92年8月18日 │ 2,231,000│台塑石化│調查A卷第240頁│ │ │ │ │ │債券 │調查G卷第140頁│ │ ├──┼──────┼─────┼────┼───────┼──────┤ │19 │92年9月24日 │ 5,000,000│債券 │調查A卷第203頁│60元手續費不│ │ │ │ │ │調查G卷第141頁│計入 │ ├──┼──────┼─────┼────┼───────┼──────┤ │20 │92年10月27日│10,000,000│債券 │調查A卷第204頁│ │ │ │ │ │ │調查G卷第142頁│ │ ├──┼──────┼─────┼────┼───────┼──────┤ │21 │92年12月1日 │ 5,000,000│群益安穩│調查A卷第205頁│ │ │ │ │ │基金 │調查G卷第143頁│ │ ├──┼──────┼─────┼────┼───────┼──────┤ │22 │92年12月4日 │ 5,000,000│基金 │調查A卷第205頁│ │ │ │ │ │ │調查G卷第143之│ │ │ │ │ │ │1頁 │ │ ├──┼──────┼─────┼────┼───────┼──────┤ │23 │92年12月15日│ 5,000,000│基金 │調查A卷第206頁│ │ │ │ │ │ │調查G卷第144頁│ │ ├──┼──────┼─────┼────┼───────┼──────┤ │24 │92年12月19日│ 5,000,000│基金 │調查A卷第206頁│ │ │ │ │ │ │調查G卷第144頁│ │ ├──┼──────┼─────┼────┼───────┼──────┤ │25 │92年12月24日│ 5,000,000│基金 │調查A卷第206頁│ │ │ │ │ │ │調查G卷第144頁│ │ ├──┼──────┼─────┼────┼───────┼──────┤ │26 │92年12月30日│ 3,000,000│基金 │調查A卷第206頁│ │ │ │ │ │ │調查G卷第144頁│ │ ├──┼──────┼─────┼────┼───────┼──────┤ │27 │93年2月19日 │ 2,378,000│兆豐金股│調查A卷第207頁│ │ │ │ │ │票 │調查G卷第146頁│ │ ├──┼──────┼─────┼────┼───────┼──────┤ │28 │93年3月5日 │ 1,950,128│遠東商銀│調查A卷第210頁│ │ │ │ │ │股票 │調查G卷第147頁│ │ ├──┼──────┼─────┼────┼───────┼──────┤ │29 │93年3月31日 │ 1,590,000│遠東商銀│調查A卷第210頁│30元手續費不│ │ │ │ │股票 │調查G卷第148頁│計入 │ ├──┼──────┼─────┼────┼───────┼──────┤ │30 │93年5月10日 │ 4,000,000│債券 │調查A卷第211頁│ │ │ │ │ │ │調查G卷第151頁│ │ ├──┼──────┼─────┼────┼───────┼──────┤ │31 │93年6月23日 │ 1,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12頁│ │ │ │ │ │ │調查G卷第153頁│ │ ├──┼──────┼─────┼────┼───────┼──────┤ │32 │93年7月23日 │10,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13頁│ │ │ │ │ │ │調查G卷第156頁│ │ ├──┼──────┼─────┼────┼───────┼──────┤ │33 │93年8月30日 │10,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15頁│ │ │ │ │ │ │調查G卷第158頁│ │ ├──┼──────┼─────┼────┼───────┼──────┤ │34 │93年9月3日 │10,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15頁│ │ │ │ │ │ │調查G卷第159頁│ │ ├──┼──────┼─────┼────┼───────┼──────┤ │35 │93年12月15日│15,000,000│台塑債券│調查A卷第201頁│ │ │ │ │ │ │調查G卷第164頁│ │ ├──┴──────┼─────┴────┴───────┴──────┤ │合 計 │183,468,277 │ └─────────┴─────────────────────────┘ 附表二:犯罪事實一被告偽造私文書9 紙明細(新台幣:元) ┌──┬──────┬───┬─────┬───┬───────┬────┐ │編號│名 稱│日 期│金 額│印文數│證 據 出 處│沒 收│ ├──┼──────┼───┼─────┼───┼───────┼────┤ │1 │群益證券投資│92年2 │10,000,000│2 枚 │調查A 卷第29頁│扣案原本│ │ │信託股份有限│月17日│ │ │(影本) │1紙 │ │ │公司群益安穩│ │ │ │一審卷㈠第53頁│ │ │ │基金受益權單│ │ │ │(原本) │ │ │ │位交易傳真申│ │ │ │ │ │ │ │請書 │ │ │ │ │ │ ├──┼──────┼───┼─────┼───┼───────┼────┤ │2 │群益證券投資│92年3 │20,000,000│2 枚 │調查A 卷第30頁│扣案原本│ │ │信託股份有限│月7 日│ │ │(影本) │1紙 │ │ │公司群益安穩│ │ │ │一審卷㈠第55頁│ │ │ │基金受益權單│ │ │ │(原本) │ │ │ │位交易傳真申│ │ │ │ │ │ │ │請書 │ │ │ │ │ │ ├──┼──────┼───┼─────┼───┼───────┼────┤ │3 │群益證券投資│92年3 │10,000,000│2 枚 │調查A 卷第31頁│扣案原本│ │ │信託股份有限│月27日│ │ │(影本) │1紙 │ │ │公司群益安穩│ │ │ │一審卷㈠第61頁│ │ │ │基金受益權單│ │ │ │(原本) │ │ │ │位交易傳真申│ │ │ │ │ │ │ │請書 │ │ │ │ │ │ ├──┼──────┼───┼─────┼───┼───────┼────┤ │4 │群益證券投資│92年5 │10,000,000│2 枚 │調查A 卷第32頁│扣案原本│ │ │信託股份有限│月2 日│ │ │(影本) │1紙 │ │ │公司群益安邦│ │ │ │一審卷㈠第62頁│ │ │ │基金受益權單│ │ │ │(原本) │ │ │ │位交易傳真申│ │ │ │ │ │ │ │請書 │ │ │ │ │ │ ├──┼──────┼───┼─────┼───┼───────┼────┤ │5 │台塑石化股份│93年12│10,000,000│1 枚 │調查A 卷第34頁│原本1 紙│ │ │有限公司櫃檯│月7 日│(本清單係│ │(影本) │未扣案 │ │ │買賣債券交易│ │許雅雯附表│ │ │ │ │ │給付結算憑單│ │一編號20之│ │ │ │ │ │暨交付清單 │ │債券到期後│ │ │ │ │ │ │ │,表示續買│ │ │ │ │ │ │ │,被告偽後│ │ │ │ │ │ │ │持交許雅雯│ │ │ │ │ │ │ │) │ │ │ │ ├──┼──────┼───┼─────┼───┼───────┼────┤ │6 │台塑石化股份│93年12│10,000,000│1 枚 │調查A 卷第35頁│原本1 紙│ │ │有限公司櫃檯│月10日│(編號6 、│ │(影本) │未扣案 │ │ │買賣債券交易│ │7、8所示3 │ │ │ │ │ │給付結算憑單│ │張清單,係│ │ │ │ │ │暨交付清單 │ │許雅雯於附│ │ │ │ │ │ │ │表一編號32│ │ │ │ │ │ │ │、33、34之│ │ │ │ │ │ │ │3 筆債券到│ │ │ │ │ │ │ │期後,表示│ │ │ │ │ │ │ │續買,被告│ │ │ │ │ │ │ │偽造後持交│ │ │ │ │ │ │ │許雅雯) │ │ │ │ ├──┼──────┼───┼─────┼───┼───────┼────┤ │7 │台塑石化股份│93年12│10,000,000│1 枚 │調查A 卷第36頁│原本1 紙│ │ │有限公司櫃檯│月10日│(編號6 、│ │(影本) │未扣案 │ │ │買賣債券交易│ │7、8所示3 │ │ │ │ │ │給付結算憑單│ │張清單,係│ │ │ │ │ │暨交付清單 │ │許雅雯於附│ │ │ │ │ │ │ │表一編號32│ │ │ │ │ │ │ │、33、34之│ │ │ │ │ │ │ │3 筆債券到│ │ │ │ │ │ │ │期後,表示│ │ │ │ │ │ │ │續買,被告│ │ │ │ │ │ │ │偽造後持交│ │ │ │ │ │ │ │許雅雯) │ │ │ │ ├──┼──────┼───┼─────┼───┼───────┼────┤ │8 │台塑石化股份│93年12│10,000,000│1 枚 │調查A 卷第37頁│原本1 紙│ │ │有限公司櫃檯│月10日│(編號6 、│ │(影本) │未扣案 │ │ │買賣債券交易│ │7、8所示3 │ │ │ │ │ │給付結算憑單│ │張清單,係│ │ │ │ │ │暨交付清單 │ │許雅雯於附│ │ │ │ │ │ │ │表一編號32│ │ │ │ │ │ │ │、33、34之│ │ │ │ │ │ │ │3 筆債券到│ │ │ │ │ │ │ │期後,表示│ │ │ │ │ │ │ │續買,被告│ │ │ │ │ │ │ │偽造後持交│ │ │ │ │ │ │ │許雅雯) │ │ │ │ ├──┼──────┼───┼─────┼───┼───────┼────┤ │9 │南亞股份有限│93年12│15,000,000│1 枚 │調查A 卷第33頁│原本1 紙│ │ │公司櫃檯買賣│月15日│ │ │(影本) │未扣案 │ │ │債券交易給付│ │ │ │ │ │ │ │結算憑單暨交│ │ │ │ │ │ │ │付清單 │ │ │ │ │ │ └──┴──────┴───┴─────┴───┴───────┴────┘ 附表三:犯罪事實二㈠詐騙工程款項明細(新台幣:元) ┌──┬─────┬─────────┬───────────────────────┐ │編號│○○公司向│證據出處 │備 註│ │ │○○醫院請│1.○○公司請款單 │ │ │ │領金額 │ │ │ ├──┼─────┼─────────┼───────────────────────┤ │ 1 │ 4,725,000│1.