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7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正祥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鄭家豪律師 蔡麗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30 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9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35、95年度偵字第6739、7214、9047、18000 號、96年度偵字第1144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徐正祥部分撤銷。 徐正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捌拾柒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除附表D產品編號46、47外,如易科罰金以如附表所示金額折算壹日,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除附表D產品編號46、47外,如易科罰金以如附表所示金額折算壹日。關於如附表B產品編號1 至5 、C產品編號1 至13、D產品編號1 至45、H產品編號1 至22所示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扣案如附註Ⅱ編號1 「龍抬頭- 虎力雄威錠(B產品)」貳佰伍拾伍盒、編號3 「龍抬頭- 虎力雄威長效錠(H產品)」壹佰盒,以及編號4 至9 之外盒及廣告紙等物均沒收。關於如附表D產品編號46、47所示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參年內,向公庫支付上述之新臺幣捌拾萬元(與上述款項同一),扣案如附註Ⅱ編號2 「龍抬頭- 虎力雄威幸福錠(D產品)」參拾盒均沒收。(上述定應執行刑、緩刑暨條件及沒收等,詳如附註Ⅲ所示) 犯 罪 事 實 一、徐正祥係「幸福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幸福源公司)、「龍抬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龍抬頭公司)及「安可力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安可力公司)實際經營者,過失、故意販賣偽藥: ㈠、徐正祥能預見美商威而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而柔公司)、伊士成綠纖維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伊士成公司)、天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天巨公司)所產製以食品為名之錠狀或膠囊產品,各含有足以影響人類生理機能之藥品成分──「Hydroxyhomosildenafil 」或「Vardenafil Analogue 」或「Sildenafil Analogue 」等(按為藥品「威而鋼﹙Sildenafil﹚」、「樂威壯﹙Vardenafil﹚」主成分類緣物),係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然信賴上開製造商提供合格檢驗報告所作不含西藥成分之保證(各該製造商隱瞞含藥品類緣物成分),意圖營利,以單粒約新臺幣(除特別標示貨幣單位外,下同)22元至26元不等之價格過失販入後,另取名「龍抬頭- 虎力雄威錠(下稱B產品)」、「雙享樂- 樂透錠膠囊(下稱C產品)」、「龍抬頭- 虎力雄威幸福錠(下稱D產品)」、「龍抬頭- 虎力雄威長效錠(下稱H產品)」行銷(來源製造商、內含﹙偽﹚藥品類緣物成分、產品名稱、代號等,均詳如附註Ⅰ所示),藉由外盒印製「龍抬頭」、「雙享樂」及皇帝、男女擁抱合歡等文字暨圖樣,標榜產品作用為增強男人性功能,陸續自民國93年12月間至95年8 月21日,以單粒96元之價格販賣至臺灣中南部及澎湖等地藥局銷售,計過失販賣偽藥B產品5 次、C產品13次、D產品45次、H產品22次(販賣日期、產品名稱、數量、藥局等,均詳如附表B產品編號1 至5 、C產品編號1 至13、D產品編號1 至45、H產品編號1 至22所示)。 ㈡、徐正祥所販賣之上揭D產品遭驗出含「樂威壯﹙Vardenafil﹚」類緣物成分,經高雄縣衛生局(當時地制機關名)函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並副知臺南市衛生局,臺南市衛生局乃通知徐正祥於95年3 月1 日到局,要求徐正祥回收市售品並予簽認。詎徐正祥意圖營利,知悉D產品為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猶基於明知故意販賣偽藥之犯意,指示有犯意聯絡之業務員曾成富(經判處罪刑確定)將回收之D產品,先後於95年6 月19日、同年7 月31日,同上述之加價價格販賣予址設臺南市之大順藥局10盒、樺昇藥局10盒(詳如附表D產品編號46、47所示)。 嗣於95年8 月21日經警在臺南市○區○○路0 段00巷00○00○00號幸福源公司、龍抬頭公司及安可力公司,以及同市區○○路00號0 樓之0 徐正祥當時住處,扣得被告所有如附註Ⅱ所示之物。 二、案經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臺中市衛生局、高雄縣衛生局函送暨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當時機關名)、臺中市調查站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壹、起訴書犯罪事實指被告徐正祥以幸福源公司、龍抬頭公司名義,於94年3 月間向威而柔公司訂購B、C產品;於94年5 月間向伊士成公司訂購D產品;於95年3 月間向天巨公司訂購H產品,並敘明:再分由被告另行印製外盒提供製造商委託之打錠廠商包裝產品後,對外以食品名義販售予中南部不特定藥商,證據清單欄則列載相關藥局負責人之供述及出貨單為證據,據而可知檢察官係以舉證所指銷售予各地藥局之販賣行為為起訴範圍,而上述年月僅為被告過失自各該製造商販入相關偽藥產品之日期(按過失販賣偽藥不罰未遂),實際販賣予各地藥局,始為被告過失販賣偽藥之犯罪日期,此應由本院調查檢察官舉證之案卷資料加以認定,無犯罪事實一部擴張或減縮之問題,合先敘明。 貳、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認定事實所援引證據之證據能力,當事人及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更二審卷㈠頁384-456 ,卷㈡頁128 、240-242 ),本院審酌該等審判外陳述作成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綜合判斷,認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與起訴待證事實具關連性且無證據價值過低之情形,自有證據能力,得採為認定事實之基礎。又卷內其餘鑑定、物證、書證等證據,當事人及辯護人均未有主張排除之爭執,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復無使用禁止之情形,亦皆有證據能力,得作認定事實之判斷依據。 乙、實體部分 壹、訊據被告坦承過失販賣偽藥,另有將D產品於回收後再販售之事實,除販售回收產品部分外,否認明知偽藥卻猶故予販賣,併其辯護意旨略稱:國內藥事檢驗機關最早是在93年間才提到藥品類緣物這個名詞,認定含此成分之食品應屬藥品,卻無公告之程序,連一般製造商都很難知悉應依藥事法規範列管而觸法,何況僅是購買產品之被告,且相關產品來源製造商有出具合格檢驗報告,保證產品不含西藥成分,被告祇是經銷鋪貨到西藥房的通路商,實在不知所銷售之產品,是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友公司)是國內頗具公信力之民間檢驗公司,其負責人藥學博士莊清堯證言提及樣品檢驗無某藥品成分,並不表示不含該藥品類緣物,此等專業事項並非被告所能知悉與理解,不足認定被告主觀上明知銷售之產品是偽藥,被告充其量祇是過失而已,況且被告於96年4、5月間亦有銷售偽藥之行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過失販賣偽藥罪刑確定(按為該院98年度訴字第571號、99年度訴字第101號判決),本件各該產品之販賣時間均在上開另案之前,可徵被告是疏忽不知是偽藥而過失販賣等語。 貳、經查: 一、 ㈠、被告自白前揭詳如附表B產品編號1 至5 、C產品編號1 至13、D產品編號1 至47、H產品編號1 至22所示販賣偽藥等客觀事實(見本院更一審卷㈠頁181 ,卷㈡頁52反-53 、68、70反;本院更二審卷㈡頁240 ),核與被告所營前揭公司業務員曾成富、許福麟、倉管人員蔡幸娟、總務兼出納林素鈴之證言(見94年度偵字第1535號卷﹙下稱偵卷﹚㈡頁91-95 、110-112 、132-136 、138-143 、147-150 、158-162 、179-183 、185-187 、331-333 ,卷㈣頁349-351 、359 -361;原審卷㈡頁28-30 、32-34 ),以及各該藥局負責人邱賀泰、林宗明、胡松男、劉乃賢、陳憲堂、徐義發、嚴信慧、黃顏雪、許正穆、林孟慧、林英文、黃旭立、楊德旺分別證述進貨龍抬頭系列產品販賣之情相符,復有相關出貨單(明細表)、預收款資料、地方政府衛生局藥物化粧品現場檢查紀錄表暨現場檢查照片(見如附表證據所在卷頁),以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公司登記資訊暨基本資料查詢可佐(見95年度他字第690 號卷﹙下稱他字卷㈣﹚頁12、14、16、25;偵卷㈠頁95)。此外,更有如附註Ⅱ編號1 、2 、3 所示B產品255 盒、D產品30盒、H產品100 盒扣案足憑,堪可認定。 ㈡、被告所販賣之B、C、D、H產品,確各含有「Hydroxyhomosildenafil 」或「Vardenafil Analogue 」或「Sildenafil Analogue 」等成分,係用於治療勃起功能障礙藥品「威而鋼(Sildenafil)」、「樂威壯(Vardenafil)」主成分之類緣物,有如附表自各該藥局抽查送驗之檢驗報告可稽外,扣案龍抬頭系列產品,復經檢察官送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驗出含Sildenafil類緣物成分無誤,有該局94年8 月26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95年9 月14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95年12月28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成績書可稽(見94年度他字第435 號卷﹙下稱他字卷㈠﹚頁106 ;偵卷㈠頁168 ,卷㈢頁255 、258 ),其屬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無訛。 二、關於過失販賣B、C、D、H產品部分(如附表B產品編號1 至5 、C產品編號1 至13、D產品編號1 至45、H產品編號1至22所示)。 ㈠、被告為產品銷售中間商,並未提供產品原料或參與其成分配方與製造,復係信賴製造商所提之不實檢驗合格保證。 1、關於B、C產品 ⑴、威而柔公司負責人李素華(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338 號判決輸入禁藥以製造暨販賣偽藥罪刑,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549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證稱:幸福源公司要我們提出中藥材報價,中藥材是向吉春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吉春興業公司)買的,一部分原料是伊從大陸進口的,我們提供原料送至指定之代工廠分裝製成產品,徐正祥向我們購買原料,要我們直接提供給昱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昱沅公司)蔡順凱製作成產品,伊有向蔡順凱保證原料沒有問題,產品由徐正祥販賣等語(見他字卷㈠頁84-85 ;偵卷㈢頁6 、13,卷㈤頁250 、252 )。 ⑵、負責昱沅公司營運之股東兼副總經理蔡順凱證稱:伊公司替威而柔公司李素華代工生產「龍抬頭虎力雄威錠」及「雙享樂膠囊」,混合過的粉末狀原料是由威而柔公司提供,伊是純代工打錠,當時威而柔公司將整批原料帶來昱沅公司存放保管,李素華並保證原料沒問題,昱沅公司從原料中取樣送驗,並無壯陽的西藥成分,但不知道還有類緣物這種項目之檢測,李素華指定我們組裝完成後寄給幸福源公司或安可力公司,昱沅公司沒有直接跟安可力公司往來;華友公司檢驗報告正本是寄給李素華,但李素華隱瞞威而鋼類緣物的檢驗報告,傳真過來的檢驗報告少了龍抬頭類緣物那一份(見他字卷㈠頁64-65 ;偵卷㈢頁31、34、98-99 ,卷㈤頁98-99 )。 ⑶、上揭李素華、蔡順凱之證言,復有吉春興業公司統一發票、臺中關稅局進口報單、威而柔公司與幸福源公司、龍抬頭公司簽立之「買賣及商標使用合約書」、威而柔公司與昱沅公司簽立之「食品委託加工契約書」等可參(見他字卷㈠頁25-27 、68-69 、95;偵卷㈡頁230-231 ,卷㈤頁122 )。又李素華委託昱沅公司打錠之粉末狀原料,經昱沅公司送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檢驗,檢出「擬似Viagra威而鋼有效成分Sildenafil類緣物」之編號93F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見偵卷㈣頁310 ),據華友公司﹙95﹚華公字第00000000號函覆:威而柔公司特來電要求報告正本寄至該公司臺中市○○路00號B 棟00樓之0 地址(見偵卷㈤頁104 ),足見李素華對打錠之昱沅公司及被告刻意隱瞞偽藥之事實,將B、C產品銷售予被告,而被告係於主觀上非故意之情況下販賣。 2、關於「D」產品 ⑴、伊士成公司負責人鄭淙琤(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338 號判決輸入禁藥以製造暨販賣偽藥罪刑,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549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證稱:伊將商億貿易有限公司從加拿大進口補腎保健食品膠囊賣給龍抬頭公司的徐正祥,有提供他產品成分,且有送華友公司檢驗違禁藥及西藥,但不知有類緣物這種名詞,所以沒要求華友公司驗西藥成分的類緣物,又徐正祥要求是錠狀產品,所以伊託人將膠囊(按伊士成公司以「弟弟早安UP海豹王」之產品名稱行銷)打掉變成粉末狀,之後再將整批粉末交給仁濟生物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仁濟公司)打錠,徐正祥未參與打錠作業,然有提供龍抬頭虎力雄威幸福錠外盒由仁濟公司包裝,並將打錠後之成品分批出貨到徐正祥指定的地點販售(見95年度他字第1856號卷﹙下稱他字卷㈤﹚頁31、39-40 ,偵卷㈢頁87-89 、92-94 )。 ⑵、鄭淙琤上述產製D產品之客觀過程,有伊士成公司與龍抬頭公司簽立之「買賣及商標使用合約書」、仁濟公司估價單及伊士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等可參(見他字卷㈤頁2-3 、7-10、19,偵卷㈡頁39),可予認定。然鄭淙琤上揭供述,否認輸入含Vardenafil類緣物成分禁藥並改變劑型製造偽藥販賣犯行,核為脫罪辯詞,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復勾稽伊士成公司與龍抬頭公司簽立之「買賣及商標使用合約書」載明:製造方「同意提供有關單位送審檢驗合格本產品之營養成分,且不得有違規添加西藥及違禁藥檢測有關資料……」約款(見他字卷㈤頁2 ),足見鄭淙琤隱瞞D產品含上開藥品類緣物之事實,意圖營利將之販賣予被告,而被告係於主觀上非故意之情況下行銷販賣。 3、關於「H」產品 ⑴、證人天巨公司實際負責人吳登翔(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03號判決輸入並製造暨販賣偽藥罪刑確定)證稱:天巨公司是伊一人出資成立並負責運作,伊去找徐正祥洽談產品,談成後偕黃朝乾與徐正祥簽約下單,由天巨公司除向富田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田製藥廠)購買外,另自行從國外進口粉末狀原料,交廣健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廣健興業公司)打錠,之後送至翔意包裝有限公司(下稱翔意公司)包裝,包裝盒是徐正祥提供的;伊有送華友公司檢驗原料,並提供配方及檢驗報告給徐正祥看過,他認為沒問題才下單,徐正祥未提供原料或決定成分,伊亦未將成品送檢驗,天巨公司生產的「勇健錠」與龍抬頭公司的「虎力雄威- 長效錠」原料一樣,祇是各自就產品所取的名稱不一樣(見偵卷㈣頁248-250 、252-255 ,卷㈤頁246-248 ;原審卷㈡頁17-20 )。 ⑵、證人即天巨公司名義負責人黃朝乾(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03號判決輸入並製造暨販賣偽藥罪刑確定)證稱:天巨公司實際業務由吳登翔負責,產品是吳登翔所開的原料配方,徐正祥沒有提供原料配方或製造技術給天巨公司,天巨公司向富田製藥廠買原料,委託廣健興業公司打錠製成「勇健錠」,由翔意公司包裝後先寄到公司給伊,伊再寄給安可力公司販售,伊與吳登翔去和安可力公司或龍抬頭公司的徐正祥簽約行銷,安可力公司將產品取名為「龍抬頭」等語(見偵卷㈢頁39-42 、46-48 )。 ⑶、吳登翔、黃朝乾上述產製H產品之客觀情節,核與證人即天巨公司會計許玉秀(見偵卷㈢頁157-159 )、富田製藥廠經理黃俊傑(見偵卷㈤頁48-49 )、廣健興業公司負責人廖宏武(見偵卷㈡頁192-193 )、翔意公司負責人張京財(見偵卷㈢頁147-149 、151-152 )等人之證言相符,復有富田製藥廠開立之統一發票、高雄關稅局進口報單,以及天巨公司與廣健興業公司簽立之「代工合約書」、與翔意公司簽立之「包裝代工合約書」、與龍抬頭公司簽立之「買賣及商標使用合約書」等可參(見偵卷㈡頁14-15 、17-18 ,卷㈢頁153 ,卷㈣頁259-260 ,卷㈤頁105-113 ),可予認定。 ⑷、吳登翔、黃朝乾於前述被訴輸入並製造暨販賣偽藥案件認罪不諱,而依天巨公司與龍抬頭公司簽立之「買賣及商標使用合約書」載明:製造方「同意提供有關單位送審檢驗合格本產品之營養成分,且不得有違規添加西藥及違禁藥檢測有關資料……」約款(見偵卷㈡頁14),參酌華友公司﹙95﹚華字第00000000號函檢附天巨公司送驗「勇健粉末原料」檢驗報告,概未檢出關於壯陽、麻醉及管制藥物、荷爾蒙、提神興奮劑、類固醇、解毒、消炎、抗生素、一般西藥250 種,以及威而鋼(暨類緣物)、犀利士(暨類緣物)、樂威壯(暨類緣物)、快威猛、育亨賓等有效成分(見偵卷㈣頁284 、319-338 ),足見天巨公司移花接木,以與H產品相異之樣品檢驗報告,混充為H產品之檢驗合格保證,意圖營利銷售予被告,隱瞞H產品含「Sildenafil」類緣物之事實,由是堪認被告主觀上並非出於故意行銷販賣。 ㈡、無證據證明被告販賣偽藥係出於「明知」內含Sildenafil或Vardenafil 類緣物成分之直接故意。 1、被告所販賣之B、C、D、H產品,各含有「Hydroxyhomosildenafil 」或「Vardenafil Analogue 」或「SildenafilAnalogue」等成分,固如前述。而某一成分主結構與Sildenafil主結構相同,稱之為Sildenafil Analogue ,其可多達數千或數萬種,查相關文獻記載,成分物質具有類似結構即有類似藥理生物活性,祇是程度有差異而已,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無須臨床試驗報告,符合藥事法第6 條第3 款「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規定;又藥品「類緣物」之分子主結構與藥品極類似(即類似物),係藥品研發諸多化學合成方程途徑過程中所產生「非天然」存在之相關類似物產物,亦即一個已上市藥品的產生,在研發過程需合成大量類化合物(即Analogue),該等類似化合物亦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其毒性可能較醫療效能大,因具危險性而未予上市,非醫藥衛生主管機關得予以逐項公告周知,該等類似化合物倘任憑添加於消費者隨意可價購之食品,使不知情甚或有心臟血管疾病之消費者誤用及濫用,將嚴重戕害國民身心健康,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4年3 月10日衛署藥字第0000000000號、98年11月23日衛署藥字第0000000000號、99年5 月5 日FDA 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按(見調查卷㈡頁15反-16 ,94年度他字第1127號卷﹙下稱他字卷㈡﹚頁12-13 ;偵卷㈠頁79-80 ;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338 號卷﹙下稱上訴卷﹚㈡頁169-173,卷㈢頁167 正反)。 2、又行政院衛生署98年11月23日衛署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本署自92年度起責成各地方衛生局抽驗宣稱「壯陽」類產品,陸續發現有相當多產品摻加具改善勃起性功能障礙之藥物成分,包括市售中文品名為「犀利士、威而鋼、樂威壯」等產品之主成分或其類緣物成分,乃於93年7 月7 日「針對本署藥物食品管理局「首度驗出」之威而鋼類緣物Sildenafil Analogue MW466 」召開第C792次藥物審議委員會議。考究上開決議暨說明略以:Sildenafil Analogue MW466 (威而鋼類緣物)之化學結構式與Viagra相似,具有Sildenafil之相關生物活性及作用;Sildenafil對於心血管系統有很顯著之藥理活性,對於腫瘤細胞有毒性作用,符合藥事法第6 條第3 款「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規定,應以藥事法規範;Sildenafil Analogue 為各縣市政府衛生局進行市售食品產品抽驗所得之結果,其相關安全性應受規範;又上述決議僅係確認Sildenafil Analogue 成分應以藥品列管之認定原則,並不影響該成分自始即符合藥事法藥品定義並予列管之事實,毋須公告,有該函文及會議紀錄可稽(見本院上訴審卷㈡頁12、169-173 )。 3、上揭藥品類緣物之藥品定性與影響層面,據行政院衛生署函釋甚詳,相同意旨,亦經證人即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科長戴雪詠、審查員莊麗惠證述在卷(見偵卷㈣頁401-404 ),固然無誤。惟某成分物質類緣物合於「藥品」法律定性(小前提)之客觀事實,與被告主觀上是否認知B、C、D、H產品內含應定性為藥品之類緣物成分,別為二事。被告販賣偽藥是否出於「明知」之直接故意,應憑證據依嚴格證明法則證立始可,然依卷存事證,不足以證明被告明知故意販賣偽藥,論述如下: ⑴、卷附監察院委員調查人民陳訴各級藥品主管機關違失案件之調查報告略提及:「藥品類緣物」規範於藥事法第6 條第3 款「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係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然該款所定情形需經一定科學檢驗與鑑定,方能得知是否為該款所定藥品,以及該款立法理由敘明因「主管機關無從預見新興產品」(故以不確定之法律概念規範),則「民眾勢必更難預見其所製造、販賣等產品是否為藥品」等情(見本案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4972號卷頁11-18 被告上訴所提書證),亦徵以市售產品內含藥品類緣物之客觀事實,於別無其他事證之情況下,尚不足遽行推斷銷售者「明知」所販賣之產品為偽藥之主觀認知,此本為事理法則之當然。 ⑵、細繹卷附抽驗本案由中央生技公司於91年至93年間製造之「速立勇」(即被告另取名行銷之F、G產品,另詳下述不另諭知無罪部分),最早驗出「Sildenafil Analogue 」之日期為93年3 月26日(見本院更二審卷㈡頁217 檢驗成績書),是依卷存可考之事證顯示,藥物食品檢驗局乃遲至93年3 月間始「首度驗出」Sildenafil Analogue 。復參照下列函文說明,以及主管機關藥政與技術人員之證言: ①關於藥品類緣物之檢驗流程與方法,依藥物食品檢驗局98年9 月23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函、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 年1 月20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略以:藥物食品檢驗局從事類緣物之檢驗,除由市面價購對照品作比對外,倘無可比對之對照品時,則由送驗之檢體抽提、分離及純化出可疑之西藥類緣物成分,進一步以NMR 、IR、Mass、LC/MS/MS、元素分析儀或X-ray 等精密儀器測定確認;其檢出流程,係檢體以有機溶媒萃取後,檢液經薄層層析法(TLC )/ 呈色法、高效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法(LC/MS/MS,正離子電灑法質荷比505 )及光電二極體陣列偵測器(PDA )比對,檢出上該成分,由檢驗資料顯示係類似Sildenafil(正離子電灑法質荷比475 )之成分,(B、C產品)Hydroxyhomosildenafil 標準對照品係經萃取及再結晶純化後所得到白色結晶粉末,其化學構造之決定,係以核磁共振光譜(NMR )、X 射線繞射(X ray Diffraction )及快速原子撞擊質譜(FABMS )等儀器分析後,比對國外已發表文獻而鑑定,並將該成分相關資料建檔,以供檢驗比對;衛生所或檢驗所須具有是類技術及可資使用之儀器才能解析西藥類緣物(見本院上訴卷㈡頁116 ,卷㈣頁271 )。 ②上揭函釋之藥品類緣物檢驗流程與方法,亦據證人即藥物食品檢驗局技正曾木全、林美智證述在卷(見偵卷㈣頁401-404 ),尤以曾木全證述:「93年開始有類緣物的概念」,類緣物跟某些西藥主要結構很類似,祇是在側鏈有些添加或修改,是一種跟已核准藥品相類似之化學成分,會有相同之生理作用,檢驗都是以檢體成分跟既定的東西作對照,如果不在既定名單內,就不會被檢驗出(見偵卷㈣頁401-404 )。③關於俗稱「威而鋼類緣物」之發現,行政院衛生署95年7 月3 日衛署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藥物食品檢驗局95年6 月6 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函、98年9 月23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略以:Acetildenafil 成分又名Hongdenafil ,係Sildenafil Analogue ,經查文獻資料顯示,Sildenafil Analogue (Acetildenafil ﹙分子量466 ﹚)係於2004年被刊載,發表於該年美國AOAC年會之論文,敘述韓國發現新的Sildenafil Analogue 成分,同年紐西蘭學者於專業期刊中亦發表其化學結構解析結果,本局亦於同年發現此成分,並於2006年發表於藥物食品分析期刊(見本院上訴卷㈡頁116 ;本院更二審卷㈡頁65-75 )。 ⑶、據上事證,可知依專業文獻記載,以及我國藥物食品檢驗局迨93年(技術時程與世界同步)始首度發現Sildenafil Analogue ,並於同年7 月7 日經衛生署藥物審議委員會第C792次會議決議確認應以藥事法規範,則不論應以藥品列管之決議性質,究係藥品屬性之確認抑創設,以被告僅係從事行銷販賣之通路商之角色與地位,就各該產品之原料或成分配方既未提供或參與,復係信賴製造商提供之檢驗合格保證,衡諸情理,難認其明知所販賣之各該產品內含Sildenafil或Vardenafil類緣物成分,被告否認明知為偽藥而予販賣之辯解,尚可採信。 ㈢、被告主觀上係出於「過失」販賣偽藥。 1、被告販賣上開產品之期間為93年12月至95年8 月21日,鋪貨藥局陸續被抽查驗出相關產品內含Sildenafil或Vardenafil等類緣物,時程已在國內於93年3 月間有能力檢驗出上開藥品類緣物之後,參以華友公司出具之檢驗報告顯示B產品亦係早於93年12月10日即驗出含Sildenafil類緣物,有該編號93F0000-000-00號檢驗報告可稽(見偵卷㈣頁310 ),足見上開產品合法與否,依當時之檢驗技術發展現況,並非事實上不可能。 2、被告所印製包裝外盒之文字暨圖樣為「龍抬頭」、「雙享樂」及皇帝、男女擁抱合歡等,經本院當庭勘驗無誤,製有勘驗筆錄暨拍攝其外觀照片在卷可憑(見本院更二審卷㈠頁384 、467-491 ),被告復斥資廣告行銷(見調查卷㈡頁4 ;他字卷㈡頁14),從卷附通路藥局所設落地之龍抬頭皇帝圖樣廣告牌示上載「幫你找回男性的尊嚴。讓男人跟女人的關係更親密、更幸福」宣傳文字(見調查卷㈠頁29;他卷㈣頁49所示現場檢查照片),顯見被告認知且標榜產品作用為增強男人性功能。參以被告所屬之抽佣業務員許福麟證稱:龍抬頭幸福錠為類似壯陽藥,剛開始要賣時,被告有拿一顆龍抬頭幸福錠給我吃,我吃完後馬上滿臉通紅,當時我就知道應該有添加其他藥物等語(見偵卷㈡頁92、95,卷㈣頁350 ;原審卷㈡頁33),在在可證被告主觀上能預見其所販賣之B、C、D、H產品,內含足以影響人類生理機能之不明壯陽藥品成分。 3、被告固非明知B、C、D、H產品為偽藥而加以販賣,然其身為藥品經銷商,有義務在其所選擇作為事業營利之業務範圍內,隨時掌握藥學上最新的動態與專業知識,其能預見販賣之產品內含能快速影響生理機能之不明壯陽藥品成分,並無理由相信其為製造商所宣稱之(健康)食品,詎徒然信賴製造商所提供之不實檢驗合格保證,未依其能力所及,另作檢驗以掌握藥品類緣物之發展資訊,就其所販賣者疑為藥品,造成民眾身體健康之法益侵害結果未予迴避,當有疏於防虞之過失。 三、關於故意販賣D產品部分(如附表D產品編號46、47所示)。 ㈠、高雄縣衛生局95年1 月9 日衛局藥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副知臺南市衛生局,略謂龍抬頭公司「D」產品經藥物食品檢驗局檢出Vardenafil Analogue 西藥成分。臺南市衛生局乃電話通知被告於同年3 月1 日至臺南市衛生局要求回收市售品,並於是日在上開高雄縣衛生局函文上簽署「徐正祥95.3.1. 收」確認,有臺南市衛生局96年4 月13日南市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該高雄縣衛生局函文可稽(見偵卷㈤頁192-193 ),復為被告所肯認(見偵卷㈤頁257 ),足徵被告於是日起,應即知悉「D」產品為含有西藥成分之偽藥。 ㈡、訊據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曾成富、許福麟俱證稱:D產品於95年初經回收下架後,被告仍於95年6 、7 月間指示將回收之D產品再行販售等語,且曾成富更指出:於95年6 月間,依被告指示販售回收之D產品予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大順藥局」(見偵卷㈡頁95、111 、180 、186 ,卷㈣頁350 、360-361 ;原審卷㈡頁28、33-34 ),而被告亦不否認上述回收之D產品有再事販售之情(見偵卷㈤頁258 ),復有如附表D產品編號46、47所示安可力公司出貨單可佐,上載出貨大順藥局、樺昇藥局之業務員為曾成富。是被告於D產品遭檢出Vardenafil類緣物成分後,明知其係偽藥,詎於回收後復指示曾成富共同故意販賣,至堪認定。 四、被告以幸福源公司、龍抬頭公司名義,與威而柔公司、伊士成公司、天巨公司各簽立之「買賣及商標使用合約書」,上載B、C、D、H產品之價格各為22元至26元不等(見他字卷㈠頁25,卷㈡頁40,卷㈤頁2 ;偵卷㈡頁14),訊據被告亦供承:伊向上開製造商所購買之產品每粒(錠、膠囊)單價如「買賣及商標使用合約書」所載,所有產品每盒10粒裝賣給藥局是960 元(見偵卷㈤頁256-257 ),換算每粒單價為96元,故被告本件販賣偽藥,主觀上確有賺取價差之營利意圖,客觀上亦有獲利無訛。 五、綜上事證,被告過失販賣偽藥(如附表B產品編號1 至5 、C產品編號1 至13、D產品編號1 至45、H產品編號1 至22所示),以及明知故意販賣偽藥(如附表D產品編號46、47),事證明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 一、藥事法第83條於95年5 月30日修正刪除第2 項常業犯規定,原列同條第4 項之過失販賣偽藥罪,僅調整項次移列為同條第3 項,與罪刑有關之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度並未變更。核被告過失販賣偽藥B產品5 次(如附表B產品編號1 至5 )、C產品13次(如附表C產品編號1 至13)、D產品45次(如附表D產品編號1 至45)、H產品22次(如附表H產品編號1 至22)所為,均係犯該法第83條第3 項之過失販賣偽藥罪,共85罪;明知販賣偽藥D產品2 次(如附表D產品編號46、47),均係犯同條第1 項之明知偽藥而販賣罪,共2 罪。