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509號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元森 選任辯護人 何永福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背信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 字第175號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413號,起訴後經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以管轄錯誤裁定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嚴謹證據法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嚴格限制作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適格之證據資料,並經由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辯論,始能為不利於被告之有罪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無罪判決,自不在此限。學理上乃有所謂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弱甚或否定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證明力,是此類彈劾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61號判決參照,同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282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87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本案既係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所引用之下述證據,自毋庸說明其證據能力。 二、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陳元森自民國96年7月起,至99年6月底止,受任於國立○○○○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醫院)○○分院擔任神經外科主治醫師,為受醫院委任而從事醫療業務之人。葉俊麟自91年7月起至96年11月止,受僱於○○骨科器材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臺灣中部地區各大醫院骨科醫材之推銷與販售,離職後,於97年初成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並自任負責人,亦從事於骨科醫材之推銷與販售等業務。 ㈡被告明知依其與○○醫院○○分院之委任關係,應忠實履行義務,不得有違背其任務致生該醫院遭受廠商認為醫院容任醫師收取廠商回扣,破壞公平誠實交易原則之商譽損失及承受○○公司為求收支平衡而提高議價價格之風險等利益損害行為,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1.基於意圖為自己謀得不法利益之接續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醫院○○分院為翁正義等34人進行椎體融合術之手術時,使用葉俊麟所代理經銷之椎體支架醫材即美敦力泰拉蒙融合器(MEDTRONEC Telamon FusionDevice),嗣於手術後,以月結之方式,在○○醫院○○分院,收受葉俊麟所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回扣,足生損害於○○醫院○○分院。2.又基於意圖為自己謀得不法利益之接續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醫院○○分院為廖林芷、洪進旺(起訴書誤載為林進旺)等人進行椎體成形術(volitalplasty)時,使用葉俊麟所代理經銷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INTERPORE THECON TROLLEDDELI VERYFOROSTEO PLASTYSYSTEM,美國INTERPORE CORSS公司製造),嗣於手術後,以月結之方式,在 ○○醫院○○分院,收受葉俊麟所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回扣,足生損害於○○醫院○○分院。 ㈢因認被告前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嫌等語。 三、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及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參照)。次按刑法第342條規定之背信罪,係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其構成要件。而背信罪,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所謂為他人云者,係指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530號判例參照);又背信罪,乃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故本罪所稱為他人處理事務,應屬為他人處理有關財產上之事務,且必須是有裁量權限的處理「本人與第三人間的外部事務」為限。再本罪為結果犯,其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亦以財產上之利益為限,應不包括其他非財產上之利益在內。 四、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揭背信罪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葉俊麟、呂宜樺、洪進旺偵查中之指證;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翻拍照片3張(證編28號);○○醫院與○○骨科公司衛材合約書(證編30號)、骨材登記本(證編34號);寶億骨水泥分配器(證編34號)、AOM手術器材1盒等物為證,並認被告與○○醫院○○分院存有委任關係,應忠實履行義務,被告所為已有違背其任務,致生○○醫院○○分院遭受廠商認為該院容任醫師收取廠商回扣,破壞公平誠實交易原則之商譽損失及承受○○公司為求收支平衡而提高議價價格之風險等利益損害等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對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病患分別進行椎體融合術及椎體成形術,並於手術前先打電話向葉俊麟訂購該次手術所需醫材,葉俊麟則在手術當天將訂購之醫材帶到開刀房交予其使用,並於附表一、二之手術完成後,收受葉俊麟交付之現金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背信犯行,辯稱:我受○○醫院○○分院委任處理之事務為醫療事務,並非財產上事務,且並未參與○○醫院○○分院之醫材採購作業,對於醫材採購議價既無決定權,其過程亦完全不清楚,且未曾見過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不曉得葉俊麟提供之醫材並非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我於如附表一、二之手術完成後,雖有收受葉俊麟交付之現金,惟均供作研究經費使用,而總院議定之價格核算利潤後再決定給醫生之金額,給醫生的錢完全不影響議價,檢察官所稱被告收取廠商金錢致提高○○醫院議價價格之風險係屬臆測之詞,並未造成醫院之損害,並不構成背信罪等語。 六、經查: ㈠被告並未受○○醫院○○分院委任處理該醫院與第三人間有關財產之事務: 1.被告於96年7月1日起至99年8月1日止,及100年8月1日起迄 今,受僱於○○醫院○○分院,擔任神經外科主治醫師,負責與神經外科相關的門診、手術及術後住院病人照顧等業務,並單獨或與張菁萍、郭進榮共同進行醫療研究計畫等情,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述在卷(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卷㈠第67頁、第69頁反面、第70頁反面),並有被告提出之○○醫院○○分院97年11月19日○○雲分醫研字第0970009796號函、97年1月10日○○雲分醫研字第097000301號函、99年1月20日○○雲分醫研字第0990000722號函暨研 究申請書、E-MAIL、主治醫師最近5年內論文目錄等件附卷 可憑(見原審卷㈠第140至145頁)。而被告任職○○醫院○○分院期間並未擔任財物及勞務採購委員會委員,屬政府採購法所列為需求、使用單位,未明定為採購人員等情,亦有該醫院101年8月27日○○雲分秘字第1010007963號函、101 年7月11日○○雲分秘字第1010006462號函及附件「財物及 勞務採購委員會設置要點」可憑(見原審卷㈠第277頁、卷㈡第215、218頁),經本院再次函詢○○醫院○○分院,亦經該院明確回復被告於該院從事醫療業務(不兼任相關醫材或藥品採購),其對本件醫材之採購無決定、建議或投票權限,於相關會議上亦未列席發言等節,有該醫院103年2月19日○○雲分秘字第1030001468號函可憑(見本院卷第114至115頁),是以被告受僱○○醫院○○分院乃擔任神經外科主治醫師,從事門診、手術及術後住院病人照顧,間或進行醫療研究計畫等,關於醫院與病患間,或醫院內部之研究計畫等醫療業務,全然未涉及醫院與廠商間關於醫材之採購等財產事務之事實,即堪認定。 