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337號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君翰 選任辯護人 林彥百律師 黃虹霞律師 被 告 胡名孝 選任辯護人 葉張基律師 被 告 吳冠彣 選任辯護人 蘇夏曦律師 許進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 易字第28號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413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侯君翰自民國96年7月起至98年11月止,受任於國立○ ○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分院(以下簡稱○○醫院○○分院)骨科部擔任主治醫師;被告胡名孝自97年7月起受任於 該分院骨科部擔任主治醫師;被告吳冠彣自97年7月起受任 於該分院擔任骨科部醫師,均為受醫院委任而從事醫療業務之人。葉俊麟自91年7月起至96年11月止,受僱於○○○○ 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台灣中部地區各大醫院骨科醫材之推銷與販售,離職後,於97年初成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並自任負責人,亦從事於骨科醫材之推銷與販售等業務。 二、○○醫院與○○○○公司簽訂有醫材供銷合約,○○○○公司再委由其北中南部之經銷商進行送貨、交貨、結帳、跟刀、售後服務等業務,故○○醫院○○分院毋須倉儲骨科手術所需之醫材,骨科醫師進行骨科手術須使用醫材時,○○○○公司下游之中部經銷商即○○○公司,依醫生或護理師之指 示,於開刀日將手術所需之醫材送抵開刀房,並須於醫師開刀時在旁協助,提醒醫師其所提供手術醫材使用時注意事項等相關事宜(俗稱「跟刀」),護理員將醫材拆封後,醫材標籤分別黏貼於「材料單」、批價單(白單)、骨材本上,手術完畢後,醫師在材料單上簽名,開刀房護理師小姐填寫請 購單,送請○○醫院○○分院骨科部主管核完章後,再送到總務室,○○○○公司請款時,除須檢附發票外,並必需附上醫師親自簽名之材料簽收單,總務室收到發票及材料簽收單後,檢附支出憑證等相關資料送會計室,依序進行後續之核銷付款程序,故○○醫院○○分院對醫材經銷商所提供醫材之付款,主要是依據醫生之材料簽收單來以為核銷之憑據,對於材料簽收單上的醫材與醫師實際手術時所使用的醫材是否相符,並無雙重稽核與認證之機制。葉俊麟(另案偵查)因長期往返各大醫院醫材之推銷與販售,熟稔各家醫院之醫師、醫材之採購流程及手術醫材之種類及效能,葉俊麟遂利用開刀房醫師實際手術所使用之醫材與醫師在材料簽收單所載之醫材,二者缺乏管控與稽核之漏洞機會,於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到職之初向其等表示:經皮椎體成形術( VERTEBROPLASTY,以下簡稱「椎體成形術」)之醫材依○○醫院與○○○○公司所簽訂供銷契約之約定內容,雖係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INTERPORE THE CONTROLLED DELIVERYFOROSTEOPLASTY SYSTEM,美國INTERPORE CROSS公司製造),但實際上可以使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臺灣寶億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冠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來取代進行手術,二者效能相同,每一次椎體成形術手術若使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來進行手術,則其等每一台刀可獲得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均新臺幣(下同)15000元之回扣等語。 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三人明知依其等與○○○○分院之委任關係,應忠實履行義務,不得有違背其任務致生○○醫院○○分院遭受廠商認為該醫院容任醫師收取回扣,破壞公平誠實交易原則之商譽損失及承受○○○○公司為求收支平衡而提高議價價格之風險等利益損害行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謀得回扣之不法利益之犯意,及與葉俊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準文書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文書之接續犯意聯絡,於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醫院○○分院(起訴書贅載○○醫院○○分院)為附表一所示李劉金貴等人(起訴書誤載為陳莊密等人)進行椎體成形術時,向李劉金貴等人收取如附表一所示「總價」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手術及材料費用,使李劉金貴等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給付如附表一所示「總價」金額之手術及材料費用,惟於手術中,侯君翰等人卻以葉俊麟所提供之寶億骨水泥分配器為李劉金貴等人進行椎體成形術手術,並由葉俊麟於跟刀後,提供其於95年間某日,自行前往址設嘉義縣○○鎮○○路000號之○○印刷社,委由不 知情之該印刷社負責人陳源祺,偽造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交由不知情之護理人員分別黏貼於材料單、批價單、骨材本上,而持以向○○醫院○○分院行使,以表示上開手術確係以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進行手術,侯君翰等人於手術後,以月結之方式,在○○醫院○○分院某處,收受葉俊麟所交付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均15000元回扣,足生損 害於○○醫院○○分院與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李劉金貴等人。 三、侯君翰、胡名孝明知依其等與○○醫院○○分院之委任關係,應忠實履行義務,不得有違背其任務致生○○醫院○○分院遭受廠商認為該院容任醫師收取廠商回扣,破壞公平誠實交易原則之商譽損失及承受○○○○公司為求收支平衡而提高議價價格之風險等利益損害行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謀得回扣之不法利益之接續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醫院○○分院為蘇陳春照等人進行椎體融合術之手術時,使用葉俊麟所代理經銷之椎體支架醫材即美敦力泰拉蒙融合器(MEDTRONEC Telamon Fusion Device),嗣於手術後,以月 結之方式,在○○醫院○○分院,收受葉俊麟所交付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回扣(15000元或8000元),足生損害於○ ○醫院○○分院。 四、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明知依其等與○○醫院○○分院之委任關係,應忠實履行義務,不得有違背其任務致生○○醫院○○分院遭受廠商認為該院容任醫師收取回扣,破壞公平誠實交易原則之商譽損失及承受○○○○公司為求收支平衡而提高議價價格之風險等利益損害行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謀得回扣之不法利益之接續犯意,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在○○醫院○○分院為黃昆泉等人進行全膝關節置換術(Total knee replacement) 之手術時,使用葉俊麟所代理經銷之膝關節醫材(United total knee system),嗣於手術後,以月結之方式,在○○醫院○○分院,收受葉俊麟所交付如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回扣(12000元或8000元),足生損害於 ○○醫院○○分院。 五、侯君翰、胡名孝明知依其等與○○醫院○○分院之委任關係,應忠實履行義務,不得有違背其任務致生○○醫院○○分院遭受廠商認為該院容任醫師收取回扣,破壞公平誠實交易原則之商譽損失及承受○○○○公司為求收支平衡而提高議價價格之風險等利益損害行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謀得回扣之不法利益之接續犯意,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在○○醫院○○分院為高彩鳳等人進行髖關節全關節置換術(Total hipreplacement)之手術時,使用葉俊麟所代理經銷之髖關節 醫材(United u2 hip system),嗣於手術後,以月結之方式,在○○醫院○○分院,收受葉俊麟所交付如起訴書附表四所示之回扣(8000元或10000元或6000元),足生損害於 ○○醫院○○分院。 六、侯君翰、胡名孝及吳冠彣明知依渠等與○○醫院○○分院之委任關係,應忠實履行義務,不得有違背其任務致生○○醫院○○分院遭受廠商認為該院容任醫師收取回扣,破壞公平誠實交易原則之商譽損失及承受○○○○公司為求收支平衡而提高議價價格之風險等利益損害行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謀得回扣之不法利益之接續犯意,於附表五所示時間,在○○醫院○○分院為蔡高蒙等人進行半髖關節成形術(Bipolarhemiarthroplasty) 之手術時,使用葉俊麟所代理經銷之髖關節醫材(Bipolar hipsystem),嗣於手術後,以月結之方式,在○○醫院○○分院,收受葉俊麟所交付如起訴書附表五所示之回扣(8000元或5000元),足生損害於○○醫院○○分院。 七 (即起訴犯罪事實八)、○○醫院○○分院遲至99年7月前,所辦理醫材採購使用之醫材碼,仍尚未與○○醫院之採購系統完成整合,造成○○醫院○○分院所使用之醫材品項,於○○醫院無醫材碼之情形,為整合○○醫院與○○醫院○○分院採購醫材碼,於九十九年十月五日,○○醫院○○分院,在該分院急診大樓五樓會議室,召開「九十九年度財物及勞務採購委員會臨時會議」,會議中決定「一、……總院有醫材碼,日後使用總院醫材碼品項。二、……總院無醫材碼,提科部會議討論,若要繼續使用,提規格辦理招標」。而○○醫院○○分院骨科部所使用之骨水泥注射器(即茵德博骨 水泥注入系統),醫材碼為180621,對應○○醫院所使用之 同品項骨水泥注射器,醫材碼為000000000,因此○○醫院 ○○分院日後進行手術所使用之骨水泥注射器,依上開決議,須配合○○醫院以醫材碼00000000辦理,並停用醫材碼 180621之採購,惟○○醫院上開00000000號醫材碼材所對應之品項為卡西歐注射型(起訴書誤載為注紙型)合成代用骨(KasiosJectos)及骨水泥注射器,葉俊麟得知上情後,告知胡名孝,因胡名孝認為在椎體成形術的手術中,其對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較為熟稔,使用上亦較為順手,故決定對病人進行椎體成形術時,仍使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來進行手術,惟此需有卡西歐合成代用骨之標籤方能符合及完成○○醫院○○分院之報帳請款程序,胡名孝明知依其與○○醫院○○分院之委任關係,應忠實履行義務,不得有違背其任務致生○○醫院○○分院遭受廠商認為該院容任醫師收取回扣,破壞公平誠實交易原則之商譽損失及承受○○○○公司為求收支平衡而提高議價價格之風險等利益損害行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謀得回扣之不法利益之接續犯意,及與葉俊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準文書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文書之接續犯意聯絡,由葉俊麟於99年10月前某日,前往○○印刷廠,委託不知情之負責人陳源祺偽造Kasios Jectos之標籤一批(數量不詳),嗣胡名孝於附表七所示時間,在○○醫院○○分院為附表七所示林徐玉嬌等病患進行椎體成形術時,向其等收取如附表七所示「總價」之卡西歐注射型合成代用骨及骨水泥注射器手術及器材費用,使林徐玉嬌等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給付如附表七所示總價之卡西歐注射型代用骨及骨水泥注射器手術及醫材費用,惟於手術中,胡名孝卻以葉俊麟所提供之寶億骨水泥分配器為林徐玉嬌等人進行手術,並由葉俊麟於跟刀後,提供上開偽造之卡西歐注射型代用骨標籤,交由不知情之護理人員分別黏貼於醫材材料單、批價單及骨材本上,而持以向○○醫院○○分院行使,以表示上開手術確係以卡西歐注射型代用骨及骨水泥注射器進行手術,胡名孝於手術後,以月結之方式,在○○醫院○○分院,收受葉俊麟所交付如起訴書附表七所示之均10000元回扣,足生損害於○○醫院○○分院及附表七 林徐玉嬌等人,而認起訴書內(一)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42條背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之文書罪等罪嫌。 (二)犯罪事實三部分被告侯君翰、胡名孝涉犯刑法第342 條背信罪嫌。(三)犯罪事實四部分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涉係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嫌。(四)犯罪事實五部 分被告侯君翰、胡名孝所為涉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嫌。( 五)犯罪事實六部分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涉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嫌。(七)犯罪事實八部分被告胡名孝涉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42條背信罪及同法 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等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及40年台上字第86號分別著有判例;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亦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 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對於其所訴之被告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不得僅以被告之反證不成立,即為認定犯罪之論據。再者,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其以情況證據(即間接證據)斷罪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 參、按刑事訴訟法第308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 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條第1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 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最高法院100 年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是以本案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詳後述),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肆、被訴背信罪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二至六、八即附表一至五、七部分): 一、公訴人認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分別涉犯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三、四、五、六、八(即附表一至五、七)之背信罪行(各如附表所示,以下同),無非認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與○○醫院○○分院存有委任關係,應忠實履行義務,不得有違背任務致生○○醫院○○分院遭受廠商認為該院容任醫師收取廠商「回扣」,破壞公平誠實交易原則之「商譽損失」及承受○○○○公司為求收支平衡而「提高議價價格之風險」等利益損害行為,並舉前揭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三人於偵查中供述、證人葉俊麟、呂宜樺偵查中之指證、○○醫院與○○○○公司衛材合約書(證編30)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但附表二至五之手術病歷號碼、住院序號、醫材數量、總價均未提出證據證明)。 二、訊之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固坦承有分別施行附表一至五、七所示手術,然均堅詞否認有何背信犯行,辯稱:並未參與採購,其等於手術後自葉俊麟收取費用為補助研究費並非回扣,亦無損害於○○醫院○○分院等語置辯。經查:(一)葉俊麟自91年7月起至96年11月止,受僱於○○○○公司擔 任業務員,負責臺灣中部地區各大醫院骨科醫材之推銷與販售,其另於96年4月30日成立○○○公司,擔任負責人等情 ,業據證人葉俊麟於偵查中供述在卷(見偵字第4413號卷二第227頁),並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見偵 字第4413號卷一第64頁)。 (二)附表病患手術之病歷號碼、住院序號及使用附表醫材之數量及總價(支付醫院之價金或健保申報點數): ⒈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分別施行附表一、七椎體成形術之病患姓名、病歷號碼、住院序號及使用醫材之數量及總價(指支付醫院之價金)等,均有附表一、七「相關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 ⒉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分別施行附表二病患(曾琇琴部分為胡名孝代林鎮江手術)椎體融合術而使用葉俊麟代理經銷之椎體支架醫材即美敦力泰拉蒙融合器(MEDTRONEC TelamonFusion Device)、對附表三病患進行全膝關節置換術(Total knee replacement)而使用葉俊麟代理經銷之人工膝關節醫材(United total knee system)(應扣除②12王文煙、③2周隊、③3廖富等三筆手術,另詳下述)、對附表四病患進行髖關節全關節置換術(Totalhipreplacement )而使用葉俊麟代理經銷之髖關節醫材(United u2hipsystem)(應扣除①1高彩鳳、①2黃桂彬、②5詹安璋等三筆, 另詳下述)、對附表五病患進行半髖關節成形術(Bipolarhemiarthroplasty)而使用葉俊麟代理經銷之髖關節醫材(Bipolar hip system),各該手術之病患姓名、歷號碼、住院序號及使用醫材之數量及總價(指健保申報點數)等,均有附表二至五「相關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 ⒊至於附表二病患曾琇琴,乃林鎮江醫師之病患,被告胡名孝係代其手術而使用前揭椎體支架,有手術紀錄、住院處置明細表可憑(見原審卷三第20頁、卷六第271頁),仍列入被 告胡名孝手術而使用椎體支架之病患。另依附表三、四「相關證據」欄所示之手術紀錄,附表三②12被告胡名孝之病患王文煙(手術紀錄見原審卷三第82頁)、③2被告吳冠彣病 患周隊(手術日期97年12月30日、住院序號0000000000,手術紀錄見原審卷三第94頁)、③3廖富(手術紀錄見原審卷 三第95頁)、附表四被告侯君翰病患①1高彩鳳(手術紀錄 見原審卷三第96頁)、①2黃桂彬(手術紀錄見原審卷三第 97頁)、被告胡名孝病患②5詹安璋(手術紀錄見原審卷三 第102頁),均使用○○○○公司代理之Zimmer prosthesis品牌醫材,而非起訴書所指United total knee system及United u2 hip system之醫材,合先說明。 三、按刑法第342條規定之背信罪,係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 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其構成要件。而背信罪,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所謂為他人云者,係指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530號判例要旨參照)。次按背信罪,乃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故本罪所稱為他人處理事務,應屬為他人處理有關財產上之事務,其他非財產上之事務,自不在其內。且本罪為結果犯,其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亦以財產上之利益為限,應不包括其他非財產上之利益在內(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背信罪所稱財產或其他利益上之損害,係指減少現存財產上價值之意,凡妨害財產上增加以及喪失日後可得期待之利益亦包括之,又所生損害之數額,並不須能明確計算,祇須事實上生有損害為已足,不以損害有確定之數額為要件(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205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件被告三人是否成立背信,應探究(一)被告是否為受委任處理財務、採購等財產事務之人?(二)有無違背任務之行為?(三)有無致生損害於○○醫院○○分院? (一)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非受委任從事財務、採購業務之人員 ⒈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均任職○○醫院○○分院骨科部擔任醫師,被告侯君翰任職期間為96年7月1日至98年11月2日,被告胡名孝、吳冠彣任職期間均為97年7月1日至100年12月1日,任職期間均未擔任財物及勞務採購委員會委員, 依採購法係列為需求、使用單位,未明定為採購人員,有○○醫院○○分院101年7月11日○○○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財物及勞務採購委員會設置要點」可憑(見原審卷二第224、225頁),堪認被告三人為受醫院委任從事醫療業務人員,而非受委任從事採購業務之人員。 ⒉附表二美敦力泰拉蒙融合器(MEDTRONEC Telamon Fusion Device)即椎體支架(醫材碼00000000)、附表三膝關節醫材(Unitedtotal knee system,即聯膝全人工膝關節,醫 材碼00000000)、附表四髖關節醫材(United u2 hip system,即全人工髖關節,醫材碼00000000)、附表五髖關節醫材(Bipolarhip system,即聯髖半人工髖關節,醫材碼 00000000),各該醫材碼與醫材對照部分,有附表二至五「相關證據」欄所示請購單「財物代號欄」可稽,另前開醫材均係○○醫院與○○○○公司合約採購之醫材,此有衛材合約書(即證編30)所附之訂購衛材合約明細表六份在卷可憑(見偵字第4413號卷二第257至263頁、348至362頁)。 ⒊○○醫院○○分院關於醫材之付款及價格決定流程係依據該院「採購作業標準流程」辦理,廠商需檢附衛署許可證及書面報價單,辦理採購作業,有○○醫院○○分院101年6月29日○○○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採購作業標準流程」可憑(見原審卷二第204頁),自該「標準流程」觀之 ,採購金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者,由採購人員向供應商取得書面報價資料後併在請購單後,送相關單位核章後,即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相關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辦理(見原審卷二第207頁);○○醫院○○分院關於衛材之採購,另訂有 「衛材採購業務管理標準」(修訂日期97年2月18日),亦 有○○醫院○○分院101年8月10日○○○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五第51、56至62頁),其內明訂不論合約或非合約採購,均須先由相關需求單位根據單位內的業務實際需求,列印請購單,由需求單位主管簽名核章後,送至採購承辦人員辦理採購作業(3.2.1),如合 約採購品項,經相關單位審核後直接請供應商供應貨品( 3.2.2.1),非合約採購則依採購金額分類辦理(3.2.2.2)。查附表二至五使用之醫材,均經○○醫院與○○○○公司訂有衛材合約,業經說明如前,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就前開醫材之採購,僅係依合約通知醫材供應商提供醫材,再由醫院依合約價核銷付款;另附表一、七使用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醫院與○○○○公司沒有簽訂衛材合約,而係以議價之方式採購,關於議價部分,如係第一次使用的衛材,醫院採購人員會找廠商議價,嗣後即以議價價格來進行核銷,業經證人即○○醫院○○分院採購人員黃迦鎂於偵查中結證在卷(見偵字第2356號卷二第329至333頁),與前揭衛材採購業務管理標準規定相符,故關於附表二至五所使用之醫材,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僅係就○○醫院採購合約所列之醫材通知廠商提供,而就附表一、七所使用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醫材,被告三人亦僅係就○○○○公司或○○○公司與○○醫院議價之醫材通知供應商提供,被告三人僅有在醫院採購合約或議價之品項下決定所使用之醫材,並無締約、議價之財產處分權限,○○醫院○○分院縱然就各項醫材繼續與廠商簽訂採購合約或議價,亦無證據證明被告三人有參與續行採購或議價事務,因認被告三人均非受○○醫院或○○醫院○○分院委任而處理財產或採購事務之人。 (二)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均無違背任務之行為 ⒈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固有於附表所示手術完成後,自證人葉俊麟處收取一定金額之金錢,業經渠等迭於偵審中自白在卷(見偵字第2356號卷二第84、91、163頁,原審卷 二第131頁、第231頁不爭執事項第十五點,本院卷二第64頁不爭執事項㈣),亦據證人葉俊麟偵審中證述在卷(另下述伍、二、(七)),被告三人私自接受與醫院有業務往來廠商業務員之金錢饋贈或報酬,固屬不當行為,然而所從事之醫療業務究非財務、採購等財產事務,其等因受葉俊麟之金錢餽贈而於附表所示手術中接續使用提供之醫材廠牌,但該等醫材均係醫院與○○○○公司或○○○公司(另詳下述)事先簽訂之衛材合約或議價已核准使用於該院手術之醫材,其使用葉俊麟代理經銷之醫材,仍屬醫院採購範圍內之醫材,且均以該醫材完成各該醫療行為,亦難認有何濫用權限情事。況被告侯君翰對附表四①1、2病患高彩鳳、黃桂彬手術所使用○○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代理經銷之全人工髖關節,亦經○○醫院○○分院同意請購核銷,足見亦非全然都採用葉俊麟所經銷之○○○○公司醫材(見原審卷六第68、69頁核銷發票)。據上,難認被告三人手術後收取金錢即屬刑法背信罪之違背任務行為,公訴人上訴主張此屬違背任務之行為,尚不可採。 ⒉關於起訴書指稱被告三人收取之金錢為「回扣」乙節,按回扣之法律用語,固為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之犯罪態樣之一,該條款之「回扣」係指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採購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為自己或其他第三人圖得不法利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5 29號判決參照),惟關於本件附表所示醫材之採購,被告三人均非受委任從事採購醫材之人員,附表所示醫材之採購價款均由醫院決定,業經認定如前,於採購過程,被告三人殊無向醫材廠商為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等情事之可能,公訴人謂被告三人於手術完成後,收取之金錢,近於事後餽贈部分,尚與提取或扣取一定比率價款之回扣情節有間,謂此為收取回扣,尚有未洽。 (三)有無致生損害於○○醫院○○分院? ⒈附表所示手術之醫材核銷價(即醫院支付醫材供應商之價格),均係依衛材合約或議價價格核銷,業據說明如前,可見葉俊麟所交付之金額並未因此轉嫁至○○醫院○○分院,致○○醫院○○分院以高於合約價或已議定價額付款之情事,尚難認有何事實上損害發生。其次,關於議價程序,參照證人黃迦美於原審證述:沒有合約時,會請廠商附估價單及其他家醫院的銷貨發票供其參考,如果沒有其他醫院的銷貨發票,會直接請廠商依一定成數降價,議價完成再往上呈報,辦理核銷等語(見原審卷七第66頁反面),足見○○醫院○○分院採購單位在進行醫材採購議價時,會先進行比價程序後提出最低採購價額,而廠商為爭取供貨機會,亦會核算成本、利潤及業界其他廠商售價等因素後調整價格,而協議出一個雙方均能接受之價格,並非由醫材供應商單方面決定供貨價格。被告三人所施行附表手術之時間,均是在○○醫院與○○○○公司或○○○公司簽訂衛材合約或議價決定核銷價之後,且是在各該手術完成,所使用之醫材請購核銷之後自葉俊麟取得金錢,既無證據證明○○○○公司或○○○公司在得標簽訂衛材合約或議價時已將葉俊麟日後支付醫師之金錢計入核銷價格內,即難認被告三人收取金錢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醫院○○分院。況以附表一、七所示同為椎體成形術為例,以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醫材碼報帳之核銷價為27500元,自99年10月5日改以卡西歐人工合成代用骨之醫材碼報帳之核銷價降為21760元(見附表一、七「相關證據 」欄所示發票、請購單),復參證人即○○○公司會計呂宜樺於偵查中證述:○○○公司代售予○○醫院○○分院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報價原為27500元,被醫院降為25000元(見偵2356卷一第23頁),益徵○○醫院○○分院對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核銷價,不增反減。從而,公訴人上訴理由主張○○○○公司或○○○公司因葉俊麟支付金錢予被告,為求收支平衡而有提高議價價格之風險,使醫院議價程序有名無實,並減損醫院伴隨醫療品質之社會公評所建立之形象,顯係以將來可能發生之風險認作○○醫院○○分院之損害,不無臆測,且非屬背信罪構成要件之事實上損害。 ⒉又背信罪既為結果犯,所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應以財產上之利益為限,商譽不屬之,此由妨害法人名譽或營業信用之刑責,於刑法第二十七章之妨害名譽或信用罪名另有規定,不容相為混淆。況「商譽」(Goodwill)之內涵為公司法人之名譽或營業信用,我國法例雖曾於90年11月12日修正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股東得以商譽作股(抵充現金出資),惟嗣鑒於商譽並非一種可以隨時充作現物之財產出資,僅係公司合併因支付成本高於其資產公平價值而產生會計處理之科目,不宜作為出資標的,乃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司法第156條,刪除「商譽」作股之規定(立法理由參 照),詳言之,商譽於會計處理科目上,乃無形資產之一,然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7號「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無形資產之定義為「無實體形式之非貨幣性資產,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具有可辨認性、可被企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其中「可辨認性」係指無形資產可與企業分離而出售、移轉等,或雖不可分離,但係由合約或其它法定權利所產生,故商譽並不在該號公報規範範圍內,而係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5號第2段規定:「收購公司將收購之淨資產按成本入 帳,其收購成本超過有形及可辨認資產之公平價值扣除承擔負債後淨額部份,應列為商譽。」,是以依前開公報意旨,「商譽」僅有在企業併購時始予認列入帳,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就因企業併購取得的商譽,定期作減損測試。然本案○○醫院○○分院或○○醫院並非公司法人,亦無併購情事,自無從計算「商譽」之價格,遑論「商譽之減損」,自難謂醫院之商譽為財產上損害,起訴意旨謂有商譽損失,且為背信行為之損害一節,尚無足採。 四、綜上,公訴人主張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為受委任從事業務之人,違背任務並損害於○○醫院○○分院之利益等情事,所為舉證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自難遽以背信罪刑相繩。 五、檢察官上訴理由指陳被告三人之行為影響醫院伴隨醫療品質之社會公評所建立起之形象,應予非難,固非無見,然被告所為既與刑法背信罪法定構成要件有間,不足為被告有罪之認定,而法院對於背信罪受委任處理他人財產事務及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利益之構成要件,不宜過度擴張解釋,以免國家刑罰權過度介入,違反罪刑法定原則。至被告收取醫材供應商業務員之金錢饋贈,是否破壞與醫院間之信賴關係,尚非本院審究之範圍。 伍、被訴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即起訴犯罪事實二、八,即附表一、七部分) 一、公訴人之舉證: (一)公訴人認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涉犯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一)之前揭罪行,無非以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以下簡稱證編)內之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三人於偵查中供述、證人葉俊麟、呂宜樺、馬俞菱、陳源祺、賴郁升、廖麗霞、薛好娟、劉珠鳳、林鎮江、黃迦鎂、顏妙娟、黃秀英、劉瓊媛、偵查中之指證,及AOM手術器材盒翻拍照片 (證編20)、100年5月17日○○○分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及「卡西歐注射合成代用骨」之歷史明細表(證編24)、「○○醫院○○分院、○○醫院○○分院與○○○○公司、○○○公司自96年起迄100年5月5日止關於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卡西歐注射合成代用骨 之出貨數量統計表」(證編25)、「○○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貨單、出貨明細資料、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統一發票、出貨單、合作金庫銀行大同分行存提款紀錄、行政院衛生署第一等級醫療器材許可證(證編27)、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翻拍照片(證編28)、骨材登記本34本、AOM骨材標 籤4張、寶億骨水泥分配器、AOM手術器材盒、虎尾骨科材料登記本6本(以上為證編34)為其主要論據。 (二)公訴人認被告胡名孝涉犯起訴書犯罪事實八(即附表七)之前揭罪行,無非以被告胡名孝偵查中供述、證人葉俊麟、林鎮江、呂宜樺、廖麗霞偵查中指證、及0000000000與000000000電話監聽譯文(證編21)、偽造卡西歐注射型合成代用 骨標籤(證編22)、○○○○公司100年4月22日函(證編23)、及前揭證編24、25文書證據、○○醫院99年7月20日99 年度第三次財物及勞務採購委員會會議紀錄及99年10月5日 臨時會議紀錄(證編29)、○○醫院衛材合約書(證編30)、醫材材料單(證編31)、偽造之JECTOS標籤局部放大圖(證編32)、扣案偽造JECTOS標籤159張、骨材登記本34本、 虎尾科材料登記本6本(證編34)為其主要論據。 (三)公訴人復於原審審理中以補充理由書提出(一)○○醫院○○分院101年8月27日○○○分社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支出憑證影印本90份」(見原審卷六第2至100頁),(二)○○○○公司101年3月20日聯公北字第101037號函附「○○○生技有限公司經銷合約書一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產品別交易明細表二紙」、「○○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3月26日兆醫字第000000000號函」(見原審卷六第104至112頁),(三)○○○○公司101年4月11日聯公北字第101039號函及函附「銷售紀錄明細」(見原審卷六第113至265 頁),(四)○○醫院○○分院101年4月25日○○○分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之「進貨明細、使用明細資料」(原審卷六第266至278頁);(五)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101年10月30日北區國稅竹市三字第0000000000號 函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份(見原審卷九第82頁)為證。 二、詐欺取財罪部分: (一)附表一、七之病患進行椎體成形術手術(VERTEBROPLASTY),係以一穿刺針定位,再以套筒、推進器將液態骨水泥注入塌陷的椎體,此有網站資料可參(見原審卷二第74頁),手術過程中有使用器械、醫材,其中套筒、推進器僅為灌注骨水泥時之輔助醫材。至於推進器、注入器均係骨水泥注入系統之零件,亦概稱為灌注器、分配器,先予敘明。 (二)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及AOM手術器材盒各為椎體成形術使 用之醫材、器械: ⒈比較觀察扣案「AOM手術器材盒」之原審勘驗筆錄編號18照 片(見原審卷一第178-9頁)及卷附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 外包裝照片(偵字第4413號卷二第282頁),器材盒及注入 系統外包裝上,均有「AOM」「American Osteo Medix An Interpore Cross Company」「Controlled Delivery for Osteoplasty System」字樣,但二者不同。 ⒉查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及AOM手術器材盒均係廠商提供, 須使用器材盒搭配注入器始能進行椎體成形術,AOM手術器 材盒係廠商寄放在醫院準備進行手術用器械,為VERTEBROPLASTY(經皮椎體成形術)手術的專用器材,用途係注射骨水泥,需搭配注射類的醫材使用,醫材是指消耗性的醫療器材,器械指可重複使用的醫療工具等情,業經證人葉俊麟於審理中證述(見原審卷七第24頁正、反面)、證人即○○醫院○○分院護理師廖麗霞偵查中結證甚明(見偵字第2356號卷一第86頁),並有AOM手術器材盒(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署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下稱扣案證物編號6)扣案可憑;又扣案「AOM手術器材盒」內含醫材如藍色骨水泥分配器及器 械如鐵鎚、鉗子等,均有AOM字樣,有原審勘驗筆錄及勘驗 當場拍攝照片11幀(編號18至28)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178-9至178-14頁),參以AOM手術器材盒,在醫院屬不收費之品項,亦據該院101年12月11日○○○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甚明(見原審卷十第231至234頁)。綜上,「AOM手術器材盒」與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各為椎體成形術使用之器械、醫材甚明。 (三)醫院就附表一、七手術係以「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向病患收取自付價(即病患支付醫院的金額,非廠商核銷價): ⒈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與茵德博骨水泥注入器之分辨: 起訴書內所稱「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英文名Interpore The CDO system(INTERPORE THE CONTROLLED DELIVERYFOROSTEOPLASTY SYSTEM),係為將骨泥放入手術部位的非電力式「針筒樣器材」,醫器次類別為「骨水泥分配器」,係○○○○公司申請輸入,有衛生署許可證詳細內容可參(見原審卷二第208頁),另依○○○○公司函覆檢附之外觀及使 用方式書面(見原審卷十第239至241頁),載明⑴製造商為Interpore Cross International,「CDO:Controlled Deli very for Osteoplasty之簡稱」,⑵適應症:由手動式外科用器械組成,適用於多種一般的外科手術程序,其設計為輸送生物相容性物質進入骨頭,這系統臨床上可用經皮下或一般開刀式的外科手術。產品說明:由組合式套管和導針擴張切口,以注入器灌注生物相容性物質進入。 ⑶包裝及滅菌:本產品為單一包裝,已滅菌,單次使用。⑷各零件功能:「導針」:進入骨組織,定出目的位置及測量進入深度。「導管」:沿導針套入,至定位點。「外套管」:沿導管套入,至定位點。「連接軟管」:連接外套管與注入器,其柔軟性增加操作的便利性。「注入器」:骨水泥自注入器,直接或經軟管注入外套管,到達目的位置。「鈍端推進器」:以手動方式把外套管內的骨水泥推進骨頭內(見原審卷十第241、242頁),有外包裝及內容物照片三幀在卷可憑(見偵字第4413號卷二第280至284頁),注入系統內容物含單一「注入器」之品項,且注入系統內容物使用前須經拆封,各該內容物於拆裝後均可能使用,然因單一包裝、滅菌單次使用,不可能再次回收使用,則病患手術支付價格顯係指整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前揭○○醫院○○分院函文依檢附之請購單所指「脊椎骨水泥注入器」,應係略稱,並非僅指該注入系統其中之注入器。 ⒉附表一部分: ○○醫院○○分院因實施椎體成形術,所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器(院內批價碼180621,醫材碼000-00-0000,廠牌Interpore),醫材供應商97年間為○○○○公司,98年2月後 則為○○○公司乙情,業經證人葉俊麟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醫院○○分院101年6月29日○○○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可憑(見原審卷二第204、206頁)。病患所支付耗材「茵德博骨水泥注入器」價格,實係指整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病患實際支付金額為每組31500元,此有附 表一相關證據欄所列○○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分清單在卷可查,亦有○○醫院○○分院101年11月2日○○○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見原審卷九第84頁)可佐。 ⒊附表七部分: 因○○醫院○○分院骨科醫師自99年10月15日後「繼續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器,依前開決議本即應改以「卡西歐合成代用骨5CC」之醫材碼請購(另詳後述),則附表七手術 時,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係以「卡西歐合成代用骨 5cc」名義向病患收取自付價23936元,此有○○醫院○○分院檢送之附表七所示三次椎體成形術病患住院處方清單三份可憑(見原審卷七第173至175頁)。 (四)醫院基於委任或經銷關係,就附表一、七手術「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器」向醫材供應商支付核銷價: 1.附表一、七手術使用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器(應指注入系統),均由證人葉俊麟檢附○○○○公司或○○○公司為營業人之統一發票,依○○醫院○○分院採購價格(核銷價)每支骨水泥分配器以27500元(附表一部分)或21760元(附表七部分)請購後,由○○醫院○○分院依發票營業人匯至○○○○公司或○○○公司而支付核銷價等情,業經證人葉俊麟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原審卷十一第117頁),另有 附表一、七相關證據欄第4點所列支出憑黏存單(含統一發 票)、請購單及估價單及○○醫院○○分院支付報表在卷可憑。 2.又證人葉俊麟為○○○○公司之業務員、○○○公司之負責人,98年2月前○○○○公司為○○醫院○○分院醫材供應 商,當時葉俊麟為○○○○公司業務員,受○○○○公司委任而提供醫材,葉俊麟成立○○○公司後,自98年2月後○ ○○公司為○○○○公司經銷商而提供醫材,業經證人葉俊麟及○○○○公司業務部副總經理薛好娟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原審卷十一第109頁正面、原審卷八第25頁反面) 。 (五)附表一、七手術是否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判斷: ⒈無法自偽造標籤判斷: 查「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原廠包裝內未附標籤貼紙,葉俊麟偽造標籤最初目的在於核銷費用,其於被告三人施行附表一、七手術前已委由不知情之三豐印刷廠負責人陳源祺印製,於手術時交付開刀房流動護理師(有別於刷手護理師),貼在手術材料單上,目的是便於報帳,流動護理師不必再以手寫方式紀錄,因此即使是使用真的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所貼的標籤貼紙也都是偽造的,業經證人薛好娟即○○○○公司業務部副總經理偵審中(偵2356號卷一第229、230頁,原審卷八第25頁)、葉俊麟於偵審中(見偵字第2356號卷一第163頁、卷二第267頁、223頁,原審卷十一第118頁反面)及護理員何奉珍、沈佩怡、陳麗鳳、廖偲吟、劉品妏、張靜瑜於原審(見原審卷十第107頁、第30頁、第48頁反面 、第56頁反面、第143頁、第152頁)證述明確,此觀諸扣案骨材本上之標籤(見原審卷十第259至278頁),其上有「 AOM」「American Osteo Medix An Interpore Company」「Controlled Delivery for Osteoplasty(CDO)System」字樣,與偵查卷內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外包裝標籤(偵字第4413號卷二第282頁)排列及內容字樣不同,且偵查卷內 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包裝內並無標籤貼紙甚明,是前揭證述當屬可信。準此,縱葉俊麟提供真正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予各醫師進行椎體成形術,亦係提供其私自印製的標籤紙由流動護理師黏貼在骨材本、材料單等文書上,自不能逕認該骨材本等文書上凡黏貼葉俊麟私自印製的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者,均是以國產骨水泥分配器冒充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來進行手術。 ⒉無法自手術相關紀錄判斷: 無論是國產骨水泥分配器或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均屬手術使用之「醫材」,於手術完後皆概予拋棄,業如前述;又查附表一、七手術病歷、手術紀錄及手術護理紀錄表上並無記載使用非植入物醫材之廠牌等情,有○○醫院○○分院 101年9月10日○○○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病患手術室護理記錄表可憑(見原審卷七第96至159頁),其中: ⑴附表一病患之病歷上並無任何醫材記載,手術紀錄上「手術方式」記載「VERTEBROPLASTY」(或併加註United),手術護理紀錄表並無「非植入物」欄位,僅有植入物名稱/廠牌/規格/數量/部位之欄位,如勾選「有」植入物僅記載:「聯合骨水泥」或「骨水泥」或聯合CDO、CEMENT、或DEPUYBONECEMENT、或DEPUY骨水泥,其右側則併貼上骨水泥「DEPUYCMW3 Bone Cement」的標籤(李劉金貴、沈黃姜、許棗、許林趕、張和順、蔡鄧粉、吳陳金葉、施炯輝、黃秀英、湯周閱、詹張粉部分),如無植入物則空白(曾徐玉部分)。 ⑵至於前開手術室護理紀錄表之植入物欄位內,程萬泉部分雖併記載「聯合骨水泥×3組」、「DEPUY CMW×2組」(見原 審卷七第107頁),施炯輝部分雖併記載「DEPUY骨泥×一」 、「聯合骨水泥注射SET×一」(見原審卷七第135頁),黃 秀英部分雖併記載「DEPUY骨水泥×一」、「聯合AOM骨水泥 ×一」(見原審卷七第139頁),核對其骨材本結果(見原 審卷十第261頁),該記載應係指○○○○公司代理之骨水 泥注入器之意,而將此非植入物醫材贅載於植入物欄,而所謂「○○」乃指代理商○○○○公司,且即使贅載,亦無記載非植入物醫材之廠牌。 ⑶附表七病患之病歷上並無任何醫材記載,手術紀錄上「手術方式」記載「VERTEBROPLASTY」,手術護理紀錄表上並無非植入物欄位,僅有植入物名稱/廠牌/規格/數量/部位之欄位,如勾選「有」植入物,僅記載:DEPUY骨水泥,或其右側 併貼上「DEPUYCMW3 Bone Cement」的標籤(林徐玉嬌、黃 玉貞部分)、或「DEPUYCMW3 Bone Cement」、「KASLOS JECTOS」二張標籤(林許樹蘭部分)。 ⑷至於前開植入物欄位內,林許樹蘭部分雖併記載「聯合jectos×2組」,核對其骨材本結果,該記載應係對應KASIOS JE CTOS偽造標籤(見原審卷十第273頁),意即指○○○○公 司代理之骨水泥注入器之意。 ⑸綜上,非植入物應非必要記載事項,上開非植入物旁標示之「○○」,乃指代理商○○○○公司,且即使贅載骨水泥注入器之非植入物醫材,亦無併記載其廠牌甚明。 ⒊以○○○公司自98年2月後成為醫材供應商之時點區分: ⑴依○○醫院○○分院支付報表(見原審卷六第115至129頁)觀察: 附表一①被告侯君翰之八名病患(李劉金貴至蔡鄧粉)之手術,均係向○○○○公司採購脊椎骨水泥注入器,開立○○○○公司統一發票,附表一②③被告胡名孝、吳冠彣手術共五名病患及附表七被告胡名孝之三名病患,均係向○○○公司採購脊椎骨水泥注入器,開立○○○公司統一發票等情,有附表一、七相關證據欄第4點所列支出憑黏存單(含統一 發票)、請購單、估價單及○○醫院○○分院支付報表在卷可憑,參酌前揭認定之○○醫院○○分院關於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醫材供應商,97年間為○○○○公司,自98年2 月後則為○○○公司,與附表一開立○○○○公司統一發票之被告侯君翰之八名病患手術時間(自97年2月10日至97年4月18日),附表一其餘五名病患及附表七之三名病患手術時間(自98年2月17日至100年1月27日)相符。 ⑵依銷售補貨之流程觀察: 證人薛好娟於偵查中結證稱:「我們會與醫療院所簽訂銷售合約,再委託○○○公司去做送貨、交貨、結帳、跟刀、售後服務等」、「醫療院所在進行開刀手術前所需要的醫材,大部分是由○○○來向我們確認,所以我們實際上是出貨給○○○公司」、「經銷商回報什麼耗材我就會補充什麼耗材給經銷商…醫療院所會給我訂購單,我們根據訂購單開立發票,醫療院所再根據發票金額將款項匯入我們指定的帳戶」、「葉俊麟只要跟我回報一組CDO(即茵德博骨水泥注射系統),我就回補一組CDO給他,如果他跟我回報一組卡西歐注射型合成代用骨,我就補一組卡西歐注射型合成代用骨給他」等語(見偵2356號卷一第227至第230頁),葉俊麟於偵查中 結證稱:「因為○○○○既然有收到錢,就會補茵德博給我,我就不用拿國產的(骨水泥分配器)來用;否則一方面我會多一個茵德博,又收不到國產(骨水泥分配器)的錢,我何必這麼麻煩…」、「是○○○公司開的發票,才可能是假的」(見偵續13號卷第64、73頁),在在說明葉俊麟於擔任 ○○○○公司業務員期間,醫院撥付款項係匯至○○○○公司指定之帳戶而非葉俊麟個人,並無個人請購空間,葉俊麟當無另購寶億骨水泥注入器提供醫院使用,又贅留○○公司補充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此等不利於己之事,則證人葉俊麟於原審證稱:以從○○○公司開始經銷之98年2月為區 分時間點,之前係給醫院真的茵德博骨水泥注入器,之後實際交付的才是寶億骨水泥分配器(或兆鋒公司之骨水泥分配器,此部分另詳下述)等語(見原審卷十一第119頁反面、 120頁),即與前述證據資料相符,堪可採信。 ⑶被告胡名孝、吳冠彣於偵查中經提示證物編號4之寶億骨水 泥分配器與證物編號6茵德博(AOM)手術器材盒後,被告胡名孝供稱:未使用或看過茵德博骨水泥分配器,在○○醫院○○分院執業期間僅使用過寶億骨水泥分配器,當時不知該器材之名稱,伊是接受調查時才知道係寶億骨水泥分配器等語(見偵字第2356號卷二第78頁反面);被告吳冠彣供稱:對提示的寶億骨水泥分配器有印象,但不知道使用的器材是那一個廠牌,亦不知非使用茵德博骨水泥分配器,伊沒有看過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伊沒有用過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因只開刀二次,如果有的話,應該是使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因為伊看過寶億骨水泥分配器(見偵字第2356號卷二第88、92頁),與前述葉俊麟證述成立○○○公司後,自98年2月始提供寶億骨水泥分配器(或兆鋒公司之骨水泥分配 器)之區分點判斷結果尚屬相符。 ⑷被告侯君翰雖於100年6月2日偵查中曾供述:印象中在○○ 醫院○○分院施作椎體成形術時,曾使用過提示之寶億骨水泥分配器(見偵字第2356號卷二第150頁),然於原審審理 供稱:已案發四年以上,無法記得(見原審卷十一第176頁 ),徵諸證人葉俊麟在偵查中於他名證人丁祥裕接受訊問時,在未經公訴人提示或提問之情形下,主動稱:侯醫師用的都是藍色的,因他97年初以後就沒再用了,他跟伊說他覺得低溫骨水泥比較安全等語(見偵續13號卷第336、345頁),與其原審審理中結證稱:交付被告侯君翰的應該是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等語相符(見原審卷十一第119頁反面)。至 於證人葉俊麟偵查時雖曾供稱:有告知侯君翰以寶億骨水泥分配器取代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使用云云,此部分供述與其前開供述矛盾,且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係98年11月4日始經 核發許可證(見原審卷一第204頁)之證據資料不符,不足 採信。 ⑸茵德博骨水泥注入器(套筒及推進器)係藍色、寶億骨水泥分配器為紫色,有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內容物照片(見偵字第4413號卷二第284頁),及原審勘驗所攝照片可憑(見 原審卷一第178-1、178-10),手術時醫材由開刀房流動護 理師拆封,均經參與附表一、七之流動護理師沈姵怡、黃如芳、陳麗鳳、廖偲吟、陳珮穎、李怡瑩、李雅惠、劉品妏、何奉珍、張靜瑜、傅雅君於原審證述在卷。參與被告侯君翰附表一手術之護理師有沈姵怡(病患李劉金貴)、黃如芳(病患曾徐玉、許棗)、陳麗鳳(病患程萬泉)、廖偲吟(病患沈黃姜)、陳珮穎(病患許林趕)、李怡瑩(病患張和順、蔡鄧粉);參與被告胡名孝附表二、七手術之護理師有李雅惠(病患吳陳金葉、施炯輝)、劉品妏(病患黃秀英)、張靜瑜(病患林徐玉嬌)、傅雅君(病患林許樹蘭)、沈姵怡(病患黃玉貞);參與被告吳冠彣附表二手術之護理師有陳珮穎(病患湯周閱)、何奉珍(病患詹張粉)。關於附表一侯君翰施行手術所使用骨水泥分配器之顏色部分,證人陳麗鳳、廖偲吟、李怡瑩於原審分別稱:不記得顏色或沒有注意(見原審卷十第49頁反面、第55頁反面、第206頁),而 證人沈姵怡、黃如芳、陳珮穎於原審則分別稱:「印象中均係紫色」、「幾乎都是看到紫色」、「看到的注射器都是紫色」等語(見原審卷十第28頁、第17頁、第181頁反面), 然證人沈佩怡、黃如芳、陳珮穎參與被告侯君翰附表一手術各僅一台或二台,距其等證述時間已相隔逾四年,參照證人即○○醫院○○分院骨科主任林鎮江醫師於原審證稱:伊最初因使用藍色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因不順利而再拆另一組(紫色),故最初使用藍色、最後變成紫色,因而知道紫色較好用,最後變成全部都是紫色(見原審卷八第10頁),是以證人沈佩怡、黃如芳、陳珮穎所證稱「幾乎」看到都是紫色、自己跟刀都是紫色,一則不能確定時期,二則不能確定為何病患之手術,尤其在98年2月後○○醫院○○分院因 葉俊麟以寶億骨水泥分配器(或兆鋒公司之骨水泥分配器)冒充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故,而均使用紫色之骨水泥分配器,衡諸該二人所進行手術次數、所使用醫材種類繁多,其依逾四年前之印象所指證之憑信性,並非無可懷疑;三則證人陳珮穎於原審審理依其印象中所用骨水泥分配器,係指認與扣案證物編號4之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一模一樣的東西( 見原審卷十第188頁反面),然寶億骨水泥分配器(BAUI Cement Dispenser)之廠牌,係98年11月4日始經衛生署核 發醫療器材許可證,有許可證附卷可參(見偵字第4413號卷一第98頁),是於98年11月4日之前,應無使用寶億廠牌之 骨水泥分配器(注入器)之可能,且沈姵怡、陳珮穎嗣後仍有分別再參與附表七吳冠彣與附表一胡名孝施行之椎體成形術,而胡名孝、吳冠彣施行椎體成形術係使用紫色的寶億骨水泥分配器,業如前述,是其等非無可能因距作證日期較近之手術使用紫色寶億骨水泥分配器而生混淆。公訴人上訴理由雖引用葉俊麟於102年1月14日原審審理時陳述:伊曾向兆鋒公司購買不同顏色的骨水泥分配器,另在逛醫學會時亦曾買過一次非兆鋒公司的骨水泥分配器,買整盒的,伊比較有清楚的是紫色等語(見原審卷十一第98頁反面至99頁反面),與證人黃如芳、沈姵怡證述「紫色」若合符節,認為原審判決認定98年11月4日(寶億骨水泥分配器核發許可證日期 )之前,並無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乙節,尚嫌速斷云云。惟查,葉俊麟固於102年1月14日原審審理時陳述:之前有跟兆鋒公司買整盒的來用,拆開然後COMBINE(茵德博)下去用, 顏色有不一樣等語(見原審卷十一第97頁反面至98頁),對照兆鋒公司負責人董榮洲偵查中證述:兆鋒公司是97年6月 開始生產、銷售骨水泥分配器,○○○公司有跟○○公司進貨骨水泥分配器,時間在97年6月10日、98年1月20日及98年7月6日等語(見偵4413卷二第82頁),並提出發票3紙與匯 款紀錄以資佐證(見偵4413卷二第88、89頁),另○○公司負責人顏妙娟於偵查中證述:○○○公司向○○公司進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時間在99年4月19日及99年12月20日,並 提出寶億公司出貨明細、發票、送貨單及入帳證明附卷(見偵4413卷二第90至97頁),而被告侯君翰施行之附表一手術期間係自97年2月10日至同年4月18日,均在○○公司生產銷售骨水泥分配器之前,亦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核准許可證之前,自不可能使用兆鋒公司或寶億公司之骨水泥分配器,故證人陳珮穎、黃如芳、沈佩怡憑四年前印象及指證扣案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之陳述,顯與前揭證據資料不符,自無足採。又葉俊麟雖於同日審理時另證述:97年之前有去醫學會買整盒的,買過一次,伊比較有清楚的是紫色等語(見原審卷十一第98頁反面至99頁反面),惟並未具體說明購買的確切時間及數量,此部分亦乏補強證據足資佐證,況整組骨水泥分配器仍須搭配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鋼針(依葉俊麟陳述2支鋼針可消毒重覆使用),而骨水泥分配器屬耗材,無法 重覆使用,業據葉俊麟供述在卷(見偵2356卷一第4頁反面 ),既無證據佐證葉俊麟於醫學會購買之骨水泥分配器使用於附表一被告侯君翰之手術,自不足為不利被告侯君翰之證明。 ⑹○○○○公司雖於101年8月3日聯公北字第101089號函檢附 「○○醫院○○96年度銷售明細一紙、客戶銷貨單及發票影本」函覆原審法院稱:一、查本公司96年1月至100年1月27 日期間銷售○○醫院○○分院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射系統,其銷售數量及發票影本請參閱附件。惟97年迄100年1月27日間並無售予該醫院之紀錄,故無法提供。二、同一時期本公司並無銷售茵德博骨水泥注射系統與「○○○生技有限公司」之紀錄等語(見原審卷五第1至50頁),惟查:①附表一被 告侯君翰之八名病患(李劉金貴至蔡鄧粉),均係向○○○○公司採購骨水泥注入器,並開立○○○○公司統一發票,有附表一相關證據欄第4點所列支出憑黏存單(含統一發票 )、請購單及估價單及○○醫院○○分院支付報表在卷可憑,此與○○○○公司之函覆內容歧異。②原審依公訴人聲請,就含附表一被告侯君翰病患之許棗、張和順、許林趕等統一發票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函詢結果,經該局函覆該統一發票係由○○○○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所購買申報,有該局101年10月30日北區國稅竹市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可憑(見原審卷九第82頁),該回函與○○○○公 司前揭函覆內容明顯扞格不符,③原審再度函詢○○○○公司,經該公司函覆稱:本公司97年迄100年1月2日間並無茵 德博骨水泥注射系統售予該醫院之紀錄。新竹國稅局所提供之銷售紀錄乃廠牌:KASIOS規格5c.c.之注射式骨水泥系統 ,即發票上所載之「脊椎骨水泥注入器」,與廠牌:INTERPORE(茵德博)CDO骨水泥注射系統不同云云(見原審卷十第235頁),然該函附件中商品型錄所標示之「kasiosJECTOS Injectable Synthetic BoneSubstitute」,業經證人薛好 娟於警詢陳述係指「卡西歐人工合成代用骨」,並稱: JECTOS 5CC之客戶銷貨單,相對應統一發票所載之品名計有「卡西歐捷特注射式合成代用骨」、「THE CDOSYSTEM骨水 泥注入系統」、「骨水泥注入系統」、「脊椎骨水泥注入系統」、「脊椎骨水泥注入器」,除「卡西歐合成代用骨」代表卡西歐注射型合成代用骨「kasios JECTOS Injectable Synthetic Bone Substitute」外,其餘「THE CDO SYSTEM 骨水泥注入系統」、「骨水泥注入系統」、「脊椎骨水泥注入系統」、「脊椎骨水泥注入器」等,是指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Interpor The CDO System)…經銷商於手術完畢 後會以電話回報手術已使用的骨材,並請本公司寄送銷貨單及相對應的貨品補貨,同時醫院採購單位會傳送訂貨單至聯合公司,聯合公司再依訂貨單開立發票,銷貨單及統一發票所載之品項不同,有時是醫院為了作帳方便,或是人員疏失造成(見偵2356卷一第198頁反面、第199頁),其於原審審理時,經提示聯合公司自97年2月21日至同年7月8日開立記 載「脊椎骨水泥注入器」之發票時(原審卷六第8、9、10、11、19、20、235頁)時,證稱:上開發票均是○○公司賣 給○○醫院○○分院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公司是以出貨單為主,出貨單上面有時候是寫卡西歐,有時候是寫 CDO,應該是講脊椎骨水泥注入器它會是CDO,也可能會是卡西歐…我們有提供過發票是卡西歐,貨單也是卡西歐的,也有發票是骨水泥注入器,然後貨單是卡西歐,也有發票是骨水泥注入器,貨單是CDO的等語(見原審卷八第27至28頁反 面),對照上開○○公司101年4月11日函所附○○醫院○○分院支付報表記載之貨品名稱均為「脊椎骨水泥注入器」,○○○○公司開立之發票亦均為「脊椎骨水泥注入器」,然對應各該發票之客戶銷貨單,在96年以前的銷貨單記載「 CDO」,97年以後則記載「JECTOS 5CC」(見原審卷六第115至258頁),與薛好娟前開證言相符,又○○○○公司雖嗣 後未繼續代理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但仍有銷售庫存品,亦據證人薛好娟證述在卷(見原審卷八第29頁反面),並依前引支付報表所載,○○○○公司出售○○醫院○○分院「脊椎骨水泥注入器」所開立之最後一張發票日期為98年2月 24日,自98年2月27日以後即改由○○○公司發立發票(見 原審卷六第115、118),此與前揭認定○○○公司自98年2 月後成為○○醫院○○分院醫材供應商乙節,亦無不合,準此,聯合公司上函所稱97年至100年1月27日並未出售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予○○醫院○○分院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不能執以認定附表一被告侯君翰之八名病患均非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準此,公訴人上訴理由爰引該函認為被告侯君翰附表一椎體成形術不可能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而係使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云云,尚無足採。 ⒋綜上,堪認附表一被告侯君翰施行椎體成形術之八名病患,應係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而非國產○○公司或○○公司骨水泥分配器,至附表一被告胡名孝、被告吳冠彣之五名病患及附表七被告胡名孝之三名病患所使用之骨水泥分配器始有可能非茵德博骨水泥注入器(可能使用○○○公司分別向○○公司及○○公司進貨之骨水泥分配器),此部分既經葉俊麟證述如前,堪予認定。 (六)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並未自附表一、七病患取得財物: ⒈關於附表一、七手術,葉俊麟固於偵查中證稱各給付醫師 15000元,惟依葉俊麟於原審證述:伊交付予被告侯君翰、 胡名孝、吳冠彣之金錢,並非取自使用附表一、七醫材病患之支付價,不論實際上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或寶億骨水泥分配器,均是給相同的錢,後來伊去查,都給一萬元(見原審卷十一第118頁反面、112頁末一行、反面、卷七第32頁),但參諸葉俊麟自陳擔任業務員薪資收入每月約三萬餘元,應無可能逐筆支付如此龐大金額。 ⒉葉俊麟就附表一、七手術支付被告三人之金額,於偵查中證述每件15000元,於原審改稱不論是使用茵德博或寶億,均 給1萬元(見原審卷七第32頁、第58頁正反面,原審卷十一 第88頁),前後不一,參照葉俊麟於偵查中陳述:伊購買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每組1萬元,賣給○○醫院○○分院 28000元(依附表一①相關證據欄所載實係每組27500元),卡西歐注射型合成代用骨每組1萬元,賣給○○醫院○○分 院21000元(依附表七證據資料欄實係每組21760元)(見偵2356卷一第9頁),並稱:○○○○公司收到醫院價金,成 本扣掉之後剩下的錢就是伊的佣金,佣金就是伊的服務費,聯合公司會匯到伊的帳戶(見原審卷十一第89頁),準此,附表七所示卡西歐注射型合成代用骨之核銷價以每組21760 元計算,扣除購買成本1萬元,尚需支付其他管銷、營業稅 等成本,利潤顯不足15000元,葉俊麟應無可能每台刀仍支 付15000元給被告胡名孝,況參證人林鎮江固坦承其施行椎 體成形術有自葉俊麟取得金錢,但否認收取15000元(見偵 2356卷一第255頁),則葉俊麟偵查中所述附表一、七每台 刀均交付醫師15000元云云,即難認為真實可採。 ⒊按詐欺取財罪,係侵害財產權之犯罪,以施用詐術之一方取得財物,致被詐欺之一方因而生財產上之損害為必要,若無所損害,行為人除按其情形或應成立其他罪名外,並無論以詐欺取財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286號判決參照)。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雖均自白於附表一、七手術後一段時間,有自證人葉俊麟處收受一定金額之金錢,惟證人葉俊麟不論在98年2月前、後,各以受○○○○公司 委任及經銷關係供應○○醫院○○分院醫材,病患支付予醫院之自付價、醫院支付予醫材供應商之核銷價、葉俊麟交付金錢予被告三人之流程係不同階段,醫院支付醫材供應商之金錢均經其請購程序實質審查,葉俊麟縱以寶億骨水泥分配器冒充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提供醫院,以被冒充醫材之請購價格向○○醫院○○分院詐得財物,然尚難謂被告三人取自葉俊麟之金錢,即係附表一、七所示病患受騙所支付。公訴人上訴理由以葉俊麟自附表一、七醫院核銷價中各抽取 15000元交付被告三人,遽認即係各該病患受騙所支付之對 價云云,應無足採。況關於附表一、七以外之手術(即附表二至五部分),並無涉及以低價貨品冒充高價貨品之詐欺情事,葉俊麟每件仍給付金錢給手術醫師,自難僅以被告三人自葉俊麟收取金錢之事實即謂與病患自付手術費用間有詐欺之因果關聯。 (七)被告三人與病患並未約定骨水泥注入器廠牌,難認實施詐術: ⒈以醫師法定告知義務說明 按「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療法第81條、醫師法第12條之1各 定有明文。至於自費醫材之使用,具不屬之。公訴人認被告三人對病患施以詐術之前提,進行椎體成形術過程有約定使用骨水泥注入器之「廠牌」為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云云,惟查椎體成形術手術(VERTEBROPLASTY),係以一穿刺針定位,再以套筒、推進器等將液態骨水泥注入塌陷的椎體,業如前述,則手術目的在使骨水泥之注入椎體,該骨水泥注入系統並非植入物,所使用之醫材廠牌非屬醫師告知義務範圍。 ⒉以手術書面或口頭約定說明 依○○醫院○○分院檢送101年6月21日○○○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許林趕、張和順、蔡鄧粉關於椎體成形術之手術同意書格式及內容觀之(見原審卷二第228、234、239頁),其上對於擬實施之手術、醫師之聲明、病人之聲明 、附註等均無任何關於自費醫材廠牌之欄位及紀錄;另自卷附之○○醫院○○分院全民健康保險病患自願付費同意書(見原審卷一第252頁,偵字第2356號卷一第120、121、123至125頁、127頁)觀察,於項目名稱欄僅記載骨水泥注射器或脊椎灌注針等,並無任何廠牌之記載,另證人即附表七病患黃秀英之女劉瓊媛於偵查中結證稱:「(問:手術前醫生有無告知該手術是使用外國或台灣的醫材?)我媽媽因為跌倒,脊椎受傷,胡名孝醫生跟我們說治療方式有二種,一種是開刀,一種是注骨水泥,後來我們選擇注射骨水泥,胡名孝醫生有跟我們說要自費3萬元,就這樣子而已,其他的都沒 有說。」、「(問:手術費用是多少?)3萬多元。」(見 偵字第2356卷三第78頁),與前揭書面相符,而無任何與病患、家屬以書面或口頭約定骨水泥注入器廠牌之證據。公訴人上訴以病患支付醫材價格,即期待獲得至少廠牌、品質相當之醫材云云,惟醫師係告知開刀或注入骨水泥之治療方式,由病患選擇,病患選擇注入骨水泥即應支付○○醫院○○分院所核定之31000元自付額,醫院既無因使用廠牌不同而 有不同自付額,醫師自無告知醫材廠牌之義務。 ⒊以非植入醫材之醫療紀錄實務說明 骨水泥注入器僅屬非植入人體醫材,業如前述,依楊榮森、侯勝茂醫師合著「實用骨科學-骨科部住院醫師、實習醫師 訓練手冊第88-89頁」記載:「丙、精要的手術紀錄:隨者 現代科技的精進,骨科手術的數目與日俱增,在骨科治療領域占相當重要的地位,精要的手術記錄可提供日後學術統計和病案的追蹤治療。要點包括以下所列項目:…(14)植入物的名稱、廠牌、型式、尺碼。…」(見原審卷四第80頁),準此,骨科手術以記載「植入物」名稱、廠牌、型式、尺碼等,以作為日後病患追蹤治療後續處理(例如拔除鋼釘等)瞭解病患體內的醫材內容為何,至於手術過程中所使用之「非植入醫材」,因無須後續處理而無記錄必要,此觀諸材料單(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上所列之品項尚有塑膠空針、廢液收集器等項目材料,其使用材料品項繁多,衡諸經驗法則,本無一一記載其非植入物醫材「廠牌」之必要;且查附表一、七手術病歷、手術紀錄及手術護理紀錄表上亦無記載使用非植入物醫材之欄位、廠牌等情,有○○醫院○○分院101年9月10日○○○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病患手術室護理記錄表可憑(見原審卷七第96至159頁),至於 附表一病患之手術室護理紀錄表之植入物欄位內,程萬泉部分併記載「聯合骨水泥×3組」、「DEPUY CMW×2組」(見 原審卷七第107頁),施炯輝部分併記載「DEPUY骨泥×一」 、「聯合骨水泥注射SET×一」(見原審卷七第135頁),黃 秀英部分併記載「DEPUY骨水泥×一」、「聯合AOM骨水泥× 一」(見原審卷七第139頁),核對各該骨材本結果,程萬 泉部分係對應「聯合S?骨泥×3」(所載除S外,其餘字母不 明,見原審卷十第261頁),附表七病患之植入物欄位內, 林許樹蘭部分併記載「聯合jectos×2組」,核對其骨材本 結果,係對應KASLOSJECTOS偽造標籤(見原審卷十第273頁 ),均係將非植入物醫材贅載於植入物欄,而所謂「聯合」乃指代理商○○○○公司,而縱使贅載亦均無記載非植入物醫材之廠牌,則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實無從自所使用之器材及上開手術室護理紀錄知悉所使用之非植入物醫材(即注入器)廠牌為寶億(或兆鋒)。 ⒋由醫材與器械外觀說明 ⑴扣案「AOM手術器材盒」(扣案證物編號6)之勘驗筆錄編號18照片(見原審卷一第178-9頁)及卷附茵德博骨水泥注入 系統照片(見偵字第4413號卷二第282頁)比較觀察,器材 盒及注入系統外包裝上,均有「AOM」「American Osteo Medix An Interpore Company」「Controlled Delivery forOsteoplasty System」字樣,二者各為椎體成形術使用 之器械、醫材,然扣案證物編號6之「AOM手術器材盒」勘驗照片(見原審卷一第178-10頁),其內混有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藍色)、寶億骨水泥分配器(紫色)之部分醫材,將二種醫材併列拍照觀之(見原審卷一第178-10頁),藍色骨水泥分配器上雖有AOM字樣,然紫色之骨水泥分配器上並 無寶億字樣,此有原審勘驗筆錄可憑(見原審卷一第173頁 ),自難以由紫色之骨水泥分配器判斷其廠牌為寶億。 ⑵公訴人上訴雖引用證人林鎮江於偵審證稱:藍色骨水泥分配器與紫色骨水泥分配器確係明顯不同等語,認為由醫材與器械外觀,即可判別是否為茵德博骨水注射系統,惟查,前揭附表一、七病患之手術室護理紀錄表之植入物欄位內,雖有贅載骨水泥分配器情形,然一律載為「聯合AOM骨水泥」或 「聯合jectos」,可見即使負責拆醫材包裝之流動護理師(負責記載手術護理紀錄),亦僅知所使用之骨水泥分配器為○○○○公司所代理,而不知其品牌甚明。其次,參照林鎮江於係原審證述:藍色的也有回扣…,一開始是藍色的,後來紫色的,紫色的我們發現比藍色更好用,到後期全部都是紫色的…很明顯是不一樣的東西,這個我們確定我們是知道,因為我連名稱都不知道,我們都是針對單一廠商,就是針對葉俊麟(見原審卷八第4頁正反面、第5頁),顯然其所稱二者不同僅是從顏色上來辨識,且不論使用藍色或紫色的分配器,葉俊麟均有給付醫師金錢。另觀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內容物照片,亦有藍色以外顏色之醫材(見偵2356卷二第284頁),自無從因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寶億骨水泥分 配器有藍、紫色之別,而逕推論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必然知悉廠牌不同。 ⒌證人葉俊麟之證言 證人葉俊麟雖於偵查中證稱:伊自設立○○○公司後,即與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在內之醫師合作,提供其他品牌之注入系統,卻向病患收取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費用,從中賺取差價,再和醫師分享利潤(見偵字2356號卷一第184頁);伊有同時拿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及寶億骨水泥 分配器的實物,告知醫師說會提供寶億骨水泥分配器讓彼等進行椎體成形術(見偵字第2356號卷二第279頁)云云;然 於原審審理中改稱:並未詳細對三名被告告知係用寶億的骨水泥系統來替代茵德博的骨水泥系統(見原審卷七第30頁反面),因偵查中頭腦混亂,手上並無資料可看,為圖交保而證述,係屬推測之詞等語(見原審卷七第31、32頁),其對有無帶醫材向被告三人介紹乙節,前後證述不一,觀其歷次偵查證述之重點有二,一為被告三人知悉以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代替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一為被告三人每台刀有收取15000元,自有細究其調查、偵查中指證憑信性之必要。 ⑴葉俊麟於100年3月24日案發當日調查時固指證林鎮江、胡名孝有配合其使用偽造JECTOS標籤(即卡西歐合成代用骨)詐欺云云(見偵字第2356號卷一第5頁反面)。查○○醫院○ ○分院於99年10月5日決議不再使用原茵德博骨水泥注入器 醫材碼後,即改使用「卡西歐合成代用骨5CC」之醫材碼請 購,葉俊麟因而偽造卡西歐合成代用骨標籤,以配合○○醫院○○分院改以「卡西歐合成代用骨5CC」之醫材碼請購, 被告胡名孝對葉俊麟偽造JECTOS標籤乙情,並不知情(詳後述四部分)。參照葉俊麟於案發當日(24日)公訴人偵訊時即稱:「(你要印卡西歐注射型合成代用骨的標籤,有經過○○○○公司或是卡西歐注射型合成代用骨公司的授權?)沒有」、「(這樣子的行為即構成偽造文書及違反商標法,你是否認罪?)我認罪」、「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每組1 萬元,這是我的成本,我賣給○○醫院○○分院28000元」 、「卡西歐注射型合成代用骨每一組成本也是1萬元,但我 賣給○○醫院○○分院是21000元」、「(你如何從中獲利 ?)這樣做我還是有賺錢,只是賺的比較少」、「(這樣子你就有跟○○醫院○○分院詐欺?)是」、「(林鎮江知情嗎?)不知情」、「(林鎮江有無從中獲得好處?)沒有」、「(胡名孝是否知情?)不知情」、「(胡名孝是否從中獲得好處?)沒有」、「(○○醫院○○分院何時開始沒有向你進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的產品?)99年,但詳細日期我不記得」、「(為什麼今天調查局到○○醫院○○分院開刀房搜索時,發現醫生還在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的器材?)他們都不知情這不可以用」(見偵2356卷一第9至10 頁),顯已更正其當日調查站之供述,與其嗣後於原審審理之證述無違,堪認其於原審審理之陳述,並非迴護,是其於調查站指證被告胡名孝共同詐欺云云,尚無可採。 ⑵證人葉俊麟100年3月29日調查筆錄及偵查中均供稱:林鎮江向伊提議以卡西歐注射型合成代用骨的院內碼向○○醫院報銷,然實際上是使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林鎮江並建議伊自行列印貼紙,以供報銷...○○醫院○○分院沒有其他醫師 使用偽造標籤從事不法行為(見偵字第2356號卷一第92、93頁正面、95頁反面、99至112頁),均未指證被告三人有何 詐欺犯行。 ⑶證人葉俊麟100年3月30日調查詢問時經提示扣案骨材登記本(又稱骨材本)後,再改稱:伊在提示之骨材本上看到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偽造標籤之醫師有林鎮江、侯君翰、鄭浩任、林晉慶、吳冠彣、胡名孝、陳元森醫師,伊於96年間先與林鎮江醫師以前述手法配合,向○○醫院○○分院不實申報,後來其他醫師反應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價格過高,我才向他們解釋並表示可以利用偽造標籤從中獲利,經過渠等同意後,我們以前述手法互相配合,每次使用後醫師獲利15000元(見偵字第2356號卷一第129頁),惟於當日(30日)偵查中以被告身分及100年4月1日(筆錄日期誤載為100年3月30日)結證稱:因為時間久遠我不記得為何要去印製 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標籤,我不知道是醫生說沒有貼紙,還是護理師小姐要求要有貼紙,所以我於96年間就委託三豐印刷社印製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標籤...侯君翰、吳 冠彣、胡名孝「應該知道」實際是使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進行椎體成形術,卻黏貼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偽造標籤,並且以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的價格向病人收取費用,否則他不可能每一件收我15000元(見偵字第2356號卷一第137至 140頁、153至154、157至160頁),其上開調查站所述骨材 本上有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偽造標籤之醫師,均有配合詐欺獲利云云,顯與其先前陳述係因原廠未附標籤,為報帳便利始偽造原廠標籤而非出於詐欺目的之事實(見偵2356卷一第3頁反面)不符,且觀扣案骨材登記本,手術醫師姓 名與病患姓名年籍係印在貼紙上,所使用之骨材名稱數量,有使用標籤,亦有以手書寫,僅由紀錄之護理師簽名或蓋章,並無醫師簽名或蓋章,亦無醫師簽章欄位,難認醫師有經手骨材登記事項,則僅以手術骨材登記本貼有偽造之原廠標籤,不足以認定該次手術醫師即有詐欺犯行。又葉俊麟初次明確指證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是否知悉以假充真及偽造標籤一情,係以該三人有收取每件15000元而推測「應 該知道」,就告知之時、地及如何告知等具體情節,均未明確指明,其以被告三人有收取金錢,即謂有此以假充真之詐欺事實,但附表二至五之手術均交付真正醫材,仍按件給付醫師金錢?顯不足僅憑收取金錢即為詐欺之論斷,故葉俊麟於調查、偵查中所為前述不利被告三人之指證,非無瑕疵,其憑信性存有疑義。 ⑷證人葉俊麟於100年3月30日、100年4月1日(筆錄日期誤載 為100年3月30日)偵查中結證關於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是否知悉不實事項之筆錄內容完全相同,原審於101年 11月6日勘驗上開錄音光碟,對照偵查筆錄(見偵2356卷一 第137至140頁、第157至160頁)與勘驗譯文(見原審卷九第91頁反面至93頁反面、第96至97頁),偵查中筆錄中關於葉俊麟結證稱:97年間被告侯君翰、吳冠彣、胡名孝應該知道實際是使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進行椎體成形術,卻黏貼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偽造標籤,並以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的價格向病人收取費用,否則不可能每一件收15000元等語, 均非葉俊麟之供述,而係葉俊麟就檢察官之訊問內容,簡略回答「是」、「應該知道」、「知道」等語。其中關於被告侯君翰部分,葉俊麟雖證述使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以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申報收費之期間在97年間,符合附表一侯君翰施行八次手術時間,然葉俊麟是成立○○○公司後,自98年2月始使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並據葉俊麟於原審審理 時證述在此之前係給醫院真正的茵德博骨水泥注入器等情,業如前述,是葉俊麟偵查中上開關於侯君翰之證言,即非無瑕疵。關於被告吳冠彣與胡名孝部分,檢察官訊問均係針對97年間,惟被告吳冠彣施行附表一③及胡名孝施行附表一②、附表七手術時間係自98年2月17日起至100年1月27日,葉 俊麟應無提前一年告知之理。 ⑸葉俊麟於100年6月2日偵查中證稱:胡名孝知道我是提供寶 億骨水泥分配器讓他進行椎體成形術,且他知道向病患收的是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的費用,而明知是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來進行椎體成形術,我是97年在醫院跟他講的,從97年開始,每一件我都拿15000元給胡名孝..要證明胡名孝醫師 知情,看寶億骨水泥分配器的單價即可知道,因為寶億骨水泥就只有一支注射器,收費不可能是31000元,而且還有佣 金(見偵字第2356號卷二第83頁),惟胡名孝在97年間並未施行椎體成形術,業如前述。且病患關於自費使用骨水泥注入系統,係支付予醫院,而非葉俊麟,縱使單價過高,亦係醫院與醫材供應商議價之問題,而醫材供應商之利潤與手術使用之醫材件數成正比,醫材供應商為提高醫師使用數量而為金錢餽贈,尚不能逕予推斷手術醫師必有以假充真之詐欺情事。 ⑹葉俊麟於100年6月2日偵查中另證稱:吳冠彣知道其向伊收 取之金錢係使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代替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進行手術應分利潤,否則他就不會拿我的錢...伊係在醫 院裡面跟他說的,是97年間的事..有說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的標籤來收費報帳,但是我會提供另一套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來給他使用(見偵字第2356號卷二第93、94頁),惟又證稱:被告吳冠彣應該不知道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的標籤是偽造的(見偵字第2356號卷二第93頁),就被告吳冠彣有無獲告知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標籤係偽造一節,前後矛盾,況被告吳冠彣附表一進行二件椎體成形術之日期為98年2月17日、99年3月11日,葉俊麟係成立○○○公司後98年2 月始成為○○醫院○○分院醫材供應商而有以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代替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事,其於97年間即告知此事,殊與經驗法則相違,無足採信。 ⑺證人葉俊麟於100年6月7日偵查中證稱:伊有親口跟侯君翰 醫師講過,在和他接洽時就有講,他做每一台椎體成形術的刀,可以分得15000元的回扣..我們一開始就要講好,所以 我「應該有」跟侯君翰說開刀時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但是收取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的費用...侯君翰到○○醫院○ ○分院服務時,我有「親口」跟他說我會提供寶億骨水泥分配器這樣的產品(見偵字第2356號卷二第161、162、165頁 ),惟葉俊麟在98年2月以前,並未提供被告侯君翰以寶億 骨水泥分配器冒充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進行手術,業經說明如前,況葉俊麟前揭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亦係以「知道」、「有」、「應該是有」等語而為推測(見原審卷九第137 頁反面勘驗譯文)。 ⑻證人葉俊麟於100年6月27日偵查中證稱:伊於97年成立○○○公司後,我有向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說明以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來替代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見偵字第2356號卷二第275頁),於100年9月5日偵查中證稱:伊有跟吳冠彣說過茵德博骨水泥注射系統與寶億骨水泥分配器兩者的不同及手術後回扣後的情形,不管是使用在前或在後,我都有跟吳冠彣說明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及寶億骨水泥分配器,因為這兩種醫材的體積比較小,所以我是親自攜帶實際的醫材向他說明,我向他說明的地點可能是在開刀房或門診(偵字第4413號卷二第147頁),惟被告侯君翰附表一手術在98年2月前,並無以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代替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情事,且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係98年11月4日始經衛生署核發醫 療器材許可證,而被告吳冠彣、胡名孝施行椎體成形術之時間係自98年2月17日至100年1月27日,葉俊麟應無可能提前 至97年間拿寶億骨水泥分配器向被告吳冠彣、胡名孝介紹之理,此部分已據其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見原審卷十一第102頁)。 ⑼葉俊麟於原審101年9月5日審理時證稱:沒有詳細跟三位被 告講解這一套是怎麼弄的,沒有詳細告知這一個用寶億的骨水泥來替代替茵德博的骨水泥系統,伊跟他們告知是說寶億那一套也是茵德博系統等語,與其前述偵查中所述不同,在原審法院訊問何以與偵查證述不同時,其陳述:「因為我那時候在羈押,其實頭腦真的很混淆...也想要趕快交保」、「其實在羈押期間真的是很混亂,我也希望趕快交保,所以很多事情其實是渾渾噩噩,不知道說到底是真的、假的,我真的只希望趕快交保,實際上知不知道不是那麼清楚」,並稱其偵查中講到「應該知道,否則他不可能每一件收我1 萬5千元」,是伊推測(見原審卷七第31頁正反面),復稱 :「我希望就是說都講有,然後我趕快交保,趕快離開這個地方就好」(見原審卷七第51頁),復參照原審102年1月14日審理筆錄記載「(從偵查畫面上來看,書記官並沒有在打筆錄,你的筆錄是不是有一些是檢察官就已經打好,你來,檢察官照問,你照唸,有沒有這情況?)有些有」(見原審卷十一第102頁反面),而葉俊麟確自100年3月24日經檢察 官聲請原審法院裁定羈押至同年7月19日檢察官聲請撤銷而 釋放(見原審100年度聲羈字第44號、100年度偵聲字第84號案卷),於羈押期間認罪坦承犯行,檢察官嗣於100年11月 25日為緩起訴處分,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偵字第 2356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則葉俊麟於偵查中之陳述,既有前後不一之情形,且與其原審審理之證述迥異,是否確屬真實,即非無疑。 ⑽綜上,證人葉俊麟前揭調查或偵查中所為不利被告三人之證言,或前後供述不符,或屬推測之詞,或違反經驗法則,或與證據資料有違,難謂無重大瑕疵,其憑信性既有疑義,自不足為不利被告三人之證明。 ⒍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對於標籤係偽造不知情 ⑴關於偽造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部分 查證人即○○○○公司副總經理薛好娟於偵查中已證述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原廠產品並無附標籤等情(見偵字第2356號卷一第230頁),證人葉俊麟偵查中證述:茵德博骨水泥 注入系統原產品沒有附標籤供黏貼相關單據報銷之用,要由開刀房護理師用手寫,伊於96年間至少在96年7月28日就委 託三豐印刷社印製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前後印了二批數量約400張作報銷之用,目的只是好報帳,即使是使用 真的茵德博的分配器,所貼的標籤都是偽造的(見偵2356卷一第134、162頁、卷二第267頁,原審卷十一第118頁反面),且明確證稱:林鎮江、林晉慶醫生應該知道伊提供偽造的茵德博骨水泥系統標籤,其他醫師應該不知道,被告胡名孝、吳冠彣應該不知道標籤係偽造等語(見偵字第2356號卷二第83、94、223、267頁),衡諸被告侯君翰在附表一第一筆手術時間為97年2月10日,被告胡名孝、吳冠彣更遲至97年7月1日始到職,渠二人分別自98年9月23日及98年2月17日始 施行椎體成形術,則葉俊麟偽造標籤之初,顯無可能告知被告三人,則葉俊麟前開證述偽造標籤係長期沿用,被告三人嗣後調至○○醫院○○分院應無從獲告知而知悉所貼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係偽造等情,與經驗法則相符,公訴人謂被告三人知悉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係偽造云云,尚屬無從證明。 ⑵關於偽造卡西歐合成代用骨標籤部分 ○○醫院○○分院為與○○醫院(下稱總院)之採購系統整合,於99年10月5日在急診大樓五樓會議室開會決議,該日 討論如會議紀錄附件所示○○分院的五個品項(其中第二項為「脊椎骨水泥注入器Interpore」),經確認總院有醫材 碼,日後使用總院醫材碼品項,林鎮江醫師有參與該次會議,有○○醫院○○分院99年度財物及勞務採購委員會臨時會議紀錄暨附件分院品名廠牌可參(見偵4413卷第)。依上開決議,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原使用之分院醫材碼180621因而停用,葉俊麟經由林鎮江告知上情後,遂改以卡西歐合成代用骨之醫材碼向○○醫院○○分院報帳,但實際仍使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來施作,葉俊麟並於99年10月間委託不知情之三豐印刷廠印製卡西歐合成代用骨標籤(英文誤載為 Kaslos Jectos)供報帳之用等情,已據證人葉俊麟於偵查 中證述在卷(見偵2356卷一第5頁、卷二第279頁),核與證人即三豐印刷社負責人陳源祺、職員馬俞菱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字第2356號卷一第28至29頁、第32至33頁、第35至37頁、第38至39頁),並有葉俊麟與馬俞菱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偽造之卡西歐標籤可憑(見偵2356卷一第30、31頁)。○○醫院○○分院骨科醫師自99年10月5日後 所使用之骨水泥注入器,依上開決議始改以「卡西歐合成代用骨5CC」之醫材碼請購,則在材料簽收單上貼上偽造之 KASIO JECTOS標籤、或以「卡西歐合成代用骨5CC」之品項 名稱請購,乃依照前開院內決議之結果而為,則縱使使用真正的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亦係使用卡西歐合成代用骨標籤黏貼於骨材本或材料單,而被告胡名孝對於使用偽造之卡西歐合成代用骨標籤報帳乙事,並未據葉俊麟告知,亦經證人葉俊麟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卷第35頁反面),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對此部分訊問時亦稱:胡名孝不知情(見偵2356卷一第9至10頁),公訴人謂被告胡名孝知悉標籤係偽造 云云,尚屬無從證明。 ⒎被告胡名孝、吳冠彣對於葉俊麟使用寶億(或兆鋒)骨水泥分配器代替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不知情 被告胡名孝、吳冠彣於偵查中經提示證物編號四「寶億骨水泥分配器」時,固供述渠等進行椎體成形術所使用之器材係紫色的寶億骨水泥分配器,惟均辯稱不知所使用器材之廠牌,亦不知葉俊麟提供非醫院核銷之器材供其等使用而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故意。經查,證人葉俊麟關於被告胡名孝、吳冠彣是否知悉其以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代替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乙節,前後供述矛盾,其偵查中此部分陳述之憑信性有疑,業如前述。而被告胡名孝、吳冠彣施行手術之手術室護理紀錄、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骨材本上縱有贅載此類非植入物醫材,亦均無廠牌,被告胡名孝、吳冠彣亦均不知所黏貼之標籤係偽造,且手術所使用之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之紫色器械上紫色器械均無標示「寶億」字樣,亦均如前述,即無證據足資認定被告胡名孝、吳冠彣對於葉俊麟使用非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醫材,卻以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報帳核銷,自無從遽認其二人有何詐欺之主觀犯意。 (八)綜上,○○醫院○○分院以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向附表一、七病患收取價金,然病患所支付之價金係由醫院收取,被告三人均未參與醫院與醫材供應商(即○○○○公司、○○○公司)之議價或合約訂定,施作手術之醫師及護理師均僅知悉醫材由○○○○公司代理提供,無從知悉所使用之骨水泥注入系統為何廠牌,被告三人對病患亦無告知非植入物醫材廠牌之法定義務,亦無告知病患醫材廠牌之事實,自難認被告三人有何對病患施用詐術,致病患陷於錯誤而交付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自付價情事,從而公訴人認被告三人詐欺取財部分,即屬不能證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三人確有公訴人所指詐欺取財情事。 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 被告三人均堅詞否認有何前揭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均辯稱:不知所使用之標籤係偽造,且材料單、骨材本、批價單等均係護理員所制作,渠等均未在其上簽名或蓋章等語。經查: (一)材料簽收單即「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又稱計價單,下稱材料單),業經證人即○○醫院○○分院總務室職員劉芳歧、護理長陳鴻珠於原審101年9月13日至○○醫院○○分院現場勘驗時證述在卷(見原審卷八第94至96頁),與證人即該院護理師廖麗霞偵查中結證稱:非植入醫材要在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及白單上各黏貼一張標籤供書記計價之用等語相符(見偵字第2356號卷一第86頁),並有原審勘驗時證人陳鴻珠當場提出之空白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一份在卷可憑(見原審卷八第177、178頁),核與○○醫院○○分院101年4月24日○○○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空白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相符(見原審卷二第159、164頁)。 (二)材料簽收單(又稱材料單、計價單)與銷貨憑單不同: 證人即○○醫院○○分院採購人員黃迦鎂偵查中證稱:醫生開完刀,開刀房的小姐會key請購單,主管核完章後送到總 務室,如果有合約價,我就按照合約把該採購單傳真給合約廠商,請他們開立發票過來,廠商必需附一張醫師的簽收單,我收到發票及簽收單後,我就貼支出憑證送會計室,就進行後續的付款動作(見偵字第2356號卷二第329至330頁),並於101年9月5日原審審理再結證稱:簽收單並非請購單, 其格式有品名、價格、病人姓名、醫師簽收欄位,簽收單幾乎是蓋章,簽收單是廠商○○○○公司提供,一般會附在會計憑證後面,每一份都要有,它的名稱有時候會是銷貨憑單等語(見原審卷七第62頁反面、第63頁、第64頁正反面),所指之簽收單乃由廠商提供之類似銷貨憑單性質,與公訴人所指之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即前述之材料單,由醫院提供)並非相同,應予區別。 (三)上訴意旨將醫療行為結束後之流程區分為「物流」、「金流」,前者針對醫材的補貨程序,其憑據為流動護理師記錄之「材料單」(即「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後者則指醫材供應商就所使用之醫材向醫院請領款項,其憑據為流動護理師在「白單」上之紀錄(包括黏貼標籤或書寫方式),再由開刀房書記據此白單製作「計價單」(或謂「批價單」),供醫院財務單位付款,至「手術及護理紀錄」則係脫離物流及金流,而依附於病患本身之屬人性紀錄,因認原審判決認定「計價單」與「材料單」為相同概念,有混淆前開金流與物流不同程序之違誤,並謂起訴意旨所訴追者,除影響醫材採購等物流體系之「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即材料單)外,尚包括涉及醫材供應商請領款項等金流體系之「計價單」云云。經查,手術後關於醫材之流程,護理師除記載手術護理紀錄外,就手術所使用之醫材需另記載「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即材料單)、白單(以A4的白紙記載醫材)交付開刀房書記,書記依材料單繕打「請購單」,將請購單送至採購單位,醫材供應商依採購單位通知開立發票連同銷貨憑單(證人黃迦鎂前稱簽收單應有誤)請款,採購單位核對請購單無誤即製作支付憑證付款,上開流動護理師紀錄之「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即是計價單,開刀房書記所記錄者為「請購單」,採購單位憑以付款之依據為請購單與廠商交付之發票、銷貨憑證,以上除經證人即流動護理師黃如芳、李雅惠、開刀房書記劉珠鳳及採購人員林枝香於原審證述在卷外(見原審卷十第13頁反面、第119頁,原審 卷八第54頁正反面、第66頁反面),並據證人即開刀房護理長陳鴻珠於101年9月13日原審至○○醫院○○分院勘驗時,提出空白「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明確證述:計價單即「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見原審卷八第94頁反面至95頁、第177頁),堪認開刀房書記係依「手術室處置材料費 通知單」(即材料單)製作「請購單」,並無另行製作「計價單」,卷內亦未見所稱之計價單,上訴意旨以「材料單」與「計價單」係不同文書,由不同權責人員製作,尚有誤解。 (四)上訴意旨固引用證人陳鴻珠於原審勘驗之陳述,以流動護理師所填寫之材料單,經醫師簽名確認無誤,由書記據以製作請購單等語(見原審卷八第94頁反面),而將請購單解為材料單之衍生性文書,認為被告三人該當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云云。惟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所稱不實文書固非以行為人親自制作為要,但仍須行為人明知登載事項為不實,本件被告三人既不知流動護理師在附表一、七手術材料單所黏貼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或卡西歐人工合成代用骨之標籤係偽造,業經認定如前,則不論該手術材料單是否被告三人指示流動護理師記載,均難認渠等對於手術材料單上黏貼之標籤有何明知不實之主觀犯意,自無論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可言。 (五)附表一、七手術之請購單所附憑證未附材料簽收單、骨材本、批價單: ⒈101年4月24日前請購不須附材料簽收單: 證人黃迦鎂前揭偵查中證言雖稱請購時簽收單會附在會計憑證後進行請購云云,惟查○○醫院○○分院對醫材之請購程序係自101年4月24日後始規定須附材料單,之前不須附材料單、骨材本、批價單,業據證人即○○醫院○○分院會計主任黃梅玲於原審101年9月13日勘驗時證述:請購單後面不用附材料簽收單(見原審卷八第89頁反面),而證人黃迦鎂於原審同日勘驗時亦證稱: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材料單)自伊94年到職至100年8月份是沒有附在請購單過來等語(見原審卷八第96頁反面)。再參依卷附○○醫院○○分院 101年8月28日修訂之「即買即用衛材管理辦法」(含醫材檢查表、流程圖)(見原審卷八第129、130頁)第四條(庫備流程),固於第二款規定請購單附件包括醫材查檢表、批價單或材料單,由單位開出請購單、批價單(材料單)完成請購流程,然該衛材管理辦法係101年3月1日試行,同年4月24日經該院醫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全院正式實施,8月28日再經 醫務會議通過流程圖修正,有○○醫院○○分院101年11月2日○○○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原審法院可參(見原審卷九第84頁),堪認○○醫院○○分院在「即買即用衛材管理辦法」於101年4月24日公告全院實施前,請購不須附材料簽收單至明。 ⒉附表一、七手術之請購單及所附憑證經原審逐一勘驗結果,以附表一、七手術之病患使用之醫材依檢附之支出憑證粘存單、發票、請購單綜合觀察,並無任何材料簽收單,至附表七病患許樹蘭之部分,請購單上方雖附有一張貨單(殘破),然係蓋林鎮江醫師章(見原審卷八第121頁),並無任何 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等醫師簽章之材料簽收單,此有原審101年9月13日勘驗筆錄、照片(見原審卷八第90至93頁、99至123頁)在卷可憑,附表一、七手術日期均101年4 月24日「即買即用衛材管理辦法」公告實施前,該附表一、七手術之請購單所附憑證並無材料簽收單、骨材本、批價單,符合當時請購程序,則附表一、七手術醫材請購流程既未檢附被告三人具名簽章之材料簽收單(應指「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被告三人自無因請購而行使該材料簽收單可言。 (六)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前揭被告三人確有本件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情事,公訴人未區分證人黃迦鎂所稱材料單(廠商提供,類似銷貨憑單)與證據編號31之醫材材料單(即醫院提供之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二者不同,又未區分101年4月24日前並不須附材料單之請購程序。