上開過失犯行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明知為偽藥仍予販售,均係犯明知販賣偽藥罪,尚有未洽,然其主觀上出於能預見相關產品含藥品成分,惟輕忽信賴相關製造商之不實保證,就構成犯罪之事實欠缺意欲要素,主觀構成要件之間接故意與疏虞過失,於刑法採學理上意欲主義之規定下,關於認知之因素,僅程度上之差別,販賣偽藥之客觀社會基本事實相同,本院仍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上開明知偽藥而販賣2 罪,與業務員曾成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所犯上開87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原審以被告共同連續明知偽藥而販賣犯行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疏未詳查前揭事證,就被告販賣F、G、B、C、D、H產品部分,認均觸犯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其中F、G產品部分,應不另為無罪諭知,詳下述),且未為相關法律變更之比較,復就刑法刪除連續犯規定生效後之部分行為,猶認係基於概括犯意而論以連續犯,均有違誤。被告上訴否認明知為偽藥而販賣,承認過失販賣偽藥犯行,除附表D產品編號46至47所示以外之85罪過失犯行,為有理由,然就附表D產品編號46至47所示之2 罪,否認明知之故意販賣偽藥犯行,則不可採。按上訴有無理由,係指原判決有無可為上訴之理由,倘原判決確係不當或違法者,第二審仍應就上訴範圍內,認其上訴為有理由,將原判決撤銷,依法糾正(最高法院30上字第892 號判例參照)。是原判決既有上揭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撤銷改判,以期適法。 三、被告本件介於93年12月起至95年8 月21日止實質競合之過失及故意販賣偽藥各該犯行後(各別成罪之犯行,為各自獨立之案件),刑法關於罰金最低刑度、共同正犯、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上限、併罰數罪所定應執行刑逾六月得否易科罰金等規定均經修正公布,綜其全部罪刑比較適用有利之法律,說明如下: ㈠、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除有特別說明外,該修正前、後之刑法,以下簡稱為舊法、新法)第33條第5 款,將舊法「罰金:(銀元)1 元以上」之規定,提高為「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舊法規定較有利。 ㈡、新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將舊法「共同『實施』犯罪」修正為「共同『實行』犯罪」,排除陰謀、預備共同正犯之成立,然於被告如附表D產品編號46犯行應與曾成富成立共同正犯並無影響(按附表D產品編號47為新法施行後所犯,無法律變更之問題),應綜據相關罪刑比較結果,一體適用舊法。 ㈢、被告如附表B產品編號1 至5 、C產品編號1 至13、D產品編號1 至45、H產品編號1 至10所示合計73件過失犯行,舊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刑折算標準,配合當時有效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等規定,折算標準為得以銀元100 元(即新臺幣300 元)以上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以下折算1 日;而新法則係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比較結果,舊法規定較有利。 ㈣、併罰數罪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刑之上限,舊法第51條第5 款原規定為「不得逾20年」,新法規定為「不得逾30年」,舊法規定較有利。 ㈤、被告85件過失犯行之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逾六個月,得否易科罰金之規定迭經修正。90年1 月10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2日生效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按即定執行刑逾六個月者,亦得易科罰金,下稱甲法);嗣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特定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同法第41條第2 項修正為「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按即定執行刑未逾六個月者,始得易科罰金,下稱乙法);迨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即99年1 月1 日生效)之同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按即定執行刑逾六個月者,亦得易科罰金,下稱丙法)。就如附表B產品編號1 至5 、C產品編號1 至13、D產品編號1 至45、H產品編號1 至10所示合計73件過失犯行而言,涉及上述甲法(行為時法)、乙法(中間法)及丙法(裁判時法)之比較;就如附表H產品編號11至22所示合計12件過失犯行而言,涉及上開乙法(行為時法)及丙法(裁判時法)之比較。又此係跨越不同時期併合處罰之數罪,所定執行刑得否易刑之法律變更,與單純僅涉及各宣告罪刑本身行為後之法律變更比較者不同,無割裂適用法律之疑義。被告85件過失犯行之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逾六個月比較結果,以現行之丙法對被告有利。其次,併罰數罪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不同者,所定執行刑之易刑標準,應擇其中有利者適用之。 ㈥、刑法第50條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月25日起生效,修正後規定將法院就併合處罰數罪主動依職權以判決定應執行刑者,限縮在不因此致被告喪失得易刑處分利益之情形,雖規定在實體法,然實乃賦予受刑人之程序事項權利,應從新修正之程序規定。 四、爰審酌被告高中畢業之學歷暨智識,素行尚佳,以食品名義,營利疏虞過失不知偽藥而販賣,以及故意販賣回收之偽藥,恐造成不知情消費者誤食或濫用,嚴重戕害民眾健康,念其大致坦認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經濟、生活暨家庭及相關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除附表D產品編號46、47所示2 件故意犯行外,依前述新舊法比較結果,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本件全部87罪犯行時間皆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均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除上開2 件故意犯行外,復依同條例第9 條規定,以相同之新舊法比較結果,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依同條例第10條第1 項,以及前述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程序性限制規定,就得易科罰金之除D產品編號46、47外之85件過失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並依現行刑法第41條第8 項,諭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就不得易科罰金(然得易服社會勞動)之2 件故意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 五、犯罪在新法施行前,而於新法施行後裁判者,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規定(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案紀錄表可佐(被告前於96年4 、5 月間之過失販賣偽藥犯行,經判處罪刑確定,其產品來源與本件不同),未及深思致罹刑章,肯認包括回收偽藥再販賣在內之全部事實,頗具悔意,歷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切已飽受教訓,日後當知謹慎誡懼,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受宣告之刑,包括所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1 年4 月、6 月,均宜暫不執行以啟自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4 年。另衡酌被告犯罪情節,為增強刑罰暫緩執行之警惕效果,依同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其應於本判決確定後3 年內,向公庫支付80萬元,以期殷鑑。 六、行為人所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係供實行販賣犯罪行為所使用之目的物,亦屬供犯罪所用之物,而藥事法雖無禁止持有偽藥規定,然本件所查扣被告營利販賣賸餘之偽藥B、D、H產品,以及利於販賣宣傳龍抬頭系列產品之外盒與廣告紙,前者因被告販賣行為已構成犯罪,該等偽藥產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後者則為供犯罪預備之物。是以,如附註Ⅱ編號1 、2 、3 查扣之B、D、H產品,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於各該偽藥產品最後一次販賣罪(即附表B產品編號5 、D產品編號47、附表H產品編號22)宣告主刑項下諭知沒收。而如附註Ⅱ編號4 至9 查扣之外盒與廣告紙等,均應於同屬龍抬頭系列產品最末販賣日期之H產品編號22宣告主刑項下諭知沒收。至其餘扣案相關帳冊等營業資料,雖得為犯罪證明,然與販賣犯行本身無直接關係,爰不予沒收。 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販賣如附表F、G產品部分) 一、公訴意旨除前揭論罪科刑之事實外,另以被告基於明知販賣偽藥之概括犯意,於92年間以安可力公司名義,向中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中央生技公司)負責人邱聖斌訂購含Sildenafil類緣物成分之「龍抬頭- 虎力雄威精華錠(下稱F產品)」、「雙享樂- 勇豹錠(下稱G產品)」,由中央生技公司委由不知情之廣健興業公司打錠交付被告提供外盒包裝成產品後,透過業務員以食品名義販賣予中南部不特定藥商,因認被告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明知販賣偽藥罪嫌。二、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該等罪嫌,無非係F、G產品遭驗出含Sildenafil類緣物成分,且被告坦承銷售F產品予各地藥局,復在其所營安可力公司查扣上開產品為論據。訊據被告否認犯罪,併其辯護意旨略以:產品來源製造商中央生技公司負責人邱聖斌因產製F、G產品,被訴明知製造偽藥罪嫌經判決無罪確定,被告僅是從事產品經銷之通路商,難認其觸犯販賣偽藥罪等語。 三、經查: ㈠、訊據邱聖斌證稱:被告向伊購買中央生技公司製造之產品「速立勇錠」,然將之改換包裝另取名為「龍抬頭- 虎力雄威精華錠(即F產品)」、「勇豹錠(即G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產品配方是伊參考國外宣傳廣告寫出來的,再從馬來西亞、中國大陸進口以及向富田製藥廠購買原料,混成粉末後交廣健興業公司打錠,產品製造完成後,都會送華友公司檢驗合格,以食品名義行銷,之前衛生署抽驗並無威而鋼成分,事後卻驗說有威而鋼類緣物成分,我們非常懷疑這樣的檢驗結果等語(見調查卷㈠頁1-3 ;偵卷㈠頁24-25 ,卷㈡頁271-273 ),核與證人廖宏武證述:邱聖斌提供混合之粉末原料委託廣健興業公司打錠,代工利潤微薄,伊不可能攙加其他原料或藥品,打錠好的成品,是邱聖斌自己開車來載走等語相符(見調查卷㈠頁9-12,偵卷㈡頁190-192 )。依上述證言,可見被告並未提供製造F、G產品之原料或成分配方,僅僅祇是產品之銷售中間商。 ㈡、邱聖斌因上揭情事,被訴製造偽藥罪嫌等案件,分經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596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更㈠字第97號判決無罪確定,揆其主要理由略為:⑴邱聖斌於92年12月至93年4 月間,先後四次主動將中央生技公司產製之「速立勇」錠(即被告取名行銷之F、G產品)送華友公司檢驗,均未檢驗出威而鋼類緣物,嗣臺中市衛生局於93年間迭次抽驗「速立勇」錠送藥物食品檢驗局驗出Sildenafil類緣物,其日期最早為93年3 月26日,且藥物食品檢驗局係遲至93年3 月間,方解構出上開產品Sildenafil類緣物成分之結構式,其他檢驗機構才有比對之標準,檢驗某物品是否含有該成分,嗣而衛生署始能據以召開藥物審查委員會於93年7 月7 日第C792會議決議確認其屬藥事法第6 條第3 款所定之「藥品」,在此之前,臺灣祇有藥品威而鋼,尚無其類緣物之藥品,則邱聖斌所營中央生技公司於93年3 月之前製造「速立勇」錠時,是否明知內含Sildenafil類緣物,顯非無疑,採信邱聖斌並無製造偽藥故意之辯詞,因無從認定邱聖斌於取得原料及製造「速力勇」錠時,已然明知內含Sildenafil類緣物成分,故為其無罪判決之諭知,經本院調閱各該卷宗核閱無誤,復有上揭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更二審卷㈡頁65-71 、171-207 )。 ㈢、茲既無事證證明統籌原料、成分配方之邱聖斌明知所產製之「速力勇」錠含Sildenafil類緣物成分,則僅係購入產品改換名稱銷售之被告,於另無不利事證之情況下,基於上揭相同之事證暨理由,自難認其「明知」產品內含上開類緣物成分。其次,關於邱聖斌前述所指製造產品所用之原料,中央生技公司係於92年6 月間、93年4 月29日進口草本原料,另於93年2 月10日向富田製藥廠購買中藥原料,有進口報單及富田製藥廠開立之統一發票可稽(見偵㈡卷㈡頁278-282 ),而被告所營之安可力公司則係早於91年9 月11日即與中央生技公司簽立「買賣及商標使用契約書」,約定安可力公司委託中央生技公司代工生產龍抬頭錠劑,由安可力公司於不變更品質之條件下,重新包裝並自創品牌銷售(見偵㈡卷頁228 )。被告銷售F產品予各地藥局之日期,雖如附表F產品編號1 至5 所示,係介於93年初至同年9 月20日之間,然依上揭安可力公司與中央生技公司簽立之「買賣及商標使用契約書」,可知渠等之合作關係始於91年9 月間,而中央生技公司製造相關產品之日期,初係於92年6 月間,其日期均在藥物食品檢驗局於93年3 月間始有能力檢驗並解構出Sildenafil類緣物結構式,且經衛生署於同年7 月7 日召開藥物審查委員會確認應以「藥品」列管之前,則縱使被告善盡掌握藥學發展最新動態之注意義務,欲苛求其應有Sildenafil類緣物之認知,恐有事實上不能之困難,自難認其能預見產品內含藥品類緣物或怠於為此注意,而有疏於迴避偽藥銷售流散市面侵害結果之過失。 ㈣、末者,被告籠統自白所販賣之偽藥固包括G產品在內,且在被告所營公司查扣G產品39盒,然依卷存可考事證,並無該產品之出貨紀錄,亦乏業務員曾成富、許福麟或相關藥局店家之販售供述,是檢察官之舉證顯難證明被告有販賣G產品予相關藥局之事實,是即便假設被告過失販賣G產品,亦因過失犯不罰未遂而不為罪。 四、公訴意旨上述認被告涉有明知販賣偽藥罪嫌,難認已充分論證其理由並為說服,復未能指出調查途徑暨說明其關聯性予以補強證立,實無法滿足刑事訴訟證據裁判及嚴格證明法則所要求有罪確信之心證程度,應認不能證明被告涉有該等罪行,因公訴意旨認此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為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諭知無罪。 五、至於93年10月14日查扣之龍抬頭系列F產品480 盒、320 盒(以上均10粒裝)、397 包、560 包(以上均2 粒裝)、未包裝散顆6626粒,以及G產品39盒;於95年8 月21日扣得查扣之F產品359 盒,俱因不能證明被告明知或過失販賣此等偽藥而無罪刑之宣告,自無從為沒收從刑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修正前)第28條、(修正前、後)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0條第1 項但書、(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0條第1 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南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蔡憲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D產品編號46、47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餘檢察官爭執應依明知販賣偽藥論罪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被告不得上訴。