2.雖被告自承對本件附表一、二所示病患進行椎體融合術與椎體成形術所需之醫材,是由其打電話直接叫葉俊麟提供等情,然查: ⑴關於○○醫院○○分院對於醫材之採購業務管理,其作業流程為相關需求單位根據單位內業務實際需求列印請購單,經主管簽名核章送至承辦人員辦理採購,如為合約內採購,逕送「總務室」、「會計室」審核後,請供應商供貨,若非合約採購,其金額未滿10萬元者,由採購承辦人員向1至3家供應商取得報價資料,再送請審核,若10萬元以上,則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比價或議價,若採購金額在100萬元以上,送總 院辦理招標,採購承辦人員於審核完成後,逕洽廠商辦理採購出貨,並於驗收後付款,並將發票粘貼於憑證上,併同請購單送會計室核銷等情,有該醫院101年6月29日○○雲分秘字第1010006048號函及附件「採購作業標準流程」、101年8月10日○○雲分秘字第1010007470號函及所附「衛材採購業務管理標準」(95年2月21日發行、修訂日期97年2月18日)等附卷可憑(見原審卷㈡第195至196頁、第203頁至第214頁),其內明訂不論合約或非合約採購,於相關「需求單位」提出需求,並經需求單位主管簽名核章,其後即完全由「採購承辦人員」辦理採購作業(即報價、比價、議價或招標),再經「總務室」、「會計室」審核與辦理付款核銷程序。⑵本件被告對如附表一所示病患實施椎體融合術,所使用美敦力泰拉蒙融合器(醫材碼為:753-01-000),因96年、98年間是由○○醫院總院與○○公司簽約供應,○○醫院○○分院亦適用,嗣於99年12月9日另由○○醫院○○分院辦理「 美敦力泰拉蒙融合器」108顆招標案,由○○○公司得標(該公司另向○○公司取得經銷權),是以該醫材供應商97年間為○○公司,98年2月則為○○○公司等情,業據證人葉俊 麟、證人即○○○公司會計呂宜樺證述明確(葉俊麟部分見偵字第4413號卷㈡第227頁、第253至264頁、第324至326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8號卷〈下稱嘉院卷〉 ㈢101年9月5日審判筆錄第11頁反面至第13頁、第26頁反面 、原審卷㈡第165頁、第178頁反面;呂宜樺部分見偵字第2356號卷㈠第19頁至第20頁反面),並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紙、經銷代理合約書、○○醫院96、98年常備骨材一 批兩年期年度單價合約招標案(案號9611、9801、9801-2)衛材合約書各1份、○○醫院○○分院101年6月29日○分秘 字第1010006048號函、99年12月9日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暨 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4413號卷㈠第64頁、卷㈡第253頁 至第264頁反面、偵續13卷第76頁反面至第79頁、原審卷㈡ 第195頁、卷㈢第133、134頁),堪認附表一使用之醫材即 美敦力泰拉蒙融合器,均係經○○醫院總院與○○公司或是○○醫院○○分院與○○○公司訂有供貨合約之醫材。至被告於附表二進行手術所申報之醫材即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公司是國內唯一代理進口公司,但96年間因茵德博公司遭合併,臺灣即無任何公司代理該醫材進口,而○○醫院總院或○○分院則未曾與○○公司簽定有此醫材之供應合約乙節,亦分經證人即○○公司業務部門副總經理薛好娟、○○醫院○○分院採購員黃迦鎂分別證述屬實(見偵2356號卷㈠第228頁、卷㈡第176頁)。 ⑶證人黃迦鎂再證稱:○○醫院○○分院醫生開刀,要用什麼醫材,由醫生依他們的專業去決定,不同的醫生可以使用不同之醫材,醫生開完刀,開刀小姐會列印請購單,由主管核章後送到總務室,如果有合約價,我就按照合約價把採購單傳真給合約廠商,請他們開發票並附醫師簽收單,我收到後就粘貼支出憑證送會計室,進行付款,如果沒有合約價,我們會請廠商傳真報價,後續與有合約價的醫材處理程序一樣,如果是第一次使用,我們會找廠商來議價,講完價後,以後就以議價的價格來進行核銷,本件美敦力泰拉蒙椎體融合術核銷價為4萬元,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核銷價為27,500 元等語(見偵2356卷㈡第175頁反面至第176頁反面),復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並非每項醫材都與供應商簽有合約,○○醫院○○分院規定超過10萬元才要簽合約,或是總院聯合採購才有合約,就其所知骨水泥注入器(即本案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就沒有合約,一開始是醫生有使用需求,提出需求單,其先請廠商附估價單及其他家醫院的銷貨發票參考,如果沒有銷貨發票,會請廠商依成數降價,再由其與廠商議價,議價後再往上呈核,簽准後就會將骨水泥注入器建立一個請購代碼(即請購單上之「財務代號」),建碼後醫生就可以使用,不一定要有合約才可以使用,但一定要有代碼才可以使用。骨水泥注入器在95年開始使用,表示在95年那時已經議過價,當時議定的價格是27,500元,之後繼續採購就比照這個價格,而議價過程是由採購部門負責,醫生不會參與等語(見嘉院卷㈢101年9月5日審判筆錄第100頁至第109頁),並有○○醫院○○分院102年5月17日○○雲分秘字第1020004287號函1份附卷可憑(見原審卷㈢第3頁)。 ⑷承上各節,被告雖係直接通知葉俊麟提供醫材,惟此本是○○醫院○○分院授權醫師於執行醫療業務時有醫材之選擇權,其選擇於附表一、二所示手術使用該等醫材,應認僅是本於其進行之醫療業務,提出需求,對該醫材之使用,並無審核權,亦無議價或締約權,其選擇使用醫材,對該醫材價格之形成無影響,僅屬前述○○醫院○○分院「採購作業標準流程」中之需求單位,不能因被告乃直接通知葉俊麟提供醫材,與前述採購作業標準流程係先經審核、報價或議價後,始通知廠商出貨乙情稍有不符,即謂被告已涉及醫材之採購或價格形成等相關之財產事務。 3.按刑罰乃是剝奪人民之自由甚至生命之嚴苛處罰,具有最後手段性,是以在解釋刑法,本於「刑法之謙抑思想」,自應為限縮、嚴格之解釋。查一般醫師執行門診或執行開刀手術等醫療業務,除本於其專業知識判斷病徵、提供最適當之治療方法外,於治療過程,幾不可避免會涉及藥品或醫材之選擇,此種出於醫療必要所為醫材或藥品之採用,實同屬醫療業務之核心部分,其既對其後該醫材或藥品之採購、價格形成過程,全然未涉及,不能因其對醫材或藥品之選擇,即認不兼任關於醫材或藥品採購、價格決定權限之醫生,在醫材或藥品之採購上,應與有權限之人承擔相同之業務或負擔相同之責任,進而認其亦同受醫院委任處理關於財產上之事務。承前述,本件○○醫院○○分院關於院內醫材之採購作業,既有一定之採購標準流程,各流程復設有專責之採購、審核、議價及付款單位或人員,不能因被告僅係提出醫材需求,即認其亦是受○○醫院○○分院委任處理財產事務之人,檢察官上訴僅因被告於執行醫療過程所為醫材之指示,與採購(物流)、核銷事宜(金流)密切相關,即認其執行醫療業務之效果擴及於財產性事務,而認被告亦是受○○醫院○○分院委任處理財產有關事務等語,當非可採。 ㈡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違背任務之行為: 1.被告陳元森有於附表一、二所示手術完成後,自證人葉俊麟處收取一定數額之金錢,除據被告自白在卷外,亦迭據證人葉俊麟於調查站及偵審中證述無訛(見偵2356卷㈠第129、160頁、偵4413卷㈠第37、38、107頁、卷㈡第41頁、原審卷㈡167頁反面至第169頁、本院卷第99頁反面),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雖起訴書指稱被告收取之金錢為「回扣」,然參考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 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之規定,所謂「回扣」係指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採購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為自己或其他第三人圖得不法利益(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52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於附表一、二所示醫材採購過程中,既非受委任從事採購醫材之人員,亦非提取或扣取一定比率價款,被告事後收取葉俊麟交付之現金,應屬事後饋贈,而與前述「回扣」有異,檢察官起訴指稱被告「收取回扣」,尚有未洽,先此說明。而依被告於原審庭呈之「國立○○○○醫學院附設醫院醫療人員行為規範(92年10月31日第883次院務會議通過)」於貳之一明定:「醫療人員不得接受與職務或公務往來有關的金錢、禮券或其他有價證券之饋贈」(見原審卷㈠第72至73頁),行政院衛生署於95年9月8日亦以衛署醫字第0950202204號函公告「醫師與廠商間關係」守則,於該守則第3條第3款規定:「醫師接受廠商饋贈,不可收受金錢或等同現金之禮券或有價證券」等情,亦有該公告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8頁),被告自96年7月起任職○○醫院○○分院醫師經年,對前述規範或守則內容當無不知之理,是其違反該規範或守則,於使用擇定之醫材後,收受葉俊麟提供之金錢饋贈,固屬不當。然因被告係受○○醫院○○分院委任從事醫療業務,究非財務、採購等財產事務,其收受提供醫材廠商不當之現金饋贈,或可謂其違反醫師與廠商間關係之守則,尚不能逕謂被告必然違反其忠實履行醫療業務之任務,甚直指被告所違反者乃受委任之財產上事務。 2.