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附民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 告 龍順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佳興 訴訟代理人 吳啓勲律師 被 告 劉坤成 林尚富 賴信甫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上訴字第380號強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薇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