請款單(本院更三│○○公司與○○醫院於93年7 月間訂立工程承攬契約│ │ │(第一期、│ 卷㈠第161 頁) │,約定工程總價3,500 萬元,實報實銷;○○公司完│ │ │第二期復建│ 總價:4,725,000 │全未提出任何工程單據,直接以復建工程款名義○○│ │ │工程款) │ 日期:93.07.20 │醫院請領之金額。 │ ├──┼─────┼─────────┼───────────────────────┤ │ 2 │ 3,150,000│1.請款單(本院更三│同上 │ │ │(第三期復│ 卷㈠第162 頁) │ │ │ │建工程款)│ 總價:3,150,000 │ │ │ │ │ 日期:93.08.20 │ │ ├──┼─────┼─────────┼───────────────────────┤ │ 3 │ 3,150,000│1.請款單(本院更三│同上 │ │ │(第四期復│ 卷㈠第163 頁) │ │ │ │建工程款)│ 總價:3,150,000 │ │ │ │ │ 日期:93.09.05 │ │ ├──┼─────┼─────────┼───────────────────────┤ │ 4 │ 3,150,000│1.請款單(本院更三│同上 │ │ │(第五期復│ 卷㈠第164 頁) │ │ │ │建工程款)│ 總價:3,150,000 │ │ │ │ │ 日期:93.09.20 │ │ ├──┼─────┼─────────┼───────────────────────┤ │ 5 │ 3,150,000│1.請款單(本院更三│同上 │ │ │(第六期復│ 卷㈠第165 頁) │ │ │ │建工程款)│ 總價:3,150,000 │ │ │ │ │ 日期:93.10.05 │ │ ├──┼─────┼─────────┼───────────────────────┤ │ 6 │ 3,150,000│1.請款單(本院更三│同上 │ │ │(第七期復│ 卷㈠第166 頁) │ │ │ │建工程款)│ 總價:3,150,000 │ │ │ │ │ 日期:93.10.20 │ │ ├──┼─────┼─────────┼───────────────────────┤ │ 7 │ 3,150,000│1.請款單(本院更三│同上 │ │ │(第八期復│ 卷㈠第167 頁) │ │ │ │建工程款)│ 總價:3,150,000 │ │ │ │ │ 日期:93.11.05 │ │ ├──┼─────┼─────────┼───────────────────────┤ │ 8 │ 3,150,000│1.請款單(本院更三│同上 │ │ │(第九期復│ 卷㈠第168 頁) │ │ │ │建工程款)│ 總價:3,150,000 │ │ │ │ │ 日期:93.11.20 │ │ ├──┼─────┼─────────┼───────────────────────┤ │ 9 │ 3,150,000│1.請款單(本院更三│同上 │ │ │(第十期復│ 卷㈠第169 頁) │ │ │ │建工程款)│ 總價:3,150,000 │ │ │ │ │ 日期:93.09.20 │ │ ├──┼─────┼─────────┼───────────────────────┤ │ 10 │ 3,000,000│1.請款單(本院更三│同上 │ │ │(第十一期│ 卷㈠第170 頁) │ │ │ │復建工程款│ 總價:3,000,000 │ │ │ │) │ 日期:93.12.20 │ │ ├──┼─────┼─────────┼───────────────────────┤ │ 11 │ 3,000,000│1.請款單(本院更三│同上 │ │ │(第十二期│ 卷㈠第171 頁) │ │ │ │復建工程款│ 總價:3,000,000 │ │ │ │) │ 日期:93.12.31 │ │ ├──┴─────┼─────────┴───────────────────────┤ │溢領金額合計 │35,925,000 │ └────────┴─────────────────────────────────┘ 附表四:犯罪事實二㈡詐騙臨時工資明細(新台幣:元) ┌──┬────┬─────┬─────┬─────┬─────────┬──────┐ │編號│工資表日│○○公司給│○○公司向│差 額│證據出處 │備 註│ │ │期 │付金額 │○○醫院請│ │1.提出之相關單據 │ │ │ │ │ │領金額 │ │2.○○公司請款單據│ │ ├──┼────┼─────┼─────┼─────┼─────────┼──────┤ │ 1 │93.06.18│ 72,967│ │ │1.工資表D1(本院更│○○公司加計│ │ │至93.06.│ │ │ │ 三卷㈢第99-100頁│11.27%向○ │ │ │26 │ │ │ │ ) │○醫院請款 │ │ ├────┼─────┤ │ ├─────────┤ │ │ │93.06.28│ 201,855│ │ │1.工資表D2(本院更│ │ │ │至93.07.│ │ │ │ 三卷㈢第101-103 │ │ │ │10 │ │ │ │ 頁) │ │ │ ├────┼─────┤ │ ├─────────┤ │ │ │93.07.11│ 204,882│ │ │1.工資表D3(本院更│ │ │ │至93.07.│ │ │ │ 三卷㈢第104-106 │ │ │ │24 │ │ │ │ 頁) │ │ │ ├────┼─────┤ │ ├─────────┤ │ │ │93.07.25│ 226,435│ │ │1.工資表D4(本院更│ │ │ │至93.08.│ │ │ │ 三卷㈢第107-109 │ │ │ │07 │ │ │ │ 頁) │ │ │ ├────┼─────┤ │ ├─────────┤ │ │ │93.08.08│ 312,400│ │ │1.工資表D5(本院更│ │ │ │至93.08.│ │ │ │ 三卷㈢第110-112 │ │ │ │21 │ │ │ │ 頁) │ │ │ ├────┼─────┤ │ ├─────────┤ │ │ │93.08.22│ 234,400│ │ │1.工資表D6(本院更│ │ │ │至93.09.│ │ │ │ 三卷㈢第113-115 │ │ │ │05 │ │ │ │ 頁) │ │ │ ├────┼─────┤ │ ├─────────┤ │ │ │93.09.06│ 248,600│ │ │1.工資表D7(本院更│ │ │ │至93.09.│ │ │ │ 三卷㈢第116-117 │ │ │ │19 │ │ │ │ 頁) │ │ │ ├────┼─────┤ │ ├─────────┤ │ │ │93.09.19│ 196,000│ │ │1.工資表D8(本院更│ │ │ │至93.10.│ │ │ │ 三卷㈢第118-119 │ │ │ │02 │ │ │ │ 頁) │ │ │ ├────┼─────┤ │ ├─────────┤ │ │ │小 計│ 1,697,539│ 1,888,935│ 191,396│2.請款單據(本院更│ │ │ │ │ │ │ │ 三卷㈢第136-137 │ │ │ │ │ │ │ │ 頁) │ │ │ │ │ │ │ │ 日期:93.10.15 │ │ ├──┼────┼─────┼─────┼─────┼─────────┼──────┤ │ 2 │93.10.03│ 215,300│ 899,262│ 683,962│1.工資表D9(本院更│○○公司加計│ │ │至93.10.│ │ │ │ 三卷㈢第120頁) │317.69%向○│ │ │16 │ │ │ │2.請款單據(本院更│○醫院請款 │ │ │ │ │ │ │ 三卷㈢第138-139 │ │ │ │ │ │ │ │ 頁) │ │ │ │ │ │ │ │ 日期:93.11.15 │ │ ├──┼────┼─────┼─────┼─────┼─────────┼──────┤ │ 3 │93.10.17│ 317,100│ 537,810│ 220,710│1.工資表D10 (本院│○○公司加計│ │ │至93.10.│ │ │ │ 更三卷㈢第121-12│69.60%向○ │ │ │30 │ │ │ │ 3 頁) │○醫院請款 │ │ │ │ │ │ │2.請款單據(本院更│ │ │ │ │ │ │ │ 三卷㈢第140-141 │ │ │ │ │ │ │ │ 頁) │ │ │ │ │ │ │ │ 日期:93.11.15 │ │ ├──┼────┼─────┼─────┼─────┼─────────┼──────┤ │ 4 │93.10.31│ 382,330│ 569,683│ 187,353│1.工資表D11 (本院│○○公司加計│ │ │至93.11.│ │ │ │ 更三卷㈢第124-12│49%向○○醫│ │ │13 │ │ │ │ 5 頁) │院請款 │ │ │ │ │ │ │2.請款單據(本院更│ │ │ │ │ │ │ │ 三卷㈢第142-143 │ │ │ │ │ │ │ │ 頁) │ │ │ │ │ │ │ │ 日期:93.11.27 │ │ ├──┼────┼─────┼─────┼─────┼─────────┼──────┤ │ 5 │93.11.14│ 402,089│ 577,850│ 175,761│1.工資表D12 (本院│○○公司加計│ │ │至93.11.│ │ │ │ 更三卷㈢第126-12│43.72%向○ │ │ │27 │ │ │ │ 7 頁) │○醫院請款 │ │ │ │ │ │ │2.請款單據(本院更│ │ │ │ │ │ │ │ 三卷㈢第144-146 │ │ │ │ │ │ │ │ 頁)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6 │93.11.28│ 468,336│ 581,844│ 113,508│1.工資表D13 (本院│○○公司加計│ │ │至93.12.│ │ │ │ 更三卷㈢第128-12│24.24%向○ │ │ │11 │ │ │ │ 9 頁) │○醫院請款 │ │ │ │ │ │ │2.請款單據(本院更│ │ │ │ │ │ │ │ 三卷㈢第147-150 │ │ │ │ │ │ │ │ 頁) │ │ │ │ │ │ │ │ 日期:93.12.25 │ │ ├──┼────┼─────┼─────┼─────┼─────────┼──────┤ │ 7 │93.12.26│ 205,393│ 386,960│ 181,567│1.工資表D14 (本院│○○公司加計│ │ │至93.12.│ │ │ │ 更三卷㈢第130-13│88.40%向○ │ │ │31 │ │ │ │ 1 頁) │○醫院請款 │ │ │ │ │ │ │2.請款單據(本院更│ │ │ │ │ │ │ │ 三卷㈢第151-153 │ │ │ │ │ │ │ │ 頁) │ │ │ │ │ │ │ │ 日期:93.12.31 │ │ ├──┼────┼─────┼─────┼─────┼─────────┼──────┤ │ 8 │94.01.01│ 463,150│ 509,465│ 46,315│1.