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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08號

違反藥事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高明發林逸梅吳志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508號

上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成輝
選任辯護人
陳忠鎣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月二日所宣示之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五0八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五0八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應增列「選任辯護人陳忠鎣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十月二日所宣示之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五0八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因當事人欄內漏載「選任辯護人陳忠鎣律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吳志誠

書記官 蔡ꆼ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08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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