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0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508號
- 上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成輝
- 選任辯護人
- 陳忠鎣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月二日所宣示之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五0八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五0八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應增列「選任辯護人陳忠鎣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十月二日所宣示之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五0八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因當事人欄內漏載「選任辯護人陳忠鎣律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