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附錄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註 ┌─────────────────────────────────┐ │Ⅰ │ ├─────┬───────┬────────┬───────┬──┤ │被告所營公│製造商 │偽藥成分 │產品名稱 │代號│ │司 │ │ │ │ │ ├─────┼───────┼────────┼───────┼──┤ │㈠、 │威而柔公司(原│含「Hydroxyhomos│龍抬頭- 虎力雄│B │ │幸福源公司│料、成分配方)│ildenafil 」成分│威錠 │ │ │(址設:臺│、昱沅公司(打│,係「Sildenafil│ │ │ │南市○區○│錠) │」類緣物。 ├───────┼──┤ │○路0 段00│ │(「Sildenafil」│雙享樂- 樂透錠│C │ │巷00號) │ │係藥品「威而鋼」│膠囊 │ │ │ │ │主成分) │ │ │ │㈡、 │ │ │ │ │ │龍抬頭公司├───────┼────────┼───────┼──┤ │(址設:臺│伊士成公司(原│含「Vardenafil │龍抬頭- 虎力雄│D │ │南市○區○│料、成分配方)│Analogue(分子量│威幸福錠 │ │ │○路0 段00│、仁濟生物製藥│ 459 )」成分, │ │ │ │巷00號) │科技股份有限公│係「Vardenafil」│ │ │ │ │司(打錠) │類緣物。 │ │ │ │㈢、 │ │(「Vardenafil」│ │ │ │安可力公司│ │係藥品「樂威壯」│ │ │ │(址設:臺│ │主成分) │ │ │ │南市○區○├───────┼────────┼───────┼──┤ │○路0 段00│天巨公司(原料│含「Sildenafil │龍抬頭- 虎力雄│H │ │巷00號) │、成分配方)、│Analogue(分子量│威長效錠 │ │ │ │廣健興業有限公│354 )」成分,係│ │ │ │ │司(打錠) │「Sildenafil」類│ │ │ │ │ │緣物。 │ │ │ │ │ │ │ │ │ │ ├───────┼────────┼───────┼──┤ │ │中央生技公司(│含 「Sildenafil │龍抬頭- 虎力雄│F │ │ │原料、成分配方│ Analogue 」成分│威精華錠 │ │ │ │)、廣健興業公│。 │ │ │ │ │司(打錠) │ ├───────┼──┤ │ │ │ │雙享樂-勇豹錠 │G │ │ │ │ │ │ │ ├─────┴───────┴────────┴───────┴──┤ │Ⅱ │ ├──┬───────┬────┬──────┬──────────┤ │編號│品名 │數量 │用途或屬性 │沒收 │ ├──┼───────┼────┼──────┼──────────┤ │1 │B產品 │255 盒 │供犯罪所用之│應於附表B產品編號5 │ │ │ │ │違禁物 │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 ├──┼───────┼────┤ ├──────────┤ │2 │D產品 │30 盒 │ │應於附表D產品編號47│ │ │ │ │ │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 ├──┼───────┼────┤ ├──────────┤ │3 │H產品 │100 盒 │ │應於附表H產品編號22│ │ │ │ │ │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 ├──┼───────┼────┼──────┤ │ │4 │龍抬頭廣告傳單│3 張 │供犯罪預備之│ │ ├──┼───────┼────┤物 │ │ │5 │龍抬頭空盒 │2 個 │ │ │ ├──┼───────┼────┤ │ │ │6 │龍抬頭包裝盒 │44個 │ │ │ ├──┼───────┼────┤ │ │ │7 │龍抬頭廣告紙 │4 張 │ │ │ ├──┼───────┼────┤ │ │ │8 │龍抬頭報紙廣告│21張 │ │ │ ├──┼───────┼────┤ │ │ │9 │廣告紙 │3 張 │ │ │ ├──┴───────┴────┴──────┴──────────┤ │Ⅲ │ ├────────┬──────────┬─────┬───────┤ │減得之宣告刑 │應執行刑 │緩刑暨條件│沒收 │ ├────────┼──────────┼─────┼───────┤ │附表B產品編號1 │有期徒刑1 年4 月,如│緩刑4 年,│扣案如附註Ⅱ編│ │至5 、C產品編號│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並應於本判│號1 「龍抬頭- │ │1 至13、D產品編│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決確定後3 │虎力雄威錠(B│ │號1 至45、H產品│1 日。扣案如附註Ⅱ編│年內,向公│產品)」255 盒│ │編號1 至22所示減│號1 「龍抬頭- 虎力雄│庫支付80萬│、編號2「龍抬 │ │得之刑。(沒收)│威錠(B產品)」255 │元。 │頭-虎力雄威幸 │ │ │盒、編號3 「龍抬頭- │ │福錠(D產品)│ │ │虎力雄威長效錠(H產│ │」30盒、編號3 │ │ │品)」100 盒,以及編│ │「龍抬頭- 虎力│ │ │號4 至9 外盒及廣告紙│ │雄威長效錠(H│ │ │等物均沒收。 │ │產品)」100 盒│ ├────────┼──────────┤ │,以及編號4 至│ │附表D產品編號46│有期徒刑6 月。扣案如│ │9 之外盒及廣告│ │、47所示減得之刑│附註Ⅱ編號2 「龍抬頭│ │紙等物均沒收。│ │。(沒收) │- 虎力雄威幸福錠(D│ │ │ │ │產品)」30盒均沒收。│ │ │ └────────┴──────────┴─────┴───────┘ 附表 ┌───────────────────────────────────────────────────────┐ │【B產品:龍抬頭-虎力雄威錠】 │ ├─┬──────┬──┬──┬─────┬────────────────┬─────────────────┤ │編│販賣日期 │產品│數量│販賣對象 │證據出處 │本院判決 │ │號│ │ │ │負責人 │ │ │ ├─┼──────┼──┼──┼─────┼────────────────┼─────────────────┤ │1 │94年1月間 │B │10盒│邱信安藥局│1.邱賀泰偵查筆錄(見偵卷㈤頁199-│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邱賀泰 │ 200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店址:高│2.高雄縣衛生局94年4 月12日藥物化│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雄縣○○鄉│ 粧品檢查現場紀錄表(見他字卷㈡│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村○○│ 頁8 、21)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路0 段00號│3.藥物食品檢驗局94年4 月27日藥檢│日。 │ │ │ │ │ │﹙當時地制│ 參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成績書(│ │ │ │ │ │ │﹚) │ 見他字卷㈡頁7 、20;偵卷㈠頁16│ │ │ │ │ │ │ │ 7 ,卷㈢頁197 ,卷㈤頁210 ) │ │ ├─┼──────┼──┼──┼─────┼────────────────┼─────────────────┤ │2 │94年2月24日 │B │40盒│明興藥局 │1.安可力公司出貨單(見他字卷㈡頁│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楊素梅 │ 47、53)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屏東縣衛生局94年5 月12日藥物化│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粧品現場檢查紀錄表(見他字卷㈡│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頁46)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3 │94年3月15日 │B │20盒│敏安藥局 │1.安可力公司出貨單(見他字卷㈡頁│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 │ 23)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高雄縣衛生局94年4 月12日藥物化│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粧品檢查現場紀錄表(見他字卷㈡│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頁9 、22)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4 │94年4月4日 │B │30盒│農友西藥局│1.安可力公司出貨單(見他字卷㈡頁│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許淑美 │ 48、52)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屏東縣衛生局94年5 月13日藥物化│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粧品現場檢查紀錄表(見他字卷㈡│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頁45)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5 │(檢驗成績書│B │ │資生西藥房│1.藥物食品檢驗局94年4 月27日藥檢│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上載來文日期│ │ │(店址:澎│ 參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成績書(│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為94年4 月15│ │ │湖縣○○市│ 見他字卷㈡頁3 、26;偵卷㈠頁16│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日﹙澎湖縣衛│ │ │○○路00號│ 6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生局澎衛醫字│ │ │) │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第0000000000│ │ │ │ │日。扣案如附註Ⅱ編號1 「龍抬頭- 虎│ │ │號函﹚) │ │ │ │ │力雄威錠(B產品)」貳佰伍拾伍盒均│ │ │ │ │ │ │ │沒收。 │ ├─┴──────┴──┴──┴─────┴────────────────┴─────────────────┤ │【C產品:雙享樂-樂透錠膠囊】 │ ├─┬──────┬──┬──┬─────┬────────────────┬─────────────────┤ │編│販賣日期 │產品│數量│販賣對象 │證據出處 │本院判決 │ │號│ │ │ │負責人 │ │ │ ├─┼──────┼──┼──┼─────┼────────────────┼─────────────────┤ │1 │(出貨單日期│C │6 盒│明興藥局 │1.幸福源公司出貨單(見他字卷㈡頁│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為93年12月28│ │ │楊素梅 │ 47、53)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日;現場紀錄│ │ │ │2.屏東縣衛生局94年5 月12日藥物化│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表所載購入日│ │ │ │ 粧品現場檢查紀錄表(見他字卷㈡│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為94年2月25 │ │ │ │ 頁51)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日) │ │ │ │ │日。 │ ├─┼──────┼──┼──┼─────┼────────────────┼─────────────────┤ │2 │93年12月28日│C │6盒 │農友西藥局│1.幸福源公司出貨單(見他字卷㈡頁│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許淑美 │ 48、52)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屏東縣衛生局94年5 月13日藥物化│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粧品現場檢查紀錄表(見他字卷㈡│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頁50)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3 │93年12月間 │C │4 盒│金鼎大藥局│1.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三民區衛生所94│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林豐輝 │ 年5月11日藥物化粧品檢查現場紀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錄表(見他字卷㈡頁35) │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4 │(出貨單日期│C │10盒│惠正藥局 │1.幸福源公司出貨單(見本院上訴卷│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為94年2月22 │ │ │方惠祥 │ ㈢頁127-128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日;現場紀錄│ │ │ │2.高雄縣衛生局94年5 月10日藥物化│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表所載購入日│ │ │ │ 粧品現場檢查紀錄表(見本院上訴│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為94年3月) │ │ │ │ 卷㈢頁124 )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5 │94年2月25日 │C │10盒│協興西藥局│1.幸福源公司出貨單(見本院上訴卷│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張美惠 │ ㈢頁130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高雄縣衛生局94年5 月10日藥物化│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粧品現場檢查紀錄表(見本院上訴│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卷㈢頁122 )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6 │94年3月7日 │C │10盒│豐德西藥局│1.