工資表D10 (本院│○○公司加計│ │ │至94.01.│ │ │ │ 更三卷㈢第132-13│10%向○○醫│ │ │15 │ │ │ │ 3 頁) │院請款 │ │ │ │ │ │ │2.請款單據(本院更│ │ │ │ │ │ │ │ 三卷㈢第154-156 │ │ │ │ │ │ │ │ 頁) │ │ │ │ │ │ │ │ 日期:94.01.20 │ │ ├──┴────┴─────┴─────┼─────┴─────────┴──────┤ │溢領金額合計 │1,800,572 │ └───────────────────┴──────────────────────┘ 附表五:犯罪事實二㈢詐騙工程款明細(新台幣:元) ┌──┬────┬─────┬─────┬─────┬─────┬─────────┬──────┐ │編號│工程行名│與○○公司│廠商向○○│○○公司向│差 額│證據出處 │備 註│ │ │稱及施工│簽約金額 │公司請領金│○○醫院請│ │1.提出之相關收據 │ │ │ │項目 │ │額 │領金額 │ │2.○○公司請款單 │ │ ├──┼────┼─────┼─────┼─────┼─────┼─────────┼──────┤ │ 1 │○○工程│未訂合約 │ 35,901│ 42,141│ 6,240 │1.收據、泵浦車壓送│○○公司加計│ │ │行(混凝│ │ │ │ │ 混凝土作業單(調│17.38 %,向│ │ │土壓送)│ │ │ │ │ 查卷F第156、157 │○○醫院請款│ │ │ │ │ │ │ │ 頁、本院更一卷㈠│ │ │ │ │ │ │ │ │ 第116、117 頁) │ │ │ │ │ │ │ │ │2.本院更一卷㈠第11│ │ │ │ │ │ │ │ │ 8-119頁) │ │ ├──┼────┼─────┼─────┼─────┼─────┼─────────┼──────┤ │ 2 │○○工程│未訂合約 │ 69,180│ 94,431│ 25,251│1.存摺交易明細、發│○○公司加計│ │ │行(外圍│ │ │ │ │ 票1紙(調查卷F第│36.5%,向○│ │ │安全圍籬│ │ │ │ │ 158、159-160頁)│○醫院請款 │ │ │工程)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 │ │ │ │ │ │ │ │ 第125頁) │ │ │ │ │ │ │ │ │ 總價:94,431 │ │ │ │ │ │ │ │ │ 日期:93.11.15 │ │ │ │ │ │ │ │ │3.發票1紙(調查卷F│ │ │ │ │ │ │ │ │ 第160頁) │ │ ├──┼────┼─────┼─────┼─────┼─────┼─────────┼──────┤ │ 3 │○○工程│未訂合約 │ 411,159│ 433,486│ 22,327│1.調查卷F第161頁 │○○公司加計│ │ │行(拆除│ │(廠商請款│ │ │2.請款單(調查卷H │5.43%,向○│ │ │磁磚、石│ │411,159 ;│ │ │ 第112-115頁) │○醫院請款 │ │ │英磚及牆│ │○○公司扣│ │ │ 總價:47,111 │ │ │ │面粉刷)│ │除管理費23│ │ │ 110,370 │ │ │ │(盧強森│ │,273 , 僅│ │ │ 97,405 │ │ │ │) │ │實付387,88│ │ │ 178,600 │ │ │ │ │ │6 ;見調查│ │ │ 日期:93.12.15* │ │ │ │ │ │卷F 第161 │ │ │ 93.12.17* │ │ │ │ │ │頁) │ │ │ 94.01.05* │ │ │ │ │ │ │ │ │ 94.01.05* │ │ ├──┼────┼─────┼─────┼─────┼─────┼─────────┼──────┤ │ 4 │○○工程│1,650,000 │1,164,510 │ 1,279,650│ 115,140│1.票據資料登記簿、│○○公司加計│ │ │行(給水│ │ │ │ │ 發票5紙(調查卷F│9.89%,向○│ │ │管路裝修│ │ │ │ │ 第162、163-168頁│○醫院請款 │ │ │工程) │ │ │ │ │ )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 │ │ │ │ │ │ │ │ 第83-86頁) │ │ │ │ │ │ │ │ │ 總價:13,200 │ │ │ │ │ │ │ │ │ 141,900 │ │ │ │ │ │ │ │ │ 519,750 │ │ │ │ │ │ │ │ │ 604,800 │ │ │ │ │ │ │ │ │ 日期:93.12.25* │ │ │ │ │ │ │ │ │ 93.12.17* │ │ │ │ │ │ │ │ │ 93.12.5 │ │ │ │ │ │ │ │ │ 93.11.29 │ │ ├──┼────┼─────┼─────┼─────┼─────┼─────────┼──────┤ │ 5 │○○建材│未訂合約 │ 44,600│ 60,879│ 16,279│1.發票1紙、存摺交 │○○公司加計│ │ │行(合板│ │ │ │ │ 易明細(調查卷F │36.5%,向○│ │ │採購) │ │ │ │ │ 第169、170-171頁│○醫院請款 │ │ │ │ │ │ │ │ )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 │ │ │ │ │ │ │ │ 第34頁) │ │ │ │ │ │ │ │ │ 總價:60,879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6 │○○行(│未訂合約 │ 32,025│ 35,228│ 3,203│1.發票2紙、估價單2│○○公司加計│ │ │廢土清運│ │ │ │ │ 份(調查卷F第 │10%,向○○│ │ │) │ │ │ │ │ 178、179-181頁)│醫院請款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 │ │ │ │ │ │ │ │ 第64頁) │ │ │ │ │ │ │ │ │ 總價:35,228 │ │ │ │ │ │ │ │ │ 日期:94.01.05* │ │ ├──┼────┼─────┼─────┼─────┼─────┼─────────┼──────┤ │ 7 │○○企業│未訂合約 │ 12,075│ 16,485│ 4,410│1.發票1紙(調查卷F│○○公司加計│ │ │社(廢土│ │ │ │ │ 第182、183頁) │36.52 %,向│ │ │廢磚清運│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醫院請款│ │ │) │ │ │ │ │ 第63頁) │ │ │ │ │ │ │ │ │ 總價:16,485 │ │ │ │ │ │ │ │ │ 日期:93.10.15 │ │ ├──┼────┼─────┼─────┼─────┼─────┼─────────┼──────┤ │ 8 │○○企業│未訂合約 │ 76,953│ 92,514│ 15,561│1.手寫銀行帳號及收│○○公司加計│ │ │有限公司│ │ │ │ │ 款明細、○○請款│20.22 %,向│ │ │(水電材│ │ │ │ │ 明細、發票8紙( │○○醫院請款│ │ │料) │ │ │ │ │ 調查卷F第184、18│ │ │ │ │ │ │ │ │ 5-186、189-191頁│ │ │ │ │ │ │ │ │ )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187-188頁;調查 │ │ │ │ │ │ │ │ │ 卷H第81-82頁) │ │ │ │ │ │ │ │ │ 總價:58,195 │ │ │ │ │ │ │ │ │ 34,319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 │ │ │ │ 94.01.05* │ │ ├──┼────┼─────┼─────┼─────┼─────┼─────────┼──────┤ │ 9 │○○實業│未訂合約 │ 16,000│ 21,840│ 5,840│1.發票2紙、○○請 │○○公司加計│ │ │社(受電│ │ │ │ │ 款明細(調查卷F │36.5%,向○│ │ │室防水漆│ │ │ │ │ 第197、198、200 │○醫院請款 │ │ │工程) │ │ │ │ │ 頁;調查卷E第260│ │ │ │ │ │ │ │ │ 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199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28頁) │ │ │ │ │ │ │ │ │ 總價:21,840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10 │○○工程│未訂合約 │ 26,250│ 28,875│ 2,625│1.收據、○○請款明│○○公司加計│ │ │行(大廳│ │ │ │ │ 細(調查卷F第202│10%,向○○│ │ │大理石打│ │ │ │ │ 、203、205頁) │醫院 │ │ │除)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204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16頁) │ │ │ │ │ │ │ │ │ 總價:28,875 │ │ │ │ │ │ │ │ │ 日期:94.01.05* │ │ ├──┼────┼─────┼─────┼─────┼─────┼─────────┼──────┤ │ 11 │○○水電│11,920,000│ 8,641,800│14,901,882│ 6,260,082│1.