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上字第6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高明發吳志誠林逸梅

上訴人
王月娥
即原告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安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侯蔡雪吟
被告

      侯信良

      侯玉峰

      林志聰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2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等應連帶回復上訴人就國際家庭育樂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前所持有之股東權益及董事職位。

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等負擔。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理由狀。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請求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二、陳述:引用刑事答辯及卷證資料。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侯蔡雪吟、侯信良、侯玉峰、林志聰被訴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自字第3號判決諭知被上訴人侯蔡雪吟等4人均無罪,自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604號駁回上訴在案,依照首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人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林逸梅

書記官 謝文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附民上字第63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