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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董武全侯廷昌張瑛宗

  • 被告
    楊欣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39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欣岳 選任辯護人 裘佩恩律師 王盛鐸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 年度易字第515 號中華民國103 年5 月6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2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楊欣岳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610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8 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楊欣岳於100 年11月間,撥打電話至汎德汽車臺南營業處,並由黃奕翔接聽,楊欣岳即表示欲購買車輛而先瞭解車型、配備,黃奕翔基於業務身分進行介紹與說明而互有聯繫,楊欣岳並介紹朋友至黃奕翔友人所開設中古車行購買車輛,雙方因此熟識,期間並多次提及個人財力雄厚,投資金額多是數千萬元起跳,投資經驗豐富,獲利豐厚,投資項目均是時間短獲利高,如菸品等類,其投資方式是找數股東共同出資購買煙品,再馬上轉手出售予經銷商或中小盤商,從中可賺得高額差價,投資時間僅約1 星期至10天,即可獲利結算,致黃奕翔信以為真,楊欣岳見取得黃奕翔之信賴,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單一故意:㈠於100 年12月2 日,在臺南市七股區區公所前,向黃奕翔佯稱:有個不錯之菸品買賣投資案,其找了幾個股東共同投資,其係最大股東,共同集資買入1 批菸品後,短期內再轉賣給經銷商或中小盤,從中賺取差價,投資時間約1 個禮拜到10天即可做1 次獲利結算。若願意的話,第1 次可以投資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且需當場決定並預付定金3 萬元等語,使黃奕翔陷於錯誤,誤信為真,遂與楊欣岳同至臺南市佳里區延平路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前,當場提領現金2 萬5 千元後連同身上之5 千元,隨即在上址前之楊欣岳車上交付3 萬元現金與楊欣岳,充當投資上開菸品事業之定金。㈡楊欣岳並於100 年12月2 日及其後數日,再接續對黃奕翔誆稱:要儘快補足剩餘之投資款項,否則先前所投資之金額將會化為烏有,同時另有1 筆獲利條件相同之菸品投資案欲引入,每股65萬元,因股東不足,而邀黃奕翔入股2 股130 萬元,若延誤投資,先前之投資都會延誤而無法順利進行等語,催促黃奕翔交付投資款項,致黃奕翔陷於錯誤,應允再增資入股,惟因黃奕翔資金不足,楊欣岳乃以介紹刷卡換現金及當舖典當抵押借款等方式,協助黃奕翔籌措資金,黃奕翔遂於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時間、地點及資金來源方式,陸續交付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金額予楊欣岳,作為投資菸品事業之款項,迄100 年12月9 日為止,連同定金3 萬元在內,共計投資達190 萬元。㈢於100 年12月9 日後至同年月18日前之某日,楊欣岳對黃奕翔再接續訛稱:黃奕翔交款延誤導致成本增加為由,需補足該增加之成本等語,致黃奕翔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11及12所示之時間、地點及資金來源方式,分別交付附表編號11及12所示之金額予楊欣岳,共計13萬1 千元。嗣楊欣岳就上開菸品投資之獲利一再延誤與藉口推託,亦一再要求黃奕翔向銀行貸款或辦手機門號換現金,以取得資金,黃奕翔查覺有異,遂表欲退出上開菸品投資,請楊欣岳返還所有投資款203 萬1 千元,楊欣岳乃於101 年1 月間某日,託某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持票號CN0000000 號、發票日為101 年2 月7 日、發票人長憬國際有限公司及張夏生、面額203 萬元之彰化商業銀行新樹分行支票1 紙,至黃奕翔工作之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汎德汽車臺南營業處,交付櫃台小組代為轉交予黃奕翔。嗣黃奕翔屆期提示該紙支票遭退票未獲兌現,始知受騙。 二、案經黃奕翔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佳里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偵查中之證詞,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縱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亦不宜以此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更遑論該證人業已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是本案證人王韋翔、李汶珈於檢察官偵查時具結所為之證述,被告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任何不法取供之情形,且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是前揭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且其中證人王韋翔更已於原審審判中接受被告之反對詰問,其等2 人偵查中之證述具證據能力,自無疑義。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甚明。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供述證據暨其他書證、物證,除前開所示部分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原審行準備程序時,均同意作為本案證據(見本院卷第45頁反面),於本院審理時,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於本件判決所引用之前揭證據資料,除前開所示部分外,均同意作為本案證據,於本院逐一提示後,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與告訴人因購車事宜而熟識,並曾陪同告訴人至附表所載地點等情無訛,惟矢口否認有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本案被告也是受害者,被告是遭到一位綽號「阿華」的成年男子詐騙,綽號「阿華」成年男子是由綽號「阿慶」之友人所介紹認識,因「阿慶」表示「阿華」有投資一些買賣獲利很高,被告就想投資,「阿慶」有說是菸品買賣,最後並跟被告講到錢的事情後,被告即請家裡人幫忙借錢,前後共將款項1 百多萬元交與「阿華」進行投資,但後來「阿華」不見蹤跡,被告所投資款項也沒有了。