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61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615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燈發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哲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邵龍財 選任辯護人 李孟仁律師(扶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驊慧 被 告 陳建志 楊振良 杜秀桃 江淵盛 劉惠敏 劉松柏 陳馨潔 陳偉民 陳秋生 施余錚 楊景舜(原姓名:史景舜)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11號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103年度訴緝字第22號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574號、98年度偵字第80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午○○、子○○、F○○部分均撤銷。 甲○○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2、3、13、15、16、19至34、40 、44至7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3、13、15、16、 19至34、40、44至70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午○○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2、3、13、15、16、19至34、40 、44至64、67至7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3、13、 15、16、19至34、40、44至64、67至70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子○○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6、19、22至34、40、52至65、67至7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6、19、22至34、40、52至65、67至70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F○○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2、3、13、15、16、19至34、40 、44至7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3、13、15、16、 19至34、40、44至70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午○○、子○○、F○○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吳榮峻(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確定)自民國96年12月起,在臺南市○○路○段000號0樓之0開設名稱為「○○行銷公司」之信用卡代辦中心,與其所僱用張勝賢(擔任業務招攬工作,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甲○○(擔任業務招攬工作,受僱期間自97年2月間起至97年5月)、莊偉哲(擔任業務招攬工作,受僱期間自97年2月間起 至97年4月)、子○○(擔任業務招攬工作,受僱期間自97 年3月間起至97年4月,並招攬附表二編號35之申請案件)及F○○(擔任文書處理工作,受僱期間自97年2月間起至97 年5月),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由吳榮峻、甲○○於中華日報及自由時報之分類廣告版中刊登「代辦信用卡、無工作可辦、0000000000」及「100﹪銀行,只要信用正常,我們可以幫你辦理銀行貸 款,0000000000」等文字廣告,對外招攬自身並無工作或欠缺財力證明而無法向銀行申辦信用卡之人,宣稱僅須交付身分證及健康保險卡影本即可代辦信用卡,嗣附表二所示之邱慧慈等人(除本案被告外,其餘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另行審理判決)因缺錢花用,看到上開廣告內容後,其中附表二編號1、2、3、4、5、6、7、8、10、11、12、17、18、19、20、21、22、24、25、26、29、31、32、34、38之申請人係明知該信用卡代辦公司之不法申辦手段,即與吳榮峻、張勝賢等人(各次參與之人詳如附表二各編號之「行為人」欄所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其餘則不知情,而委由吳榮峻等人以偽造不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或公司薪資單、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私文書之方式,代為製作虛偽之財力證明,並填寫如附表二所示之受害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再於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時間持以向附表二所示各該銀行提出申辦,足生損害於各該銀行客戶管理及信用卡核發之正確性。部分銀行因上開詐術而陷於錯誤,因而核發信用卡予申辦人,吳榮峻所開設之信用卡代辦公司即可向邱慧慈等人收取約百分之10之代辦費用或佣金,藉此牟利。 二、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現已改制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下仍稱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楊 景舜、酉○○於本院104年4月29日審判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而均未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 不待其等陳述,逕行判決。 