從而,就前揭事證綜合判斷,公訴人謂被告三人就附表一、七手術之請購單附有材料簽收單、骨材本、批價單以「行使」一情,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 四、附表一、七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 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均堅詞否認犯行,均辯稱:渠等均不知標籤貼於何處,亦不知係偽造,材料單、骨材本、批價單均非其業務上登載之文書,該文書係護理師登載,渠等亦未親自在其上簽名或蓋章,手術相關文件均無登載醫材之廠牌等語,經查: (一)依起訴書意旨,起訴犯罪事實二(附表一手術)所指之偽造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係指如扣案骨材本上之標籤(見原審卷十第259至278頁),其上有「AOM」「American Osteo Medix An Interpore Company」「Controlled Delivery for Osteoplasty(CDO)System」字樣,與偵卷內所指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外包裝標籤(見偵字第4413號卷二第282頁)排列及內容字樣不同,並經證人即○○○○公司 副總經理薛好娟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字第2356號卷一第 230頁)。另本件犯罪事實八(附表七手術)所指之偽造卡 西歐合成代用骨標籤,係指如證據編號21、32之偽造 KaslosJECTOS標籤(Kaslos為Kasios之誤),有偽造標籤附卷可憑(見偵字第2356號卷一第31頁、偵字第4413號卷二第548頁),應先辨明。 (二)骨材本、材料單上有偽造標籤,批價單則無證據證明: ⒈查附表一、七編號1、2之手術骨材本上各貼有偽造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附表一全部)、卡西歐合成代用骨標籤(附表七編號1、2)等情,固業經證人葉俊麟於原審審理中結證明確(見原審卷十一第94頁),並有附表一、附表七(編號3黃玉貞部分無骨材本)相關證據欄所示骨材本扣案及 骨材本影本附卷可參(見原審卷十第259至278頁)。另附表七編號3病患黃玉貞之骨材本,因未附於扣案骨材本中,經 原審向○○醫院○○分院函調取得之黃玉貞手術時地相關之○○院區手術骨材本中,亦未發現黃玉貞手術之骨材本,有○○醫院○○分院101年8月3日○○○分秘字第0000000000 號函暨檢送之骨材本可參(見原審卷三第159、161頁、第 175至373頁)。 ⒉附表一、七手術材料單上各貼有前揭偽造標籤一情,雖無任何材料單扣案,然依證人葉俊麟於原審結證稱:標籤僅貼二處,一為骨材本、一為計價單(即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又稱材料單,已如前述),如果不貼收不到錢,..計價單最重要,如果計價單沒有貼,但骨材本有貼,亦找的到這一台有開(見原審卷十一第94頁反面、95頁),參諸○○醫院○○分院101年9月10日○○○分社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本院衛材使用記錄單,於病患出院後僅留存一年即銷毀,故關於96年1月至100年1月27日(起訴書附表一及七手術) ,骨科開刀房材料室之材料使用記錄單已無留存(見原審卷七第96頁),則附表一、七手術時貼有標籤之材料單未能扣案乃因銷燬之故,並非不存在,否則葉俊麟即難憑以與醫院結算其提供附表一、七手術醫材之數量,故附表一、七手術已銷燬之材料單上確有前揭偽造之標籤,應堪認定。 ⒊至起訴書雖謂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所進行之附表一手術「批價單」、被告胡名孝進行附表七手術時「批價單」上各貼有偽造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卡西歐合成代用骨標籤云云,惟所提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均未提及何為批價單,依證人葉俊麟原審證述:標籤僅貼二處,一為骨材本、一為計價單(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如不貼則收不到錢(見原審卷十一第94頁反面、第95頁),至於批價單並未在列,而經原審101年9月13日至○○醫院○○分院勘驗結果,並無何持以請購之批價單,有前揭勘驗筆錄及照片在卷可稽(見原審卷八第90至93頁、99至123頁),卷內亦未見所 指「批價單」之文書,則公訴人謂有貼偽造標籤於批價單云云,即屬不能證明。 (三)材料單、骨材本均非醫師業務上登載文書: ⒈按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查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擔任○○醫院○○分院骨科醫師,均為受醫院委任而從事醫療業務之人員,非受委任從事採購業務之人員,對於醫療業務行為以外之醫療行政、醫材請購等均非其業務,業如前述。 ⒉起訴書所稱偽造標籤黏貼於骨材本、材料單、批價單,依證人即護理師廖麗霞偵查中證稱:骨材本係黏貼醫材標籤之用,骨材本主要係開刀房骨科的管理者計算醫材基準量之用,確保開刀房的醫材庫存量足夠手術使用;醫材是由刷手護理師於手術後丟棄...非植入醫材要在手術室材料處置單及白 單上,各黏貼1張,均係供書記計價之用等語(見偵字第2356號卷一第86、87頁),另證人即開刀房護理長陳鴻珠於原 審勘驗時證稱:計價單(即材料費通知單)由流動護理師填寫,每台刀都有一個流動護理師負責這台刀,用什麼樣醫材品項要記載在材料費通知單(即計價單)內,刀結束後護理師完成品項登記,醫師下刀後由醫師看過流動護理師寫的計價單資料,由醫師簽名確認無誤後,由書記輸入電腦,..標籤是跟著醫材進來,流動護理師依據已經使用的醫材,把醫材上面的標籤撕下來,黏貼在材料通知單上(見原審卷八第94頁反面、第95頁)等語,再參諸○○醫院○○分院101年4月24日實施之即買即用衛材管理辦法(見原審卷八第129、 130頁),第四條第二款敘明請購單附件包括醫材查檢表、 批價單或材料單,由單位開出請購單、批價單(材料單)完成請購流程之意旨,材料單或批價單、甚至骨材本上由流動護理師貼上醫材標籤,其目的是便利開刀房書記人員輸入電腦,以便於醫材請購程序,此自骨材本上並無任何醫師簽名甚明,另自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之名稱,亦得明確得知係「材料費」之統計所用,顯均非醫療行為所需甚明。 ⒊況醫療實務手術紀錄關於非植入人體醫材之名稱及品牌並非必要之記載事項,依據楊榮森、侯勝茂醫師合著「實用骨科學-骨科部住院醫師、實習醫師訓練手冊第88-89頁」記載:「丙、精要的手術紀錄:隨者現代科技的精進,骨科手術的數目與日俱增,在骨科治療領域占相當重要的地位,精要的手術記錄可提供日後學術統計和病案的追蹤治療。要點包括以下所列項目:…(14)植入物的名稱、廠牌、型式、尺碼。…」(見原審卷四第80頁正反面),準此,骨科手術只需記載植入物的名稱、廠牌、型式、尺碼等,以作為日後病患追蹤治療後續處理(例如拔除鋼釘等)時可以瞭解病患體內的醫材內容為何,至於手術過程中所使用而未植入的醫材,因沒有日後追蹤處理問題,故非屬必要記載事項,此觀諸卷附材料單(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見原審卷八第177、 178頁)上所列之品項尚有塑膠空針、灌食空針、廢液收集 瓶等項目材料,其使用衡諸經驗法則,本無記載該等非植入物醫材「廠牌」之必要,醫師在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上簽名或蓋章,顯僅係確認有是項手術及協助材料費之統計,難認為其醫療業務上應登載之事項,該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既為護理師登載及統計,要不能僅以醫師在其上簽名或蓋章,即謂為醫師業務上登載之文書。 (四)在附表七手術材料單、骨材本上貼上葉俊麟偽造KASISO JECTOS標籤,並非表示有使用卡西歐注射型代用骨之不實事項 : ⒈○○醫院○○分院骨科、外科因業務需要得繼續使用總院未使用之醫材而提經討論,該院於99年10月5日會議作成「九 十九年度財物及勞務採購委員會臨時會議」決議,就會議紀錄附件分院所使用之廠牌品名表第2項「脊椎骨水泥注入器 Interpore」,確認總院「有醫材碼」,日後使用總院醫材 碼品項,附件第2項「總院類似品項、不同廠牌」欄位記載 :「醫材碼:00000000,廠牌:聯合」,此「醫材碼:00000000」即為卡西歐注射型代用骨(KSAISO JECTOS)之醫材 碼,此後「脊椎骨水泥注入器Interpore」在○○醫院○○ 分院之醫材碼(180621)刪除,上開決議經該院院長於99年10月15日簽准實施等情,有該院前揭會議決議、總務室及安全衛生室簽呈、資訊系統申請需求單在卷可憑(見偵字第4413號卷一第354至360頁)。原審至○○醫院○○分院勘驗時以處置代碼00000000輸入查詢結果,顯示係「卡西歐合成代用骨5cc」,有照片可稽(見原審卷八第128頁)。 ⒉○○醫院○○分院骨科醫師自99年10月15日後「繼續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器,依前開決議本即應改以醫材碼00000000即「卡西歐合成代用骨5CC」請購,亦即醫院允許在材料 簽收單上貼上卡西歐合成代用骨標籤,或以「卡西歐合成代用骨5CC」之品項名稱請購,此依照前開院內決議之結果而 為,要不能因品項名稱不同,即謂有何登載不實情事,起訴書就犯罪事實八(附表七手術)以被告胡名孝故意在材料簽收單上貼上葉俊麟偽造之KSAISO JECTOS標籤,以表示「使 用卡西歐注射型代用骨及骨水泥注入器」手術(起訴書第7 頁第16、17行),認有「明知不實」情事云云,即屬無從證明。 ⒊至於醫院允許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以「卡西歐合成代用骨5cc」此二種顯然不同之醫材請購(一為非植入物注入器, 一為植入物),其文義、醫材性質均顯有歧異,致有造成誤以卡西歐合成代用骨冒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進行手術之誤會,乃上開院方決議內容欠妥問題,尚不能據此即認被告胡名孝有何明知不實之故意。 ⒋另查批價碼與醫材碼不同,批價碼係指第一線人員用以向健保局申請給付用,醫材碼指庫房歸類的號碼,180是○○分 院自己編的等情,業經證人即○○醫院○○分院病房書記組長林秀莉於原審勘驗時陳述明確(見原審卷八第93頁反面),至於180621係「批價碼」,業經證人劉芳歧證述在卷(見原審卷八第94頁反面),經原審至○○醫院○○分院勘驗時,當場請院方人員輸入180621,顯示為健保代碼(即批價碼),其庫存代碼(即醫材碼)則為000-00-000,處置名稱為「脊椎骨水泥注入器」,有照片二幀在卷可稽(見原審卷八第124、125頁),此與○○醫院○○分院101年6月29日○○○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脊椎骨水泥注入器(院內批價碼180621,醫材碼000-00-0000,廠牌Interpore,○○○○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之結果相符,有該函及附件侯君翰手術明細可憑(見原審卷二第204、206頁),故於前開決議後,對應卡西歐合成代用骨5cc之00000000,亦為批價碼, 但無另一醫材碼,亦有原審勘驗照片可參(見原審卷八第127頁)。至於起訴書第6頁所指000000000經原審勘驗時輸入 電腦查詢,因多一碼無法顯示(見原審卷八第94頁勘驗筆錄),公訴人亦未舉證其為醫材碼。 (五)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並無明知為不實事項,利用護理師登載於材料單、骨材本、批價單上: ⒈公訴人於起訴書內就附表一手術部分,係以被告等明知使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而仍登載為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不實內容。然就附表七手術部分,先謂被告胡名孝明知使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卻使用卡西歐合成代用骨標籤以符合報帳流程(起訴書第6頁末5行起),似謂以卡西歐合成代用骨標籤登載於材料單持以行使,冒充有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不實事項;然卻於起訴書記載:貼上葉俊麟偽造KSAISO JECTOS標籤,以冒充係以「卡西歐注射型代用骨及骨水泥注 入器」進行手術(起訴書第7頁第16、17行),所訴追冒充 不實情事,前後有異,然前者業經認定使用偽造KASIOJECTO標籤,並非表示有使用「卡西歐注射型代用骨及骨水泥注入器」,業經說明如前段(四)。 ⒉起訴暨上訴意旨認為被告三人係利用不知情之流動護理師黏貼不實標籤於骨材本、材料單,上開文書縱由護理師填寫,但均屬醫師執行醫療行為過程中使用醫材紀錄之衍生性文書,認為被告三人係業務登載不實之間接正犯云云。惟查,骨材本、材料單均係流動護理師作成,骨材本無醫師簽章,材料單亦非醫師業務上登載之文書,業如前述(見前揭理由二(七)),被告三人既不知手術非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亦不知上開文書所黏貼之「AOM」及「KASIOJECTO」標籤 係偽造,即欠缺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主觀犯意。另附表一、七之手術室護理紀錄表上縱有贅載非植入物之醫材,並無記載所使用之廠牌,有○○醫院○○分院101年9月10日○○○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病患手術室護理記錄表可憑(見原審卷七第96至159頁),業如前述。均自不足認定渠等係 利用流動護理師在上開材料單、骨材本及手術室護理紀錄表為業務上不實登載之間接正犯。 ⒊另上訴意旨以手術記載醫材之「材料使用紀錄單」因逾一年保留期限而銷毀,但由護理長陳鴻珠之證言可知該材料使用紀錄單應有偽造之標籤,主張原審所認定公訴人所指「材料使用紀錄」客觀上不存在,無法證明其記載之內容乙情為不當云云。經查,流動護理師在手術後填寫之文書為「手術室護理紀錄表」、「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簡稱材料單)、「骨材本」與「白單」(護理師自稱)等文書,材料單一聯應送至開刀房書記據以制作「請購單」,上開文書有別於醫師填寫之「病歷」與「手術紀錄」,而綜觀全卷,並無公訴人所指「材料使用紀錄單」之文書,○○醫院○○分院以101年9月10日○○○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原審法院謂:該院衛材使用紀錄,於病患出院後僅留存一年即銷毀,故關於96年1月至100年1月27日(附表一至七),骨科開刀 房材料室之材料使用紀錄單已無留存等情(見原審卷七第96頁),參以本件附表一、七之「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未扣案,卷內亦無是項證據資料附卷,堪認上函所指手術衛材使用紀錄應係紀錄使用醫材之「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即材料單),此部分已據原審認定該未扣案亦未附卷之「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雖無從查閱,但依流動護理師前述證言,其上應有黏貼葉俊麟所偽造之標籤,並無違誤,公訴意旨所指「材料使用記錄單」應係該「手術室處置材料費通知單」,併為說明。 ⒋附表一、七手術之請購單上,固有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之核章,惟渠等均辯稱:非親自蓋章,而係秘書或護理師代為蓋章等語(見偵字第2356卷二第78頁反面)。以原審提示原審卷六第12頁反面請購單為例,證人即胡名孝之秘書陳小玲於原審證述:伊與護理站、門診均持有胡名孝、吳冠彣的印章,開刀房也持有侯君翰的印章,手術室處置材料通知單是開刀房負責填寫,請購單上最左申請人欄位所蓋胡名孝印章,是伊保管的印章,伊在每一件請購單上幫胡名孝、吳冠彣蓋章,被告侯君翰的部分係由開刀房蓋章,伊幫被告胡名孝、吳冠彣蓋章,係制式蓋下去,該請購單從伊蓋章到後面,醫生都不用處理,都是秘書、行政在處理(見原審卷八第61頁至62頁反面)。另經原審提示原審卷六第100頁反 面請購單時,其稱:請購單上面KEY IN卡西歐注射型合成代用骨,下面是伊幫被告胡名孝醫師蓋章,伊相信開刀房,不會去查證」(見原審卷八第63頁)。況自附表一、七手術之請購單所附支出憑證黏存單觀之(頁次詳附表一、七相關證據欄),其上之驗收單位均為骨科主任醫師,而非本件三名被告,益徵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雖係進行附表一、七手術之醫師,然僅是形式上為請購單之申請人,非醫材驗收人,且請講單係由秘書或助理自行蓋用醫師章,渠等均未經手請購單至明,對於其上記載事項即無從知悉。 ⒌證人即骨科主任林鎮江醫師雖就使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於偵查中證稱:以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報帳,實際使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進行手術,..在請購單上面都有蓋醫師的章,蓋章應該就視同知情云云(見偵字第2356號卷二第293頁 ),惟原審審理中稱:偵查中說胡名孝知情係指胡名孝知道我們二個有用卡西歐的碼去報而已..(問:你說胡名孝知情是指卡西歐報帳的問題,不是他知道有沒有用過寶億?)對...(問:你用假的卡西歐注射型代用骨去報寶億骨水泥注 射器,胡名孝是否知情?)我不確定他們知不知道,不過那時候我只知道胡名孝有用到。(問:胡名孝有用到是什麼意思?)因為取消碼後來那段時間有用這個碼來報骨水泥,就只有我跟胡名孝有開而已,吳冠彣沒有開,那時侯君翰已經離職回來台北了。…(問:你怎麼知道胡名孝用的也是寶億?)這個是我推測的而已,這個我也不知道,因為我沒有看過他用的手術。」(見原審卷八第20、39至41頁),則證人林鎮江偵查中所稱知悉被告胡名孝有施行椎體成形術,並非其親眼見聞,故其所為推測之詞,不足為不利被告胡名孝之證明。 ⒍綜合前揭事證,公訴人所指附表一、七手術之骨材本及材料單、批價單(無此名稱之文書)均為被告三人業務上登載之文書,被告三人明知標籤係偽造及明知骨材本、材料單、批價單等文書上登載不實之醫材「廠牌」等,依所舉事證,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不能僅因葉俊麟與林鎮江事先約定使用偽造標籤以便於醫材以偽報真於前,葉俊麟其後沿用此種模式於被告三人,即推定被告三人對所施用之手術醫材亦明知有以偽代真之情事,自難遽對被告三人課以罪責。 陸、綜上各節,公訴人所提出證明被告侯君翰、胡名孝、吳冠彣各該犯行之證據,尚存有合理之懷疑,被告三人辯稱無上開犯行,尚堪採信。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背信、詐欺取財、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持以行使等犯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案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三人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為被告三人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檢察官執前詞上訴,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柒、被告侯君翰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審判期日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為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美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文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 │ 附表一(起訴事實二):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 │ │ 手術名稱:椎體成形術 │ ├────────────────────────────────────────────────────────┤ │①侯君翰 │ │ (被訴收取回扣金額各15000元) │ ├─┬────┬────┬───┬─────┬──────────────────────────────────┤ │編│病患名稱│手術日期│ 數量 │ 總價 │相關證據 │ │號│ │ │ │(新台幣) │ │ ├─┼────┼────┼───┼─────┼──────────────────────────────────┤ │1 │李劉金貴│97/2/10 │ 1 │ 31,500元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4頁) │ │ │ │ │ │(起訴書誤 │2.偽造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1張黏貼於○○醫院○○分院97.2.7-3.19│ │ │ │ │ │載為 │ 骨材本(下稱扣案骨材本編號20)第9頁(偽造標籤部分) │ │ │ │ │ │30,000 ) │3.○○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脊椎骨水泥注入器1組,自付31500元│ │ │ │ │ │ │ ,原審卷七第160頁)(總價部分);○○醫院○○分院101年11月2日○○ │ │ │ │ │ │ │ ○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病患實際支付金額為每組31500元(原審卷 │ │ │ │ │ │ │ 九第84頁)(總價部分) │ │ │ │ │ │ │4.○○醫院○○分院支出憑證黏存單含○○○○公司統一發票0000000000、請│ │ │ │ │ │ │ 購單及估價單影本各一份(採購單價27500元,原審卷八第131至133頁), │ │ │ │ │ │ │ 支付報表(原審卷六第117頁) │ ├─┼────┼────┼───┼─────┼──────────────────────────────────┤ │2 │曾徐玉 │97/2/13 │ 1 │ 31,500元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4頁) │ │ │ │ │ │(起訴書誤 │2.偽造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1張黏貼於扣案骨材本編號20第19頁(偽 │ │ │ │ │ │載為 │ 造標籤部分) │ │ │ │ │ │30,000 ) │3.○○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脊椎骨水泥注入器1組,自付31500元│ │ │ │ │ │ │ ,原審卷七第161頁)(總價部分);○○醫院○○分院101年11月2日○○ │ │ │ │ │ │ │ ○分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病患實際支付金額為每組31,500元(原審卷│ │ │ │ │ │ │ 九第84頁)(總價部分) │ │ │ │ │ │ │4.○○醫院○○分院支出憑證黏存單含○○○○公司統一發票0000000000、請│ │ │ │ │ │ │ 購單及估價單影本各一份(採購單價27500元,原審卷八第134至136頁), │ │ │ │ │ │ │ 支付報表(原審卷六第117頁) │ ├─┼────┼────┼───┼─────┼──────────────────────────────────┤ │3 │程萬泉 │97/02/19│ 3 │ 94,500元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6頁) │ │ │ │ │(起訴 │(起訴書誤 │2.偽造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1張黏貼於扣案骨材本編號20第30頁(偽 │ │ │ │ │書附表│載為 │ 造標籤部分) │ │ │ │ │誤載為│30,000 ) │3.○○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脊椎骨水泥注入器3組94500元,原審│ │ │ │ │1) │ │ 卷七第162頁)(總價部分);○○醫院○○分院101年11月2日○○○分秘 │ │ │ │ │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函覆:病患實際支付金額為每組31,500元(原審卷九第│ │ │ │ │ │ │ 84頁)(總價部分) │ │ │ │ │ │ │4.○○醫院○○分院支出憑證黏存單含○○○○公司統一發票0000000000、請│ │ │ │ │ │ │ 購單及估價單影本各一份(採購單價27500元,原審卷八第137至139頁],支│ │ │ │ │ │ │ 付報表(原審卷六第117頁) │ ├─┼────┼────┼───┼─────┼──────────────────────────────────┤ │4 │沈黃姜 │97/2/26 │ 1 │ 31,500元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7頁) │ │ │ │ │ │(起訴書誤 │2.偽造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1張黏貼於○○醫院○○分院虎尾院區96.│ │ │ │ │ │載為 │ 9.5骨材本(下稱扣案骨材本編號42)第35頁(偽造標籤部分) │ │ │ │ │ │30,000 ) │3.○○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脊椎骨水泥注入器1組31500元,原審│ │ │ │ │ │ │ 卷七第163頁)(總價部分);○○醫院○○分院101年11月2日○○雲分秘 │ │ │ │ │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病患實際支付金額為每組31,500元(原審卷九第84│ │ │ │ │ │ │ 頁)(總價部分) │ │ │ │ │ │ │4.○○醫院○○分院支出憑證黏存單含○○○○公司統一發票0000000000、請│ │ │ │ │ │ │ 購單及估價單影本各一份(採購單價27500元,原審卷八第140至142頁), │ │ │ │ │ │ │ 發票號碼自請購單序號對照原審卷六第117頁支付報表得知 │ ├─┼────┼────┼───┼─────┼──────────────────────────────────┤ │5 │許 棗 │97/3/17 │ 1 │ 31,500元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8頁) │ │ │ │ │ │(起訴書誤 │2.