而被告與告訴人因買車而認識後,告訴人主動問被告有何投資事宜,被告即將阿慶所講投資菸品事宜跟告訴人講,告訴人聽後有意思要投資,被告就將「阿華」電話給告訴人,讓告訴人直接跟「阿華」聯繫,之後均由告訴人直接與「阿華」聯絡,告訴人是將錢直接交給「阿華」,被告完全未經手云云。其辯護人則以:於100 年11月間,被告經由綽號「阿慶」之男子介紹,認識年約40或50歲、身高約180 公分,綽號「阿華」之男子,經「阿華」告知,被告得知有菸品買賣機會,且短期即可獲利,被告分別向母親借款10萬元及向阿姨黃麗蘭借款80餘萬元,另向告訴人借用客票向臺南市麻豆區新光當舖借款,另向地下錢莊借款後均與「阿華」約定在臺南市麻豆區麻豆口、磚仔井、謝厝寮等處交付款項。此時,因被告陪同女友看車而認識告訴人,告訴人知悉被告從事賽鴿,並因告訴人詢問有何投資機會,恰巧「阿華」告知被告投資金額不足,要求被告增資或尋找其他投資者,被告始將該投資機會告知告訴人,告訴人聽聞後亦有興趣,被告即將「阿華」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告訴人,供告訴人自行與「阿華」聯繫,被告雖陪同告訴人借款,但並未收受告訴人所交付現金,至於告訴人於100 年10月2 日確有交付現金3 萬元與被告,這是告訴人要清償所欠被告之債務而交付與被告外,其餘告訴人所陳述之款項均由告訴人自行交付與綽號「阿華」之人,被告並未經手告訴人。直到100 年12月間,告訴人向被告索討投資款時,被告曾打電話給「阿華」,欲要求「阿華」將貨物拿出來給告訴人看,但電話無法撥通,被告請「阿慶」代為轉達有關告訴人欲退股事宜,但均無下文,之後被告方知「阿華」已不知去向,才知受騙。另有關證人即告訴人黃奕翔係從事汽車銷售之業務,亦曾從事進出口貿易,對於交易流程當知之甚稔,也明知交付金錢時,應留存證明,證人亦坦承之前完全不認識被告,亦未與被告有何金錢往來,僅通過電話2 至3 次,竟將其在短期內籌措款項203 萬元之鉅款均交與陌生之被告,而未留下任何憑證,實與常情迥異,殊難想像,此外,證人黃奕翔先後證述內容有前後矛盾情形,實不足採信等語置辯。 二、經查: ㈠上揭有關告訴人黃奕翔遭被告以投資菸品買賣為由邀約投資而受詐騙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黃奕翔先後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中指述甚詳(見警卷第6 頁至第7 頁、第9 頁至第11頁;偵卷第17頁至第18頁、第22頁至第25頁、第38頁至第39頁、第55頁、第83頁反面至第84頁反面、第95頁至第95頁反面、第148 頁及其反面;原審卷第30頁反面至第31頁、第135 頁至第142 頁反面、第164 頁反面至第165 頁反面)。另證人黃奕翔所指述:為投資被告所陳述之菸品買賣,因欠缺資金分別向親人舅舅吳瑞傑借款;暨其尚未發現遭被告詐騙前,曾向友人王韋翔提及被告所述之菸品買賣投資事宜,並邀友人王韋翔一起投資;事後發現並未如被告所述短期間獲得高額利潤,但仍一再遭被告要求提出款項,因而向友人及家人抱怨遭被告詐騙上百萬元,並委請舅舅吳瑞傑出面與被告談論返還告訴人投資款,被告確實有同意還款與告訴人等情,亦與證人即告訴人舅舅吳瑞傑、告訴人綽號「貴金屬」友人王韋翔及告訴人開設中古車行朋友李汶珈等人分別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證述相符(見偵查卷第94頁反面、第95頁反面、第147 頁反面至第148 頁,原審卷第231 頁至第233 頁反面)。 ㈡又證人黃奕翔於100 年12月2 日起至同年月20日止間,依被告指示籌措投資款項,而分別自其個人申請彰化銀行提領款項、向家人父母親借款,而自渠等申辦之兆豐商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提領款項,及使用其個人申辦信用卡以刷卡換現金方式籌措投資款,及分別向吉通當舖、宏海當舖及新光當舖業者或以不動產抵押方式、或以車輛、手錶質押方式借款共計籌措203 萬1 千元金額均交與被告作為菸品買賣投資款,並於家人協助與被告洽談返還投資款事宜後即收取被告以不詳方式取得與被告交付投資款相當金額203 萬元之支票1 紙,但經告訴人提示後因存款不足而退票等情,亦有告訴人申辦彰化銀行北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活期儲蓄存款封面、內頁存、提款、轉帳明細紀錄、告訴人父親黃文秀申請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內頁100 年12月7 日提款36萬元明細、母親吳瑞蓉申辦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內頁有關100 年12月9 日提款35萬7 千元紀錄明細、告訴人申辦台新商業銀行新光三越信用卡(VISA)(該卡反面貼有「阿文」及其行動電話小貼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影本資料、發票人為「長憬國際有限公司、張夏生」、金額203 萬元、到期日:101 年2 月7 日(票號:CN0000000 號)支票、彰化銀行101 年1 月30日代收款項便條、臺灣票據交換所於101 年2 月7 日出具退票理由單等資料均在卷可按(見警卷第14頁至第21頁);並有吉通當舖、新光當舖、宏海當舖分別於101 年9 月14日、17日、28日所提陳報狀,彰化商業銀行於102 年4 月10日以彰作管字第00000000號函附告訴人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2 年4 月17日提出告訴人信用卡申請書及100 年12月5 日在秉鑫國際公司刷卡金額1 萬9680元之交易明細陳報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於102 年4 月12日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所附告訴人申請信用卡申請書及100 年12月2 日及5 日分別至順發3C、秉鑫國際公司刷卡10萬2180元及9 萬8400元等款項,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臺南分行於102 年4 月11日以(102 )兆銀臺南字第0069號函附黃文秀申辦帳戶開戶資料及100 年12月之交易明細、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城分行於102 年4 月11日以元府城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吳瑞蓉申辦帳戶及100 年12月交易往來明細資料,及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於102 年4 月9 日以東南地所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告訴人所有位於裕東段297 之5 地號及4312建號不動產所有權資料均在卷可佐(見偵卷第46頁至第47頁、第52頁、第119 頁至第135 頁)。堪認告訴人確有於所述時間或由其個人帳戶提領款項,或分別向家人父母、親友舅舅、阿姨等人借款,及以所申辦信用卡以刷卡方式借取款項,並向當舖質押借款之情,均足認定。 ㈢又告訴人因被告一再藉口要求告訴人再提高投資款,否則之前投資金額將無法取回及要求告訴人分別向當舖業者借款、或以假刷卡換現金方式取得款項,甚至要求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出售方式籌措款項等情節,而甚感懷疑,而與被告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電話聯繫,自100 年12月27日至29日間均將與被告討論有關給付投資款事宜進行錄音,經原審勘驗結果,可知被告確實有向告訴人索取投資款項,並告知告訴人投資可以獲得高額利益之情,及告訴人與被告確認所收受投資金額款項,被告甚至告知因告訴人繳付投資款有拖延,需要再補足因告訴人延誤而造成之損失款項等情,有如下錄音對話內容可憑: ⒈於100 年12月27日18時59分,被告與告訴人間約12分56秒之對話:其中「…告訴人:我剛有看到你的簡訊啦,你現在是說,這個是要怎麼算?