且被告之所以選擇葉俊麟提供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醫材,或供稱係因其曾見過學長使用美敦力泰拉蒙融合器進行如附表一所示椎體融合術,或發覺骨科醫師為病患進行椎體成形術,使用骨水泥注入系統,效果不錯,且美敦力泰拉蒙融合器及骨水泥分配器是○○醫院○○分院原本就有提供之醫材等語(見偵4413卷㈠第38至39頁、原審卷㈡第224、225頁),或供稱所進行之椎體融合術、椎體成形術,並非都選擇葉俊麟提供之醫材,也會選其他業者的醫材,會選擇葉俊麟所提供之醫材是因為他服務比較好,就是說跟刀時通知他,他會馬上過來,不能過來的話,會馬上派人送東西過來等語(見本院卷第145頁反面至第146頁),並未供稱純是因葉俊麟會事後提供現金饋贈之故,且被告雖於附表一、二所示手術中接續使用葉俊麟提供之醫材後收受現金饋贈,但該等醫材均係醫院與○○公司或○○○公司事先簽訂之衛材合約或議價,已核准使用於該院手術之醫材,其使用葉俊麟代理經銷之醫材,仍屬醫院採購範圍內之醫材,況選擇醫材並未限定為醫院之合約廠商所經銷或製造之醫材,本即是當時○○醫院○○分院賦予醫生之選擇權乙節,除經證人黃迦鎂證述如前外,並有前開○○醫院○○分院103年2月19日○○雲分秘字第1030001468號函可憑,被告亦均以該醫材完成各該醫療行為,且由證人即附表二所示病患洪進旺證稱:我到○○醫院○○分院進行骨科手術,由被告看診,開刀手術完後情形很好等語(見偵2356卷㈢第52頁反面),亦未有病患陳述被告使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醫材,而有未發揮其應有之治療效果或有降低醫療品質之情,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濫用權限或未忠實履行醫療行為之情事。 3.另關於被告是否知悉所使用之骨水泥分配器並非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而仍容認葉俊麟向○○醫院○○分院為不實報價乙節: ⑴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鈍端推進器為藍色套筒,寶億骨水泥分配器握把處則為紫色乙情,除具證人葉俊麟證述在卷(見原審卷㈡第165頁反面)外,另有○○公司101年5月7日聯公北字第101043號函暨所附產品型錄可參(見原審卷㈠第26至27頁),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勘驗扣案11支寶億骨水泥分配器所攝照片在卷可憑(見原審卷㈠第48頁至第55頁)。而關於被告進行如附表二所示之手術,葉俊麟是以寶億骨水泥分配器(管狀物)取代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並搭配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的鋏子、鋼針、鐵鎚、管子及套筒等器具混搭使用乙節,業據證人葉俊麟證述無訛(見原審卷㈡第166頁),佐以證人即開刀房護理人員吳姿瑩、李和芳、陳愷璘、陳珮穎於法院於提示葉俊麟跟刀所攜帶骨水泥注入系統之器械盒照片(見原審卷㈠第56頁即嘉院卷㈠第178-9頁,內裝有藍色之茵德博骨水注入器與紫色之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供其等辨認時,證人吳姿瑩、李和芳、陳愷璘、陳珮穎曾證稱印象中是紫色,或證稱應該是紫色的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81頁反面、190頁反面、第203、207頁),足認被告替如附表二所示病患進行椎體成形術時,係使用葉俊麟提供之寶億骨水泥分配器搭配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部分器械至明。惟證人葉俊麟於向○○醫院○○分院報價時,卻是以偽造之CDO(即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向醫院申報CDO之價格27,500元,醫院並以前開價格,由如附表二所示之病患廖林芷、洪進旺以自費之方式向其等分別收費31,500元及30,250元乙節,亦據證人葉俊麟供證在卷(見原審卷㈡第167頁、第176頁反面),並有○○醫院○○分院骨材核銷價1紙(見偵2356卷㈡第181頁),及○○醫院○○分院103年2月19日○○雲分秘字第1030001468號函所附病患住院處方清單可憑(見本院卷第114至117頁),則證人葉俊麟有以寶億骨水泥分配器搭配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部分器械供被告使用於附表二所示之手術,再以偽造之CDO(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以提供醫材為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不實情事向醫院申報27,500元,○○醫院○○分院於付款後,再向前開病患以前述價格收費乙節,即堪認定。至公訴意旨載稱被告為廖林芷、洪進旺等人進行椎體成形術,使用葉俊麟所代理經銷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尚有誤會,併此說明。 ⑵被告辯稱其僅是通知葉俊麟提供骨水泥注射器供其使用,但不清楚品牌為何,不清楚亦無法分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及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不知道葉俊麟如何申請付款等語,經查: ①關於被告是否知悉葉俊麟以寶億骨水泥分配器搭配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部分器械提供使用,並以之偽造標籤為不實申報乙節,雖證人葉俊麟先於調查站證稱:「(你除與上述林鎮江醫師、丁祥裕共同以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偽造標籤不實申報外,還有哪些人知情?)有使用過該偽造標籤報銷之醫師均知情。」(見偵2356卷㈠第128頁反面);於100年4月29日偵查中證稱:「(你和醫師合作,向病患收取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的價錢,卻使用其他產品代替嗎?)在97年中旬以前,病患進行椎體成形術,我都提供偽造的AOM標籤在骨材本上面,醫生都知道這些標籤 是偽造的。」(見偵2356卷㈠第181頁);於100年6月27日偵查中證稱:「(你有無同時拿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及寶億骨水泥分配器的實物,或彩色目錄,告知林鎮江、陳元森、鄭浩任、胡名孝、許哲嘉、侯君翰、林晉慶、吳冠文等醫師,說你會提供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來讓他們進行椎體成形的手術?)我都是拿實物,因為這二樣東西的體積都不大,體積大我才會拿目錄。」(見偵2356卷㈡第164 頁);於100年7月12日偵查中證稱:「(林鎮江、許哲嘉 、陳元森、侯君翰、胡名孝、林晉慶、吳冠文、鄭浩任等醫師,在○○醫院○○分院及○○醫院○○分院任職期間,對病患進行椎體成形術,對於報帳是使用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但實際施作是使用骨水泥分配器,他們都知情嗎?)知情。」(見偵4413卷㈠第106頁);於100年11月22日偵查中再次證稱:「(在椎體成形術,侯君翰、胡名孝、陳元森、吳冠文知不知道茵德博骨水泥的標籤是偽造的?)他們都知道。」(見偵4413卷㈡第334頁),固有多次提及被告對前開虛偽報價乙節知情。然證人葉俊麟亦曾於100年6月23日偵查中證稱:「(林鎮江、陳元森、鄭浩任 、胡名孝、許哲嘉、侯君翰、林晉慶、吳冠文等醫師,知不知道你提供的這些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標籤是偽造的)林鎮江醫師跟林晉慶醫師應該知道,其他醫師應該不知道。」(見偵2356卷㈡第161頁),嗣於原審又證稱:陳元森算是比較晚進來的醫師,之前跟他們做都是用這樣在做,我沒有拿寶億骨水泥分配器跟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去跟其他醫師解釋,其他醫師不知道這1台刀1萬元,之前收押時說1台刀1萬5千元,是因為當時想趕快交保,且有些 東西需要看資料,陳元森不曉得我實際上是用CDO偽造的 標籤,並且用CDO的價錢向病人收錢,偵查中之所以回答 陳元森知道,是因被收押,想要趕快交保,不想說有的訂這個高、有的訂這麼低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67頁至第169頁反面),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沒有跟被告提過寶億骨水泥或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被告開刀不會特別記什麼牌子,只是找我來完成椎體成形術,我術後給被告的是1萬元,在偵查中之所以說是1萬5千元,是想說怕遺漏什 麼,所以都講一樣價錢,不想被延誤交保,那時是真的想交保,不記得手上有那本記帳小冊子,交保出來後有搬家,才發現這本記帳小冊子,後來不知放那裡去,找不到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01頁反面、第102頁正、反面),而徵之前述葉俊麟確實自100年3月24日經調查站通知到站詢問後,即於同日移送檢察官聲請羈押,且由前述於調查站及偵查中證人提及被告知情之陳述,亦確實都係與其他多名醫師是否知情之情概括的訊問證人,而未就個別醫師之狀況訊問證人,衡以證人葉俊麟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時,手邊並無自己的札記或筆記等文書資料供其比對回想,多係憑自己的印象回答,又因本案事涉多位醫生,案情較為繁雜,證人葉俊麟為求交保,對於案情之交代較為籠統、含糊,亦合乎常理,況證人葉俊麟既已證述有交付現金予被告之事實,自無虛偽證述交付現金數額之必要,則其於原審及本院關於給付被告現金之數額與被告並不知其虛偽報價等證述,當非故意偏頗被告之證述,應可採信,尚不能以證人前開於偵查中關於附表二每台刀給付之金額及被告對其虛偽報價是否知情而與其審判中岐異之證述,據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②證人即○○醫院○○分院開刀房護理人員吳姿瑩、陳愷璘(參與附表二病患洪進旺手術之流動護士與刷手護士)、劉品妏、陳珮穎、李和芬(參與附表二病患廖林芷手術之刷手護士、流動護士)雖均證稱:如附表二之手術是她們跟刀,骨水泥注入器是廠商帶來,手術過程醫生會跟我們說骨水泥東西可以上來,一般我們會拿需要的東西給他看,會給醫生看一下做確認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74頁反面至第178頁反面、第188頁反面、第191頁反面至193頁、第202頁、第205頁反面),似證稱被告於施行如附表二手術之過程中,因有確認所使用骨水泥注入系統之醫材,而得以由醫材外觀發覺所使用之骨水泥注入系統非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等情。