工程請款書5份、 │○○公司加計│ │ │工程企業│ │(廠商請款│ │ │ 發票15紙、○○公│72.44 %,向│ │ │有限公司│ │8,641,800 │ │ │ 司估驗計價表7份 │○○醫院請款│ │ │(各樓層│ │;○○公司│ │ │ 、○○請款明細、│ │ │ │分路配電│ │扣除保留款│ │ │ 工程合約書、工程│ │ │ │盤管線按│ │864,180 ,│ │ │ 承攬合約書、補充│ │ │ │裝) │ │僅實付7,89│ │ │ 條款(調查卷F第 │ │ │ │ │ │7,000 ;見│ │ │ 207、208-223、 │ │ │ │ │ │調查卷F 第│ │ │ 231-234、243-246│ │ │ │ │ │223 頁) │ │ │ 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224-230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72-78頁)│ │ │ │ │ │ │ │ │ 總價: 1,376,760│ │ │ │ │ │ │ │ │ 3,128,687│ │ │ │ │ │ │ │ │ 3,933,600│ │ │ │ │ │ │ │ │ 2,386,980│ │ │ │ │ │ │ │ │ 1,788,000│ │ │ │ │ │ │ │ │ 2,260,240│ │ │ │ │ │ │ │ │ 27,615│ │ │ │ │ │ │ │ │ 日期:93.11.15 │ │ │ │ │ │ │ │ │ 93.12.01 │ │ │ │ │ │ │ │ │ 93.12.05 │ │ │ │ │ │ │ │ │ 93.12.16* │ │ │ │ │ │ │ │ │ 93.12.25* │ │ │ │ │ │ │ │ │ 94.01.05* │ │ │ │ │ │ │ │ │ 94.01.05* │ │ ├──┼────┼─────┼─────┼─────┼─────┼─────────┼──────┤ │ 12 │○○衛生│未訂合約 │ 82,500│ 112,613│ 30,113│1.付款票據明細、○│○○公司加計│ │ │行(清理│ │ │ │ │ ○請款明細、發 │36.5%,向○│ │ │化糞池)│ │ │ │ │ 票2紙、匯款回條1│○醫院請款 │ │ │ │ │ │ │ │ 紙、收據2紙(調 │ │ │ │ │ │ │ │ │ 查卷F第251、252 │ │ │ │ │ │ │ │ │ -253、256-259頁 │ │ │ │ │ │ │ │ │ )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254-255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48-49頁)│ │ │ │ │ │ │ │ │ 總價:98,280 │ │ │ │ │ │ │ │ │ 14,333 │ │ │ │ │ │ │ │ │ 日期:93.09.24 │ │ │ │ │ │ │ │ │ 93.11.15 │ │ ├──┼────┼─────┼─────┼─────┼─────┼─────────┼──────┤ │ 13 │○○水電│未訂合約 │ 428,538│ 541,652│ 113,114│1.發票5紙、銷貨單 │○○公司加計│ │ │材料有限│ │ │ │ │ 、○○請款明細(│26.4%,向○│ │ │公司(廢│ │ │ │ │ 調查卷F第194-195│○醫院請款 │ │ │水處理及│ │ │ │ │ 、260、261-264頁│ │ │ │給水換修│ │ │ │ │ ) │ │ │ │工程材料│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193頁;調查卷H│ │ │ │ │ │ │ │ │ 第87-88頁) │ │ │ │ │ │ │ │ │ 總價:427,446 │ │ │ │ │ │ │ │ │ 71,265 │ │ │ │ │ │ │ │ │ 42,941 │ │ │ │ │ │ │ │ │ 日期:93.11.05 │ │ │ │ │ │ │ │ │ 93.11.29 │ │ │ │ │ │ │ │ │ 94.01.05* │ │ ├──┼────┼─────┼─────┼─────┼─────┼─────────┼──────┤ │ 14 │○○企業│3,300,297 │1,654,151 │ 2,824,900│ 1,170,749│1.○○醫院醫療氣體│○○公司加計│ │ │有限公司│ │(廠商○○│ │ │ 設備已支付清單、│70.78 %,向│ │ │(醫療氣│ │公司發票金│ │ │ ○○請款明細、發│○○醫院請款│ │ │體設備工│ │額1,654,15│ │ │ 票3紙、估驗計價 │ │ │ │程) │ │1 ;○○公│ │ │ 表2紙、工程款請 │ │ │ │ │ │司扣除管理│ │ │ 款明細、工程承攬│ │ │ │ │ │費及保留款│ │ │ 合約書(調查卷F │ │ │ │ │ │,僅實付1,│ │ │ 第265、266-267、│ │ │ │ │ │488,548 ;│ │ │ 273-279頁) │ │ │ │ │ │見調查卷F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第266-267 │ │ │ 第268-272頁;調 │ │ │ │ │ │頁) │ │ │ 查卷H第35-39頁)│ │ │ │ │ │ │ │ │ 總價:1,089,098 │ │ │ │ │ │ │ │ │ 269,181 │ │ │ │ │ │ │ │ │ 194,784 │ │ │ │ │ │ │ │ │ 545,788 │ │ │ │ │ │ │ │ │ 726,049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 │ │ │ │ 93.12.25* │ │ │ │ │ │ │ │ │ 93.12.02 │ │ │ │ │ │ │ │ │ 93.12.02 │ │ │ │ │ │ │ │ │ 94.01.05* │ │ ├──┼────┼─────┼─────┼─────┼─────┼─────────┼──────┤ │ 15 │○○環保│1,200,000 │ 1,699,337│ 2,296,530│ 597,193│1.發票7紙、承攬契 │○○公司加計│ │ │工程股份│(廢棄物清│ │ │ │ 約、存款交易明細│35.14 %,向│ │ │有限公司│運費439,37│ │ │ │ 查詢單、○○請款│○○醫院請款│ │ │(地下室│7元另計) │ │ │ │ 明細(調查卷F第 │ │ │ │廢棄物及│ │ │ │ │ 280、281-286、 │ │ │ │拆除工程│ │ │ │ │ 290-291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287-289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50-53頁)│ │ │ │ │ │ │ │ │ 總價:343,980 │ │ │ │ │ │ │ │ │ 515,970 │ │ │ │ │ │ │ │ │ 859,950 │ │ │ │ │ │ │ │ │ 576,630 │ │ │ │ │ │ │ │ │ 日期:93.07.15 │ │ │ │ │ │ │ │ │ 93.07.28 │ │ │ │ │ │ │ │ │ 93.07.19 │ │ │ │ │ │ │ │ │ 93.07.28 │ │ ├──┼────┼─────┼─────┼─────┼─────┼─────────┼──────┤ │ 16 │○○綜合│ 1,161,865│ 116,640│ 426,047│ 309,407│1.票據資料登記簿2 │○○公司加計│ │ │電訊股份│ │ │ │ │ 份、協議書、買賣│265.27%,向│ │ │有限公司│ │ │ │ │ 合約書、○○請款│○○醫院請款│ │ │嘉義分公│ │ │ │ │ 明細、發票1紙、 │ │ │ │司(照明│ │ │ │ │ 工程承攬合約書、│ │ │ │燈具及光│ │ │ │ │ 合約書(調查卷F │ │ │ │源採購工│ │ │ │ │ 第292、293-297、│ │ │ │程) │ │ │ │ │ 299-302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298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01頁) │ │ │ │ │ │ │ │ │ 總價:426,047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17 │○○○實│ 1,892,010│ 0│ 2,266,210│ 2,266,210│1.支票5紙、○○請 │○○公司未付│ │ │業有限公│ │ │ │ │ 款明細、發票1紙 │款項,而向 │ │ │司(消防│ │ │ │ │ 、估驗計價表、消│○○醫院請款│ │ │排煙工程│ │ │ │ │ 防排煙工程補充條│ │ │ │) │ │ │ │ │ 款、工程承攬合約│ │ │ │ │ │ │ │ │ 書、手寫帳號款項│ │ │ │ │ │ │ │ │ 明細(調查卷F第 │ │ │ │ │ │ │ │ │ 303、304-306、30│ │ │ │ │ │ │ │ │ 9-313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307-308頁;調 │ │ │ │ │ │ │ │ │ 查卷第102-103頁 │ │ │ │ │ │ │ │ │ ) │ │ │ │ │ │ │ │ │ 總價:574,863 │ │ │ │ │ │ │ │ │ 1,691,347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 │ │ │ │ 94.01.05* │ │ ├──┼────┼─────┼─────┼─────┼─────┼─────────┼──────┤ │ 18 │○○電機│ 230,000│ 112,000│ 123,200│ 11,200│1.手寫工程款資料、│○○公司加計│ │ │技師事務│ │ │ │ │ 支票12紙、○○請│10%,向細、│ │ │所(水電│ │ │ │ │ 款明細(調查卷F │發票細、○○│ │ │消防設計│ │ │ │ │ 第314、315-318、│醫院請款 │ │ │工程) │ │ │ │ │ 320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319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36頁) │ │ │ │ │ │ │ │ │ 總價:123,200 │ │ │ │ │ │ │ │ │ 日期:93.12.16* │ │ ├──┼────┼─────┼─────┼─────┼─────┼─────────┼──────┤ │ 19 │○○機電│未訂合約 │ 120,000│ 163,800│ 43,800│1.