幸福源公司出貨單(見本院上訴卷│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李愿 │ ㈢頁125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高雄縣衛生局94年5 月10日藥物化│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粧品現場檢查紀錄表(見本院上訴│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卷㈢頁118 )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7 │94年3月7日 │C │10盒│建成藥局 │1.幸福源公司出貨單(見本院上訴卷│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廖建成 │ ㈢頁129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高雄縣衛生局94年5 月10日藥物化│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粧品現場檢查紀錄表(見本院上訴│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卷㈢頁121 )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8 │94年3月9日 │C │10盒│鴻興大藥局│1.幸福源公司出貨單(見本院上訴卷│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劉瑞林 │ ㈢頁126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高雄縣衛生局94年5 月11日藥物化│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粧品現場檢查紀錄表(見本院上訴│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卷㈢頁123 )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9 │94年3月9日 │C │10盒│宏生藥局 │1.幸福源公司出貨單(見本院上訴卷│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余天明 │ ㈢頁131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高雄縣衛生局94年5 月10日藥物化│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粧品現場檢查紀錄表(見本院上訴│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卷㈢頁120 )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10│(現場查驗日│C │ │小太陽藥局│1.臺南市衛生局94年3 月14日食品檢│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期為94年3月1│ │ │黃泰卿 │ 查現場紀錄表(見94年度他字第15│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4日) │ │ │(店址:臺│ 81號卷﹙編為他字卷㈢﹚頁4 ) │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南市○○路│2.藥物食品檢驗局94年4 月12日藥檢│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00號) │ 參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成績書(│,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見他字卷㈠頁18,卷㈢頁6 ;偵卷│日。 │ │ │ │ │ │ │ ㈠頁171 ) │ │ ├─┼──────┼──┼──┼─────┼────────────────┼─────────────────┤ │11│(檢驗成績書│C │ │十全藥局 │1.藥物食品檢驗局94年4 月15日藥檢│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上載來文日期│ │ │(店址:臺│ 參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成績書(│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為94年3月28 │ │ │中市○區○│ 見調查卷㈡頁5 、15;他字卷㈠頁│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日﹙臺中市衛│ │ │○路0 段 │ 18,卷㈢頁8 ;偵卷㈠頁170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生局衛食字第│ │ │000號 ) │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0000000000號│ │ │ │ │日。 │ │ │函﹚) │ │ │ │ │ │ ├─┼──────┼──┼──┼─────┼────────────────┼─────────────────┤ │12│(現場查驗日│C │10盒│建元藥局 │1.高雄縣衛生局94年5 月10日藥物化│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期為94年5月1│ │ │黃誠凱 │ 粧品現場檢查紀錄表(見本院上訴│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0日) │ │ │ │ 卷㈢頁117 ) │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13│(現場查驗日│C │3 盒│天德藥房 │1.高雄縣衛生局94年5 月10日藥物化│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期為94年5月1│ │ │劉鍾慧 │ 粧品現場檢查紀錄表(見本院上訴│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0日) │ │ │ │ 卷㈢頁119 ) │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D產品:龍抬頭-虎力雄威幸福錠】 │ ├─┬──────┬──┬──┬─────┬────────────────┬─────────────────┤ │編│販賣日期 │產品│數量│販賣對象 │證據出處 │本院判決 │ │號│ │ │ │負責人 │ │ │ ├─┼──────┼──┼──┼─────┼────────────────┼─────────────────┤ │1 │94年9月1日 │D │10盒│宗明西藥房│1.林宗明檢事官詢問筆錄(見他字卷│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林宗明 │ ㈣頁62-63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店址:高│2.高雄縣政府衛生局94年9 月15日檢│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雄縣○○鄉│ 查現場紀錄表(見他字卷㈣頁5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路000 │ 偵卷㈡頁57)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之0 號﹙當│3.現場檢查照片5 張(見他字卷㈣頁│日。 │ │ │ │ │ │時地制﹚)│ 49-50 ) │ │ │ │ │ │ │ │4.藥物食品檢驗局94年12月28日藥檢│ │ │ │ │ │ │ │ 參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成績書(│ │ │ │ │ │ │ │ 見他字卷㈣頁3 ;偵卷㈠頁163 ,│ │ │ │ │ │ │ │ 卷㈡頁58) │ │ ├─┼──────┼──┼──┼─────┼────────────────┼─────────────────┤ │2 │95年1月12日 │D │20盒│和泰藥局 │1.胡松男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113-│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胡松男 │ 114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51、98、334 ﹙證物袋﹚,│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卷㈣頁96)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3 │95年2月8日 │D │20盒│和泰藥局 │1.胡松男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113 │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胡松男 │ -114)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101 、334 ﹙證物袋﹚,卷│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㈣頁98)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4 │95年2月12日 │D │20盒│和泰藥局 │1.胡松男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113-│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胡松男 │ 114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102 、334 ﹙證物袋﹚,卷│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㈣頁99)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5 │95年2月18日 │D │10盒│和泰藥局 │1.胡松男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113-│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胡松男 │ 114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103 、334 ﹙證物袋﹚,卷│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㈣頁100 )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6 │95年2月27日 │D │20盒│和泰藥局 │1.胡松男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113-│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胡松男 │ 114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54-55 、105 、334 ﹙證物│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袋﹚,卷㈣頁102 )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7 │95年1月9日 │D │20盒│明義藥局 │1.劉乃賢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114-│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劉乃賢 │ 115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51、98、334 ﹙證物袋﹚,│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卷㈣頁96)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8 │95年1月25日 │D │20盒│明義藥局 │1.劉乃賢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114-│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劉乃賢 │ 115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52、334 ﹙證物袋﹚,卷㈣│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頁97)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9 │95年2月20日 │D │10盒│明義藥局 │1.劉乃賢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114-│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劉乃賢 │ 115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334 ﹙證物袋﹚,卷㈣頁10│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0 )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10│95年2月25日 │D │20盒│明義藥局 │1.劉乃賢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114-│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劉乃賢 │ 115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334 ﹙證物袋﹚,卷㈣頁10│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1 )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11│95年2月10日 │D │20盒│東泰藥局 │1.陳憲堂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115-│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陳憲堂 │ 116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334 ﹙證物袋﹚,卷㈣頁98│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12│95年2月11日 │D │10盒│東泰藥局 │1.陳憲堂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115-│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陳憲堂 │ 116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334 ﹙證物袋﹚,卷㈣頁98│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13│95年2月17日 │D │30盒│東泰藥局 │1.陳憲堂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115-│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陳憲堂 │ 116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103 、334 ﹙證物袋﹚,卷│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㈣頁100 )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14│95年2月24日 │D │10盒│東泰藥局 │1.