我跟你請教一下。被告:我跟你說啦,你現在是不是…。告訴人:就是70加6 嘛,對不對。被告:136 嘛。黃奕翔:嘿,136 。被告:嘿啦,136 ,就變成到時候人家1 分的錢1000多,你就要1 分的錢給人家啊。告訴人:我聽不太懂耶,再講一次。被告:136 對不對啦。黃奕翔:對。被告:是不是你有1 分了。告訴人:對、對、對。被告:你本來是不是2 分。告訴人:嘿。被告:你把你那1 分的錢給人家。告訴人:136 乘以2 ,對不對,就是272 嘛。被告:嘿啦、嘿啦,現在我講給你聽啦,你是不是還有1 條50的。告訴人:對。被告:那邊500 多,你聽懂嗎。告訴人:等一下喔,所以說我現在就是136 加50就好了,所以我的份是占186 就好了,另外的136 就叫『貴金屬』給我吃一吃這樣。被告:嘿。我跟你說,你現在大條錢就是,本來是在4000左右,你聽懂嗎,現在變成分成這樣,你這邊剩約2000多而已。告訴人:嗯、嗯。被告:這樣你聽懂嗎。告訴人:就是我把我的退給他以後,就只剩2000多。被告:你大分的給他,你現在剩2000多而已。本來是…4000。告訴人:就是我全額出去以後,我知道這個本來就是這樣,他出多少東西就是要他要有辦法,就是照這樣分,這樣才有公平,不然他佔大頭。被告:因為,我跟你說,如果分就是這樣分。告訴人:1 分就是照1 分的利潤這樣回來。被告:嘿,現在我講給你聽,重點是你現在拖到的是拖到你,你聽懂嗎。告訴人:我知道、我知道。被告:你變成說你那邊70的部分來補這些補過去。告訴人:嗯,70的部分補這些補過去?哪一部分。被告:你現在是不是這樣已經給人家拖很久了。告訴人:對。被告:那是不是我做這樣補過去,你聽得懂嗎,就是你朋友『貴金屬』要再拿136 萬出來。這樣聽懂嗎,什麼事情這樣就都補過去了,你聽懂嗎,補過去就全部等錢進來,你如果週四補足錢,你聽懂嗎。告訴人:嘿。被告:就是週一晚上全部大家見面現拿,這樣你聽懂嗎。告訴人:嗯,這樣我要跟他們說1 下,進去就是下禮拜一出來這樣。被告:禮拜一晚上大家都一起來,我跟你說如果再拖下去,事情你要自己收尾,我不可能再插手。告訴人:嗯、嗯。被告:因為,我跟你說,你今天拖下去都已經誤到我了。告訴人:嗯,我知道,好,我了解。被告:他的意思是怎樣。告訴人:他的意思是說好。被告:他有很確定嗎。告訴人:他是有確定了啦。被告:我跟你說,你現在就是契約你跟他簽,一些內容,因為這是你的分銷,你要跟他簽,我一樣會告訴他,這樣聽懂嗎。告訴人:嗯,你是說哪個。被告:現在分銷的部分不是我讓出來的,你聽懂嗎,是你奕翔讓出來的,你聽懂嗎。告訴人:嗯、嗯。被告:你現在跟他簽,什麼時間我會把它寫在上面。告訴人:嗯。被告:你聽懂嗎,所以你在說什麼還要我去跟他簽還是怎樣,ㄟ分銷不是我讓的耶。告訴人:他是認為說這個東西是你在進行的,所以他是會覺得是說這個。被告:那沒關係啊,我講給你聽,你一樣要跟他簽,我再和他簽你聽懂嗎。告訴人:當面簽兩份就對了。被告:對,我講給你聽。告訴人:我先讓渡。被告:你就是讓渡,你1 分沒辦法,你讓渡給他的。告訴人:就是先讓渡出去。被告:他跟我簽的,是簽什麼你知道嗎,我雖然是揹大頭,這1 份錢是你讓渡給他,不是我讓出來給他的。告訴人:嗯。被告:我可以寫在上面這樣而已。告訴人:先等一下,聽不太懂,你說。被告:現在是不是1 分,1 分是不是你讓出來的。告訴人:對。被告:讓出來你和他簽1 份,我再和他簽1 份。告訴人:嗯、嗯,了解。被告:時間多久我和他簽時間多久而已。告訴人:嗯。被告:這樣你聽懂嗎。告訴人:就是寫他有,這個。被告:他是他沒信任我們,還有他做那種工作,我說給你聽,是你去拜託的,不然我不會去拜託。你聽懂嗎。告訴人:嗯。被告:所以大家白紙黑字寫清楚,你聽懂嗎。告訴人:嗯。被告:今天是你奕翔把這1 分讓給他的,不是我把這1 分讓他的。告訴人:這當然,我了解,就是這個1 分的東西是讓給他啦,等一下喔,那我剛才看一看,這個不就是,他要拿,他現在也是要拿136 出來就對了。被告:你現在就是你的份,你一樣要拿出來,不然你之前,你現在給人家拖,你要怎麼補,人家要跟你算阿,你一定昏倒的阿。告訴人:嗯、嗯、嗯。被告:你一定籌錢籌到死。告訴人:因為我是不知道,因為之前你是跟我說差不多,我們這幾天在籌得這些,是差差不多29嘛。被告:對啊,我問你,現在已經拖到今天了,你看多久了。告訴人:嗯、嗯。被告:你自己清楚啦,不用問我。你問你自己啊,看你拖幾天了。告訴人:這個,從上周,從一開始我放190 萬在那邊時,你就知道我沒有力了,後面又冒出來,你說這個。被告:那問題是出在那邊,因為那我有幫忙你收1 分,你聽懂嗎。告訴人:嘿、嘿。被告:尾款1 分你要自己收,你聽懂嗎。告訴人:我知道,你也知道我這邊籌不到了,所以,後面你再跟我說。被告:他有問你後面金額多少嗎。被告:有啊,他有跟我問。被告:你怎麼跟他說。告訴人:我有跟他說70加66阿。被告:他說怎樣。告訴人:如果是,他也是要他們家現金足夠,所以說,他如果說他調動公司的錢還是調動他自己的錢,他也是想快。被告:我講給你聽喔。我現在先跟你說喔。因為這是你沒能力才讓他的,我跟你說喔,禮拜四處理下去,禮拜一晚上見錢,幾天。告訴人:四、五、六、日、一,然後他們六日是沒有做。被告:對啊,禮拜一晚上。告訴人:四、五、一,3 天。被告:他有問你幾天嗎。告訴人:有,他對這個天數他覺得有點要緊,因為他要。被告:對啊,我現在講給你聽,他現在周轉這1 條,他改天不用再跟人家周轉錢了。變成有很大條的資本在那邊等了。告訴人:嗯、嗯,沒有啦,他們那個基本上,客人如果一直倒貨叫他們收,他們也是要一直收,所以他們基本上就是越大越好。客人如果覺得黃金少要賣,如果是說。被告:他還有打電話給你嗎。告訴人:他今天在忙耶,你也知道我今天在忙,你看我忙到。被告:你昨天跟他確定後他說怎樣。告訴人:我昨天跟他確定完他說好啊。被告:不會有改變了。告訴人:對,但是他說時間上他要很確定。被告:就禮拜一晚上,大家一起來啊,因為我原則上就是禮拜一晚上拿到錢。告訴人:好、好、好。被告:這樣你聽懂嗎,原則上禮拜一晚上,我跟你說如果再拖下去,是你要倒,不是我要倒啦。告訴人:我很緊張耶。因為這個如果處理不好真的昏倒。被告:對啊,我說過了,你如果神經不繃緊一點,真的做下去,一定很難看,我是外面50幾,我本來是快200 ,我本來快200 ,我就跟你說我老ㄟ出來處理這樣。告訴人:阿成,我現在,另外1 個部分啦,他如果拿136 出來,他扣掉我的203 ,就是和我的203 ,就是應該要怎麼說阿,他和我的203 。被告:我跟你說,你現在就是你2 分和那1 分,小分的1 分,全部就是這樣,4000多給你們以後,你們兩個自己去分。告訴人:你是說多出來的部分他直接撥給我這樣。被告:嘿啦,你現在就是變成說他1 分就差不多在1500萬,你1500萬給他,剩下全部都是你的了。告訴人:你的意思是說,喔,我了解,就是。被告:以4000來說對不對。告訴人:嘿、嘿。被告:4000他那邊拿1500回去,對不對。告訴人:嗯、嗯。被告:那是不是剩2500。告訴人:嗯、嗯。對、對、對。被告:2500就是你的了啦,你聽懂嗎。告訴人:喔,我了解我了解。被告:這樣你聽懂嗎。告訴人:這樣子我聽得懂。被告:我講給你聽,你有確定明天晚上要處理還是什麼時候要處理。告訴人:他昨天晚上是說可以確定要處理,今天我就真的還沒打給他。被告:你晚上問問,你如果沒找到我,你打簡訊跟我說他有確定要處理沒有,看怎樣,你時間點原則上就是禮拜一的晚上。告訴人:好、好、好。被告:我們3 個一起坐1 臺車去,你聽懂嗎。告訴人:好、好、好,這樣我知道。被告:差不多在11點多,那都當場算現金,那個沒有在開票的你聽懂嗎。告訴人:了解。被告:這樣你聽懂嗎,你看怎樣一定要打電話給我。告訴人:就是馬上,他就是說,他另外一個方式,他不了解這個請款方式,他也是…。被告:對,就是禮拜四出去,禮拜一晚上就是全部我們現場現算現金,你聽懂。告訴人:嗯、嗯。被告:這樣你聽懂嗎。告訴人:我知道。我有跟他解釋過。