偽造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1張黏貼於扣案骨材本編號42第39頁(偽 │ │ │ │ │ │載為 │ 造標籤部分) │ │ │ │ │ │30,000 ) │3.○○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脊椎骨水泥注入器1組31500元,原審│ │ │ │ │ │ │ 卷七第164頁)(總價部分);○○醫院○○分院101年11月2日○○○分秘 │ │ │ │ │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病患實際支付金額為每組31,500元(原審院卷九第│ │ │ │ │ │ │ 84頁)(總價部分) │ │ │ │ │ │ │4.○○醫院○○分院支出憑證黏存單含○○○○公司統一發票0000000000、請│ │ │ │ │ │ │ 購單及估價單影本各一份(採購單價27500元,原審卷八第143至145頁), │ │ │ │ │ │ │ 支付報表(原審卷六第117頁) │ ├─┼────┼────┼───┼─────┼──────────────────────────────────┤ │6 │許林趕 │97/4/3 │ 1 │ 31,500元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4頁) │ │ │ │ │ │(起訴書誤 │2.偽造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1張黏貼於○○醫院○○分院97.3.19.-4.│ │ │ │ │ │載為 │ 30骨材本(下稱扣案骨材本編號21)第38頁(偽造標籤部分) │ │ │ │ │ │30,000 ) │3.○○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脊椎骨水泥注入器1組31500元,原審│ │ │ │ │ │ │ 卷七第165頁)(總價部分);○○醫院○○分院101年11月2日○○○分秘 │ │ │ │ │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病患實際支付金額為每組31,500元(原審卷九第84│ │ │ │ │ │ │ 頁)(總價部分) │ │ │ │ │ │ │4.○○醫院○○分院支出憑證黏存單含○○○○公司統一發票0000000000、請│ │ │ │ │ │ │ 購單及估價單影本各一份(採購單價27500元,原審卷八第146至148頁;原 │ │ │ │ │ │ │ 審卷九第45至46頁),支付報表(原審卷六第117頁) │ ├─┼────┼────┼───┼─────┼──────────────────────────────────┤ │7 │張和順 │97/4/18 │ 1 │ 31,500元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0頁) │ │ │ │ │ │(起訴書誤 │2.偽造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1張黏貼於扣案骨材本編號21第65頁(偽 │ │ │ │ │ │載為 │ 造標籤部分) │ │ │ │ │ │30,000 ) │3.○○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脊椎骨水泥注入器1組31500元,原審│ │ │ │ │ │ │ 卷七第166頁)(總價部分);○○醫院○○分院101年11月2日○○○分秘 │ │ │ │ │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病患實際支付金額為每組31,500元(原審卷九第84│ │ │ │ │ │ │ 頁)(總價部分) │ │ │ │ │ │ │4.○○醫院○○分院支出憑證黏存單含○○○○公司統一發票0000000000、請│ │ │ │ │ │ │ 購單及估價單影本各一份(採購單價27500元,原審卷八第149至151頁), │ │ │ │ │ │ │ 支付報表(原審卷六第117頁) │ ├─┼────┼────┼───┼─────┼──────────────────────────────────┤ │8 │蔡鄧粉 │97/4/18 │ 1 │ 31,500元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院卷三第11頁) │ │ │ │ │ │(起訴書誤 │2.偽造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1張黏貼於扣案骨材本編號21第67頁(偽 │ │ │ │ │ │載為 │ 造標籤部分) │ │ │ │ │ │30,000 ) │3.○○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脊椎骨水泥注入器1組31500元,原審│ │ │ │ │ │ │ 卷七第167頁)(總價部分);○○醫院○○分院101年11月2日○○○分秘 │ │ │ │ │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病患實際支付金額為每組31,500元(原審院卷九第│ │ │ │ │ │ │ 84頁)(總價部分) │ │ │ │ │ │ │4.○○醫院○○分院支出憑證黏存單含○○○○公司統一發票0000000000、請│ │ │ │ │ │ │ 購單及估價單影本各一份(採購單價27500元,原審卷八第152至154頁、原 │ │ │ │ │ │ │ 審卷六第11頁),支付報表(原審卷六第115頁第一筆,支付報表上發票漏 │ │ │ │ │ │ │ 載為000000000) │ ├─┴────┼────┼───┼─────┼──────────────────────────────────┤ │總 計 │ │ 10 │ 315,000元│ │ │ │ │(起訴│ │ │ │ │ │書誤載│ │ │ │ │ │ 為8)│ │ │ ├──────┴────┴───┴─────┴──────────────────────────────────┤ │②胡名孝(被訴收取回扣金額各15000元) │ ├─┬────┬────┬───┬─────┬──────────────────────────────────┤ │1 │吳陳金葉│98/9/23 │ 1 │ 30,250元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2頁) │ │ │ │ │ │ (起訴書誤│2.偽造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1張黏貼於○○醫院○○分院98.9.9-10. │ │ │ │ │ │載為 │ 27骨材本(下稱扣案骨材本編號33)第22頁(偽造標籤部分) │ │ │ │ │ │ 30,000 )│3.○○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脊椎骨水泥注入器1組30250元,原審│ │ │ │ │ │ │ 卷七第168頁)(總價部分) │ │ │ │ │ │ │4.○○醫院○○分院支出憑證黏存單含○○○公司統一發票0000000000、請購│ │ │ │ │ │ │ 單及估價單影本各一份(採購單價27500元,原審卷八第155至157頁),支 │ │ │ │ │ │ │ 付報表(原審卷六第118頁) │ ├─┼────┼────┼───┼─────┼──────────────────────────────────┤ │2 │施炯輝 │98/11/15│ 1 │ 30,250元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3頁) │ │ │(起訴書│ │ │ (起訴書誤│2.偽造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 1 張黏貼於○○醫院○○分院O-S骨材本│ │ │誤載為施│ │ │載為 │ [98.10.28-12.15](下稱扣案骨材本編號34)第43頁(偽造標籤部分) │ │ │烔輝) │ │ │ 30,000 )│3.○○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脊椎骨水泥注入器1組30250元,原審│ │ │ │ │ │ │ 卷七第169頁)(總價部分) │ │ │ │ │ │ │4.○○醫院○○分院支出憑證黏存單含○○○公司統一發票0000000000、請購│ │ │ │ │ │ │ 單及估價單影本各一份(採購單價27500元,原審卷八第158至160頁),支 │ │ │ │ │ │ │ 付報表(原審卷六第119頁) │ ├─┼────┼────┼───┼─────┼──────────────────────────────────┤ │3 │黃秀英 │99/7/28 │ 1 │ 30,250元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4頁) │ │ │ │ │ │ (起訴書誤│2.偽造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1張黏貼於○○醫院○○分院97.7.2-8.17│ │ │ │ │ │載為 │ O-S骨材本(下稱扣案骨材本編號39)第60頁(偽造標籤部分) │ │ │ │ │ │ 30,000 )│3.○○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脊椎骨水泥注入器1組30250元,原審│ │ │ │ │ │ │ 卷七第170頁)(總價部分) │ │ │ │ │ │ │4.○○醫院○○分院支出憑證黏存單含○○○公司統一發票0000000000、請購│ │ │ │ │ │ │ 單及估價單影本各一份(採購單價27500元,原審卷八第161至163頁),支 │ │ │ │ │ │ │ 付報表(原審卷六第120頁) │ ├─┴────┼────┼───┼─────┼──────────────────────────────────┤ │ 總 計 │ │ 3 │ 90,750元│ │ │ │ │ │ │ │ ├──────┴────┴───┴─────┴──────────────────────────────────┤ │③吳冠彣(被訴收取回扣金額各15000元) │ ├─┬────┬────┬───┬─────┬──────────────────────────────────┤ │1 │湯周閱 │98/2/17 │ 1 │ 31,500元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5頁) │ │ │ │ │ │(起訴書誤 │2.偽造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1張黏貼於○○醫院○○分院98.1.22-3.3│ │ │ │ │ │載為 │ O-S骨材本(下稱扣案骨材本編號29)第46頁(偽造標籤部分) │ │ │ │ │ │30,000 ) │3.○○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脊椎骨水泥注入器1組31500元,原審│ │ │ │ │ │ │ 卷七第171頁)(總價部分);○○醫院○○分院101年11月2日○○○分秘 │ │ │ │ │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病患實際支付金額為每組31,500元(原審卷九第84│ │ │ │ │ │ │ 頁)(總價部分) │ │ │ │ │ │ │4.○○醫院○○分院支出憑證黏存單含○○○公司統一發票0000000000、請購│ │ │ │ │ │ │ 單及估價單影本各一份(採購單價27500元,原審卷八第164至166頁,發票 │ │ │ │ │ │ │ 號碼自原審卷六第118頁對照請購單號碼0000000000得知),支付報表(原 │ │ │ │ │ │ │ 審卷六第118頁) │ ├─┼────┼────┼───┼─────┼──────────────────────────────────┤ │2 │詹張粉 │99/3/1 │ 1 │ 30,250元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6頁) │ │ │ │ │ │ (起訴書誤│2.偽造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1張黏貼於○○醫院○○分院虎尾院區骨 │ │ │ │ │ │載為 │ 科OR(下稱扣案骨材本編號45)第45頁(偽造標籤部分) │ │ │ │ │ │ 30,000 )│3.○○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脊椎骨水泥注入器1組30250元,原審│ │ │ │ │ │ │ 卷七第172頁)(總價部分) │ │ │ │ │ │ │4.○○醫院○○分院支出憑證黏存單含○○○公司統一發票0000000000、請購│ │ │ │ │ │ │ 單及估價單影本各一份(採購單價27500元,原審卷八第167至169頁),支 │ │ │ │ │ │ │ 付報表(原審卷六第119頁) │ ├─┴────┼────┼───┼─────┼──────────────────────────────────┤ │ 總 計 │ │ 2 │ 61,750元│ │ └──────┴────┴───┴─────┴──────────────────────────────────┘ ┌────────────────────────────────────────────────────────┐ │附表二(起訴事實三):椎體支架(美敦力泰拉蒙融合器) │ │ 手術名稱(椎體融合術) │ ├────────────────────────────────────────────────────────┤ │①侯君翰(被訴收取回扣金額各15000元) │ ├─┬────┬─────┬──────┬───┬────┬───────────────────────────┤ │編│病患姓名│ 病歷號碼 │ 住院序號 │數 量 │健保申報│相關證據 │ │號│ │ │ │ │點數 │ │ ├─┼────┼─────┼──────┼───┼────┼───────────────────────────┤ │1 │蘇陳春照│000000 │0000000000 │ 2 │80,00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7頁) │ │ │ │ │ │ │ │2.○○醫院○○分院住院處置明細(GAGE12MM*25MM)(原審卷 │ │ │ │ │ │ │ │ 六第267頁)(總價部分)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各一份(原審│ │ │ │ │ │ │ │ 卷六第15頁) │ ├─┼────┼─────┼──────┼───┼────┼───────────────────────────┤ │2 │沈大筆 │000000 │0000000000 │ 4 │160,00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本院卷(三)第18頁] │ │ │ │ │ │ │ │2.○○醫院○○分院住院處置明細(GAGE12MM*25MM)(原審卷 │ │ │ │ │ │ │ │ 六第270頁)(總價部分)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各二份(原審│ │ │ │ │ │ │ │ 卷六第16、17頁) │ ├─┴────┼─────┼──────┼───┼────┼───────────────────────────┤ │總 計 │ │ │ 6 │ │ │ ├──────┴─────┴──────┴───┴────┴───────────────────────────┤ │② 胡名孝 │ ├─┬────┬─────┬──────┬───┬────┬───────────────────────────┤ │1 │曾啟明 │000000 │0000000000 │ 2 │80,00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9頁) │ │ │ │ │ │ │ │2.○○醫院○○分院住院處置明細(GAGE12MM*25MM)(原審卷 │ │ │ │ │ │ │ │ 六第270頁)(總價部分)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 │ │ │ │ │ 各一份[本院卷(六)第18頁] │ ├─┼────┼─────┼──────┼───┼────┼───────────────────────────┤ │2 │涂金珠 │000000 │0000000000 │ 2 │80,00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20頁) │ │ │ │ │ │ │ │2.○○醫院○○分院住院處置明細(GAGE12MM*25MM)(原審卷 │ │ │ │ │ │ │ │ 六第271頁)(總價部分)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各一份(原審│ │ │ │ │ │ │ │ 卷六第21頁) │ ├─┼────┼─────┼──────┼───┼────┼───────────────────────────┤ │3 │曾琇琴 │000000 │0000000000 │ 1 │40,00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21頁) │ │ │ │ │ │ │ │2.○○醫院○○分院住院處置明細(GAGE12MM*25MM)(原審卷 │ │ │ │ │ │ │ │ 六第271頁)(總價部分) │ │ │ │ │ │ │ │■○○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 │ │ │ │ │註:由胡名孝代林鎮江開刀 │ ├─┼────┼─────┼──────┼───┼────┼───────────────────────────┤ │4 │張鍾秀桃│000000 │0000000000 │ 2 │80,00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22頁) │ │ │ │ │ │ │ │2.○○醫院○○分院住院處置明細(GAGE12MM*25MM)(原審卷 │ │ │ │ │ │ │ │ 六第272頁)(總價部分)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各一份(原審│ │ │ │ │ │ │ │ 卷六第22頁) │ ├─┼────┼─────┼──────┼───┼────┼───────────────────────────┤ │5 │簡文馨 │000000 │0000000000 │ 1 │40,00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院卷三第23頁) │ │ │ │ │ │ │ │2.○○醫院○○分院住院處置明細(GAGE12MM*25MM)(原審卷 │ │ │ │ │ │ │ │ 六第272頁)(總價部分)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各一份(原審│ │ │ │ │ │ │ │ 本院卷六第23頁) │ ├─┼────┼─────┼──────┼───┼────┼───────────────────────────┤ │6 │任立文 │00000 │0000000000 │ 2 │80,00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24頁) │ │ │ │ │ │ │ │2.○○醫院○○分院住院處置明細(GAGE12MM*25MM)[本院卷( │ │ │ │ │ │ │ │ 六)第272頁](總價部分) │ │ │ │ │ │ │ │■○○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 │ ├─┼────┼─────┼──────┼───┼────┼───────────────────────────┤ │7 │黃玉堂 │000000 │0000000000 │ 2 │52,3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25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GAGE12MM*25MM)(原 │ │ │ │ │ │ │ │ 審卷三第155頁)(總價部分) │ │ │ │ │ │ │ │■○○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8 │簡弘偉 │000000 │00000000000 │ 2 │52,3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26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GAGE12MM*25MM)(原 │ │ │ │ │ │ │ │ 審卷三第156頁)(總價部分)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24頁) │ │ │ │ │ │ │ │ │ ├─┼────┼─────┼──────┼───┼────┼───────────────────────────┤ │9 │何林滿 │000000 │00000000000 │ 2 │52,3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27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GAGE12MM*25MM) [本 │ │ │ │ │ │ │ │ 院卷(三)第157頁](總價部分)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 (六)第25頁] │ ├─┼────┼─────┼──────┼───┼────┼───────────────────────────┤ │10│李龍中 │000000 │00000000000 │ 2 │52,3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28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GAGE12MM*25MM) [本 │ │ │ │ │ │ │ │ 院卷(三)第158頁](總價部分)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 (六)第26頁] │ ├─┴────┼─────┼──────┼───┼────┼───────────────────────────┤ │總 計 │ │ │ 18 │ │ │ ├──────┴─────┴──────┴───┴────┴───────────────────────────┤ │③陳元森(此部分已由原審移轉臺灣○○地方法院) │ └────────────────────────────────────────────────────────┘ ┌────────────────────────────────────────────────────────┐ │ 附表三(起訴事實四):全人工膝關節 │ │ 手術名稱:全膝關節置換術 │ ├────────────────────────────────────────────────────────┤ │★葉俊麟之供述(每一個全人工膝關節向○○醫院○○分院報價是健保價、統一售價,我記得金額是59000) │ │(偵2356號卷卷二第183頁)(總價部分) │ ├─┬────┬─────┬──────┬───┬────┬───────────────────────────┤ │編│病患姓名│病歷號碼 │ 住院序號 │數量 │健保申報│相關證據 │ │號│ │ │ │ │ 點數 │ │ ├─┴────┴─────┴──────┴───┴────┴───────────────────────────┤ │①侯君翰 │ ├─┬────┬─────┬──────┬───┬────┬───────────────────────────┤ │1 │黃昆泉 │000000 │0000000000 │ 1 │59,7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65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本院卷七第177至179頁)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50頁) │ ├─┼────┼─────┼──────┼───┼────┼───────────────────────────┤ │2 │江楊秀幸│000000 │0000000000 │ 1 │59,7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66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180頁)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51頁) │ ├─┼────┼─────┼──────┼───┼────┼───────────────────────────┤ │3 │王永同 │000000 │0000000000 │ 1 │59,7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67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181頁) │ │ │ │ │ │ │ │■○○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4 │許林錦蓮│000000 │0000000000 │ 1 │59,7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68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本院卷七第182頁)。 │ │ │ │ │ │ │ │■○○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5 │張恆順 │000000 │0000000000 │ 1 │59,7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69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本院卷七第183頁)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52頁) │ ├─┼────┼─────┼──────┼───┼────┼───────────────────────────┤ │6 │李歐桂英│000000 │0000000000 │ 1 │59,7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70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院卷七第184頁) │ │ │ │ │ │ │ │■○○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總 計 │ │ │ 6 │ │ │ ├──────┴─────┴──────┴───┴────┴───────────────────────────┤ │②胡名孝 │ ├─┬────┬─────┬──────┬───┬────┬───────────────────────────┤ │1 │吳玉琇 │000000 │0000000000 │ 1 │59,7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71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185頁)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53頁) │ ├─┼────┼─────┼──────┼───┼────┼───────────────────────────┤ │2 │莊高月西│000000 │0000000000 │ 1 │59,7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72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186頁)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54頁) │ ├─┼────┼─────┼──────┼───┼────┼───────────────────────────┤ │3 │林陳合花│000000 │0000000000 │ 1 │59,7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73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187頁)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55頁) │ ├─┼────┼─────┼──────┼───┼────┼───────────────────────────┤ │4 │賴月霞 │000000 │0000000000 │ 1 │59,7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74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188頁)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56頁) │ ├─┼────┼─────┼──────┼───┼────┼───────────────────────────┤ │5 │王 勳 │000000 │0000000000 │ 1 │59,7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75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189頁) │ │ │ │ │ │ │ │■○○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6 │陳來守 │000000 │0000000000 │ 1 │59,7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76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190頁) │ │ │ │ │ │ │ │■○○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7 │陳榮吉 │000000 │0000000000 │ 1 │59,7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77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191頁)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57頁) │ ├─┼────┼─────┼──────┼───┼────┼───────────────────────────┤ │8 │楊蔡秀枝│000000 │0000000000 │ 1 │59,7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78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192頁) │ │ │ │ │ │ │ │■○○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9 │呂王淑貞│000000 │0000000000 │ 1 │59,7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79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193頁)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58頁) │ ├─┼────┼─────┼──────┼───┼────┼───────────────────────────┤ │10│張美智 │0000 │0000000000 │ 1 │59,7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80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194頁) │ │ │ │ │ │ │ │3.○○醫院○○分院「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醫令清單」│ │ │ │ │ │ │ │ 一紙(全人工髖關節組59760)(原審卷五第69頁)(總價部分│ │ │ │ │ │ │ │ ) │ │ │ │ │ │ │ │4.○○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59頁) │ ├─┼────┼─────┼──────┼───┼────┼───────────────────────────┤ │11│張溪石 │000000 │0000000000 │ 1 │59,7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81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195頁) │ │ │ │ │ │ │ │3.○○醫院○○分院「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醫令清單」│ │ │ │ │ │ │ │ 一紙(全人工髖關節組59760)(原審卷五第72頁)(總價部分│ │ │ │ │ │ │ │ ) │ │ │ │ │ │ │ │4.○○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60頁) │ ├─┼────┼─────┼──────┼───┼────┼───────────────────────────┤ │12│王文煙 │000000 │0000000000 │ 1 │59,7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82頁) │ │ │(應予扣│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除) │ │ │ │ │ 原審卷七第196至197頁) │ │ │ │ │ │ │ │■○○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 │ │ │ │ │註:使用聯合Zimmer prosthesis │ ├─┼────┼─────┼──────┼───┼────┼───────────────────────────┤ │13│廖清年 │000000 │0000000000 │ 1 │59,7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83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198頁)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61頁) │ ├─┼────┼─────┼──────┼───┼────┼───────────────────────────┤ │14│沈 美 │000000 │0000000000 │ 1 │59,7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84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199頁) │ │ │ │ │ │ │ │■○○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15│廖李碧蓮│000000 │0000000000 │ 1 │59,7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85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00至201頁)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62頁) │ ├─┼────┼─────┼──────┼───┼────┼───────────────────────────┤ │16│李陳專 │000000 │0000000000 │ 1 │59,7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86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02頁) │ │ │ │ │ │ │ │■○○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17│張彭閃 │000000 │0000000000 │ 1 │59,7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87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03頁) │ │ │ │ │ │ │ │■○○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18│劉高金玉│000000 │0000000000 │ 1 │59,7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88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04頁)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63頁) │ ├─┼────┼─────┼──────┼───┼────┼───────────────────────────┤ │19│賴月霞 │000000 │0000000000 │ 1 │59,7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89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院卷七第205頁)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64頁) │ ├─┼────┼─────┼──────┼───┼────┼───────────────────────────┤ │20│李萬田 │000000 │0000000000 │ 1 │59,7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90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06頁) │ │ │ │ │ │ │ │■○○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21│沈 美 │000000 │00000000000 │ 1 │48,953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91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07頁) │ │ │ │ │ │ │ │★100年度健保給付點數可能調降,惟卷內無可資證明之供述 │ │ │ │ │ │ │ │ 或書證(總價部分)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 │ │ │ │ │ │ │ │ 一份(原審卷六第65頁) │ ├─┼────┼─────┼──────┼───┼────┼───────────────────────────┤ │22│劉萬發 │000000 │00000000000 │ 1 │48,953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92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08頁) │ │ │ │ │ │ │ │★100年度健保給付點數可能調降,惟卷內無可資證明之供述 │ │ │ │ │ │ │ │ 或書證(總價部分)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66頁) │ ├─┴────┼─────┼──────┼───┼────┼───────────────────────────┤ │總 計 │ │ │ 22│ │ │ ├──────┴─────┴──────┴───┴────┴───────────────────────────┤ │③吳冠彣 │ ├─┬────┬─────┬──────┬───┬────┬───────────────────────────┤ │1 │周 隊 │000000 │0000000000 │ 1 │59,7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93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手術日期 │ │ │ 原審卷七第209頁) │ │ │ │ │97/9/16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67頁) │ ├─┼────┼─────┼──────┼───┼────┼───────────────────────────┤ │2 │周 隊 │000000 │0000000000 │ 1 │59,7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94頁) │ │ │(應予扣│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除) │ │手術日期 │ │ │ 原審卷七第210頁) │ │ │ │ │97/12/30 │ │ │■○○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 │ │ │ │ │註:使用聯合Zimmer prothesis │ ├─┼────┼─────┼──────┼───┼────┼───────────────────────────┤ │3 │廖 富 │000000 │0000000000 │ 1 │59,7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95頁) │ │ │(應予扣│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除) │ │手術日期 │ │ │ 原審卷七第211頁) │ │ │ │ │98/3/2 │ │ │■○○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 │ │ │ │ │註:使用聯合Zimmer prothesis │ ├─┴────┼─────┼──────┼───┼────┼───────────────────────────┤ │總 計 │ │ │ 3 │ │ │ └──────┴─────┴──────┴───┴────┴───────────────────────────┘ ┌────────────────────────────────────────────────────────┐ │附表四(起訴事實五):全人工髖關節 │ │ 手術名稱:髖關節全關節置換術 │ ├────────────────────────────────────────────────────────┤ │葉俊麟供述(每一個全人工髖關節的報價是健保價、統一售價,我記得金額是52560) │ │(偵第2359號卷二第183頁)(總價部分) │ ├─┬────┬─────┬──────┬───┬────┬───────────────────────────┤ │編│病患姓名│病歷號碼 │ 住院序號 │數量 │健保申報│相關證據 │ │號│ │ │ │ │ 點數 │ │ │ │ │ │ │ │ │ │ ├─┴────┴─────┴──────┴───┴────┴───────────────────────────┤ │①侯君翰 │ ├─┬────┬─────┬──────┬───┬────┬───────────────────────────┤ │1 │高彩鳳 │000000 │0000000000 │ 1 │52,5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96頁) │ │ │(應予扣│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高碳鋼金 │ │ │除) │ │ │ │ │ 對金屬髖關、自付65000元)(原審卷七第212頁) │ │ │ │ │ │ │ │3.○○醫院○○分院「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醫令清單」│ │ │ │ │ │ │ │ 一紙(UNTED U2 TOTAL HIP SYSTEM 52560)(原審卷五第75 │ │ │ │ │ │ │ │ 頁)(總價部分) │ │ │ │ │ │ │ │ 此病患有自費醫材又有健保提供醫材 │ │ │ │ │ │ │ │4.○○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68頁) │ │ │ │ │ │ │ │註:使用威泰Zimmer prothesis │ ├─┼────┼─────┼──────┼───┼────┼───────────────────────────┤ │2 │黃桂彬 │000000 │0000000000 │ 1 │52,5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97頁) │ │ │(應予扣│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除) │ │ │ │ │ 原審卷七第213頁) │ │ │ │ │ │ │ │3.○○醫院○○分院「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醫令清單」│ │ │ │ │ │ │ │ 一紙(UNTED U2 TOTAL HIP SYSTEM 52560)(原審卷五第78 │ │ │ │ │ │ │ │ 頁)(總價部分) │ │ │ │ │ │ │ │4.○○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69頁) │ │ │ │ │ │ │ │註:使用威泰Zimmer prothesis │ ├─┴────┼─────┼──────┼───┼────┼───────────────────────────┤ │總 計 │ │ │ 2 │ │ │ ├──────┴─────┴──────┴───┴────┴───────────────────────────┤ │②胡名孝 │ ├─┬────┬─────┬──────┬───┬────┬───────────────────────────┤ │1 │廖清州 │000000 │0000000000 │ 1 │52,5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98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14頁)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70頁) │ ├─┼────┼─────┼──────┼───┼────┼───────────────────────────┤ │2 │王林意 │000000 │0000000000 │ 1 │52,5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99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15頁)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71頁) │ ├─┼────┼─────┼──────┼───┼────┼───────────────────────────┤ │3 │劉莊碧霞│00000 │0000000000 │ 1 │52,5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00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16頁)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72頁) │ ├─┼────┼─────┼──────┼───┼────┼───────────────────────────┤ │4 │廖 滿 │000000 │0000000000 │ 1 │52,5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01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17頁)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73頁) │ ├─┼────┼─────┼──────┼───┼────┼───────────────────────────┤ │5 │詹安璋 │000000 │0000000000 │ 1 │52,5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02頁) │ │ │(應予扣│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高碳鋼金 │ │ │除) │ │ │ │ │ 屬對金屬髖關、自付65000元)(原審卷七第218頁) │ │ │ │ │ │ │ │★此病患使用自費醫材非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74頁) │ ├─┼────┼─────┼──────┼───┼────┼───────────────────────────┤ │6 │林韋良 │000000 │0000000000 │ 1 │52,5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03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19頁) │ │ │ │ │ │ │ │■○○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7 │王周梅 │000000 │0000000000 │ 1 │52,5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04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20頁) │ │ │ │ │ │ │ │■○○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8 │王李鴛鴦│000000 │0000000000 │ 1 │52,5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05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21頁) │ │ │ │ │ │ │ │3.○○醫院○○分院「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醫令清單」│ │ │ │ │ │ │ │ 一紙(UNTED U2 TOTAL HIP SYSTEM 52560)(原審卷五第81 │ │ │ │ │ │ │ │ 頁)(總價部分) │ │ │ │ │ │ │ │■○○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9 │蔡王熊得│000000 │0000000000 │ 1 │52,5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05之1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22頁) │ │ │ │ │ │ │ │■○○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10│林萬吉 │000000 │0000000000 │ 1 │52,5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06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23頁)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75頁) │ ├─┼────┼─────┼──────┼───┼────┼───────────────────────────┤ │11│林國興 │000000 │0000000000 │ 1 │52,5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07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24頁) │ │ │ │ │ │ │ │■○○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12│陳正喜 │000000 │00000000000 │ 1 │42,513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08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25頁)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76頁) │ ├─┴────┼─────┼──────┼───┼────┼───────────────────────────┤ │總 計 │ │ │ 12 │ │ │ └──────┴─────┴──────┴───┴────┴───────────────────────────┘ ┌────────────────────────────────────────────────────────┐ │附表五(起訴事實六):半人工髖關節 │ │ 手術名稱:半髖關節成形術 │ ├────────────────────────────────────────────────────────┤ │葉俊麟供述(每一個半人工膝關節向○○醫院○○分院的報價是健保價、統一售價,我記得金額是47060)(偵2359號卷二第 │ │ 185頁);(半人工髖關節在95年到99年年底,健保價每一個是47060)(偵4413號卷二第17頁)(總價部分) │ │ │ ├─┬────┬─────┬──────┬───┬────┬───────────────────────────┤ │編│病患姓名│ 病歷號碼 │ 住院序號 │數量 │健保申報│相關證據 │ │號│ │ │ │ │ 點數 │ │ │ │ │ │ │ │ │ │ ├─┴────┴─────┴──────┴───┴────┴───────────────────────────┤ │①侯君翰 │ ├─┬────┬─────┬──────┬───┬────┬───────────────────────────┤ │1 │蔡高蒙 │ 00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09頁)、手術日 │ │ │ │ │ │ │ │ 期為96/9/18,起訴書所載手術日期96/8/17係施行擴瘡術(│ │ │ │ │ │ │ │ 詳見原審卷三第160頁說明六) │ │ │ │ │ │ │ │2.