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6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167號
- 上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益寬
- 選任辯護人
- 陳國瑞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一所犯罪名、所處之刑欄關於行動電話門號部分,應更正為:○○○○○○○○○○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一所犯罪名、所處之刑欄關於行動電話門號部分為:○○○○○○○○○○號,原判決誤載為○九三六五八○九五號,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