被告:人家白紙黑字都寫得很清楚了,你們沒看到嗎。告訴人:我有看到啊,但他就是不太了解,所以他會,因為他沒有接觸過這個,我也沒接觸過這個,所以我是把你說的東西覆述給他聽。被告:我跟你說,我有史以來,我只有被你配合這樣,遇到你而已,你剛好遇到我,不然我不曾這樣。告訴人:嗯、嗯。被告:你聽懂嗎。告訴人:我知道。被告:所以我現在跟你講的就是你晚上看幾點確定後,你一定要回我電話或打簡訊給我,你不要完全毫無動靜,不然我無法處理。告訴人:我知道、我知道。被告:這樣你聽懂。告訴人:好、好。被告:這原則上,他是說明天晚上回來要跟你打還是怎樣。告訴人:明天下午我就會先問他,明天大概幾天會回到台南。被告:他錢會準備好嗎。告訴人:他錢應該出門前就有吩咐他們家的小姐先準備了吧,他說他回來他再點一下這樣。被告:好、好。確定好再打給我,晚上一定要打給我,我等你電話。告訴人:好、好。」等語; ⒉於100 年12月27日19時16分,被告與告訴人間約3 分1 秒之對話:「…告訴人:這個,剛剛看一看,我是看不太懂意思,所以我再跟你問一下,他是說,我是說『貴金屬』如果拿136 萬出來,然後和我本來放在你那裏的203 萬,這樣加一加不就是,203 加136 是339 。被告:嘿。告訴人:這樣變成是說,這樣是不是先把我拿出去的部分扣掉17萬的話,多出來的先拿回來給我還是怎麼處理。被告:沒有,你現在是不是已經拖那麼久了。告訴人:對、對。被告:剩下的部分你要就這邊拿去補。告訴人:你是說,剩下,反正就是203 要再,就是我拿出去的203 萬。被告:嘿。告訴人:就是我放在那邊做本的203 萬,然後還要加,就是本來不夠嘛,還要加他的136 ,個加起來才有夠就對了。被告:嘿啦,因為你拖到的時間你要給人家,你聽懂嗎,人家要給你扣起來了,你聽懂嗎。告訴人:嗯、嗯。被告:這樣你聽懂我現在在說什麼。告訴人:但是那不是本來也有算你的,你幫我增資有在裡面。被告:有在裡面,那1 分一直有在裡面,你聽懂嗎。告訴人:我了解。被告:是你們尾款這邊的事情處理的不好,聽懂我現在在說什麼嗎。告訴人:嗯、嗯。被告:現在就是你們都拖到了。告訴人:對,我知道。被告:拖到人家從那邊扣起來你聽懂嗎。告訴人:就是這幾天拖延的時間。被告:人家全部算你們的,這樣你聽懂嗎。告訴人:不能跟他們說一下嗎。被告:他們不要啊,…跟我說不然不要談嘛,這樣你聽懂嗎。告訴人:這樣我瞭解你的意思了,這樣好,那我了解這個狀況了。被告:原則上就是禮拜一啦。告訴人:那晚上我看待會,我了解完我等一下馬上打給他,他要不要,還是他在忙的話,看晚一點,他跟我回覆怎樣馬上跟你說。被告:你們目前是有確定沒確定。告訴人:我昨天有跟他確定了,他說好啊,他今天就去出差,你看我今天也比較忙,所以我是還沒打給他。被告:好,不然你問一問再打給我。…。」等語; ⒊於100 年12月28日15時35分,被告與告訴人間約1 分32秒之對話,內容為:「告訴人:我昨天晚上有打給他,然後他是說,那個,他就是,他都OK啦,他是說他有興趣要參加,但要等他忙完,他說他今天也是要,剛好我下午有抽空打給他他剛好沒接,所以我想他應該下午還在忙。被告:他是跟你說今天還是什麼時候。告訴人:他是本來跟我說今天會回來,但是我怕他這樣變成要明天才會回來。被告:這樣到底是要怎麼處理,我頭都暈了,你這樣到底是變成怎麼處理事情,我真的不知道了。告訴人:我也知道,但我剛才打電話給他,他就沒有接,應該在開會,還是在上課。被告他要處理你之前的還是怎樣。告訴人:他就是有確定,我就說這樣因為我這邊有2 分,然後我在『阿成』你那邊放2 分了,對不對。被告:嘿。告訴人:我說我這樣根本處理不了,你1 分。…」等語; ⒋於100 年12月28日15時40分,被告與告訴人間約5 分56秒之對話,內容為:「…被告:我不會說,我覺得說人家會亂想,你聽懂嗎。告訴人:嗯,我知道拖太久人家會亂想,但是你也知道實際的狀況啦。被告:我知道你實際的狀況啊,我現在要跟你了解的是說,你們『貴金屬』這邊是有沒有確定,何時回來,他有確定今天要回來。告訴人:他目前,我就跟你說他還沒有跟我說確定說今天晚上會到,回到臺南或是什麼時間。被告:你不是跟我說今天他就回來了。告訴人:他原本是說今天,他原本是說今天,但是昨天晚上我打的時候他說應該是沒有問題,但是今天早上我再打,他就說他下午排很多事情要去處理,剛剛打電話就沒接了。被告:你看他現在答應你是真的還是假的。告訴人:這都說那麼多天了。被告:因為我現在跟你說啦,奕翔,我現在,大家在一起,今天因為我們的錢都卡在這裡,我們的錢現在是要進來我們才能動,第2 點,我現在要說的是因為顧慮你,重點一點就是我還有幫你作保,5 萬元我幫你作保,剩下的外面40幾萬那都我自己去擔沒關係,你聽懂嗎,剩下的53萬我自己去擔沒關係,你聽懂嗎,你不要,萬一他跟你說不要,爆的話,我跟你說,你是一定慘了。告訴人:我知道。被告:所以我現在要緊的是說,人家在催我們,到底確實是什麼情形,他是有確定要加入還是沒有,因為我已經替你問很多人,人家都不要。告訴人:我是…被告:他如果突然跟你說一句不要就對了,我跟你說,你就倒,你一定倒,我也幫不了你,因為我已經到頂了,你聽懂嗎。告訴人:我了解。被告:所以我在給你謹慎,我在找你,你電話不接,因為我是要跟你問確定與否。告訴人:因為我。被告:人家等我們,等到今天。告訴人:嗯、嗯。被告:你聽懂嗎,這樣你聽懂嗎。告訴人:嗯、嗯,你說等到今天喔。被告:今天啊,最慢到明天早上。告訴人:我會趕快跟他。被告:你在跟他談他的意思是怎樣,有意思要跟你合還是沒有。被告:他,我跟他講的意思,他就是有意思要吃我這1 份。被告:他有跟你問說多少嗎。告訴人:有啊,我那天就告訴他了。被告:他說怎樣。告訴人:他說如果是照你說的那個天數的話,就是今天禮拜四,不、不、不,今天禮拜二,今天禮拜幾啊。被告:本來上周他如果要用,禮拜一先出來啊。告訴人:對啊、對啊。被告:沒辦法啊,你們拖啊,你們再拖啊,我說的因為時間現在是你們在拖不是我在拖阿。告訴人:我知道。被告:你們如果再拖,我講給跟你們說,你們如果要再拖,拖太久到時候爆掉一定很難看。告訴人:喔,這個現在就很吃力。被告:對啊,就是我說的你神經不大條一點,爆掉的話你這邊一定很吃力。告訴人:你也知道。被告:你這邊如果爆掉,整個你要承擔不是我要承擔,因為我這邊已經都是我擔下來了,你聽懂嗎。告訴人:我知道。被告:所以我做朋友,我是在替你緊張,你如果無所謂,我說過你如果無所謂,我一定把這件事,我說給你聽,我為你奔波到這樣,你如果無所謂,我也無所謂。告訴人:沒有啦,阿成。被告:因為我坦白跟你說,大家在一起,我跟你講白的,把傷害什麼都降到最低,你如果無所謂,我也無所謂,我就不會再打了。告訴人:我知道,但是我這幾天真的是很忙,我晚上也都有在找他講,就那天講一講他就說好,他跟我說好,然後他跟我說他就要出差了。被告:他要出差也很簡單,他契約和你簽一簽,錢拿給你就好了,他何必在那邊拖。告訴人:他這個人,我就跟你說他這個人比較慢性,比較謹慎。被告:那你像今天如果馬上處理的話,今天如果說好,要叫出來講的話,你有可能馬上處理嗎。告訴人:這他跟我說,他昨天出門前有請小姐先算一算,應該是有在用啦。被告:有確定還是沒確定,你要確定,不然做下去,你要付利息了。告訴人:我知道、我知道。被告:你不要不當一回事,那是好幾萬的利息。告訴人:喔,我這幾天真的是,這我知道,這那邊就6 萬3 了。…」等語; ⒌於100 年12月28日15時49分,被告與告訴人間約12分1 秒之對話,內容為:「告訴人:你說,我知道這個,之前在前面月初處理出來的都已經快到了。被告:對啊,我說的啊,你如果再拖下去,到時爆了,我問你啦,要怎麼辦。告訴人:我知道。被告:所以我在替你謹慎,你不要,我這樣催你,我沒有惡意。告訴人:我知道。被告:因為我的個性比較急性,我要快點把事情辦一辦,你聽懂嗎,因為我放在這邊也沒多少錢你也知道啦。告訴人:我知道。被告:他請他小姐那邊去領到就對了。告訴人:對啊,他現在就是請他們小姐去領,他沒說『領』耶,他是說『點』。被告:你看他存款到哪裡。告訴人:他認真說,如果他要用的話,他有啦。被告:1 百多萬他的存款有到那邊嗎。告訴人:有,他有,他有這些資源,但是我不知道他有沒有去處理出來,他一定有,但是我不知道他是怎麼去分配的。被告:那你看他會不會隨便跟你說一說,還是像之前40萬幫你付這樣。