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167號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益寬 選任辯護人 陳國瑞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5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一所犯罪名、所處之刑欄關於行動電話門號部分,應更正為:○○○○○○○○○○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一所犯罪名、所處之刑欄關於行動電話門號部分為:○○○○○○○○○○號,原判決誤載為 ○九三六五八○九五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國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