陳憲堂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115-│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陳憲堂 │ 116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334 ﹙證物袋﹚,卷㈣頁10│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1 )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15│95年2月28日 │D │10盒│東泰藥局 │1.陳憲堂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115-│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陳憲堂 │ 116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54-55 、334 ﹙證物袋﹚,│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卷㈣頁102 )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16│95年1月9日 │D │10盒│金德藥局 │1.徐義發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116-│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徐義發 │ 117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51、98、334 ﹙證物袋﹚,│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卷㈣頁96)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17│95年1月25日 │D │20盒│金德藥局 │1.徐義發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116-│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徐義發 │ 117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52、334 ﹙證物袋﹚,卷㈣│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頁97)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18│95年2月9日 │D │10盒│金德藥局 │1.徐義發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116-│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徐義發 │ 117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101 、334 ﹙證物袋﹚,卷│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㈣頁98)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19│95年2月12日 │D │10盒│金德藥局 │1.徐義發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116-│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徐義發 │ 117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102 、334 ﹙證物袋﹚,卷│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㈣頁99)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20│95年2月17日 │D │10盒│金德藥局 │1.徐義發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116-│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徐義發 │ 117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103 、334 ﹙證物袋﹚,卷│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㈣頁100 )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21│95年1月17日 │D │20盒│信慧藥局 │1.嚴信慧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117-│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嚴信慧 │ 118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貨明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表(見偵卷㈡頁52、99、334 ﹙證│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物袋﹚,卷㈣頁97)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22│95年2月5日 │D │10盒│信慧藥局 │1.嚴信慧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117-│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嚴信慧 │ 118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53、100 、334 ﹙證物袋﹚│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卷㈣頁97-1)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23│95年2月9日 │D │20盒│信慧藥局 │1.嚴信慧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117-│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嚴信慧 │ 118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101 、334 ﹙證物袋﹚,卷│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㈣頁98)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24│95年2月15日 │D │20盒│信慧藥局 │1.嚴信慧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117-│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嚴信慧 │ 118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334 ﹙證物袋﹚,卷㈣頁99│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25│95年2月24日 │D │20盒│信慧藥局 │1.嚴信慧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117-│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嚴信慧 │ 118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334 ﹙證物袋﹚,卷㈣頁10│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1 )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26│95年1月2日 │D │20盒│大安藥局 │1.黃顏雪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81-8│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黃顏雪 │ 2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51、98、334 ﹙證物袋﹚,│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卷㈣頁96)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27│95年1月26日 │D │20盒│大安藥局 │1.黃顏雪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81-8│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黃顏雪 │ 2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52、334 頁﹙證物袋﹚,卷│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㈣頁97)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28│95年2月2日 │D │10盒│大安藥局 │1.黃顏雪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81-8│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黃顏雪 │ 2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53、100 、334 ﹙證物袋﹚│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卷㈣頁97-1)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29│95年2月2日 │D │5 盒│大安藥局 │1.黃顏雪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81-8│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黃顏雪 │ 2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53、100 、334 ﹙證物袋﹚│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卷㈣頁97-1)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30│95年2月11日 │D │10盒│大安藥局 │1.黃顏雪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81-8│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黃顏雪 │ 2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334 ﹙證物袋﹚,卷㈣頁98│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31│95年1月5日 │D │20盒│大家藥局 │1.許正穆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82-8│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許正穆 │ 3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51、98、334 ﹙證物袋﹚,│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卷㈣頁96)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32│95年1月13日 │D │10盒│大家藥局 │1.許正穆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82-8│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許正穆 │ 3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51、334 ﹙證物袋﹚,卷㈣│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頁96)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33│95年2月19日 │D │20盒│大家藥局 │1.許正穆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82-8│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許正穆 │ 3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103 、334 ﹙證物袋﹚,卷│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㈣頁100 )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34│95年2月21日 │D │20盒│大家藥局 │1.許正穆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82-8│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許正穆 │ 3)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104 、334 ﹙證物袋﹚,卷│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㈣頁101 )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35│95年2月25日 │D │10盒│大家藥局 │1.許正穆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82-8│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許正穆 │ 3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334 ﹙證物袋﹚,卷㈣頁10│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1 )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36│95年1月25日 │D │10盒│山川藥局 │1.林孟慧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84-8│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林孟慧 │ 5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52、334 ﹙證物袋﹚,卷㈣│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頁97)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37│95年2月6日 │D │10盒│山川藥局 │1.林孟慧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84-8│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林孟慧 │ 5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334 ﹙證物袋﹚,卷㈣頁97│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1)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38│95年2月10日 │D │10盒│山川藥局 │1.