告訴人:這個,他這次跟我說的那麼確切,所以我覺得應該是不會有這個狀況,因為你說他有沒有這些資金的運轉,應該是,阿成你自己也知道,做黃金買賣這都是現金的,所以現金要很足,對啊,他們這樣子才有辦法去吃人家的,人家要賣,他們一定要收的啊。被告:嘿。告訴人:對啊,當然是如果他們收的量比較多的話,當然收的現金就比較少,是這樣啊。被告:你問他他有確定就對了。告訴人:對,我有跟他問,他有確定,但是你這樣問我說他這樣,他又沒處理,我這邊又,我就不知道怎麼處理了。被告:我坦白跟你說,他如果沒有處理你要有最壞的打算。告訴人:嗯、嗯。被告:他如果不處理,我跟你說,我是我們家老ㄟ出來幫我處理100 多,剩50萬我幫你處理。告訴人:嗯、嗯。被告:你這邊如果處理出來,我們的錢都進來對不對,這50幾萬就是我們進來的錢我拿去還人家這樣,就我們這邊的貨都拿到現金我拿去還人家,你聽懂嗎。告訴人:我聽懂。被告:如果沒有處理的話,我講給你聽,是你會比我吃力,比我難看。告訴人:嗯,我知道我知道。被告:你聽懂我現在在跟你說什麼嗎。告訴人:我知道、我知道。被告:所以我跟你講的就是這樣,所以我會催你就是說叫你這件事趕快處理,趕快辦一辦,你聽懂嗎。告訴人:嗯,我知道。被告:你如果趕快處理,趕快辦一辦,不要在那邊拖,你如果再拖下去,我跟你說是一定死。告訴人:我一直,我一直有在處理,但是現在剩下,阿成你也知道,我剩他可以那個,他比較有意願而已,所以目前要看,就是他這邊有OK,我跟他確認,但是他的時間比較不受掌握,因為他都在忙他的生意,當然是說如果我們有比較好的配套方案的話,我們自己先處理,對不對,這樣就不用在那邊等他,就是看,就是像你說的,像你剛才說的那樣如果是說你出去問,有人要把這1 分處理掉,這樣也不用擱在那邊等他。被告:真的沒有啊,我已經問好幾個人了,問到的最快說下個月啊,下個月哪來得及等到下個月就死掉了啊,你銀行也不能辦,什麼都不能辦,全部都綁住,我問你這要怎麼用。告訴人:那都綁住。被告:嘿啊,全部都綁住,我現在跟你講白一點,你沒有動,我問你,今天你利息沒付的時候,一直面對下去,事情會不會一直爆出來。告訴人:會,絕對全部爆。被告:爆的話你要怎麼辦。告訴人:這幾天我爸一直問我,忙到晚上回去我爸還一直問我,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說,然後他有說另外一點,他說這個禮拜,上個禮拜你跟他講的那1 分是不是你就要拿出來還他,我是跟他說這個,應該是OK啦,但是他就說到時候,他看怎樣他再找時間打給你還是說可能你再跟他說一下這樣。被告:跟他說我是會說啦,因為現在我要跟他說,你那邊沒處理好要怎麼拿錢去給他,我是一定會延誤到他啊,你聽懂嗎。告訴人:我知道。被告:延誤到,那我一定跟他說,因為人家股東要拿錢來還沒拿來,這樣你聽懂嗎。告訴人:我知道、我知道。被告:所以後面是在等這邊的錢啊。告訴人:他在等啊,他在按(閩南語譯音)啊。被告:我問你啊,你今天你那邊不處理,做下去是不是全部都倒,一定全部都倒的啊,『貴金屬』你過去找他的時候他都跟你說的很肯定就對了。告訴人:對。被告:我怕他是像前面40萬這樣就慘了,我怕是怕這點而已啦,我怕他現在跟你說好,到時候不要你就木賊(閩南語音譯),你看會這樣嗎。告訴人:我和他認識這麼久,他做事是小心翼翼,他是有確定他會跟我們,他會說確定了,但是他是說回來當面講的時候,他這些東西都確保OK然後他就OK啦。被告:算是你們現在這樣說還沒有很確定就是了。告訴人:我有跟他說確定了,我說禮拜,今天禮拜三了,今天晚上回來,你如果說真的禮拜三晚上回來,你有沒有,就當面講一講,他就說好阿,OK啊,他有叫他們小姐去點一點,看他們公司現在還有多少活錢就對了,他說他有叫他們小姐去點了。被告:點好有跟你說OK還是怎樣。告訴人:點好他現在是說OK,但是我是不知道他點完是多少,當然他這個不會跟我說阿。被告:這樣喔。他那天有跟你說禮拜三回來大概幾點。告訴人:他就說不確定,他就說不確定,他那時候說差不多7 、8 點,但是昨天晚上他就跟我說不太確定了,因為客人有…,開會又開完,又去拜訪客戶,以後他的行程會delay 到、會卡到,就是會晚一點回來,所以目前還不太確定。被告:這樣你看他今天有辦法處理嗎。告訴人:今天喔,我要,我電話要打給他,有通才知道。被告:你差不多幾點要問他。告訴人:我剛剛就有問他了,但是他沒接啊。被告:沒接就對了。這樣到底是要怎麼處理事情,我頭也暈暈的。告訴人:這,所以,我現在打電話沒找到他的人,所以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跟你說。被告:因為我跟你說,問題是如果爆了,一定是你比較大力(閩南語音譯)不是我比較大力,爆了是你很難看啦,我現在是在顧慮你,不是顧慮我啦,你聽懂嗎。告訴人:我知道、我知道。被告:你如果不在意我也沒辦法,你聽懂嗎。告訴人:沒有啦,這你沒看到我這幾天也還一直在籌,公司的事情也在忙,這些事情也是有在處理有在進行,但是實在是拜託到,實在是拜託到沒有人可以拜託了,真的剩他而已啊,不然你說臨時要叫人拿136 萬出來,人家會有那麼多錢,臨時,就像阿成你的朋友說的他那個最起碼要下個月,有的人才有辦法,臨時那麼突然就2 、3 天,3 、4 天就有這筆資金可以動用,活錢可以動用,你自己也知道。被告:我知道啊,這樣喔。告訴人:嘿、嘿。被告:你打電話確定他晚上有沒有要回來,你再打電話給我,看他晚上有沒有要談,你不要又我在找你,我覺得我這樣找你很累,因為人家在追我,到底我不知道要怎麼回答我都不知道啦。告訴人:嗯、嗯。被告:因為現在變成你跟人家合,你問題你沒辦法處理,找我不是找你,你聽懂嗎。告訴人:我知道。因為當初是你找我進去的。被告:對啊,是這樣進來,剛好你有這個意願這樣補進來,那我問你,我找你你電話都不接那我要找誰,你聽懂嗎。告訴人:我知道。被告:嘿啊,就是這樣啊。告訴人:那我再打電話給他啦,然後我趕快找到他的人的話。被告:你問他幾點會回來。告訴人:我問他幾點要回來啦。被告:看他意願怎樣,你問他有確定沒有,他有確定要下來吃你這1 分沒有,出來說,他如果沒確定,你就是要有心理準備了,這樣你聽懂嗎。告訴人:我知道。被告:你這樣差不多多久要打給我。告訴人:我也是要打到他有接到啊,不然他沒接我也不知道要怎麼回答。被告:好。告訴人:他的行蹤,我這也還沒打通,我也不知道他人現在在做什麼,應該是在開會啦。被告:好啦,不然你問一問再打給我啦。…」等語; ⒍於100 年12月29日15時10分,被告與告訴人間約12分3 秒之對話,內容為:「…告訴人:錢的問題,我203 萬都是交到你手上,這203 萬你拿去以後,我是不知道你怎麼處理的。被告:嘿,怎樣嗎。告訴人:這樣問你啊,怎麼處理的。被告:現在我問你啦,現在你的意思就是說,算你的意思就是要我處理就對了,是這樣嗎,是全部的事情要我替你擔,什麼事情你要叫你舅舅出來處理。告訴人:你的意思是說哪方面的事。被告:沒有,現在我講給你聽啊,你說的你舅舅叫人去查,我問你啊,叫人去查,好啊,你說叫人去查,我問你,你舅舅說的,你舅舅跟你說的我沒在用,他憑哪一點說我沒在用。告訴人:因為啊,他有問我說我到底投入多少。我就跟他說,舅舅,我除了跟你拿15以外,也跟阿姨拿8 萬啦,跟我爸拿那麼多啦,全部加一加就是203 萬啦,他說我拿203 萬,還去當鋪用的他都沒辦法接受啦,就算利潤再好,他先跟我說,就算利潤再好,也不該去當鋪借啦,另外,就是說,菸啦,你說你放200 多萬,到時候如果放到滿,再補20幾萬,回來變4000多萬,這太扯了,他覺得。被告:沒有,因為我跟你說喔,從頭到尾我跟你解釋的時候我怎麼跟你說,我跟你說那是別人不要的東西,我們把它買下來,我有跟你這樣講嗎。告訴人:有。被告:所以我覺得你說話當中還是有出入啦,你聽懂嗎,你有聽懂嗎。告訴人:你是說我跟他解釋不是處理嗎。被告:你跟人家解釋是處理,你現在跟我說是一種啊,你現在去跟你舅舅說另一種,我說過沒關係,不管怎樣處理,人家怎樣處理,萬一人家把你搞砸了,會,我會處理給你,朋友到這邊就好了,因為沒需要在這邊互相傷害啦。告訴人:這個厚,我覺得,這個,歹勢啦,這東西。被告:你沒辦法,我跟你說,你從一開始沒辦法你就跟我說你沒辦法,你沒必要現在人家做下去了,一下子你爸叫我這樣跟他說,現在你又推你舅舅出來講,改天你又要推誰出來講啊。