二、關於證據能力之說明: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檢察官、被告甲○○、午○○、F○○、子○○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對於下列本院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依據之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同意列為證據【見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614號卷(下稱本院卷) 卷一第144頁反面至146頁正面、第147頁正面至148頁反面、第150頁正,反面、第152頁正、反面),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復經本院於審理時逐一提示予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意見,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並無不當,自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基礎。 乙、實體方面: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F○○對上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被告子○○對上開犯罪事實(除附表二編號8⑵、13⑵之外 ),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認罪,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有至○○行銷公司工作,並有參與本案犯行,惟時間不記得,亦不記得有經手那些申請人之案件;被告午○○於本院審理時坦承有至○○行銷公司任職1個月,有經手附表二編 號1、9、21之申請案件,承認此部分犯行,惟其餘不是其經辦的等語。 二、經查共同被告吳榮峻自96年12月起,在臺南市○○路○段000號5樓之3開設名稱為「○○行銷公司」之信用卡代辦中心 ,陸續僱用共同被告張勝賢、被告甲○○、莊偉哲、子○○擔任業務招攬工作,僱用F○○擔任文書處理工作,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共同被告吳榮峻、被告甲○○於中華日報及自由時報之分類廣告版中刊登「代辦信用卡、無工作可辦、0000000000」及「100﹪銀行,只要信用正常,我們可以幫你辦理銀行貸款, 0000000000」等文字廣告,對外招攬自身並無工作或欠缺財力證明而無法向銀行申辦信用卡之人,宣稱僅須交付身分證及健康保險卡影本即可代辦信用卡之事實,為被告甲○○、莊偉哲、子○○、F○○所坦承,與共同被告吳榮峻於原審所供相符,並有中華日報分類廣告在卷可憑(見警卷第260 頁),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嗣附表二所示之邱慧慈等人(除本案被告外,其餘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另行審理判決)因缺錢花用,看到上開廣告內容後,其中附表二編號1、2、3 、4、5、6、7、8、10、11、12、17、18、19、20、21、22 、24、25、26、29、31、32、34、38之申請人係明知該信用卡代辦公司之不法申辦手段,即與吳榮峻、張勝賢等人(各次參與之人詳如附表二各編號之「行為人」欄所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其餘則不知情,而委由吳榮峻等人以偽造不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或公司薪資單、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私文書之方式,代為製作虛偽之財力證明,並填寫如附表二所示之受害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再於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時間持以向附表二所示各該銀行提出申辦,部分銀行因上開詐術而陷於錯誤,因而核發信用卡予申辦人之事實,經被告子○○坦承有參與97年3月至97年4月及附表二編號35之犯行,被告F○○坦承有參與97年2月至97年5月之犯行,被告甲○○坦承有參與本案犯行惟任職期間無法確定,被告午○○於本院審理時坦承有經手附表二編號1、9、21之申請案件等語,且有下列證據足資佐證:①如附表二所示共同被告即申請人於警詢、偵查中及原審之供述、②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即受理申請之銀行、遭偽冒之公司、商行負責人於警詢之供述、③如附表四所示共同被告即申辦人之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駕照、健保卡影本,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薪資單、銀行存摺內頁、④○○企業社「進件表」1份(見警卷第 270至279頁)、⑤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256至259頁)、⑥如附表五所示之扣案物品、⑦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第280至320頁)、⑧癸○信用卡資料明細(見警卷第846至847頁)、⑨中國信託銀行98年9月30日陳報核卡名 單及繳款情形(見98年度偵字第8070號卷第256至258頁), 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三、除被告甲○○、午○○、子○○坦承認罪部分外,就認定被告甲○○、午○○、子○○有參與本案犯行(各次參與之人詳如附表二各編號之「行為人」欄所示)之理由: ㈠、被告甲○○部分: 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有至○○行銷公司工作,並有參與本案犯行,惟任職時間無法確認,亦不記得有經手那些申請人之案件。查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雖供稱不記得任職時間(見本院卷二第162頁),惟於警詢時供稱其是97年2日至○○行銷公司工作(見警卷第12頁),於偵查中亦供稱其是97年2月至上開公司上班(見97年度偵字第7574號卷第 17頁),而本案是經警於97年5月12日在臺南市○○路○段 000號0樓之0查獲,查獲時被告甲○○亦在現場,故被告甲 ○○自97年2月起至97年5月12日在○○行銷公司工作而共同參與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應堪認定,至公訴意旨所指其餘時間,尚無證據證明被告甲○○有共同參與該部分犯行。