林孟慧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84-8│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林孟慧 │ 5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101 、334 ﹙證物袋﹚,卷│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㈣頁98)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39│95年2月23日 │D │10盒│山川藥局 │1.林孟慧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84-8│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林孟慧 │ 5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104 、334 ﹙證物袋﹚,卷│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㈣頁101 )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40│95年2月27日 │D │10盒│山川藥局 │1.林孟慧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84-8│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林孟慧 │ 5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54-55 、105 、334 ﹙證物│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袋﹚,卷㈣頁102 )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41│95年2月3日 │D │10盒│安生堂藥局│1.林英文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85-8│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林英文 │ 6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53、100 、334 ﹙證物袋﹚│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卷㈣頁97-1)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42│95年2月7日 │D │10盒│安生堂藥局│1.林英文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85-8│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林英文 │ 6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101 、334 ﹙證物袋﹚,卷│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㈣頁98)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43│95年2月10日 │D │10盒│安生堂藥局│1.林英文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85-8│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林英文 │ 6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101 、334 ﹙證物袋﹚,卷│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㈣頁98)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44│95年2月13日 │D │20盒│安生堂藥局│1.林英文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85-8│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林英文 │ 6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102 、334 ﹙證物袋﹚,卷│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㈣頁99)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45│95年2月28日 │D │10盒│安生堂藥局│1.林英文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85-8│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林英文 │ 6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㈡頁54-55 、334 ﹙證物袋﹚,│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卷㈣頁102 )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46│95年6月19日 │D │10盒│大順藥局 │1.黃旭立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83-8│徐正祥共同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黃旭立 │ 4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 │ │ │ │ │(店址:臺│2.曾成富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359-│徒刑肆月。 │ │ │ │ │ │南市○○路│ 361 ) │ │ │ │ │ │ │0 段000 號│3.安可力公司預收款資料(見偵卷㈣│ │ │ │ │ │ │) │ 頁93) │ │ │ │ │ │ │ │4.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單(見偵卷㈣│ │ │ │ │ │ │業務員:曾│ 頁95) │ │ │ │ │ │ │成富 │ │ │ ├─┼──────┼──┼──┼─────┼────────────────┼─────────────────┤ │47│95年7月31日 │D │10盒│樺昇藥局 │1.楊德旺警詢筆錄(見偵卷㈡頁115-│徐正祥共同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楊德旺 │ 118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 │ │ │ │ │(店址:臺│2.楊德旺偵查筆錄(見偵卷㈡頁123-│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註Ⅱ編號2 「龍抬│ │ │ │ │ │南市○○路│ 124 ,卷㈤頁197-1 98) │頭- 虎力雄威幸福錠(D產品)」參拾│ │ │ │ │ │0000號) │3.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單(見偵卷㈡│盒均沒收。 │ │ │ │ │ │ │ 頁212 ,卷㈤頁204 ) │ │ │ │ │ │ │業務員:曾│4.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 │ │ │ │ │ │成富 │ 卷㈠頁176 ,卷㈡頁49-50 、334 │ │ │ │ │ │ │ │ ﹙證物袋﹚,卷㈣頁105 ) │ │ │ │ │ │ │ │5.藥物食品檢驗局95年9 月18日藥檢│ │ │ │ │ │ │ │ 參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成績書(│ │ │ │ │ │ │ │ 見偵卷㈡頁326 ) │ │ ├─┴──────┴──┴──┴─────┴────────────────┴─────────────────┤ │【H產品:龍抬頭-虎力雄威長效錠】 │ ├─┬──────┬──┬──┬─────┬────────────────┬─────────────────┤ │編│販賣日期 │產品│數量│販賣對象 │證據出處 │本院判決 │ │號│ │ │ │負責人 │ │ │ ├─┼──────┼──┼──┼─────┼────────────────┼─────────────────┤ │1 │95年4月26日 │H │10盒│明義藥局 │1.劉乃賢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114-│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劉乃賢 │ 115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㈠頁172 ,卷㈡頁334 ﹙證物袋│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卷㈣頁107)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2 │95年4月26日 │H │4 盒│明義藥局 │1.劉乃賢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114-│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劉乃賢 │ 115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㈠頁172 ,卷㈡頁334 ﹙證物袋│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卷㈣頁107)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3 │95年4月26日 │H │5 盒│大家藥局 │1.許正穆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82-8│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許正穆 │ 3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㈠頁172 ,卷㈡頁334 ﹙證物袋│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卷㈣頁107)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4 │95年4月26日 │H │3 盒│信慧藥局 │1.嚴信慧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117-│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嚴信慧 │ 118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㈠頁172 ,卷㈡頁334 ﹙證物袋│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卷㈣頁107)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5 │95年4月27日 │H │14盒│信慧藥局 │1.嚴信慧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117-│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嚴信慧 │ 118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㈠頁173 ,卷㈡頁334 ﹙證物袋│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卷㈣頁108)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6 │95年4月26日 │H │64盒│樺昇藥局 │1.楊德旺警詢筆錄(見偵卷㈡頁115-│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楊德旺 │ 118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楊德旺偵查筆錄(見偵卷㈡頁123-│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124 ,卷㈤頁197-1 98)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3.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卷㈠頁172 ,卷㈡頁334 ﹙證物袋│日。 │ │ │ │ │ │ │ ﹚,卷㈣頁107 ) │ │ ├─┼──────┼──┼──┼─────┼────────────────┼─────────────────┤ │7 │95年4月27日 │H │6 盒│金德藥局 │1.徐義發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116-│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徐義發 │ 117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㈠頁173 ,卷㈡頁334 ﹙證物袋│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卷㈣頁108)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8 │95年4月27日 │H │10盒│和泰藥局 │1.胡松男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113-│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胡松男 │ 114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㈠頁172 ,卷㈡頁334 ﹙證物袋│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卷㈣頁107)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9 │95年4月27日 │H │10盒│和泰藥局 │1.胡松男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113-│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胡松男 │ 114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㈠頁172 ,卷㈡頁334 ﹙證物袋│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卷㈣頁107)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10│95年4月27日 │H │15盒│安生堂藥局│1.林英文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85-8│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林英文 │ 6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 │ 卷㈠頁173 ,卷㈡頁334 ﹙證物袋│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卷㈣頁108)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11│95年7月間 │H │10盒│東泰藥局 │1.