發票4紙、支票2紙│○○公司加計│ │ │技術顧問│ │ │ │ │ 、○○請款明細(│36.5%,向○│ │ │股份有限│ │ │ │ │ 調查卷F第321、32│○醫院請款 │ │ │公司(變│ │ │ │ │ 2-324、327-329頁│ │ │ │壓器絕緣│ │ │ │ │ ) │ │ │ │油更換、│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高壓器具│ │ │ │ │ 第325-326頁;調 │ │ │ │檢測) │ │ │ │ │ 查卷H第79-80頁)│ │ │ │ │ │ │ │ │ 總價:109,200 │ │ │ │ │ │ │ │ │ 54,600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 │ │ │ │ 93.11.05 │ │ ├──┼────┼─────┼─────┼─────┼─────┼─────────┼──────┤ │ 20 │○○安全│ 6,100,000│ 1,560,016│ 5,059,876│ 3,499,860│1.○○醫院工程估驗│○○公司加計│ │ │科技股份│ │(廠商請款│ │ │ 計價單5份、工程 │224.35%,向│ │ │有限公司│ │1,560,016 │ │ │ 合約書、○○請款│○○醫院請款│ │ │(消防工│ │;○○公司│ │ │ 明細、發票1紙、 │ │ │ │程) │ │扣除保留款│ │ │ ○○估驗計價表1 │ │ │ │ │ │312,016 ,│ │ │ 份、工程款支付明│ │ │ │ │ │實付僅1,24│ │ │ 細、工程承攬合約│ │ │ │ │ │8,000 ;見│ │ │ 書(調查卷F 第34│ │ │ │ │ │調查卷F 第│ │ │ 7、348-355、359-│ │ │ │ │ │348 頁) │ │ │ 362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356-358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104-106頁│ │ │ │ │ │ │ │ │ ) │ │ │ │ │ │ │ │ │ 總價:2,113,650 │ │ │ │ │ │ │ │ │ 1,560,016 │ │ │ │ │ │ │ │ │ 1,386,210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 │ │ │ │ 93.12.31* │ │ │ │ │ │ │ │ │ 94.01.05* │ │ ├──┼────┼─────┼─────┼─────┼─────┼─────────┼──────┤ │ 21 │○○工業│ 1,039,600│ 709,527│ 1,307,197│ 597,670│1.工程合約書、○○│○○公司加計│ │ │有限公司│ │(廠商請款│ │ │ 公司應收票據託收│84.23 %,向│ │ │(瓦斯蒸│ │709,527 ;│ │ │ 資料、估價單3紙 │○○醫院請款│ │ │氣鍋爐安│ │○○扣除管│ │ │ ○○請款明細、發│ │ │ │裝) │ │理費70,952│ │ │ 票3紙、估驗計價 │ │ │ │ │ │,實付僅63│ │ │ 表、工程承攬合約│ │ │ │ │ │8,575 ;見│ │ │ 書各1份(調查卷F│ │ │ │ │ │調查卷F 第│ │ │ 第363、364-370、│ │ │ │ │ │363 、370 │ │ │ 374-379頁) │ │ │ │ │ │頁)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371-373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44-46頁)│ │ │ │ │ │ │ │ │ 總價:63,040請款│ │ │ │ │ │ │ │ │ 明細、發票 │ │ │ │ │ │ │ │ │ 797,155 │ │ │ │ │ │ │ │ │ 447,002 │ │ │ │ │ │ │ │ │ 日期:93.10.15 │ │ │ │ │ │ │ │ │ 93.11.29 │ │ │ │ │ │ │ │ │ 93.12.05 │ │ │ │ │ │ │ │ │ │ │ ├──┼────┼─────┼─────┼─────┼─────┼─────────┼──────┤ │ 22 │○○金屬│(無工程款│ 178,190│ 229,134│ 50,944│1.發票4紙、支票1紙│○○公司加計│ │ │不銹鋼建│明細表) │ │ │ │ 、工程款明細、出│28.59 %,向│ │ │材股份有│ │ │ │ │ 貨對帳單2份、京 │○○醫院請款│ │ │限公司 │ │ │ │ │ 琦請款明細2份( │ │ │ │ │ │ │ │ │ 調查卷F第435-437│ │ │ │ │ │ │ │ │ 、439-441、443-4│ │ │ │ │ │ │ │ │ 45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38、442頁;調│ │ │ │ │ │ │ │ │ 查卷H第127頁) │ │ │ │ │ │ │ │ │ 總價:170,625 │ │ │ │ │ │ │ │ │ 58,509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 │ │ │ │ 94.01.05* │ │ ├──┼────┼─────┼─────┼─────┼─────┼─────────┼──────┤ │ 23 │○○室內│ 500,000│ 362,500│ 485,101│ 122,601│1.承攬室內設計契約│○○公司加計│ │ │裝修工程│ │(廠商請款│ │ │ 書、支票3紙、同 │33.82 %,向│ │ │有限公司│ │393,750 ;│ │ │ 意中止契約書、○│○○醫院請款│ │ │(設計規│ │○○公司實│ │ │ ○請款明細、發票│ │ │ │劃工程)│ │付362,500 │ │ │ 2紙、估驗計價表1│ │ │ │ │ │後,廠商同│ │ │ 份、工程承攬合約│ │ │ │ │ │意終止契約│ │ │ 書(調查卷F第446│ │ │ │ │ │;見調查卷│ │ │ 、447-451、454-4│ │ │ │ │ │F 第450 頁│ │ │ 56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52-453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97-98頁)│ │ │ │ │ │ │ │ │ 總價:303,188 │ │ │ │ │ │ │ │ │ 181,913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 │ │ │ │ 93.12.05 │ │ │ │ │ │ │ │ │ │ │ ├──┼────┼─────┼─────┼─────┼─────┼─────────┼──────┤ │ 24 │○○企業│(無工程款│ 171,108│ 197,630│ 26,522│1.發票2紙、○○請 │○○公司加計│ │ │有限公司│明細表) │(根據發票│ │ │ 款明細、客戶應收│15.5%,向○│ │ │(病房廁│ │ ) │ │ │ 帳款對帳單(調查│○醫院請款 │ │ │所磁磚更│ │ │ │ │ 卷F第457-458、46│ │ │ │新) │ │ │ │ │ 0-461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59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08頁) │ │ │ │ │ │ │ │ │ 總價:197,630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25 │○○防水│(無工程款│ 92,300│ 101,530│ 9,230│1.○○請款明細、發│○○公司加計│ │ │工程有限│明細表) │(根據發票│ │ │ 票1紙(調查卷F第│10%,向○○│ │ │公司(衛│ │ ) │ │ │ 464-465、467頁)│醫院請款 │ │ │浴防水工│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程) │ │ │ │ │ 第466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10頁) │ │ │ │ │ │ │ │ │ 總價:101,530 │ │ │ │ │ │ │ │ │ 日期:93.12.25* │ │ │ │ │ │ │ │ │ │ │ ├──┼────┼─────┼─────┼─────┼─────┼─────────┼──────┤ │ 26 │○○鐵材│(無工程款│ 27,342│ 37,322│ 9,980│1.手寫收據1紙、發 │○○公司加計│ │ │有限公司│明細表) │ │ │ │ 票1張(調查卷F第│36.5%,向○│ │ │ │ │ │ │ │ 468 頁、本院更一│○醫院請款 │ │ │ │ │ │ │ │ 卷㈠第120 頁) │ │ │ │ │ │ │ │ │2.請款單1張(本院 │ │ │ │ │ │ │ │ │ 更一卷㈠第121頁 │ │ │ │ │ │ │ │ │ ) │ │ ├──┼────┼─────┼─────┼─────┼─────┼─────────┼──────┤ │ 27 │○○冷凍│未訂合約 │ 24,570│ 33,540│ 8,970│1.存摺交易明細、發│○○公司加計│ │ │空調工程│ │ │ │ │ 票3紙、○○請款 │36.51 %,向│ │ │行(冷凍│ │ │ │ │ 明細(調查卷F第 │○○醫院請款│ │ │空調工程│ │ │ │ │ 66、67-69、71-72│ │ │ │) │ │ │ │ │ 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70頁) │ │ │ │ │ │ │ │ │ 總價:33,540 │ │ │ │ │ │ │ │ │ 日期:93.09.24 │ │ ├──┼────┼─────┼─────┼─────┼─────┼─────────┼──────┤ │ 28 │○○企業│未訂合約 │ 85,740│ 117,035│ 31,295│1.支票1紙、報價單 │○○公司加計│ │ │有限公司│ │ │ │ │ 、○○請款明細、│36.5%,向○│ │ │(中控系│ │ │ │ │ 發票1紙(調查卷F│○醫院請款 │ │ │統鐵架)│ │ │ │ │ 第73、74-76、78 │ │ │ │ │ │ │ │ │ -79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77頁;調查卷H │ │ │ │ │ │ │ │ │ 第43頁) │ │ │ │ │ │ │ │ │ 總價:117,035 │ │ │ │ │ │ │ │ │ 日期:93.11.15 │ │ ├──┼────┼─────┼─────┼─────┼─────┼─────────┼──────┤ │ 29 │○○企業│未訂合約,│ 141,000│ 149,820│ 8,820│1.