㈡、被告午○○部分: 被告午○○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有至○○行銷公司任職1個月 ,有經手附表二編號1、9、21之申請案件,其餘不是其經辦的云云。查被告午○○雖於本院供稱其在○○行銷公司任職1個月云云,惟其於原審審理時供承其在○○行銷公司工作3個月等語(見原審訴字第711號卷六第96頁),其於本院改 稱只任職1個月,已有避重就輕之嫌,且被告午○○於本院 承認其經辦之附表二編號1、9、21之申請案件,犯罪時間分別在97年2月、97年3月,是被告午○○於本院供稱其在○○行銷公司任職1個月云云,已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本院 參酌被告午○○於警詢時供承其97年3、4月間有在○○行銷公司上班(見偵字第7574號卷第48頁反面),且其於本院承認其有經手之附表二編號1、9⑴、9⑵、21之犯罪時間是在 97年2月,則被告午○○於97年2月至4月應有在○○行銷公 司上班,又被告午○○在原審亦供承其在該公司工作3個月 等語,而本案經警於97年5月12日在臺南市○○路○段000號0樓之0查獲時,被告午○○並不在場,被告午○○並稱當時已離開該公司等情,故認被告午○○自97年2月起至97年4月在○○行銷公司工作而共同參與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應堪認定。至公訴意旨所指其餘時間,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午○○有共同參與該部分犯行。 ㈢、被告子○○部分: 被告子○○於本院準備程序供承其是97年3、4月在○○行銷公司工作,並承認犯罪時間在97年3、4月及附表二編號35之犯行(見本院卷一第204頁反面、第218、222、223頁),被告子○○雖因原審判決記載附表二編號8⑵、13⑵之犯罪時 間分別97年5月15日、97年5月16日,而未承認附表二編號8 ⑵、13⑵之犯行,惟查本案是經警於97年5月12日在臺南市 ○○路○段000號5樓之3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 有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卷可憑(見警卷第256至259頁),故被告等人為附表二編號8⑵ 、13⑵犯行之時間應不可能在97年5月12日之後,且依卷附 與附表二編號8⑵有關之癸○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見原 審函詢回函資料卷㈠第56至57頁)其申請日期為97年4月21 日、與附表二編號13⑵有關之癸○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見警卷第802至803頁)其申請日期為97年4月30日,故附表 二編號8⑵、13⑵之犯罪時間應分別係97年4月21日、97年4 月30日,而該期間被告子○○仍在○○行銷工作,被告子○○因原審判決記載附表二編號8⑵、13⑵之犯罪時間分別97 年5月15日、97年5月16日,而否認有共同參與附表二編號8 ⑵、13⑵之犯行,即不可採。被告子○○應仍有參與附表二編號8⑵、13⑵之犯行,應堪認定。 四、按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刑法第28條定有明文。又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故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對該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有犯意聯絡範圍內,對於其他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查被告甲○○、午○○、子○○、F○○至○○行銷公司上班,雖其所司工作內容不同,或負責招攬信用卡申請人之業務,或負責文書庶務,惟其等均知悉該公司吳榮峻是以虛偽之扣繳憑單、內容不實之信用卡申請資料以騙取銀行核發信用卡等情,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吳榮峻於偵查中結證明確(見偵字第7574號卷第9頁),於此 情形下,被告甲○○、午○○、子○○、F○○與其他共同正犯吳榮峻、張勝賢相互分工,彼此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等犯意之實現,依上開說明,自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而係對該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有犯意聯絡範圍內,對於其他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查被告甲○○、午○○、子○○、F○○於上述時間至○○行銷公司工作,且均知悉該公司吳榮峻是以虛偽之扣繳憑單、內容不實之信用卡申請資料以騙取銀行核發信用卡,則其等自就該期間內共同正犯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是被告午○○雖辯稱其有經手附表二編號1、9、21之申請案件,其餘不是其經辦的云云,惟依上開說明,被告午○○對於其至○○行銷公司工作期間內共同正犯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被告午○○此部分所辯,即不可採信。綜上所述,被告甲○○、午○○、子○○、F○○上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五、論罪科刑及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 規定業經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6月20日 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另除刑法第339條規定 修正外,於三人以上共同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情形,則 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增訂之刑法第339條之4條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經比較其新舊法結果,修正增訂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刑度提高為1年 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並非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所為及所犯罪名如下: ⒈被告甲○○、午○○、F○○就附表二編號1⑶、 5⑷、6⑶、9⑴、9⑵、9⑶、11⑵、11⑶、12⑴、13⑴所為;被告子 ○○就附表二編號6⑶、9⑶、11⑵、11⑶、12⑴、13⑴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書所犯法條雖未敘及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然起訴書犯罪事實已載明「部分銀行因上開詐術而陷於錯誤,因而核發信用卡予申辦人」,顯見起訴事實已包括此部分,是此部分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被告甲○○、午○○、F○○、子○○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渠等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 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甲○○、午○○、F○○、子○○與附表二上開編號「行為人」欄所示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⒉被告甲○○、F○○就附表二編號8⑵、10⑵、11⑴、12⑵ 、13⑵、21、22⑴、23、24⑴、25⑴、26⑴、26⑵、27、 28、29、31⑴、31⑵、32⑴、32⑵、33、34⑴、34⑵、35、36、37⑴、37⑵、38、39所為;被告午○○就附表二編號8 ⑵、10⑵、11⑴、12⑵、13⑵、21、22⑴、23、24⑴、25⑴、26⑴、26⑵、27、28、29、31⑴、31⑵、32⑴、32⑵、33、34⑴、34⑵、37⑴、37⑵、38、39所為;被告子○○就附表二編號8⑵、10⑵、11⑴、12⑵、13⑵、26⑴、26⑵、27 、28、29、31⑴、31⑵、32⑴、32⑵、33、34⑴、34⑵、35、37⑴、37⑵、38、3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 欺取財未遂罪。起訴書所犯法條雖未敘及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然起訴書犯罪 事實已載明「部分銀行因上開詐術而陷於錯誤,因而核發信用卡予申辦人」,顯見起訴事實已包括此部分,是此部分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被告甲○○、午○○、F○○、子○○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渠等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甲○○、午○○、F○○、子○○與附表二上開編號「行為人」欄所示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⒊被告甲○○、F○○、午○○就附表二編號1⑵、10⑴、14 ⑴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子○○就附表二編號10⑴、14⑴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意旨雖認被告甲○○、F○○、午○○、子○○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然此部分,除內容虛偽之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外,遍查全卷並無其等偽造之私文書,就此部分自難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相繩,然此部分被告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載虛偽不實之工作資料,使各該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發信用卡,已構成詐欺取財罪,且起訴事實已敘及,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予以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被告甲○○、午○○、F○○、子○○與附表二上開編號「行為人」欄所示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⒋被告甲○○、F○○、午○○就附表二編號1⑴、6⑵、9⑷ 、14⑵、17⑶、22⑵、24⑵、25⑵、30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子○○就 附表二編號9⑷、14⑵、17⑶、30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 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起訴意旨雖認被告 甲○○、F○○、午○○、子○○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然此部分,除內容虛偽之銀 行信用卡申請書外,遍查全卷並無其等偽造之私文書,就此部分自難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相繩,然此部分被告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載虛偽不實之工作資料,雖未使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未核發信用卡而未遂,然被告甲○○、午○○、F○○、子○○就此部分已著手實施詐欺行為,已構成詐欺取財未遂罪,且起訴事實已敘及,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予以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被告甲○○、午○○、F○○、子○○與附表二上開編號「行為人」欄所示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午○○、F○○、子○○此部分犯行,應依刑法第25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被告甲○○、F○○、午○○、子○○就上開各犯行(被告甲○○、F○○各50罪、被告午○○48罪、被告子○○3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若有2種以上法定減輕事由,仍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遞減其刑 