○○醫院○○分院「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清單」一紙│ │ │ │ │ │ │ │ (部分髖關節置換術)(原審卷三第375頁)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77頁) │ ├─┼────┼─────┼──────┼───┼────┼───────────────────────────┤ │2 │謝陳秀香│ 00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10頁) │ │ │ │ │ │ │ │2.○○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78頁) │ ├─┼────┼─────┼──────┼───┼────┼───────────────────────────┤ │3 │周水金 │00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11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30頁)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79頁) │ ├─┼────┼─────┼──────┼───┼────┼───────────────────────────┤ │4 │陳金川 │0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12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31頁)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80頁) │ ├─┼────┼─────┼──────┼───┼────┼───────────────────────────┤ │5 │吳芙容 │00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13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32頁)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81頁) │ ├─┼────┼─────┼──────┼───┼────┼───────────────────────────┤ │6 │蔡邱鳳英│00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14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聯髖半髖 │ │ │ │ │ │ │ │ 中人工髖關節、自付47060元)(原審卷六第218頁) │ │ │ │ │ │ │ │註;此病患使用自費醫材非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7 │吳麗雲 │00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15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聯髖半髖中人工關節│ │ │ │ │ │ │ │ 、自付47060元)(原審卷七第234頁)(總價部分) │ │ │ │ │ │ │ │ 註:此病患使用自費醫材非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82頁) │ ├─┼────┼─────┼──────┼───┼────┼───────────────────────────┤ │8 │莊 蓮 │0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16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35頁)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82頁) │ ├─┼────┼─────┼──────┼───┼────┼───────────────────────────┤ │9 │張茂桐 │00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17頁) │ │ │ │ │ │ │ │2.○○醫院○○分院「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清單」一紙│ │ │ │ │ │ │ │ (部分髖關節置換術)(原審卷(三) 第376頁) │ │ │ │ │ │ │ │3.○○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36頁) │ │ │ │ │ │ │ │4.○○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83頁) │ ├─┼────┼─────┼──────┼───┼────┼───────────────────────────┤ │10│張金富 │00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18頁) │ │ │ │ │ │ │ │2.○○醫院○○分院「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清單」一紙│ │ │ │ │ │ │ │ (部分髖關節置換術(原審卷三第377頁) │ │ │ │ │ │ │ │3.○○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37頁) │ │ │ │ │ │ │ │4.○○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84頁) │ ├─┼────┼─────┼──────┼───┼────┼───────────────────────────┤ │11│張永振 │00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19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38頁)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85頁) │ ├─┼────┼─────┼──────┼───┼────┼───────────────────────────┤ │12│賴定雄 │0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20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39頁) │ │ │ │ │ │ │ │■○○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13│吳陳鴦 │00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21、122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40頁)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86頁) │ ├─┼────┼─────┼──────┼───┼────┼───────────────────────────┤ │14│陳金川 │0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23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41頁) │ │ │ │ │ │ │ │■○○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15│蔡帛憲 │00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24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聯髖半髖中人工關節│ │ │ │ │ │ │ │ 、自付47060元)(原審卷七第242頁)(總價部分) │ │ │ │ │ │ │ │★此病患使用自費醫材非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16│沈梅花 │00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25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43頁)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87頁) │ ├─┼────┼─────┼──────┼───┼────┼───────────────────────────┤ │17│林張桂香│00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26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44頁) │ │ │ │ │ │ │ │■○○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總 計 │ │ │ 17 │ │ │ ├──────┴─────┴──────┴───┴────┴───────────────────────────┤ │②胡名孝 │ ├─┬────┬─────┬──────┬───┬────┬───────────────────────────┤ │1 │陳林玉葉│00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27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45頁)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88頁) │ ├─┼────┼─────┼──────┼───┼────┼───────────────────────────┤ │2 │吳姚文昭│00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28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46至247頁) │ │ │ │ │ │ │ │■○○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3 │余林秀雪│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29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48至249頁) │ │ │ │ │ │ │ │■○○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4 │陳楊阿霞│00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30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50頁)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89頁) │ ├─┼────┼─────┼──────┼───┼────┼───────────────────────────┤ │5 │黃貴容 │00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31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51頁) │ │ │ │ │ │ │ │■○○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 │6 │曾楊金血│00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32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52頁)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90頁) │ ├─┼────┼─────┼──────┼───┼────┼───────────────────────────┤ │7 │許福成 │00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33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53頁)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91頁) │ ├─┼────┼─────┼──────┼───┼────┼───────────────────────────┤ │8 │高 綢 │00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34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院卷七第254頁)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一份(原審卷六│ │ │ │ │ │ │ │ 第92頁) │ ├─┼────┼─────┼──────┼───┼────┼───────────────────────────┤ │9 │林許樹蘭│00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35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55頁) │ │ │ │ │ │ │ │■○○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10│楊 珠 │00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36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56頁) │ │ │ │ │ │ │ │■○○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 │11│顏連復 │00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37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57頁)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94頁) │ ├─┼────┼─────┼──────┼───┼────┼───────────────────────────┤ │12│陳彩蝦 │0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39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聯髖半髖中人工關節│ │ │ │ │ │ │ │ 、自付47060元)(原審卷七第258頁)(總價部分) │ │ │ │ │ │ │ │★此病患使用自費醫材非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影本。 │ ├─┼────┼─────┼──────┼───┼────┼───────────────────────────┤ │13│林徐玉嬌│00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39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59頁) │ │ │ │ │ │ │ │■○○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14│張汰釧 │00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40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60頁) │ │ │ │ │ │ │ │■○○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15│林 品 │00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41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61頁)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96頁) │ ├─┼────┼─────┼──────┼───┼────┼───────────────────────────┤ │16│丁吳搖 │00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42頁) │ │ │ │ │ │ │ │2.○○醫院○○分院「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清單」一紙│ │ │ │ │ │ │ │ (部分髖關節置換術)(原審卷三第378頁) │ │ │ │ │ │ │ │3.○○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62頁) │ │ │ │ │ │ │ │4.○○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97頁) │ ├─┼────┼─────┼──────┼───┼────┼───────────────────────────┤ │17│吳黃菜花│00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98頁) │ │ │ │ │ │ │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 │ 原審卷七第263頁) │ │ │ │ │ │ │ │3.○○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及發票影各一份(原審卷│ │ │ │ │ │ │ │ 六第98頁) │ ├─┴────┼─────┼──────┼───┼────┼───────────────────────────┤ │總 計 │ │ │ 17 │ │ │ ├──────┴─────┴──────┴───┴────┴───────────────────────────┤ │③吳冠彣 │ ├─┬────┬─────┬──────┬───┬────┬───────────────────────────┤ │1 │林高月 │00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44、145頁) │ │ │ │ │ │ │(起訴書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誤載為 │ 原審卷七第264頁) │ │ │ │ │ │ │59,760)│■○○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2 │蔡富雄 │00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46頁) │ │ │ │ │ │ │(起訴書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誤載為 │ 原本審卷七第265頁) │ │ │ │ │ │ │59,760)│■○○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3 │鍾蔡完 │00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47頁) │ │ │ │ │ │ │(起訴書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誤載為 │ 原審卷七第266頁) │ │ │ │ │ │ │59,760)│■○○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4 │林焜寶 │000000 │0000000000 │ 1 │47,060 │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48頁) │ │ │ │ │ │ │(起訴書 │2.○○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病患使用健保醫材( │ │ │ │ │ │ │誤載為 │ 原審卷七第267頁) │ │ │ │ │ │ │59,760)│■○○醫院○○分院未提出支出憑證及發票影本。 │ ├─┴────┼─────┼──────┼───┼────┼───────────────────────────┤ │總 計 │ │ │ 4 │ │ │ └──────┴─────┴──────┴───┴────┴───────────────────────────┘ ┌─────────────────────────────────────────────┐ │附表六(起訴事實七):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陳元森部分(已由原審法院移轉臺灣○○地方法院) │ └─────────────────────────────────────────────┘ ┌────────────────────────────────────────────────────────┐ │附表七(起訴事實八):卡西歐人工合成代用骨 │ │ 手術名稱:椎體成形術 │ ├─┬────┬─────┬──────┬───┬────┬───────────────────────────┤ │編│病患姓名│ 病歷號碼 │住院序號 │數量 │總價 │相關證據 │ │號│ │ │ │ │(新台幣│ │ │ │ │ │ │ │) │ │ ├─┴────┴─────┴──────┴───┴────┴───────────────────────────┤ │①胡名孝 │ ├─┬────┬─────┬──────┬───┬────┬───────────────────────────┤ │1 │林徐玉嬌│ 000000 │0000000000 │ 1 │23,936元│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51頁) │ │ │ │ │ │ │ │2.偽造之卡西歐人工合成代用骨標籤1張黏貼於○醫院○○分 │ │ │ │ │手術日期 │ │ │ 院97.2.7-3.19骨材本(即扣案骨材本編號41)第70頁(偽 │ │ │ │ │99/11/30 │ │ │ 造標籤部分) │ │ │ │ │ │ │ │3.○○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卡西歐注射合成代用│ │ │ │ │ │ │ │ 骨1組23936元,原審卷七第173頁)(總價部分) │ │ │ │ │ │ │ │4.○○醫院○○分院支出憑證黏存單含○○○公司統一發票 │ │ │ │ │ │ │ │ 0000000000、請購單及估價單影本各一份(採購單價21760 │ │ │ │ │ │ │ │ 元,原審卷八第170至171頁、第120頁),支付報表(原審 │ │ │ │ │ │ │ │ 卷六第121頁) │ ├─┼────┼─────┼──────┼───┼────┼───────────────────────────┤ │2 │林許樹蘭│ 000000 │0000000000 │ 2 │47,872元│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52頁) │ │ │ │ │ │ │ │2.偽造之卡西歐人工合成代用骨標籤1張黏貼於○醫院○○分 │ │ │ │ │手術日期 │ │ │ 院虎尾院區99.6.9骨材本(即扣案骨材本編號46)第86頁(│ │ │ │ │99/12/14 │ │ │ 偽造標籤部分) │ │ │ │ │ │ │ │3.○○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卡西歐注射合成代用│ │ │ │ │ │ │ │ 骨2組47872元,原審卷七第174頁)(總價部分) │ │ │ │ │ │ │ │4.○○醫院○○分院支出憑證黏存單含○○○公司統一發票 │ │ │ │ │ │ │ │ 0000000000、請購單及估價單影本各一份(採購單價21760 │ │ │ │ │ │ │ │ 元,2組合計43520元,原審卷八第172至174頁、第122頁) │ │ │ │ │ │ │ │ ,支付報表(原審卷六第121頁) │ ├─┼────┼─────┼──────┼───┼────┼───────────────────────────┤ │3 │黃玉貞 │ 000000 │00000000000 │ 3 │71,808元│1.○○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三第153頁) │ │ │ │ │ │ │ │2.黏貼該次手術使用醫材標籤之骨材本未扣案,惟有原審卷 │ │ │ │ │手術日期 │ │ │ (三)第231頁之函調資料證明該病患使用之醫材為卡西歐人 │ │ │ │ │100/1/27 │ │ │ 工合成代用骨(偽造標籤部分) │ │ │ │ │ │ │ │3.○○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卡西歐注射合成代用│ │ │ │ │ │ │ │ 骨3組71808元,原審卷七第175頁)(總價部分) │ │ │ │ │ │ │ │4.○○醫院○○分院支出憑證黏存單含○○○公司統一發票 │ │ │ │ │ │ │ │ 0000000000、請購單及估價單影本各一份(採購單價21760 │ │ │ │ │ │ │ │ 元,3組合計65280元,原審卷八第175至176頁、第123頁) │ │ │ │ │ │ │ │ ,支付報表(原審卷六第122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