發票2紙、臺○○ │○○公司加計│ │ │股份有限│報價金額為│(廠商請款│ │ │ 中小企業銀行票據│6.26%,向○│ │ │公司(外│141,000 │141,000 ;│ │ │ 登記簿、○○請款│○醫院請款 │ │ │牆清潔工│ │○○公司扣│ │ │ 明細、估驗計價表│ │ │ │程) │ │除管理費14│ │ │ 1份(調查卷F第80│ │ │ │ │ │,100 , 實│ │ │ 、81-83、87頁) │ │ │ │ │ │付僅126,90│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0 ;見調查│ │ │ 第84-86頁;調查 │ │ │ │ │ │卷F 第80、│ │ │ 卷H第65、67-68頁│ │ │ │ │ │83頁) │ │ │ ) │ │ │ │ │ │ │ │ │ 總價:30,690 │ │ │ │ │ │ │ │ │ 71,610 │ │ │ │ │ │ │ │ │ 47,520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 │ │ │ │ 93.12.14* │ │ │ │ │ │ │ │ │ 94.01.05* │ │ ├──┼────┼─────┼─────┼─────┼─────┼─────────┼──────┤ │ 30 │○○鐵工│未訂合約 │ 570,944│ 628,038│ 57,094│1.○○請款明細、估│○○公司加計│ │ │廠(屋頂│ │(廠商請款│ │ │ 驗計價表、估價單│10%,向○○│ │ │鋁鋅鋼板│ │570,944○ │ │ │ 各1份(調查卷F第│醫院請款 │ │ │按裝) │ │○公司扣除│ │ │ 88、89、91-92頁 │ │ │ │ │ │保留3%,實│ │ │ ) │ │ │ │ │ │付僅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382,533; │ │ │ 第90頁;調查卷H │ │ │ │ │ │見調查卷F │ │ │ 第133頁) │ │ │ │ │ │第88-89頁 │ │ │ 總價:628,038 │ │ │ │ │ │) │ │ │ 日期:93.12.25* │ │ ├──┼────┼─────┼─────┼─────┼─────┼─────────┼──────┤ │ 31 │○○○防│ 2,837,625│ 716,990│ 1,575,002│ 858,012│1.支票1紙、○○請 │○○公司加計│ │ │火科技股│ │(廠商請款│ │ │ 款明細、發票1紙 │119.67%,向│ │ │份有限公│ │716,990 ;│ │ │ 、估驗計價表2份 │○○醫院請款│ │ │司(防火│ │○○公司扣│ │ │ 、帳款明細(調查│ │ │ │門承作安│ │除管理費28│ │ │ 卷F第93、95-97、│ │ │ │裝) │ │3,763 ,實│ │ │ 101-104頁) │ │ │ │ │ │付僅433,22│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7 ;見調查│ │ │ 第98-100頁;調查│ │ │ │ │ │卷F 第93頁│ │ │ 卷H第89-91頁) │ │ │ │ │ │) │ │ │ 總價:1,082,016 │ │ │ │ │ │ │ │ │ 283,763 │ │ │ │ │ │ │ │ │ 209,223 │ │ │ │ │ │ │ │ │ 日期:93.12.05 │ │ │ │ │ │ │ │ │ 93.12.25* │ │ │ │ │ │ │ │ │ 94.01.05* │ │ ├──┼────┼─────┼─────┼─────┼─────┼─────────┼──────┤ │ 32 │○○工程│ 215,000│ 0│ 215,000│ 215,000│1.存摺交易明細2份 │○○公司未付│ │ │行【○○│ │ │ │ │ 、○○請款明細、│款,而向○○│ │ │工程行前│ │ │ │ │ 估價單、工程轉讓│醫院請款 │ │ │身】(自│ │ │ │ │ 協議書-補充條款 │ │ │ │來水增設│ │ │ │ │ 、工程合約書(調│ │ │ │工程) │ │ │ │ │ 查卷F第105、106 │ │ │ │ │ │ │ │ │ -112、114-115頁 │ │ │ │ │ │ │ │ │ )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113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40頁) │ │ │ │ │ │ │ │ │ 總價:215,000 │ │ │ │ │ │ │ │ │ 日期:94.01.05* │ │ ├──┼────┼─────┼─────┼─────┼─────┼─────────┼──────┤ │ 33 │○○○國│僅簽訂單價│ 578,571│ 1,600,542│1,021,971 │1.○○○公司請款單│○○公司加計│ │ │際股份有│合約,未簽│(廠商請款│ │ │ 2份、手寫收受票 │176.64%,向│ │ │限公司(│訂總價合約│578,571 ;│ │ │ 據資料、○○醫院│○○醫院請款│ │ │輕鋼架矽│,以實報實│○○公司扣│ │ │ 請款明細(調查卷│ │ │ │酸鈣板隔│銷 │除管理費、│ │ │ F第116、117-120 │ │ │ │間工程)│ │57,857、保│ │ │ 頁) │ │ │ │ │ │留款57,857│ │ │2.請款單(調查卷H │ │ │ │ │ │,實付僅46│ │ │ 第95-96頁) │ │ │ │ │ │2,857 ;見│ │ │ 總價:1,021971 │ │ │ │ │ │調查卷F 第│ │ │ 578,571 │ │ │ │ │ │117頁) │ │ │ 日期:93.12.05 │ │ │ │ │ │ │ │ │ 94.01.05* │ │ ├──┼────┼─────┼─────┼─────┼─────┼─────────┼──────┤ │ 34 │○○消防│未訂合約 │ 26,891│ 36,706│ 9,815│1.存摺交易明細查詢│○○公司加計│ │ │器材行(│ │ │ │ │ (調查卷F第121、│36.50 %,向│ │ │換裝滅火│ │ │ │ │ 122頁) │○○醫院請款│ │ │器)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 │ │ │ │ │ │ │ │ 第107頁) │ │ │ │ │ │ │ │ │ 總價:36,706 │ │ │ │ │ │ │ │ │ 日期:93.11.05 │ │ ├──┼────┼─────┼─────┼─────┼─────┼─────────┼──────┤ │ 35 │○○企業│ 1,282,707│ 498,818│ 1,013,345│ 514,527│1.發票11紙、工程合│○○公司加計│ │ │有限公司│ │(廠商請款│ │ │ 約書、○○請款明│103.15%,向│ │ │(氣體設│ │498,818 ;│ │ │ 細、估驗計價表、│○○醫院請款│ │ │備組裝及│ │○○公司扣│ │ │ 工程款支付明細、│ │ │ │管路安裝│ │除管理費23│ │ │ 工程承攬合約書、│ │ │ │工程) │ │,812 , 實│ │ │ 報價單(調查卷F │ │ │ │ │ │付僅475,00│ │ │ 第123、124 -130 │ │ │ │ │ │6 ;見調查│ │ │ 、134-142頁) │ │ │ │ │ │卷F第123、│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124 頁;同│ │ │ 第131-133頁;調 │ │ │ │ │ │卷第124 頁│ │ │ 查卷H第40-42頁)│ │ │ │ │ │明細表所載│ │ │ 總價:192,410 │ │ │ │ │ │實付金額47│ │ │ 404,053 │ │ │ │ │ │5,066 有誤│ │ │ 416,882 │ │ │ │ │ │) │ │ │ 日期:93.11.29 │ │ │ │ │ │ │ │ │ 93.12.05 │ │ │ │ │ │ │ │ │ 93.12.25* │ │ ├──┼────┼─────┼─────┼─────┼─────┼─────────┼──────┤ │ 36 │○○實業│僅簽訂每公│ 298,925│ 603,525│ 304,600│1.發票4紙(調查卷F│○○公司加計│ │ │有限公司│斤運費及清│ │ │ │ 第145-147頁) │101.9 %,向│ │ │(廢棄物│除單價為2.│ │ │ │2.請款單(調查卷H │○○醫院請款│ │ │外移、鍋│5 元,未訂│ │ │ │ 第59、60-62頁) │ │ │ │爐拆除)│定工程總價│ │ │ │ 總價:130,494 │ │ │ │ │款 │ │ │ │ 272,486 │ │ │ │ │ │ │ │ │ 65,000 │ │ │ │ │ │ │ │ │ 135,545 │ │ │ │ │ │ │ │ │ 日期:93.08.06 │ │ │ │ │ │ │ │ │ 93.08.30 │ │ │ │ │ │ │ │ │ 93.10.15 │ │ │ │ │ │ │ │ │ 93.11.15 │ │ ├──┼────┼─────┼─────┼─────┼─────┼─────────┼──────┤ │ 37 │○○機電│未訂合約 │ 423,000│ 543,085│ 120,085│1.報價單2份(調查 │○○公司加計│ │ │有限公司│ │ │ │ │ 卷F第148、149- │28.39 %,向│ │ │(發電機│ │ │ │ │ 150頁) │○○醫院請款│ │ │修理)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 │ │ │ │ │ │ │ │ 第70-71頁) │ │ │ │ │ │ │ │ │ 總價:449,085 │ │ │ │ │ │ │ │ │ 94,000 │ │ │ │ │ │ │ │ │ 日期:93.10.15 │ │ │ │ │ │ │ │ │ 94.01.05* │ │ ├──┼────┼─────┼─────┼─────┼─────┼─────────┼──────┤ │ 38 │○○環境│未訂合約 │ 4,500│ 6,143│ 1,643│1.