後,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時,始得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99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被告甲○○、午○○、子○○、F○○所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詐欺得利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法定刑 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最低度之刑均非嚴峻,並無 即使宣告上開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事,且查被告甲○○、午○○、子○○、F○○與共同被告吳榮峻、張勝賢及知情之申請人,以偽造不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或公司薪資單、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私文書之方式,製作虛偽之財力證明,並填寫如附表二所示之受害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再於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時間持以向附表二所示各該銀行提出申辦,足生損害於各該銀行客戶管理及信用卡核發之正確性,部分銀行因上開詐術而陷於錯誤,因而核發信用卡予申請人。是就被告甲○○、午○○、子○○、F○○為上開犯行之情狀以觀,其犯罪時並無任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衡情並無何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客觀情狀而應予以憫恕,是被告甲○○、午○○、子○○、F○○為上開各犯行,並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適用,其等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自屬無據。 ㈤、此部分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原判決以本案事證明確,因而諭知被告甲○○、午○○、子○○、F○○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之罪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午○○、子○○於警詢或偵查中已分別供述其至○○行銷公司工作而參與本案犯行之時間,與共同被告吳榮峻、被告甲○○、F○○不同,原審未予詳查,就後述被告午○○、子○○無罪部分逕認其等與共同被告吳榮峻、被告甲○○、F○○參與此部分犯行,顯有未洽;又原判決附表一為被告所犯罪名及宣告刑,並非被告甲○○、午○○、子○○、F○○各次犯行之事實,原判決(有罪部分之判決)第4至5頁「論罪科刑」欄記載上開被告就原判決附表一所為,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或詐欺取財或詐欺取財未遂等罪,惟並未指出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宣告刑究係對應何項犯罪事實,亦有未當;另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業經於103 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另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規定,並均於同年6月20日生效,原判決未及為新舊法之 比較,亦有未合。被告甲○○、午○○、子○○否認犯行部分雖屬無據,被告F○○雖坦承此部分犯行,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㈥、本院審酌:被告甲○○、午○○、子○○、F○○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生損害、對金融交易秩序之破壞,及本案犯行以共同被告吳榮峻為首,並負責製作偽造之私文書,而被告甲○○、午○○、子○○係擔任業務員,負責招攬申辦人,並抽取傭金朋分,被告F○○擔任庶務每月領取固定薪資,被告甲○○、午○○、子○○、F○○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均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兼衡被告甲○○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餐飲服務工作、每月月薪約新臺幣(下同)28,000元、已婚、育有二子(均已成年)、家庭生活開銷與配偶共同負擔;被告午○○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房屋仲介工作、每月平均收入約20,000元、已婚、育有一女(尚未成年)、家庭生活開銷與配偶共同負擔;被告子○○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因腳部受傷無法工作、已婚、育有一女子(尚未成年且中度遲緩)、家庭生活開銷有賴配偶打臨工及中低收入救濟、與父母同住、母親有高血壓、糖尿病、父親心臟有裝支架;被告F○○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擔任業務助理工作、月薪約25,000元、未婚、與父母同住、負擔部分家庭生活開銷等工作、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 至5項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㈦、按上訴人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變造等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上訴人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47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案如附表四上開有罪部 分各編號所示檢附之申請資料,均已因行使而交付各該銀行,均屬各該銀行所有,已非被告所有之物,自無從宣告沒收。至於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及其餘扣押物品雖為共同被告吳榮峻所有,然尚無證據證明供上開有罪部分犯罪之用或預備供犯罪之用,爰不宣告沒收。 ㈧、被告甲○○等人雖請求宣告緩刑,惟查上開有罪部分,被告甲○○等人犯行多次,被害人及受害銀行眾多,是認本案被告甲○○、F○○、午○○、子○○不宜宣告緩刑,併予敘明。 