然在開刀房內,開刀器械之準備由流動護士負責,刷手護士則站在醫生旁邊單純遞機械跟跟刀,器材之包裝是由流動護士拆開後交給刷手護士再交給醫師,所指確認之動作,是會拿已拆開包裝之器械給醫生看是否是他需要的乙情,亦據證人吳姿瑩、陳愷璘、劉品妏、陳珮穎、李和芬證述在卷(見同上卷第174反面至175頁、第177頁反面、第183頁反面、第192頁反面、第188頁反面、第202頁、第204頁、第205頁),證人葉俊麟亦證稱:開刀前我們要先準備,病人麻醉、器械要上,過程不會特別去注意我要用何器械,我只會跟被告講說如何用會最好,印象中很匆忙,不會特意在被告面前拆包裝等語(見本院卷第100頁反面),准此,已無從認手術過程,被告得以關注葉俊麟所帶來骨水泥分配器之包裝,而判斷所使用者為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之情。 ③又雖寶億與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握把或鈍端一為紫色,一為藍色,而有不同,然由證人吳姿瑩、陳愷璘、劉品妏、陳珮穎、李和芬於原審就訊問其等當時所使用關於骨水泥注入器為藍色或紫色乙節,初多答稱不記得或不清楚,甚如前述,其等於法院提示葉俊麟跟刀所攜帶骨水泥注入系統之器械盒照片供其等辨認時,證人吳姿瑩、李和芬、陳愷璘、陳珮穎始證稱印象中是紫色,或證稱應該是紫色的等不確定語氣,而證人劉品妏、李怡瑩縱於提示前開照片後,仍證稱:忘記了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94、第186頁),而以前開直接接觸該等器械之護士對所使用骨水泥注入器之顏色都已無印象,則當時於手術檯上專心手術進行之被告,是否會關注骨水泥注入器之握把或鈍端之顏色差異,亦非無疑,尤以當時既是被告已事先通知葉俊麟於手術當日攜帶骨水泥注入器之醫材到場,自是信任葉俊麟所攜帶者必是其指定之醫材,衡情當無特別關注前開差異之情,證人葉俊麟於原審亦證述:因為被告已經在準備病人,不會看我帶來的東西,需要使用時才會拿器械盒內之器械交給被告,並大略跟被告說明一下使用方法,沒有特別跟被告解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與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之區別,而且一般醫生只會知道手術怎麼進行,不會特別去認識器材是哪一家的等語明確(見原審卷㈡第171頁正、反面、第179頁反面),於本院復證稱:被告比較後期,他一開始作這方面的手術,就是我跟刀,所以應該沒有使用過茵德博骨水泥的分配器,被告只有說這兩位病患要使用骨水泥,不會特別講用什麼牌子等語(見本院卷第100頁正、反面),又經本院函詢○○醫院○○分院結果,被告於任職該醫院期間使用○○○公司脊椎骨水泥注入器之病人,如附表二所示之病患廖林芷、洪進旺亦確實為最早之2 名病患等情,有前開該醫院103年2月19日○○雲分秘字第1030001468號函可憑,是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因被告已使用過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而得以單由外觀握把或鈍端之顏色不同,判斷葉俊麟提供者非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情,是縱認被告於手術過程見及使用之骨水泥分配器之握把為紫色,亦無法推認被告知悉使用者與指定之醫材有不同之情。 ④再○○公司至97年即停止進口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所以從97年間起○○醫院○○分院進行椎體成形術時,葉俊麟即以寶億骨水泥分配器搭配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部分器械供醫生使用,然在97年以前,因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原產品沒有附標籤供黏貼相關單據報銷使用,所以葉俊麟於96年間起即已委託三豐印刷社印製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標籤供報銷乙節,已經葉俊麟證稱無訛(見偵2356卷㈠第153至154頁),而「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原廠包裝內確實未附標籤貼紙乙節,亦經證人即○○公司業務部副總經理薛好娟證述屬實(見偵2356號卷㈠第229頁),而此節除足印證被告於其後98年間為附表二所示病患實施椎體成形術時,葉俊麟既已在○○醫院○○分院「以寶億骨水泥分配器搭配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部分器械」供醫生使用,被告實無從得依器械外觀查知葉俊麟所提供之醫材與其後報價之醫材有不同之情,況由前開葉俊麟於手術當日攜帶裝有關於骨水泥注入器之器械盒照片外觀可見,其上印刷之英文字樣「AOM」、「American OsteoMedix AnInterpore Cruss Company」「Controlled Delivery for Osteoplasty(CDO)System」,亦與被告印刷偽造之標籤貼紙英文字樣(見偵字第4413號卷㈡第282頁),於排列及內容字樣幾乎相同,是縱依證人李怡瑩、李和芬證稱廠商於開刀完後會拿貼紙給護士,貼在材料單即計價單上拿給被告簽名(見原審卷㈢第184頁正、反面、第189頁),被告簽名時亦無從依材料單即計價單上偽造之標籤,得知所使用之骨水泥分配器非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情。至證人即○○醫院○○分院骨科部主任林鎮江雖曾證稱:因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與寶億骨水泥分配器這二種外觀及顏色都不同,故陳元森「應該」能分辨,97年初,葉俊麟成立○○○公司後,在椎體成形術是以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來報帳,但卻使用寶億骨水泥分配器來進行手術,除我之外,陳元森等醫師在請購單上蓋章的,就「應該視同知情」等語(見偵2356卷㈡第167頁),然細譯其證述內容,多為其個人主觀臆測之詞,且因被告於98年間進行附表二所示椎體成形術時,葉俊麟早已在○○醫院○○分院提供「寶億骨水泥分配器搭配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之醫材供醫生使用,既無證據證明被告此前確有曾使用過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即無從逕認被告得以於手術時因外觀顏色之不同,分辨其間之差異,或因其於請購單上蓋章,遽認被告知情,是前開證人林鎮江臆測之詞,尚不足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⑤是以,不論於被告為如附表二所示病患手術前之準備與進行,或手術後於貼有偽造標籤之材料單即計價單上簽名供葉俊麟向○○醫院○○分院請款之過程,均無法推知被告得以藉此知悉所使用之醫材非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而仍容任葉俊麟為不實報價之事實,前開證人葉俊麟有瑕疵之證述或林鎮江個人臆測之詞,亦不能據以認定被告確實對葉俊麟前開虛偽請款乙節已知情,而為配合之舉之證明,檢官此部分之舉證,尚有不足。 ㈢被告收取葉俊麟事後金錢饋贈,並不當然造成○○醫院○○分院之損害: 1.有無造成○○醫院○○分院於醫材採購上之財產上損害:⑴○○醫院(就附表一醫材部分)或○○醫院○○分院(就附表二醫材部分)就附表一、二所示手術之醫材核銷價(即醫院支付予○○公司或○○○公司之價格),均依衛材合約、或醫院議價價格核銷,已如前述,並有如附表一、二「相關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另關於醫材採購議價程序,證人黃迦鎂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有合約時就依合約價核銷,沒有合約時,其會先請廠商附估價單及其他家醫院的銷貨發票參考,如果沒有銷貨發票,會請廠商依成數降價,再由其與廠商議價,呈核後再辦理核銷等語(見嘉院卷㈢101年9月5日審判筆錄第102頁反面),證人葉俊麟於原審亦具結證稱:其在○○公司擔任業務員時並未參與○○公司與○○醫院○○分院之議價,因為要有一定的利潤,所以沒有辦法多給,且議價過程不是廠商可以控制的,不是底限多少就一定可以議定如底限的價格,其設立○○○公司後,會核算成本,且會參考其他廠商相同醫材的售價,因病人會到其他醫院看診,如果用的醫材相同,技術也相同,不可能漫天開價,所以會參考附近相同的醫材的價格去調整,在議價後才會控制要之金額為8,000元,且係因原本自費之醫材改由健保給付 ,○○醫院○○分院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請款,但給付給廠商時,價格是會打折,所以給醫生的錢會變少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71頁、第177頁反面至第178頁反面),堪見如附表一、二醫材之價格,乃○○醫院總院或○○分院採購單位單獨在進行醫材採購時,採取最有利於醫院之價格而決定採購,廠商為爭取供貨機會,自亦會核算成本、利潤及業界其他廠商售價等因素後調整價格,於雙方能接受之條件下議定,既未受被告決定使用該醫材與否而受影響,該價格更非由醫材供應商單方面所能決定,此由證人即○○○公司會計呂宜樺於偵查中證述稱:○○○公司代售予○○醫院○○分院之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報價原為27,500元,被醫院降為25,000元(見偵2356卷㈠第23頁),亦足以印證被告收取葉俊麟事後金錢饋贈,並不必然使○○公司將該金錢加入成本使醫材價格提高而造成○○醫院○○分院增加不當支出或不能以較低價格購入前開醫材之損害,證人葉俊麟於本院審理時更直言證稱:我給醫師現金饋贈,只是要增加使用量而已,○○公司也只要我的業績,賺多賺少我自己掌控,○○公司不會管等語(見本院卷第99頁),此外,亦無證據足以證明○○公司或○○○公司於議價前已將如附表一、二「每臺刀收取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入成本之情,況被告採用附表一、二之醫材,其中附表一之醫材是依合約價,而附表二之醫材是早於95年即已議價完成(依證人黃迦鎂前述於第一次議價完成後,以後使用即依議價付款),被告事後採用該等醫材,對該醫材之議價並不生影響,自無公訴人所謂提高議價風險之損害可言。 ⑵又○○醫院○○分院對醫師手術中所使用之醫材賦予醫師有選擇之權,已如前述,是縱於有多數廠商之醫材可供選擇,甚已有合約醫材供選擇之下,醫師仍選擇非合約醫材,甚或一直選擇相同廠牌之醫材,亦未違該醫院之規定,況被告選擇附表一之醫材,本即是○○醫院總院或○○分院之合約醫材,是檢察官上訴主張被告選擇附表一之醫材,將造成「縱使其他廠商參與議價過程,亦未獲致醫材使用之機會,導致議價程序有名無實」之不利益,已非有據,且縱屬如此,此不利益亦歸合約廠商,而非○○醫院○○分院,實難謂此為對該醫院造成損害。又如附表一所示手術之醫材,乃在被告手術之前即已經○○公司與○○醫院總院或○○分院議定合約採購之醫材,與被告選擇使用與否,無因果關係,而被告採用如附表二所示之醫材,雖無合約價,然仍應經前述採購與議價之過程,縱議價過程無其他競爭廠商,被告所收取之事後金錢饋贈亦不必然造成葉俊麟得以單方面提高該醫材價格,而使○○醫院○○分院受有不能以較低價格購入之損害結果,是檢察官上訴再次主張被告透過選擇特定廠牌醫材之方式,將導致議價程序有名無實之不利益,及影響○○醫院○○分院對該等醫材支付價格等情,即非有據。 2.有無造成○○醫院○○分院遭認容任醫師收回扣,並影響其被評價之醫療品質、所代表之社會地位: ⑴按○○醫院○○分院並非商號亦非公司法人,與「商譽」(Goodwill)之內涵為公司法人之名譽或營業信用無涉,檢察官起訴以被告所為將遭受廠商認為該公司容任醫師收取回扣,破壞公平交易原則之「商譽」損失等語,尚有誤會,合先說明。 ⑵又○○醫院總院曾訂有「國立○○○○醫學院附設醫院醫療人員行為規範(92年10月31日第883次院務會議通過)」於貳之一明定:「醫療人員不得接受與職務或公務往來有關的金錢、禮券或其他有價證券之饋贈」,明令禁止醫院內之醫療人員收受此種金錢餽贈行為,已如前述,再由證人葉俊麟證稱:我會去跟醫生要刀,被告到○○醫院○○分院時,我有主動去拜訪被告,有跟被告提過使用我提供之產品,會主動給被告一筆錢,但沒有講得很清楚,因為在開刀房或門診都有人,但被告知道是什麼意思。一般醫生不會特別去問,他們都知道這是傳統,我公司稱此筆錢為研究費,其目的是希望被告多用我提供之產品,這在業界算是普遍的情形,費用都是由承辦的業務與使用的醫生接洽,跟醫生說有一筆錢,開完刀後再私下交給醫生,我在○○公司時就有給醫生使用器材的費用,之前的學長就是這麼做,其自行設立○○○公司後,也沿用這個傳統,○○醫院○○分院並不知情,即使不給被告錢,其仍可以向○○醫院○○分院請款等語明確(見原審卷㈡第173至175頁),而葉俊麟此種金錢饋贈行為既與前開規範抵觸,必不敢大肆張揚,實已無從逕認○○醫院○○分院已得知上情而仍容任之,並進而使社會對該醫院有容任行為給予負面評價。另被告如附表一、二之手術,其醫療行為之品質如何,實繫於被告之醫術,而其使用附表一、二之醫材,亦未見有病患向○○醫院○○分院申訴醫療品質不佳之情,此由前述病患洪進旺亦證稱術後情況良好乙節得知。是被告事後收取葉俊麟金錢饋贈,並不必然使社會大眾即予○○醫院○○分院容任醫療人員上下其手,並質疑其醫療品質、經營管理之負面評價,造成○○醫院○○分院社會地位減損之損害。況被告受○○醫院○○分院委任處理醫療事務,其收取廠商之金錢饋贈,縱有不當,並造成醫院在名譽上之損害,此損害實與人格損害相當,亦與刑法背信罪係造成本人之財產或利益上之損害有異,與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七、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客觀上並無受委任且違背為○○醫院○○分院處理財務、採購業務等財產上事務,致生損害於○○醫院○○分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之行為,揆之首揭說明,尚與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不合,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能令人信被告有其所指背信犯行,本院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罪,自難遽以背信罪刑相繩,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原審據此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仍執被告受委任之醫療事務擴及於財產性事務,收取葉俊麟之回扣而指定醫材,違背其受委任應忠實履行委任義務之行為,使○○醫院○○分院受有提高議價風險及遭社會上之負面評價之損害等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尚無所據,已經本院詳陳如前,其上訴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八、至於被告以寶億骨水泥分配器進行如附表二所示椎體成形術,是否另涉及詐欺犯行,因此部分並未記載在起訴書的範圍,難認業經起訴而為本院審理範圍,而經起訴的背信罪嫌,復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而無所謂審判不可分之情形,本案起訴的效力自不及於未記載於起訴書範圍的詐欺行為,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守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宛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附表一(椎體支架即美敦力泰拉蒙融合器) ┌─┬─────┬────┬──────┬──┬─────┬─────┬────┬─────────────────────┐ │編│病患姓名 │病歷號碼│ 住院序號/ │醫材│ 單價 │ 總價 │每臺刀收│ 相關證據 │ │號│ │ │ 手術日期 │數量│ │ │取之金額│ │ ├─┼─────┼────┼──────┼──┼─────┼─────┼────┼─────────────────────┤ │1 │翁正義 │000000 │9611090029/ │ 1 │ 40,000元 │40,000元 │15,000元│⒈○○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一第152 │ │ │ │ │96年11月12日│ │ │ │ │ 頁) │ │ │ │ │ │ │ │ │ │⒉○○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原審卷三第4 頁) │ │ │ │ │ │ │ │ │ │⒊○○醫院○○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原審卷三第48頁、第49頁) │ ├─┼─────┼────┼──────┼──┼─────┼─────┼────┼─────────────────────┤ │2 │劉春和 │000000 │9703050045/ │ 2 │ 同上 │80,000元 │15,000元│⒈○○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一第153 │ │ │ │ │97年3月5日 │ │ │ │ │ 頁) │ │ │ │ │ │ │ │ │ │⒉○○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原審卷三第5 頁) │ │ │ │ │ │ │ │ │ │⒊○○醫院○○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原審卷三第50頁至第53頁) │ ├─┼─────┼────┼──────┼──┼─────┼─────┼────┼─────────────────────┤ │3 │張淑卿 │000000 │9707030034/ │ 1 │ 同上 │40,000元 │15,000元│⒈○○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一第154 │ │ │ │ │97年7月4日 │ │ │ │ │ 頁) │ │ │ │ │ │ │ │ │ │⒉○○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原審卷三第6 頁) │ │ │ │ │ │ │ │ │ │⒊○○醫院○○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原審卷三第54頁至第55頁) │ ├─┼─────┼────┼──────┼──┼─────┼─────┼────┼─────────────────────┤ │4 │童鵬勳 │00000 │9708220028/ │ 2 │ 同上 │80,000元 │15,000元│⒈○○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一第155 │ │ │ │ │97年8月23日 │ │ │ │ │ 頁) │ │ │ │ │ │ │ │ │ │⒉○○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原審卷三第7 頁、第8 頁) │ │ │ │ │ │ │ │ │ │⒊○○醫院○○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原審卷三第56頁、第57頁) │ ├─┼─────┼────┼──────┼──┼─────┼─────┼────┼─────────────────────┤ │5 │許素花 │000000 │9709140021/ │ 1 │ 同上 │40,000元 │15,000元│⒈○○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一第156 │ │ │ │ │97年9月15日 │ │ │ │ │ 頁) │ │ │ │ │ │ │ │ │ │⒉○○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原審卷三第9 頁) │ │ │ │ │ │ │ │ │ │⒊○○醫院○○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原審卷三第58頁、第59頁) │ ├─┼─────┼────┼──────┼──┼─────┼─────┼────┼─────────────────────┤ │6 │柯淑媛 │00000 │9801120049/ │ 2 │ 同上 │80,000元 │15,000元│⒈○○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一第157 │ │ │ │ │98年1月14日 │ │ │ │ │ 頁) │ │ │ │ │ │ │ │ │ │⒉○○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原審卷三第10頁) │ │ │ │ │ │ │ │ │ │⒊○○醫院○○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原審卷三第60頁、第61頁) │ ├─┼─────┼────┼──────┼──┼─────┼─────┼────┼─────────────────────┤ │7 │張贖 │000000 │9802270038/ │ 2 │ 同上 │80,000元 │15,000元│⒈○○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一第158 │ │ │ │ │98年3月16日 │ │ │ │ │ 頁) │ │ │ │ │ │ │ │ │ │⒉○○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原審卷三第11頁) │ │ │ │ │ │ │ │ │ │⒊○○醫院○○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原審卷三第62頁、第63頁) │ ├─┼─────┼────┼──────┼──┼─────┼─────┼────┼─────────────────────┤ │8 │蔡金在 │000000 │9804050028/ │ 1 │ 同上 │40,000元 │15,000元│⒈○○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一第159 │ │ │ │ │98年4月6日 │ │ │ │ │ 頁) │ │ │ │ │ │ │ │ │ │⒉○○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原審卷三第12頁) │ │ │ │ │ │ │ │ │ │⒊○○醫院○○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原審卷三第64頁、第65頁) │ ├─┼─────┼────┼──────┼──┼─────┼─────┼────┼─────────────────────┤ │9 │詹海珠 │00000 │9804260014/ │ 1 │ 同上 │40,000元 │15,000元│⒈○○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一第160 │ │ │ │ │98年4月27日 │ │ │ │ │ 頁) │ │ │ │ │ │ │ │ │ │⒉○○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原審卷三第14頁) │ │ │ │ │ │ │ │ │ │⒊○○醫院○○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原審卷三第68頁、第69頁) │ ├─┼─────┼────┼──────┼──┼─────┼─────┼────┼─────────────────────┤ │10│蔡文星 │000000 │9806100064/ │ 2 │ 同上 │80,000元 │15,000元│⒈○○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一第161 │ │ │ │ │98年6月11日 │ │ │ │ │ 頁、第162 頁) │ │ │ │ │ │ │ │ │ │⒉○○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原審卷三第15頁) │ │ │ │ │ │ │ │ │ │⒊○○醫院○○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原審卷三第72頁、第73頁) │ ├─┼─────┼────┼──────┼──┼─────┼─────┼────┼─────────────────────┤ │11│許清香 │000000 │9806170042/ │ 6 │ 同上 │240,000 元│15,000元│⒈○○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一第163 │ │ │ │ │98年6月17日 │ │ │ │ │ 頁) │ │ │ │ │98年6月23日 │ │ │ │ │⒉○○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原審卷三第17頁、第18頁) │ │ │ │ │ │ │ │ │ │⒊○○醫院○○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原審卷三第74頁至第77頁) │ ├─┼─────┼────┼──────┼──┼─────┼─────┼────┼─────────────────────┤ │12│蔡森雄 │000000 │9807030038/ │ 1 │ 同上 │40,000元 │15,000元│⒈○○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一第164 │ │ │ │ │98年7月4日 │ │ │ │ │ 頁) │ │ │ │ │ │ │ │ │ │⒉○○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原審卷三第20頁、第21頁) │ │ │ │ │ │ │ │ │ │⒊○○醫院○○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原審卷三第78頁、第79頁) │ ├─┼─────┼────┼──────┼──┼─────┼─────┼────┼─────────────────────┤ │13│蔡惠珍 │000000 │9807220061/ │ 3 │ 同上 │120,000元 │15,000元│⒈○○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一第165 │ │ │ │ │98年7月22日 │ │ │ │ │ 頁) │ │ │ │ │ │ │ │ │ │⒉○○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原審卷三第22頁、第23頁) │ │ │ │ │ │ │ │ │ │⒊○○醫院○○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原審卷三第80頁至第83頁) │ ├─┼─────┼────┼──────┼──┼─────┼─────┼────┼─────────────────────┤ │14│湯溪清 │000000 │9807230061/ │ 2 │ 同上 │80,000元 │15,000元│⒈○○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一第166 │ │ │ │ │98年7月24日 │ │ │ │ │ 頁) │ │ │ │ │ │ │ │ │ │⒉○○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原審卷三第24頁) │ │ │ │ │ │ │ │ │ │⒊○○醫院○○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原審卷三第84頁、第85頁) │ ├─┼─────┼────┼──────┼──┼─────┼─────┼────┼─────────────────────┤ │15│林茂松 │000000 │9809060019/ │ 2 │ 44,000元 │88,000元 │15,000元│⒈○○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一第167 │ │ │ │ │98年9月7日 │ │ │ │ │ 頁) │ │ │ │ │ │ │ │ │ │⒉○○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原審卷三第25頁) │ │ │ │ │ │ │ │ │ │⒊○○醫院○○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原審卷三第86頁、第87頁) │ ├─┼─────┼────┼──────┼──┼─────┼─────┼────┼─────────────────────┤ │16│賴陳秋桃 │000000 │9811290028/ │ 2 │ 同上 │88,000元 │15,000元│⒈○○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一第168 │ │ │ │ │98年11月30日│ │ │ │ │ 頁) │ │ │ │ │ │ │ │ │ │⒉○○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原審卷三第26頁) │ │ │ │ │ │ │ │ │ │⒊○○醫院○○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原審卷三第88頁、第89頁) │ ├─┼─────┼────┼──────┼──┼─────┼─────┼────┼─────────────────────┤ │17│許信男 │000000 │9812130028/ │ 1 │ 同上 │44,000元 │15,000元│⒈○○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一第169 │ │ │ │ │98年12月14日│ │ │ │ │ 頁) │ │ │ │ │ │ │ │ │ │⒉○○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原審卷三第27頁) │ │ │ │ │ │ │ │ │ │⒊○○醫院○○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原審卷三第90頁、第91頁) │ ├─┼─────┼────┼──────┼──┼─────┼─────┼────┼─────────────────────┤ │18│葉清山 │000000 │9812240067/ │ 2 │ 同上 │88,000元 │15,000元│⒈○○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一第170 │ │ │ │ │98年12月24日│ │ │ │ │ 頁) │ │ │ │ │ │ │ │ │ │⒉○○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原審卷三第28頁) │ │ │ │ │ │ │ │ │ │⒊○○醫院○○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原審卷三第92頁、第93頁) │ ├─┼─────┼────┼──────┼──┼─────┼─────┼────┼─────────────────────┤ │19│賴裕然 │000000 │9812300039/ │ 3 │ 同上 │132,000元 │15,000元│⒈○○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一第171 │ │ │ │ │98年12月30日│ │ │ │ │ 頁) │ │ │ │ │ │ │ │ │ │⒉○○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原審卷三第29頁) │ │ │ │ │ │ │ │ │ │⒊○○醫院○○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原審卷三第94頁至第97頁) │ ├─┼─────┼────┼──────┼──┼─────┼─────┼────┼─────────────────────┤ │20│高富勉 │000000 │9901010175/ │ 3 │ 同上 │132,000元 │15,000元│⒈○○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一第172 │ │ │ │ │99年1月2日 │ │ │ │ │ 頁) │ │ │ │ │ │ │ │ │ │⒉○○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原審卷三第30頁) │ │ │ │ │ │ │ │ │ │⒊○○醫院○○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原審卷三第98頁至第101 頁) │ ├─┼─────┼────┼──────┼──┼─────┼─────┼────┼─────────────────────┤ │21│林文良 │000000 │9901050055/ │ 2 │ 同上 │88,000元 │15,000元│⒈○○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一第173 │ │ │ │ │99年1月6日 │ │ │ │ │ 頁) │ │ │ │ │ │ │ │ │ │⒉○○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原審卷三第31頁) │ │ │ │ │ │ │ │ │ │⒊○○醫院○○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原審卷三第102 頁、第103 頁) │ ├─┼─────┼────┼──────┼──┼─────┼─────┼────┼─────────────────────┤ │22│許駿宥 │00000 │9901150083/ │ 1 │ 同上 │44,000元 │15,000元│⒈○○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一第174 │ │ │ │ │99年1月27日 │ │ │ │ │ 頁、第175 頁) │ │ │ │ │ │ │ │ │ │⒉○○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原審卷三第32頁) │ │ │ │ │ │ │ │ │ │⒊○○醫院○○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原審卷三第104 頁、第105 頁) │ ├─┼─────┼────┼──────┼──┼─────┼─────┼────┼─────────────────────┤ │23│廖榮輝 │000000 │9902030032/ │ 3 │ 同上 │132,000元 │15,000元│⒈○○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一第176 │ │ │ │ │99年2月5日 │ │ │ │ │ 頁) │ │ │ │ │ │ │ │ │ │⒉○○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原審卷三第33頁) │ │ │ │ │ │ │ │ │ │⒊○○醫院○○分院提出之美敦力泰拉蒙椎體融│ │ │ │ │ │ │ │ │ │ 合器108 顆招標及投標契約文件暨所附使用病│ │ │ │ │ │ │ │ │ │ 患及數量表各1 份(原審卷三第133 頁至第13│ │ │ │ │ │ │ │ │ │ 4 頁反面) │ ├─┼─────┼────┼──────┼──┼─────┼─────┼────┼─────────────────────┤ │24│李偉珉 │000000 │9902030057/ │ 2 │ 同上 │88,000元 │15,000元│⒈○○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一第177 │ │ │ │ │99年2月4日 │ │ │ │ │ 頁) │ │ │ │ │ │ │ │ │ │⒉○○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原審卷三第35頁) │ │ │ │ │ │ │ │ │ │⒊○○醫院○○分院提出之美敦力泰拉蒙椎體融│ │ │ │ │ │ │ │ │ │ 合器108 顆招標及投標契約文件暨所附使用病│ │ │ │ │ │ │ │ │ │ 患及數量表各1 份(原審卷三第133 頁至第13│ │ │ │ │ │ │ │ │ │ 4 頁反面) │ ├─┼─────┼────┼──────┼──┼─────┼─────┼────┼─────────────────────┤ │25│廖哲男 │000000 │9902050035/ │ 4 │ 同上 │176,000元 │15,000元│⒈○○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一第178 │ │ │ │ │99年2月9日 │ │ │ │ │ 頁) │ │ │ │ │ │ │ │ │ │⒉○○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原審卷三第36頁) │ │ │ │ │ │ │ │ │ │⒊○○醫院○○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原審卷三第241 頁至第244 頁) │ ├─┼─────┼────┼──────┼──┼─────┼─────┼────┼─────────────────────┤ │26│李淑玲 │000000 │9903180054/ │ 2 │ 同上 │88,000元 │15,000元│⒈○○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一第179 │ │ │ │ │99年3月19日 │ │ │ │ │ 頁) │ │ │ │ │ │ │ │ │ │⒉○○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原審卷三第37頁) │ │ │ │ │ │ │ │ │ │⒊○○醫院○○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原審卷三第109 頁、第110 頁) │ ├─┼─────┼────┼──────┼──┼─────┼─────┼────┼─────────────────────┤ │27│林雅鈴 │000000 │9904220054/ │ 2 │ 同上 │88,000元 │15,000元│⒈○○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一第180 │ │ │ │ │99年4月23日 │ │ │ │ │ ) │ │ │ │ │ │ │ │ │ │⒉○○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原審卷三第38頁) │ │ │ │ │ │ │ │ │ │⒊○○醫院○○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原審卷三第111 頁、第112 頁) │ ├─┼─────┼────┼──────┼──┼─────┼─────┼────┼─────────────────────┤ │28│陳張民 │000000 │9904280066/ │ 6 │ 同上 │264,000元 │15,000元│⒈○○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一第181 │ │ │ │ │99年5月13日 │ │ │ │ │ 頁) │ │ │ │ │ │ │ │ │ │⒉○○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原審卷三第39頁至第40頁) │ │ │ │ │ │ │ │ │ │⒊○○醫院○○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原審卷三第113 頁至第118 頁) │ ├─┼─────┼────┼──────┼──┼─────┼─────┼────┼─────────────────────┤ │29│許明獅 │000000 │9906080037/ │ 2 │ 同上 │88,000元 │15,000元│⒈○○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一第182 │ │ │ │ │99年6月10日 │ │ │ │ │ 頁) │ │ │ │ │ │ │ │ │ │⒉○○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原審卷三第41頁) │ │ │ │ │ │ │ │ │ │⒊○○醫院○○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原審卷三第119 頁、第120 頁) │ ├─┼─────┼────┼──────┼──┼─────┼─────┼────┼─────────────────────┤ │30│鄭天送 │000000 │9906090060/ │ 2 │ 同上 │88,000元 │15,000元│⒈○○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一第183 │ │ │ │ │99年6月9日 │ │ │ │ │ 頁) │ │ │ │ │ │ │ │ │ │⒉○○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原審卷三第42頁至第43頁) │ │ │ │ │ │ │ │ │ │⒊○○醫院○○分院提出之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 │ │ │ │ │ │ │ │ │ 1 份(原審卷三第123 頁、第124 頁) │ ├─┼─────┼────┼──────┼──┼─────┼─────┼────┼─────────────────────┤ │31│張蔡阿秀 │00000 │9906240041/ │ 2 │ 同上 │88,000元 │15,000元│⒈○○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一第184 │ │ │ │ │99年7月8日 │ │ │ │ │ 頁) │ │ │ │ │ │ │ │ │ │⒉○○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原審卷三第44頁) │ │ │ │ │ │ │ │ │ │⒊○○醫院○○分院提出之美敦力泰拉蒙椎體融│ │ │ │ │ │ │ │ │ │ 合器108 顆招標及投標契約文件暨所附使用病│ │ │ │ │ │ │ │ │ │ 患及數量表各1 份(原審卷三第133 頁至第13│ │ │ │ │ │ │ │ │ │ 4 頁反面) │ ├─┼─────┼────┼──────┼──┼─────┼─────┼────┼─────────────────────┤ │32│吳忠義 │000000 │9906290083/ │ 1 │ 同上 │44,000元 │15,000元│⒈○○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一第185 │ │ │ │ │99年6月30日 │ │ │ │ │ 頁) │ │ │ │ │ │ │ │ │ │⒉○○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原審卷三第45頁) │ │ │ │ │ │ │ │ │ │⒊○○醫院○○分院提出之美敦力泰拉蒙椎體融│ │ │ │ │ │ │ │ │ │ 合器108 顆招標及投標契約文件暨所附使用病│ │ │ │ │ │ │ │ │ │ 患及數量表各1 份(原審卷三第133 頁至第13│ │ │ │ │ │ │ │ │ │ 4 頁反面) │ ├─┼─────┼────┼──────┼──┼─────┼─────┼────┼─────────────────────┤ │33│許銘芳 │000000 │9907010206/ │ 2 │ 同上 │88,000元 │8,000元 │⒈○○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一第186 │ │ │ │ │99年7月2日 │ │ │ │ │ 頁) │ │ │ │ │ │ │ │ │ │⒉○○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原審卷三第46頁) │ │ │ │ │ │ │ │ │ │⒊○○醫院○○分院提出之美敦力泰拉蒙椎體融│ │ │ │ │ │ │ │ │ │ 合器108 顆招標及投標契約文件暨所附使用病│ │ │ │ │ │ │ │ │ │ 患及數量表各1 份(原審卷三第133 頁至第13│ │ │ │ │ │ │ │ │ │ 4 頁反面) │ ├─┼─────┼────┼──────┼──┼─────┼─────┼────┼─────────────────────┤ │34│林有土 │000000 │9907250023/ │ 3 │ 同上 │132,000元 │8,000元 │⒈○○醫院○○分院手術記錄(原審卷一第187 │ │ │ │ │99年7月26日 │ │ │ │ │ 頁) │ │ │ │ │ │ │ │ │ │⒉○○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CAGE12MM│ │ │ │ │ │ │ │ │ │ *25MM (原審卷三第47頁) │ │ │ │ │ │ │ │ │ │⒊○○醫院○○分院提出之美敦力泰拉蒙椎體融│ │ │ │ │ │ │ │ │ │ 合器108 顆招標及投標契約文件暨所附使用病│ │ │ │ │ │ │ │ │ │ 患及數量表各1 份(原審卷三第133 頁至第13│ │ │ │ │ │ │ │ │ │ 4 頁反面) │ ├─┼─────┼────┼──────┼──┼─────┼─────┼────┼─────────────────────┤ │ │總 計 │ │ │74 │ │ │ │ │ └─┴─────┴────┴──────┴──┴─────┴─────┴────┴─────────────────────┘ 附表二:寶億骨水泥分配器搭配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部分器械(起訴書附表六誤載為茵德博骨水泥注入系統) ┌─┬────┬────┬──────┬──┬────┬────┬───────────────────────────────────┐ │編│病患名稱│病歷號碼│ 住院序號/ │數量│ 總價 │每臺刀收│ 相關證據 │ │號│ │ │ 手術日期 │ │ │取之金額│ │ ├─┼────┼────┼──────┼──┼────┼────┼───────────────────────────────────┤ │1 │廖林芷 │000000 │9807040031/ │ 1 │31,500元│15,000元│⒈廖林芷病歷資料(含手術室護理紀錄表)(原審卷二第35頁至第122 頁) │ │ │ │ │98年7月22日 │ │(起訴書│ │⒉○○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 脊椎骨水泥注入器(原審卷二第130 頁│ │ │ │ │(起訴書附表│ │誤載為30│ │ );○○醫院○○分院102 年5 月17日○○雲分秘字第1020004287號函函覆:│ │ │ │ │六編號1誤載 │ │,000元)│ │ 98 年10 月1 日以前收費31,500元,98年9 月28日召開醫療費用評定委員會,│ │ │ │ │為98年7月4日│ │ │ │ 決議自98年10月1 日起調整收費金額為30,250元(原審卷三第3 頁) │ │ │ │ │) │ │ │ │⒊○○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黏存單、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1 份(原審卷│ │ │ │ │ │ │ │ │ 二第132 頁、第134 頁、第136 頁) │ ├─┼────┼────┼──────┼──┼────┼────┼───────────────────────────────────┤ │2 │洪進旺 │0000 │9810140016/ │ 1 │30,250元│15,000元│⒈洪進旺病歷資料(含手術室護理紀錄表)(原審卷二第4 頁至第34頁) │ │ │ │ │98年10月15日│ │(起訴書│ │⒉○○醫院○○分院病患住院處方清單- 脊椎骨水泥注入器(原審卷二第130 頁│ │ │ │ │ │ │誤載為30│ │ );○○醫院○○分院102 年5 月17日○○雲分秘字第1020004287號函函覆:│ │ │ │ │ │ │,000元)│ │ 98 年10 月1 日以前收費31,500元,98年9 月28日召開醫療費用評定委員會,│ │ │ │ │ │ │ │ │ 決議自98年10月1 日起調整收費金額為30,250元(原審卷三第3 頁)。 │ │ │ │ │ │ │ │ │⒊○○醫院○○分院提出之支出憑證黏存單、發票及請購單影本各1 份(原審卷│ │ │ │ │ │ │ │ │ 二第133 頁、第135 頁、第137 頁) │ │ │ │ │ │ │ │ │ │ ├─┼────┼────┼──────┼──┼────┼────┼───────────────────────────────────┤ │ │總 計 │ │ │2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