手寫發票資料、支│○○公司加計│ │ │科技有限│ │ │ │ │ 票明細、客戶服務│36.51 %,向│ │ │公司(環│ │ │ │ │ 施工書3份、發票1│○○醫院請款│ │ │境消毒)│ │ │ │ │ 紙(調查卷F第151│ │ │ │ │ │ │ │ │ 、152-155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 │ │ │ │ │ │ │ │ 第69頁) │ │ │ │ │ │ │ │ │ 總價:6,143 │ │ │ │ │ │ │ │ │ 日期:93.10.05 │ │ ├──┼────┼─────┼─────┼─────┼─────┼─────────┼──────┤ │ 39 │○○鐵工│ 213,400│ 190,000│ 209,000│19,000 │1.○○請款明細、估│○○公司加計│ │ │廠(汙水│ │(廠商請款│ │ │ 驗計價表(調查卷│10%,向○○│ │ │廠烤漆更│ │190,000 ;│ │ │ F第247、248、250│醫院請款 │ │ │換) │ │○○公司扣│ │ │ 頁) │ │ │ │ │ │除保留款5,│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700 ;實付│ │ │ 第249頁;調查卷 │ │ │ │ │ │僅146,300 │ │ │ H第66頁) │ │ │ │ │ │;見調查卷│ │ │ 總價:209,000 │ │ │ │ │ │F 第247-24│ │ │ 日期:93.12.25* │ │ │ │ │ │8 頁) │ │ │ │ │ ├──┼────┼─────┼─────┼─────┼─────┼─────────┼──────┤ │39-1│○○鐵工│未訂合約 │ 106,150│ 121,535│ 15,385│1.估價單3 紙(本院│○○公司加計│ │ │廠(1,2,│ │ │ │ │ 更三卷㈢第243-24│14.49 %,向│ │ │7,8 樓層│ │ │ │ │ 6 頁) │○○醫院請款│ │ │銅柱加強│ │ │ │ │2.請款單(本院更三│ │ │ │及鋼板補│ │ │ │ │ 卷㈢第240-242 頁│ │ │ │強) │ │ │ │ │ ) │ │ │ │ │ │ │ │ │ 總價:24,570 │ │ │ │ │ │ │ │ │ 26,565 │ │ │ │ │ │ │ │ │ 70,400 │ │ │ │ │ │ │ │ │ 日期:93.11.15 │ │ │ │ │ │ │ │ │ 93.12.25 │ │ │ │ │ │ │ │ │ 93.12.25 │ │ ├──┼────┼─────┼─────┼─────┼─────┼─────────┼──────┤ │ 40 │○○行(│未訂合約 │ 281,380│ 359,584│ 78,204│1.○○請款明細3份 │○○公司加計│ │ │地下室化│ │ │ │ │ 、發票14紙、估價│27.79 %,向│ │ │糞池切孔│ │ │ │ │ 單3紙、匯款回條1│○○醫院請款│ │ │清除、隔│ │ │ │ │ 紙(調查卷F第330│ │ │ │間更新磚│ │ │ │ │ 、331、334-336 │ │ │ │牆拆除清│ │ │ │ │ 、338-340、343- │ │ │ │運工程、│ │ │ │ │ 346頁) │ │ │ │地下重油│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室磚牆拆│ │ │ │ │ 第332-333、337、│ │ │ │除清運工│ │ │ │ │ 341-342頁;調查 │ │ │ │程) │ │ │ │ │ 卷H第54-58頁) │ │ │ │ │ │ │ │ │ 總價:4,095 │ │ │ │ │ │ │ │ │ 31,395 │ │ │ │ │ │ │ │ │ 27,300 │ │ │ │ │ │ │ │ │ 204,955 │ │ │ │ │ │ │ │ │ 91,839 │ │ │ │ │ │ │ │ │ 日期:93.10.05 │ │ │ │ │ │ │ │ │ 93.10.05 │ │ │ │ │ │ │ │ │ 93.10.05 │ │ │ │ │ │ │ │ │ 93.11.15 │ │ │ │ │ │ │ │ │ 94.01.05* │ │ ├──┼────┼─────┼─────┼─────┼─────┼─────────┼──────┤ │ 41 │○○石油│ 205,000│ 205,000│ 234,060│ 29,060│1.繳款單2份、○○ │○○公司加計│ │ │氣股份有│ │ │ │ │ 請款明細、收據1 │14.18 %,向│ │ │限公司(│ │ │ │ │ 紙、工程合約書、│○○醫院請款│ │ │天然瓦斯│ │ │ │ │ 工程承攬合約書(│ │ │ │管線裝置│ │ │ │ │ 調查卷F第380、38│ │ │ │) │ │ │ │ │ 1-385、389-391頁│ │ │ │ │ │ │ │ │ )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386-388頁) │ │ │ │ │ │ │ │ │ 總價:57,750 │ │ │ │ │ │ │ │ │ 70,218 │ │ │ │ │ │ │ │ │ 106,092 │ │ │ │ │ │ │ │ │ 日期:93.10.15 │ │ │ │ │ │ │ │ │ 93.12.05 │ │ │ │ │ │ │ │ │ 93.12.25* │ │ ├──┼────┼─────┼─────┼─────┼─────┼─────────┼──────┤ │ 42 │○○建材│未訂合約 │ 111,536│ 135,743│ 24,207│1.估價單1份、發票2│○○公司加計│ │ │行(建材│ │ │ │ │ 紙、○○請款明細│21.70 %,向│ │ │採購) │ │ │ │ │ (調查卷F第392、│○○醫院請款│ │ │ │ │ │ │ │ 393-395、397 頁 │ │ │ │ │ │ │ │ │ 本院更三卷㈢第18│ │ │ │ │ │ │ │ │ 6、189 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396頁、調查卷H│ │ │ │ │ │ │ │ │ 第94、122-123 頁│ │ │ │ │ │ │ │ │ ,本院更三卷㈢第│ │ │ │ │ │ │ │ │ 189頁) │ │ │ │ │ │ │ │ │ 總價:40,153 │ │ │ │ │ │ │ │ │ 77,081 │ │ │ │ │ │ │ │ │ 18,509 │ │ │ │ │ │ │ │ │ 日期:93.11.05 │ │ │ │ │ │ │ │ │ 93.11.29 │ │ │ │ │ │ │ │ │ 93.12.25 │ │ ├──┼────┼─────┼─────┼─────┼─────┼─────────┼──────┤ │ 43 │○○五金│未訂合約 │ 9,062│ 11,090│ 2,028│1.發票3紙、○○請 │○○公司加計│ │ │企業社(│ │ │ │ │ 款明細(調查卷F │22.38 %,向│ │ │砂輪機等│ │ │ │ │ 第422、423-425、│○○醫院請款│ │ │五金工具│ │ │ │ │ 428-429頁) │ │ │ │採購)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26-427頁;調 │ │ │ │ │ │ │ │ │ 查卷H第134-135頁│ │ │ │ │ │ │ │ │ ) │ │ │ │ │ │ │ │ │ 總價:7,583 │ │ │ │ │ │ │ │ │ 3,507 │ │ │ │ │ │ │ │ │ 日期:93.11.05 │ │ │ │ │ │ │ │ │ 94.01.05* │ │ ├──┼────┼─────┼─────┼─────┼─────┼─────────┼──────┤ │ 44 │○○建材│未訂合約 │ 33,705│ 37,076│ 3,371│1.台○○中小企業銀│○○公司加計│ │ │行(建材│ │ │ │ │ 行票據登記簿、○│10%,向○○│ │ │採購) │ │ │ │ │ ○請款明細、銷貨│醫院請款 │ │ │ │ │ │ │ │ 單(調查卷F第430│ │ │ │ │ │ │ │ │ 、431-432、434 │ │ │ │ │ │ │ │ │ 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33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139頁) │ │ │ │ │ │ │ │ │ 總價:37,076 │ │ │ │ │ │ │ │ │ 日期:94.01.05* │ │ │ │ │ │ │ │ │ │ │ ├──┼────┼─────┼─────┼─────┼─────┼─────────┼──────┤ │45 │○○環保│ 2,693,000│ 1,777,545│ 2,908,175│ 1,130,630│1.工程轉讓協議書、│○○公司加計│ │ │股份有限│ │(廠商請款│ │ │ 工程合約各1份、 │63.61 %,向│ │ │公司(廢│ │1,777,545 │ │ │ 收款清單、支付明│○○醫院請款│ │ │水工程)│ │;○○公司│ │ │ 細各1紙、發票3紙│ │ │ │ │ │扣除管理費│ │ │ 、支票3張(一審 │ │ │ │ │ │及保留款各│ │ │ 卷㈡第109-125頁 │ │ │ │ │ │177,755 ;│ │ │ ) │ │ │ │ │ │實付僅1,58│ │ │ │ │ │ │ │ │0,040 ;見│ │ │ │ │ │ │ │ │一審卷㈡第│ │ │ │ │ │ │ │ │109-125 頁│ │ │ │ │ │ │ │ │) │ │ │ │ │ ├──┼────┼─────┼─────┼─────┼─────┼─────────┼──────┤ │ 46 │○○空調│ 8,800,000│ 9,950,061│15,923,705│ 5,973,644│1.請款明細表、工程│○○公司加計│ │ │機電股份│(另經2 次│(廠商請款│ │ │ 轉讓協議書、工程│60.04 %,向│ │ │有限公司│追加,總計│9,950,061 │ │ │ 合約書、空調規劃│○○醫院請款│ │ │(空調設│15,860,814│;○○公司│ │ │ 書各1份、工程報 │ │ │ │備) │) │實付僅8,72│ │ │ 價單14份、發票7 │ │ │ │ │ │8,303 ;見│ │ │ 紙、工程追加減明│ │ │ │ │ │一審卷㈡第│ │ │ 細表8紙(調查卷C│ │ │ │ │ │126-171 頁│ │ │ 第23頁;一審審卷│ │ │ │ │ │) │ │ │ ㈡第126-171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 │ │ │ │ │ │ │ │ │ C第16-21頁) │ │ │ │ │ │ │ │ │ 總價:10,164,000│ │ │ │ │ │ │ │ │ 4,031,505│ │ │ │ │ │ │ │ │ 5,234,069│ │ │ │ │ │ │ │ │ 1,954,219│ │ │ │ │ │ │ │ │ 2,601,652│ │ │ │ │ │ │ │ │ 1,085,860│ │ │ │ │ │ │ │ │ 日期:93.10.15 │ │ │ │ │ │ │ │ │ 93.11.29 │ │ │ │ │ │ │ │ │ 93.12.05 │ │ │ │ │ │ │ │ │ 93.12.16* │ │ │ │ │ │ │ │ │ 93.12.25* │ │ │ │ │ │ │ │ │ 94.01.05* │ │ ├──┼────┼─────┼─────┼─────┼─────┼─────────┼──────┤ │ 47 │○○機電│工程總價 │ 2,986,950│ 3,928,700│ 941,750│1.