告訴人:一開始我有跟你說過我處理到,你看我沒辦法就是沒辦法,連錶都在借。被告:我問你,你去處理這些的時候,我問你啊,我沒有幫你做保嗎,你說我今天沒幫你作保,就算是我騙你,今天你當鋪,我幫你作保,你怎麼不去想,我何必幫你作保做什麼,我就不要幫你作保就好了,所以你今天你要做什麼你就坦白跟我說,你何必轉了一大圈要做什麼。告訴人:這作保的事情,這作保的事情他們也有解釋給我聽。被告:你如果沒有力,變成我要處理啦,人家是找我不是找你啦,這樣你聽懂嗎。告訴人:最前面還是會找我啊。被告:對啊,你沒辦法人家是不是會找我,是不是這樣。告訴人:因為你有作保。被告:對啊,是不是找我,今天我跟你做朋友,我都敢幫你作保了,我問你啊,我有怎樣嗎,你沒必要弄成這樣吧,你聽懂嗎。告訴人:嗯。被告:我說過了,你搞我沒關係啊,你也不會比較有錢,我也不會比較窮,我們雖然是辛苦沒錯,我問你啊,人在做天在看,我也沒差我說過了,你對別人,你說的你對那個女朋友怎樣的時候你不敢坦白講,我問你啦,我今天沒挺你嗎,好啦,我們現在都不要講這些543 的,現在講這個都嚥氣啦,重點就是這些事情人家會直接過去找你處理啦,我的事情人家直接過來找我處理啦,時間上人家會主動和你聯絡啦,你如果還要在那邊說我怎樣,那都隨便你啦,你聽懂嗎。告訴人:這事情。被告:因為我說過的你當一個業務你看過的人也很多,當業務比我們厲害,不需要在那邊說一些有的沒有的,我說過我今天給你作保,萬一比較倒楣這5 萬你沒處理,人家找到我家,沒關係我叫人家出來處理,我講這樣很白了,就算被你拐5 萬,5 萬看清一個人啦。告訴人:你說的也太好笑了,你當作我是,我是會去拐你那5 萬人嗎。被告:我講給你聽啦,因為我講給你聽啦,之前我是信任你啦,今天你做這樣出來,我講給你聽,我對你已經沒有什麼話好說了,因為大家在一起,你坦白說,我舅舅要和你見面,要做什麼出來講一講,看要怎樣,是不是你可以這樣坦白跟我講,你不必要說我叫『貴金屬』要做什麼做什麼,你不需要找藉口吧,你聽懂吧,我說,你竟然叫你舅舅出來處理,我也是會回去叫我爸出來處理這樣事情,對啊,我就是跟你說一句坦白的阿,就是這樣而已啊,你要動頭腦要做什麼你去做都沒關係啊。告訴人:我跟你說,我沒有在動頭腦,我之前是很相信你,但是這樣搞下去,你這樣弄下去真的是不得了,全部都揭發後,我根本就是無辦法收拾,而且大家都認為你是在拐騙。被告:我問你啊,好啊,你今天說我在拐,我問你啊,我騙你什麼,我問你我騙什麼。被告:他們是剛剛不好意思問你,他們剛剛不好意思問你,他們要就直接問你貨呢,他們就是要看貨。被告:貨,貨叫來給你們就好了啊,你說的我拐你們,我問你啊我要拿什麼拐你。告訴人:錢你都拿去了,我們連貨都沒看到,怎麼讓人不煩惱,而且一直,你說的原因,他們那邊也有人在做類似的工作,他說這個錢多少就是多少,不會後面delay 部分又加,又拖這麼久,這太誇張了、太吹噓了。被告:好啊,我說過了,今天你既然叫人來處理,你聽別人說的,你就去聽啊,你聽懂嗎,你如果說我騙你,沒關係啊,不然你去告我,你聽懂嗎,因為大家在一起沒必要這樣嘛,你聽懂嗎,你要動腦你去動啊,你聽懂嗎,你叫兄弟,我講給你聽,你今天再叫人家來找我,給我打,給我怎樣,我也沒差耶,你聽懂嗎,你打完我你還是要賠我錢啊,因為我是要和你好好說,我不是要跟你有的沒的,你聽懂嗎。告訴人:剛才的說法,ㄟ我不接受喔,因為我們都跟你好好說喔,我們絕對沒有要怎樣的意思喔,大家都好好說。被告:嗯,我說的啊,你要給我怎樣,沒關係啊,我命一條阿,你拿去啊,你聽懂嗎。告訴人:這事情不是這樣處理的。我們,你也知道我的個性。被告:你說怎樣。告訴人:我說,你也知道我這個人單純單純,我不愛去弄這些事情,這些投資的東西,就是看怎樣退出來這樣。被告:我跟你說,人家什麼事情會找你談,這樣你聽懂嗎。告訴人:好、好。被告:時間上人家怎樣直接找你,不用再找我了,這樣可以嗎。告訴人:嗯。被告:不要什麼事情都推到我這邊來,因為我說你到現在就是,你什麼事情你也沒擔當,你聽懂嗎。告訴人:因為要弄到這樣,整個都不是在我的掌握之內,你跟我說。被告:我講給你,我從頭到尾跟你怎麼說,我跟你說可以你再用,不行你不要用,是你自己歡喜甘願,現在你全部的事情要怪誰,怪我嗎,你是在怪我嗎,蛤,好,我講給你聽,我們也不要再說什麼了,我們大家變成這樣都不要再說什麼了,就是等人家去處理這樣而已,等人家來和我處理這樣而已啦,你聽懂嗎,你要聽誰說什麼那都是你的事情,你聽懂嗎,大家做什麼都是歡喜甘願的,不需要在那邊有的沒有的,你聽懂嗎,我就跟你說了,今天人家要出來處理,人家會去跟你處理,人家會來和我處理,你如果說今天如果說怎樣,你要找你舅舅,叫誰來找我,沒關係啊,我命1 條,你聽懂嗎,要打死我,他也是要賠我錢,你聽懂嗎。告訴人:你也好笑,你也好笑,我們要。被告:我就跟你說。告訴人:我舅舅有跟你說清楚嗎,有,他們說得很清楚,你和奕翔好好說,你把奕翔的本都拿出來,這樣,有說要動手動手嗎,沒有嘛。被告:我現在跟你說,好啊,我講到這裡就好了,這樣聽懂嗎,這樣聽懂嗎。告訴人:嗯、嗯。」等語(以上6 份錄音譯文,見原審卷第189 頁至第202 頁勘驗筆錄)。 ⒎對於上開共6 份之錄音譯文,被告坦承確實有於上述時間與告訴人電話聯繫,但僅對上述錄音譯文部分被告陳述內容否認為其聲音,然經原審勘驗結果,全程連續錄音,並無中斷現象,且被告聲音有其特殊鼻音聲音,講話陳述語調、言語習慣使用閩南語,並有其口頭禪語「我跟你說」、「我講給你聽」、「這樣,你聽懂嗎」(均閩南語發音)等情,被告甚至表示:如送鑑定為被告聲音,願意認罪並說明案情等語(見原審卷第203 頁審判筆錄),雖經原審送聲紋鑑定結果,因被告曾患有鼻咽癌疾病等情況,發音器官如唇、齒、舌、顎、口腔、鼻腔、聲帶、聲道等形狀、大小結構於動手術或受傷等因素下,隨時間遞延可能產生音高(pitch )、音調(tone)、音色或音質(timbre)、語調(intonation)等改變,因此不符聲紋鑑定條件,無法進行聲紋比對分析乙節,有法務部調查局103 年1 月7 日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徵(見原審卷第226 頁),然如被告係遭誣陷,上開錄音對話確非其聲音,縱然鑑定對其不利,仍應堅決否認,而非因此而願意認罪,甚至表示願意說明案情。據上,足認告訴人所提與被告電話聯繫之錄音記錄,全部均為被告與告訴人之對話無疑,並無遭剪接,或由告訴人錄下與被告電話聯繫錄音後,立即尋找與被告聲音相仿之人,再設計對白,請該人配合錄音,連接與被告前後陳述之後再行製作該份錄音光碟記錄甚明,被告空言否認部分言語內容非其聲音云云,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再觀之上開勘驗錄音內容所呈,告訴人對於所交付被告款項金額究竟應投資多少款項,及有質疑時,被告均詳細說明告訴人所應出資之金額,及因告訴人之延誤遭其他股東扣款,並說明出資2 份,獲利可達4 千萬元,1 份得獲利金額及再交付多少投資款後,即可於星期一收取投資款,均是以現金交付,而非開票等情陳述甚詳,並對於告訴人所提及綽號「貴金屬」之朋友有意願投資之情,甚為關心,一再要被告邀約「貴金屬」出面簽約,說明簽約方式、該名友人所應出資金額,及「貴金屬」究竟何時可提出資金,如該友人未及時出資則佯稱告訴人投資就會倒,甚至表示為告訴人擔任向當鋪借款的保證人,及告訴人有以不動產抵押借款、手錶質押等,均會受影響,對話中完全未提及綽號「阿華」或「阿慶」之人,告訴人亦明確說明投資款籌措困難,分別向父母親、舅舅、阿姨等人借款籌措,及將欲投資款項203 萬元均交與被告收受,而質疑被告處理時,被告不僅未否認收受該筆款項,亦未澄清相關款項是交由何人處理,甚至表示要看貨就拿貨來看等語之情甚詳,益徵告訴人上開指述被告以投資菸品買賣,短期投資獲利甚高,期間並以繼續追加投資,以免延誤,及不繼續交付投資款之前投資款均會遭沒收等語,而陷於錯誤,誤認確有投資菸品買賣事宜而一再交付款項與被告收執進行投資,以致受騙等情均認為真實可信。 ㈣況觀諸被告先後所陳,則有矛盾不一及與常情迥異之情形,亦即有關被告與告訴人2 人間是否因金錢糾紛或因被告確有介紹告訴人投資菸品買賣事宜,而引起本件訴訟部分,被告於警詢中先稱:伊完全沒有向告訴人提及有關合資買賣菸品事宜,被告本身亦無做過菸品買賣之投資,與告訴人間有金錢糾紛,因告訴人向當舖業者借款5 萬元,要求伊擔任保證人,伊同意擔任保證人,另外告訴人有持支票要求伊向另一家當舖業者借款,伊就依告訴人要求向另一家當舖業者借款48萬元交與告訴人等語(見警卷第2 頁至第3 頁);於偵查中則陳:伊從未與告訴人提到任何一句有關菸品買賣之事,是告訴人曾拿2 張支票給伊,表示女友急需用款,叫伊幫忙去借錢,伊就持至麻豆「新光當舖」借款,後來告訴人又表示周轉不過來,想再借20萬元,叫伊做保證人,因告訴人之前向當舖借的款項都沒有還,所以伊拒絕擔任告訴人保證人,因此告訴人一直找人去他家找伊等語(見偵查卷第61頁反面至第63頁反面);迄於原審審理時,於102 年6 月18日準備程序中先改稱:伊與告訴人間僅是金錢上的問題,因告訴人告知伊說家裡有困難,問伊哪裡可以借錢,伊就介紹曾經借款當舖麻豆的新光當舖、宏海當舖給告訴人借款,並陪同告訴人一同前往,告訴人在宏海當舖借款5 萬元,還叫伊當保證人,另告訴人交付伊2 紙支票叫伊借款,伊將該2 紙支票持至新光當舖借款約40多萬元,並將所借得款項均交與告訴人等語;被告於102 年10月1 日原審審判期日另改陳:本件伊也是受害者,是被一位綽號「阿華」之人騙了,「阿華」是由綽號「阿慶」之友人介紹認識,「阿慶」說「阿華」投資一些買賣獲利很高,是投資菸品,伊就想要投資,就叫家人幫忙借錢,後來伊與告訴人變成朋友,告訴人問伊有無投資事宜,伊就將投資菸品事宜告訴告訴人,告訴人就直接聯繫阿華,告訴人的投資款也是直接交給阿華云云(見原審卷第19頁至第21頁、第134 頁及其反面)。參酌被告辯護人於原審所提出辯護狀改陳:被告為投資綽號「阿華」之人所稱菸品買賣投資款項,因缺款而向告訴人借得支票後另向新光當鋪借款後,將款項交與「阿華」之男子以做為被告投資阿華所稱之菸品買賣云云(原審卷第145 頁及其反面刑事準備狀)。而被告先後於100 年11月22日及12月12日分別持支票向新光當舖借款,共借得62萬8300元部分,迄今被告尚未清償等情,有新光當舖於101 年11月22日提出刑事陳報狀所附被告借款所持支票2 紙在卷可按(見偵卷第66頁),亦即被告持支票2 紙向新光當鋪借款,並非同1 日,而是分別於100 年11月22日及同年12月12日,所借得款項為62萬8300元,與被告所陳一次借得40餘萬元之情不同。又被告提出答辯狀一面質疑告訴人具有一定社會資歷、經驗,竟與被告僅有2 、3 次通話,即在短期內籌措203 萬元交與陌生之被告,竟未留任何憑證,迥異於常情云云,但經原審訊問被告有關投資所稱「阿華」菸品買賣部分,何時投資、確切投資金額、有無書面如契約或相關收款紀錄,被告僅概略陳稱,投資100 餘萬元,確切金額不清楚,相關金額均是向母親及阿姨借貸,對於交付時間、確切地點,均完全無法明確說明,甚至對於綽號「阿慶」、「阿華」之友人為何人、真實姓名及住處等,至原審進行言詞辯論終結時才提出綽號「阿華」之人為「楊駿華」(音同),但有關確實住處、年籍資料等均付之闕如,是其所辯是否確有「楊駿華」其人,已值懷疑。再者,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復信誓旦旦陳明已查出該位綽號「阿華」者,本名為設籍在臺南市麻豆區番子寮之「楊駿華」(見本院卷第45頁反面至第47頁),經本院函請番子寮之管區警員查訪後,在該處設籍者僅有名為「楊俊華」之人,並無「楊駿華」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103 年10月7 日南市○○○○○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報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頁至第72頁),經本院調取該「楊俊華」其人之口卡相片供被告指認,被告隨即表示該位「楊俊華」之人即為其所指綽號「阿華」者無訛(見本院卷第75頁、第97頁),然經本院依被告聲請,於104 年3 月18日傳喚該位證人楊俊華到庭作證,並經證人楊俊華當庭表示本院所調取之前開「楊俊華」口卡相片即為其本人(見本院卷第75頁、第129 頁)時,被告卻又當庭改稱:我要傳喚的證人是馬字旁的「楊駿華」,不是今日到庭之「楊俊華」云云(見本院卷第125 頁、第129 頁反面),顯見被告此部分所陳無異於「幽靈抗辯」,毫無可採。又被告是否於100 年12月2 日收受告訴人交付現金3 萬元部分,被告於警詢中完全否認有收受該筆款項,但於檢察官偵查中則坦承有收於100 年12月2 日收受該筆3 萬元款項,但稱該款項為告訴人之前向其借款的還款等語(見警卷第2 頁,偵查卷第62頁),然觀之被告於偵查中陳稱於100 年間開始養鴿子轉賣,之前沒有工作,完全靠家人扶養,母親在電扇工廠擔任女工,日薪5 百元,伊信用破產,都沒有存款等語(見偵卷第61頁反面至第62頁),則被告何以有款項3 萬元借予告訴人,並未約定還款時間及利息等情,是被告此部分所陳顯與常情迥異,難以遽信。另被告於原審102 年6 月18日準備程序中,雖坦承有於附表各編號所列日期,至附表編號1 至6 及8 至12所示之處所,但否認至該處有收取告訴人交付任何款項,但被告何以無端於100 年12月2 日、3 日、5 日、6 日、7 日、9 日、18日、20日等多日陪同告訴人多處奔波,分別至臺南市中西區青年路順發3 C量販店、東區小東路小馬租車行、新生北路「新光當舖」、忠義路「兆豐銀行」、永康區小北路「宏海當舖」等處,被告所稱或不知告訴人所做何事,或在車上等候,則告訴人何需駕車遠至臺南市七股區與被告見面後,復與被告同至臺南市佳里區提款領錢?況若告訴人僅係要向被告詢問何處可以借錢,然此本得以電話聯繫確認即可,又何需相約見面?據上,就同一問題經重覆訊問被告後,被告所陳或有先後不一,或與常情迥異情形,均難以採信。 ㈤綜上說明,被告前開所辯或以其與告訴人間有債務糾紛、或以其個人亦為遭「阿華」、「阿慶」等人詐騙投資云云,均係事後推諉卸責之詞,毫無足取,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業經修正,經總統於103 年6 月18日以華總1 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增訂,於同年6 月20日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339 條之規定,就法定刑度由「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上開修正、增訂對於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已有利或不利之影響,自屬刑法第2 條之法律變更。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之規定,修正後刑法339 條第1 項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楊欣岳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楊欣岳先後多次以投資菸品買賣為由,或以增加投資款項或因拖延導致受損、或成本增加為由一再要求告訴人提出或增加投資款而為詐欺取財行為,主觀上係為同一動機與目的,且所侵害之社會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是其各個舉動不過為犯罪行為之一部分,而接續完成整個犯罪,顯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單一法益,應包含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被告楊欣岳有如事實欄所述之前案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上訴駁回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犯詐欺取財罪之事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修正前)、第47條第1 