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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1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鄭玉山陳義仲蔡長林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曹士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曹士堯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曹士堯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玉山

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蔡長林

書記官 蔡以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12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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