發票明細2紙、電 │○○公司加計│ │ │股份有限│1,890,000 │ │ │ │ 梯合約書、按裝合│31.53 %,向│ │ │公司 │元,追加合│ │ │ │ 約書、追加合約書│○○醫院請款│ │ │ │約239,000 │ │ │ │ 各1份、統一發票4│ │ │ │ │元 │ │ │ │ 紙(調查卷C第12-│ │ │ │ │ │ │ │ │ 13頁;本院卷二第│ │ │ │ │ │ │ │ │ 178-194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C │ │ │ │ │ │ │ │ │ 第7-11頁;調查卷│ │ │ │ │ │ │ │ │ H第28-32頁) │ │ │ │ │ │ │ │ │ 總價:1,050,000 │ │ │ │ │ │ │ │ │ 97,950 │ │ │ │ │ │ │ │ │ 1,750,000 │ │ │ │ │ │ │ │ │ 315,000 │ │ │ │ │ │ │ │ │ 700,000 │ │ │ │ │ │ │ │ │ 日期:93.07.15 │ │ │ │ │ │ │ │ │ 93.07.28 │ │ │ │ │ │ │ │ │ 93.09.10 │ │ │ │ │ │ │ │ │ 93.09.10 │ │ │ │ │ │ │ │ │ 93.12.25* │ │ ├──┼────┼─────┼─────┼─────┼─────┼─────────┼──────┤ │ 48 │○○窯業│未訂合約 │ 10,500│ 14,333│ 3,833│1.發票1紙(調查卷 │○○公司加計│ │ │股份有限│ │ │ │ │ F第462頁) │36.50 %,向│ │ │公司 │ │ │ │ │2.請款單(調查卷H │○○醫院請款│ │ │ │ │ │ │ │ 第124頁) │ │ │ │ │ │ │ │ │ 總價:14,333 │ │ │ │ │ │ │ │ │ 日期:93.11.27 │ │ ├──┼────┼─────┼─────┼─────┼─────┼─────────┼──────┤ │ 49 │○○○建│未訂合約 │ 14,500│ 19,793│ 5,293│1.發票1 紙(本院更│○○公司加計│ │ │築師(各│ │ │ │ │ 三卷㈢第223 頁)│36.5%,向○│ │ │層平面圖│ │ │ │ │2.請款單(本院更三│○醫院請款 │ │ │繪製) │ │ │ │ │ 卷㈢第224 頁) │ │ │ │ │ │ │ │ │ 總價:19,793 │ │ │ │ │ │ │ │ │ 日期:93.10.05 │ │ ├──┼────┼─────┼─────┼─────┼─────┼─────────┼──────┤ │ 50 │○○工程│未訂合約 │ 30,450│ 33,495│ 3,045│1.發票1 紙(本院更│○○公司加計│ │ │行(鷹架│ │ │ │ │三卷㈢第225 頁)2.│10%,向○○│ │ │工資) │ │ │ │ │請款單(本院更三 │醫院請款 │ │ │ │ │ │ │ │ 卷㈢第226 頁) │ │ │ │ │ │ │ │ │ 總價:33,495 │ │ │ │ │ │ │ │ │ 日期:93.12.25 │ │ ├──┼────┼─────┼─────┼─────┼─────┼─────────┼──────┤ │ 51 │○○鐵工│未訂合約 │ 60,000│ 81,900│ 21,900│1.發票2 紙(本院更│○○公司加計│ │ │廠(管路│ │ │ │ │ 三卷㈢第227 、22│36.5%,向○│ │ │間鐵架)│ │ │ │ │ 9 頁) │○醫院請款 │ │ │ │ │ │ │ │2.請款單(本院更三│ │ │ │ │ │ │ │ │ 卷㈢第228 頁) │ │ │ │ │ │ │ │ │ 總價:81,900 │ │ │ │ │ │ │ │ │ 日期:93.11.15 │ │ ├──┼────┼─────┼─────┼─────┼─────┼─────────┼──────┤ │ 52 │姚武源(│未訂合約 │ 128,000│ 144,098│ 16,098│1.估價單8 紙(本院│○○公司加計│ │ │土木用細│ │ │ │ │ 更三卷㈢第235-23│12.58 %,向│ │ │沙土) │ │ │ │ │ 8 頁) │○○醫院請款│ │ │ │ │ │ │ │2.請款單(本院更三│ │ │ │ │ │ │ │ │ 卷㈢第231-234 頁│ │ │ │ │ │ │ │ │ ) │ │ │ │ │ │ │ │ │ 總價:22,575 │ │ │ │ │ │ │ │ │ 22,523 │ │ │ │ │ │ │ │ │ 33,000 │ │ │ │ │ │ │ │ │ 66,000 │ │ │ │ │ │ │ │ │ 日期:93.11.05 │ │ │ │ │ │ │ │ │ 93.11.05 │ │ │ │ │ │ │ │ │ 93.12.14 │ │ │ │ │ │ │ │ │ 93.12.25 │ │ ├──┴────┴─────┴─────┴─────┼─────┴─────────┴──────┤ │溢領金額合計 │26,754,831 │ ├─────────────────────────┴──────────────────────┤ │備註:有關調查卷H第89頁(○○)、第93頁(三新)、第100頁(洪森良)、第109頁(○○)、第117頁(○│ │○),因無相關發票、收據為憑,無從計算○○公司溢領款項,不予列入。 │ └────────────────────────────────────────────────┘ 附表六:○○公司向○○醫院請領之金額未逾實際應付廠商之金額部分(新台幣:元) ┌──┬────┬─────┬─────┬─────┬─────┬─────────┬──────┐ │編號│工程行名│與○○公司│廠商向○○│○○公司向│差 額│證據出處 │備 註│ │ │稱及施工│簽約金額 │公司請領金│○○醫院請│ │1.提出之相關收據 │ │ │ │項目 │ │額 │領之金額 │ │2.○○公司請款單 │ │ ├──┼────┼─────┼─────┼─────┼─────┼─────────┼──────┤ │ 1 │○○水電│ 982,188│ 469,846│ 461,823│ -8,023│1.工程合約書、收款│○○公司向○│ │ │材料有限│ │(廠商請款│ │ │ 清單、發票3紙( │○醫院請領之│ │ │公司(衛│ │469,846 ;│ │ │ 調查卷F第172、17│金額,未逾實│ │ │浴設備部│ │○○公司扣│ │ │ 3-177頁) │際應付廠商之│ │ │分) │ │除18,336,│ │ │2.請款單(調查卷H │金額 │ │ │ │ │實付僅451,│ │ │ 第111-111.1頁) │ │ │ │ │ │510 ) │ │ │ 總價:348,380 │ │ │ │ │ │ │ │ │ 113,443 │ │ │ │ │ │ │ │ │ 日期:93.12.25 │ │ │ │ │ │ │ │ │ 93.12.15 │ │ ├──┼────┼─────┼─────┼─────┼─────┼─────────┼──────┤ │ 2 │○○松有│ 550,000│ 522,500│ 393,250│ -129,250│1.發票2紙、工程合 │○○公司向○│ │ │限公司(│ │(廠請請款│ │ │ 約書、收款清單、│○醫院請領之│ │ │蒸氣配管│ │522,500 ;│ │ │ ○○請款明細、估│金額,未逾實│ │ │更新工程│ │○○公司實│ │ │ 驗計價表、工程款│際應付廠商之│ │ │) │ │付僅357,50│ │ │ 支付明細(調查卷│金額 │ │ │ │ │0 ;見調查│ │ │ F第398、399-403 │ │ │ │ │ │卷F 第398 │ │ │ 、405-407、409- │ │ │ │ │ │、402頁) │ │ │ 410頁) │ │ │ │ │ │ │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04頁;調查卷 │ │ │ │ │ │ │ │ │ H第47頁) │ │ │ │ │ │ │ │ │ 總價:393,250 │ │ │ │ │ │ │ │ │ 日期:94.01.05 │ │ ├──┼────┼─────┼─────┼─────┼─────┼─────────┼──────┤ │ │○○工程│ 366,000│ 367,920│ 326,416│ -41,504│1.工程合約書、票據│○○公司向○│ │ 3 │行(碳纖│ │(廠請請款│ │ │ 登記簿、○○請款│○醫院請領之│ │ │補強) │ │發票金額共│ │ │ 明細2份、發票1紙│金額,未逾實│ │ │ │ │計367,920 │ │ │ 、估驗計價表(調│際應付廠商之│ │ │ │ │;○○公司│ │ │ 查卷F第411、412 │金額 │ │ │ │ │實付僅298,│ │ │ -416、418-419、 │ │ │ │ │ │746;見本 │ │ │ 421 頁;本院更三│ │ │ │ │ │院更三卷㈢│ │ │ 卷㈢第195-205 頁│ │ │ │ │ │調查卷F 第│ │ │ ) │ │ │ │ │ │195-205 頁│ │ │2.請款單(調查卷F │ │ │ │ │ │) │ │ │ 第417、420頁;調│ │ │ │ │ │ │ │ │ 查卷H第137-138頁│ │ │ │ │ │ │ │ │ ;本院更三卷㈢第│ │ │ │ │ │ │ │ │ 195-205頁) │ │ │ │ │ │ │ │ │ 總價:304,366 │ │ │ │ │ │ │ │ │ 22,050 │ │ │ │ │ │ │ │ │ 日期:93.12.14 │ │ │ │ │ │ │ │ │ 94.01.0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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