項(原判決漏列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又審酌被告前因類似手段之詐欺取財犯行,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參,仍不思悔改,不以正當方式賺取財物,竟利用告訴人之感情信任,並利用告訴人畏懼不繼續提出投資款,之前所交付款項一夕之間將付之闕如之心理,不僅慫恿告訴人向親友借貸、並以假刷卡換現金、向當舖業者借貸等方式借款,而詐取鉅額款項,更造成告訴人黃奕翔背負沉重債務,且被告本件詐得之財物價值總合,與其前案相較,亦有顯著增加之情,足見其滿口謊言,被告犯後否認犯行飾詞狡辯,不僅未清償任何款項,甚至佯稱因罹患「鼻咽惡性腫瘤」現恰好發病,欲進行化療及電療,需二個月以上時間始可到庭云云,但經向相關醫療院所查詢,則毫無此情,被告再改以頭暈等語而於原審拒絕到庭之惡意拖延訴訟之犯後態度,暨被告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中所陳之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暨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因而量處被告有期徒刑1 年6 月。經核原判決之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提起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罪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㈡又原審於宣示判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始經修正公布施行,原審就被告所犯詐欺取財罪雖未及比較,惟經本院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行為時法(即舊法),因結果並無不同,對判決不生影響,本院即毋庸撤銷改判(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張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3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3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時間 │ 交付投資 │金額 │ 資金來源 │ │ │ │ 款之地點 │ │ │ ├──┼────┼─────┼───┼──────────┤ │ 1 │100年12 │臺南市中西│9萬 │楊欣岳攜同黃奕翔至順│ │ │月2日 │區青年路之│ │發3C量販店,由黃奕翔│ │ │ │順發3C量販│ │持其台新銀行信用卡,│ │ │ │店 │ │以刷卡換現金之方式,│ │ │ │ │ │刷卡10萬2180元,實拿│ │ │ │ │ │9萬元。 │ ├──┼────┼─────┼───┼──────────┤ │ 2 │100年12 │臺南市東區│8萬元 │黃奕翔向其阿姨吳瑞娟│ │ │月3日 │小東路小馬│ │所借。 │ │ │ │租車行前 │ │ │ ├──┼────┼─────┼───┼──────────┤ │ 3 │100年12 │臺南市○○│45萬5 │楊欣岳攜同黃奕翔至新│ │ │月5日 │區○○○路│千元 │光當舖,由黃奕翔以其│ │ │ │000號「新 │ │所有之臺南市○區○○│ │ │ │光當舖」前│ │○街000號房地,向新 │ │ │ │ │ │光當舖設定3胎,借款 │ │ │ │ │ │50萬元,扣除利息,實│ │ │ │ │ │拿45萬5千元。 │ ├──┼────┼─────┼───┼──────────┤ │ 4 │100年12 │臺南市中西│11萬元│楊欣岳攜同黃奕翔至順│ │ │月5日 │區青年路之│ │發3C量販店旁之電腦商│ │ │ │順發3C量販│ │家,由黃奕翔以其所有│ │ │ │店旁電腦商│ │之台新銀行及中國信託│ │ │ │家 │ │銀行之信用卡,以刷卡│ │ │ │ │ │換現金之方式,分別刷│ │ │ │ │ │卡9萬8400元及1萬9680│ │ │ │ │ │元,共計刷卡11萬8080│ │ │ │ │ │元,但實際僅換得11萬│ │ │ │ │ │元現金。 │ ├──┼────┼─────┼───┼──────────┤ │ 5 │100年12 │臺南市安南│15萬元│黃奕翔向其舅舅吳瑞傑│ │ │月6日 │區安中路 6│ │借款15萬元。 │ │ │ │段和安明路│ │ │ │ │ │4段7-11超 │ │ │ │ │ │商旁 │ │ │ ├──┼────┼─────┼───┼──────────┤ │ 6 │100年12 │臺南市安南│5萬5千│黃奕翔自其彰化銀行帳│ │ │月6日 │區安中路 6│元 │戶內提領5萬5千元。 │ │ │ │段和安明路│ │ │ │ │ │4段7-11超 │ │ │ │ │ │商旁 │ │ │ ├──┼────┼─────┼───┼──────────┤ │ 7 │100年12 │臺南市○○│18萬元│黃奕翔經由楊欣岳之介│ │ │月7日 │區○○○路│ │紹,以其所有之臺南市│ │ │ │000號「新 │ │○區○○○街000號房 │ │ │ │光當舖」前│ │地,向新光當舖設定3 │ │ │ │ │ │胎,借款20萬元,扣除│ │ │ │ │ │利息,實拿18萬元。 │ ├──┼────┼─────┼───┼──────────┤ │ 8 │100年12 │臺南市○○│36萬元│黃奕翔自其父親黃文秀│ │ │月7日 │區○○路0 │ │所有之兆豐銀行帳戶,│ │ │ │段00號兆豐│ │提領36萬元現金。 │ │ │ │國際商業銀│ │ │ │ │ │行臺南分行│ │ │ │ │ │前 │ │ │ ├──┼────┼─────┼───┼──────────┤ │ 9 │100年12 │臺南市安定│35萬7 │黃奕翔自其母親吳瑞蓉│ │ │月9日 │區海寮里近│千元 │所有之元大銀行帳戶,│ │ │ │國道8 號公│ │提領35萬7千元現金。 │ │ │ │路之中油加│ │ │ │ │ │油站旁 │ │ │ ├──┼────┼─────┼───┼──────────┤ │ 10 │100年12 │臺南市安定│3萬3千│黃奕翔身上自有現金。│ │ │月9日 │區海寮里近│元 │ │ │ │ │國道8 號公│ │ │ │ │ │路之中油加│ │ │ │ │ │油站旁 │ │ │ ├──┼────┼─────┼───┼──────────┤ │ 11 │100年12 │臺南市安定│9萬元 │黃奕翔經楊欣岳之介紹│ │ │月18日 │區海寮里近│ │,至臺南市○區○○○│ │ │ │國道8 號公│ │路0段000號之「吉通當│ │ │ │路之中油加│ │舖」,以汽車借款之方│ │ │ │油站旁 │ │式,借款9萬元(未預 │ │ │ │ │ │扣利息)。 │ │ │ │ │ │ │ ├──┼────┼─────┼───┼──────────┤ │ 12 │100年12 │臺南市○○│4萬1千│楊欣岳攜同黃奕翔至宏│ │ │月20日 │區○○路00│元 │海當舖,以手錶質押借│ │ │ │號之「宏海│ │款5 萬元,扣除利息,│ │ │ │當舖」前 │ │實拿4萬1千元 │ ├──┴────┴─────┴───┴──────────┤ │ 共計:203萬1千元(含定金3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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