陳憲堂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115-│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陳憲堂 │ 116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12│95年8月9日 │H │10盒│信慧藥局 │1.嚴信慧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117-│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嚴信慧 │ 118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 │ │ │ │ │ │ 卷㈠頁173 ,卷㈡頁334 ﹙證物袋│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卷㈣頁108) │仟元折算壹日。 │ ├─┼──────┼──┼──┼─────┼────────────────┼─────────────────┤ │13│95年8月9日 │H │10盒│大順藥局 │1.黃旭立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83-8│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黃旭立 │ 4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貨單(│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 │ │ │ │ │ │ 見偵卷㈣頁94)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3.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卷㈠頁174 ,卷㈡頁334 ﹙證物袋│ │ │ │ │ │ │ │ ﹚,卷㈣頁109) │ │ ├─┼──────┼──┼──┼─────┼────────────────┼─────────────────┤ │14│95年8月9日 │H │10盒│山川藥局 │1.林孟慧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84-8│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林孟慧 │ 5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 │ │ │ │ │ │ 卷㈠頁174 ,卷㈡頁334 ﹙證物袋│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卷㈣頁109) │仟元折算壹日。 │ ├─┼──────┼──┼──┼─────┼────────────────┼─────────────────┤ │15│95年8月9日 │H │20盒│明義藥局 │1.劉乃賢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114-│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劉乃賢 │ 115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 │ │ │ │ │ │ 卷㈠頁174 ,卷㈡頁334 ﹙證物袋│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卷㈣頁109) │仟元折算壹日。 │ ├─┼──────┼──┼──┼─────┼────────────────┼─────────────────┤ │16│95年8月9日 │H │20盒│樺昇藥局 │1.楊德旺警詢筆錄(見偵卷㈡頁115-│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楊德旺 │ 118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店址:臺│2.楊德旺偵查筆錄(見偵卷㈡頁123-│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 │ │ │ │ │南市○○路│ 124 ,卷㈤頁197-198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0000號) │3.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單(見偵卷㈡│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頁212 ,卷㈤頁204 ) │ │ │ │ │ │ │ │4.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 │ │ │ │ │ │ │ 卷㈠頁174 ,卷㈡頁334 ﹙證物袋│ │ │ │ │ │ │ │ ﹚,卷㈣頁109 ) │ │ │ │ │ │ │ │5.藥物食品檢驗局95年9 月20日藥檢│ │ │ │ │ │ │ │ 參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成績書(│ │ │ │ │ │ │ │ 見偵卷㈡頁324 ) │ │ ├─┼──────┼──┼──┼─────┼────────────────┼─────────────────┤ │17│95年8月11日 │H │20盒│大安藥局 │1.黃顏雪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81-8│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黃顏雪 │ 2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 │ │ │ │ │ │ 卷㈠頁174 ,卷㈡頁334 ﹙證物袋│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卷㈣頁109) │仟元折算壹日。 │ ├─┼──────┼──┼──┼─────┼────────────────┼─────────────────┤ │18│95年8月11日 │H │20盒│大家藥局 │1.許正穆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82-8│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許正穆 │ 3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 │ │ │ │ │ │ 卷㈠頁174 ,卷㈡頁334 ﹙證物袋│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卷㈣頁109) │仟元折算壹日。 │ ├─┼──────┼──┼──┼─────┼────────────────┼─────────────────┤ │19│95年8月15日 │H │10盒│金德藥局 │1.徐義發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116-│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徐義發 │ 117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 │ │ │ │ │ │ 卷㈠頁174 ,卷㈡頁334 ﹙證物袋│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卷㈣頁109) │仟元折算壹日。 │ ├─┼──────┼──┼──┼─────┼────────────────┼─────────────────┤ │20│95年8月16日 │H │30盒│大家藥局 │1.許正穆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82-8│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許正穆 │ 3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 │ │ │ │ │ │ 卷㈠頁175 ,卷㈡頁334 ﹙證物袋│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卷㈣頁110) │仟元折算壹日。 │ ├─┼──────┼──┼──┼─────┼────────────────┼─────────────────┤ │21│95年8月16日 │H │30盒│和泰藥局 │1.胡松男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113-│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胡松男 │ 114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 │ │ │ │ │ │ 卷㈠頁175 ,卷㈡頁334 ﹙證物袋│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卷㈣頁110) │仟元折算壹日。 │ ├─┼──────┼──┼──┼─────┼────────────────┼─────────────────┤ │22│95年8月21日 │H │20盒│安生堂藥局│1.林英文偵查筆錄(見偵卷㈣頁85-8│徐正祥過失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 │ │ │ │ │林英文 │ 6 ) │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2.安可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見偵│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 │ │ │ │ │ │ 卷㈠頁175 ,卷㈡頁334 ﹙證物袋│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卷㈣頁110)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註Ⅱ編號3 「│ │ │ │ │ │ │ │龍抬頭- 虎力雄威長效錠(H產品)」│ │ │ │ │ │ │ │壹佰盒,以及編號4 至9 之外盒及廣告│ │ │ │ │ │ │ │紙等物均沒收。 │ ├─┴──────┴──┴──┴─────┴────────────────┴─────────────────┤ │【F產品:龍抬頭-虎力雄威精華錠】 │ ├─┬──────┬──┬──┬─────┬────────────────┬─────────────────┤ │編│販賣日期 │產品│數量│販賣對象 │客觀販賣事實之證據出處 │本院判決 │ │號│ │ │ │負責人 │ │ │ ├─┼──────┼──┼──┼─────┼────────────────┼─────────────────┤ │1 │93年間 │F │10盒│忠信藥局 │1.張文中偵查筆錄(見偵卷㈤頁198 │(不另諭知無罪)。 │ │ │(檢驗成績書│ │ │張文中 │ )。 │ │ │ │上載來文日期│ │ │ │2.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3年│ │ │ │為93年4月20 │ │ │ │ 5月7日藥檢肆字第0000000000號檢│ │ │ │日;而出貨明│ │ │ │ 驗成績書(見調查卷㈠頁35;偵卷│ │ │ │細表僅可得知│ │ │ │ ㈠頁164 ,卷㈢頁184 ,卷㈤頁20│ │ │ │係在93年1月1│ │ │ │ 5 ) │ │ │ │日至5月4日期│ │ │ │3.安可力國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 │ │ │間出貨) │ │ │ │ 扣押物編號5-4) │ │ ├─┼──────┼──┼──┼─────┼────────────────┼─────────────────┤ │2 │93年間 │F │10盒│嘉新大藥局│1.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3年│(不另諭知無罪)。 │ │ │(檢驗成績書│ │或20│ │ 7 月2 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 │ │ │上載來文日期│ │盒 │ │ 檢驗成績書(見調查卷㈠頁34;偵│ │ │ │為93年6月14 │ │ │ │ 卷㈠頁165 ) │ │ │ │日;而出貨明│ │ │ │2.安可力國際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 │ │ │細表僅可得知│ │ │ │ 扣押物編號5-4) │ │ │ │係在93年1月1│ │ │ │ │ │ │ │日至5月4日期│ │ │ │ │ │ │ │間出貨) │ │ │ │ │ │ ├─┼──────┼──┼──┼─────┼────────────────┼─────────────────┤ │3 │93年8月間 │F │ │新敏安藥局│1.孫偉力偵查筆錄(見偵卷㈤頁199 │(不另諭知無罪)。 │ │ │ │ │ │孫偉力 │ ) │ │ │ │ │ │ │ │2.高雄縣衛生局93年9 月22日藥物化│ │ │ │ │ │ │ │ 粧品檢查現場紀錄表(見調查卷㈠│ │ │ │ │ │ │ │ 頁21-22 ;偵卷㈢頁187-188 ,卷│ │ │ │ │ │ │ │ ㈤頁207 、209 ) │ │ │ │ │ │ │ │3.現場檢查照片2 張(見調查卷㈠頁│ │ │ │ │ │ │ │ 31) │ │ │ │ │ │ │ │4.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3年│ │ │ │ │ │ │ │ 10月15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 │ │ │ │ │ │ │ 檢驗成績書(見調查卷㈠頁25;偵│ │ │ │ │ │ │ │ 卷㈢頁190 ,卷㈤頁206 ) │ │ ├─┼──────┼──┼──┼─────┼────────────────┼─────────────────┤ │4 │93年8月26日 │F │20盒│敏安藥局 │1.孫偉力偵查筆錄(見偵卷㈤頁199 │(不另諭知無罪)。 │ │ │ │ │ │孫偉力 │ ) │ │ │ │ │ │ │ │2.安可力國際有限公司出貨單(見調│ │ │ │ │ │ │ │ 查卷㈠頁23) │ │ ├─┼──────┼──┼──┼─────┼────────────────┼─────────────────┤ │5 │93年9月20日 │F │20盒│敏安藥局 │1.孫偉力偵查筆錄(見偵卷㈤頁199 │(不另諭知無罪)。 │ │ │ │ │ │孫偉力 │ ) │ │ │ │ │ │ │ │2.安可力國際有限公司出貨單(見調│ │ │ │ │ │ │ │ 查卷㈠頁23) │ │ │ │ │ │ │ │3.高雄縣衛生局93年9 月22日藥物化│ │ │ │ │ │ │ │ 粧品檢查現場紀錄表(見調查卷㈠│ │ │ │ │ │ │ │ 頁20;偵卷㈢頁186 ,卷㈤頁208 │ │ │ │ │ │ │ │ ) │ │ │ │ │ │ │ │4.現場檢查照片4 張(見調查卷㈠頁│ │ │ │ │ │ │ │ 29-30 ) │ │ │ │ │ │ │ │5.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3年│ │ │ │ │ │ │ │ 10月15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 │ │ │ │ │ │ │ 檢驗成績書(見調查卷㈠頁25;偵│ │ │ │ │ │ │ │ 卷㈢頁190 ,卷㈤頁206 ) │ │ ├─┴──────┴──┴──┴─────┴────────────────┴─────────────────┤ │【G產品:勇豹錠】 │ ├─┬──────┬──┬──┬─────┬────────────────┬─────────────────┤ │編│販賣日期 │產品│數量│販賣對象 │無證據證明有出貨之販賣事實 │本院判決 │ │號│ │ │ │負責人 │ │ │ ├─┼──────┼──┼──┼─────┼────────────────┼─────────────────┤ │1 │-- │G │-- │-- │雖在安可力公司查扣G產品,然無出│(不另諭知無罪)。 │ │ │ │ │ │ │貨紀錄,亦無業務員或進貨藥局店家│ │ │ │ │ │ │ │證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