貳、被告甲○○、午○○、子○○、F○○其餘被訴無罪部分:一、公訴意旨另以:除上開有罪部分外,被告甲○○、F○○另與共同被告吳榮峻、張勝賢共同參與附表二編號2、3、4、5⑴、5⑵、5⑶、6⑴、7、8⑴、15⑴、15⑵、16、17⑴、17 ⑵、18、19、20、40之犯行,被告午○○另有共同參與附表二編號2、3、4、5⑴、5⑵、5⑶、6⑴、7、8⑴、15⑴、15 ⑵、16、17⑴、17⑵、18、19、20、35、36、40之犯行,被告子○○另有共同參與附表二編號1、2、3、4、5⑴、5⑵、5⑶、5⑷、6⑴、6⑵、7、8⑴、9⑴、9⑵、15⑴、15⑵、16、17⑴、17⑵、18、19、20、21、22⑴、22⑵、23、24⑴、24⑵、25⑴、25⑵、36、40之犯行,其犯罪手法是先由共同被告吳榮峻及甲○○於中華日報及自由時報之分類廣告版中刊登「代辦信用卡、無工作可辦、0000000000」及「100﹪ 銀行,只要信用正常,我們可以幫你辦理銀行貸款,0000000000」等文字廣告,對外招攬自身並無工作或欠缺財力證明而無法向銀行申辦信用卡之人,宣稱僅須交付身分證及健康保險卡影本即可代辦信用卡,嗣附表二上開編號所示之申請人因缺錢花用,看上開廣告內容後,或係明知該信用卡代辦公司之不法申辦手段,或係基於容認共同被告吳榮峻等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不確定故意,即與共同被告吳榮峻等人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委由共同被告吳榮峻等人以偽造不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公司薪資單、或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私文書之方式,代為製作虛偽之財力證明,填寫遠東、中信、富邦、荷蘭、友邦、癸○等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各該銀行提出申辦行使(詳如附表二上開編號所示),足生損害於各該銀行客戶管理及信用卡核發之正確性。部分銀行因上開詐術而陷於錯誤,因而核發信用卡予申辦人,共同被告吳榮峻所開設之信用卡代辦公司即可向申請人收取約百分之10之代辦費用或佣金,藉此朋分牟利。因認被告甲○○、午○○、子○○、F○○就此部分與共同被告吳榮峻、張勝賢另共同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 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法院無從為有罪之確信,自應為無罪之判決。 三、檢察官認被告甲○○、午○○、子○○、F○○涉有此部分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甲○○、F○○於偵查中之白自,被告被告午○○、子○○於偵查中之供述、各該銀行之申請書及如附表二上開編號「行使偽造私文書」欄所示之扣繳憑單、存摺影本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甲○○、午○○、子○○、F○○於本院審理時均否認有參與此部分犯行。經查: ㈠、被告甲○○部分: 查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雖供稱不記得任職時間(見本院卷二第162頁),惟於警詢時供稱其是97年2月至○○行銷公司工作(見警卷第12頁),於偵查中亦供稱其是97年2月至 上開公司上班(見97年度偵字第7574號卷第17頁),而本案是經警於97年5月12日在臺南市○○路○段000號0樓之0查獲,查獲時被告甲○○亦在現場,故被告甲○○自97年2月起 至97年5月12日在○○行銷公司工作而共同參與事實欄所載 之犯行,業經本院認定說明於前。至公訴意旨所指其餘時間,被告甲○○尚未至○○行銷公司工作,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甲○○有共同參與該部分犯行。 ㈡、被告午○○部分: 查被告午○○雖於本院供稱其在○○行銷公司任職1個月云 云,惟其於原審審理時供承其在○○行銷公司工作3個月等 語(見原審訴字第711號卷六第96頁),且被告午○○於本 院承認其經辦之附表二編號1、9、21之申請案件,犯罪時間分別在97年2月、97年3月,是被告午○○於本院供稱其在○○行銷公司任職1個月云云,已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本 院參酌被告午○○於警詢時供承其97年3、4月間有在○○行銷公司上班(見偵字第7574號卷第48頁反面),其於本院承認其有經手附表二編號1、9⑴、9⑵、21之犯罪時間是在97 年2月,適與被告午○○在原審供承其在該公司工作3個月等語相符,而本案經警於97年5月12日在臺南市○○路○段000號5樓之3查獲時,被告午○○並不在場,被告午○○亦稱當時已離開該公司等情,故認被告午○○自97年2月起至97年4月在○○行銷公司工作而共同參與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已說明於前。至公訴意旨所指其餘時間,被告午○○尚未至○○行銷公司工作,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午○○有共同參與該部分犯行。 ㈢、被告子○○部分: 查被告子○○於本院準備程序供承其是97年3、4月在○○行銷公司工作,並承認犯罪時間在97年3、4月及附表二編號35之犯行(見本院卷一第204頁反面、第218、222、223頁),另被告子○○有參與附表二編號8⑵、13⑵之犯行,業經本 院認定說明於前,除前開有罪部分以外,公訴意旨所指其餘如附表二編號1、2、3、4、5⑴、5⑵、5⑶、5⑷、6⑴、6⑵、7、8⑴、9⑴、9⑵、15⑴、15⑵、16、17⑴、17⑵、18、19、20、21、22⑴、22⑵、23、24⑴、24⑵、25⑴、25⑵、36、40所示部分,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子○○有共同參與該部分犯行。 ㈣、被告F○○部分: 被告F○○對上開有罪部分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於本院準備程序供承其是97年2月至同年5月在○○行銷公司工作,有共同參與此期間之犯行,其餘部分因其尚未到○○行銷公司上班而未參與等語。查被告F○○於本院始終如一稱其在○○行銷公司上班時間為97年2月至同年5月,核與其於警詢時稱97年2月初起至○○行銷公司上班(見警 卷第27頁)、偵查中稱其從事代辦信用卡是97年2月至5月(見核交字第2383號卷第11頁)相符,故被告F○○自97年2 月起至97年5月在○○行銷公司工作而共同參與事實欄所載 之犯行,業經本院認定說明於前。至公訴意旨所指其餘時間,被告F○○尚未至○○行銷公司工作,並無證據證明被告F○○有共同參與該部分犯行。 五、綜上說明,依現存證據,而難認此部分亦在被告甲○○、午○○、子○○、F○○與共同被告吳榮峻、張勝賢之共同犯意聯絡範圍內,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甲○○、午○○、子○○、F○○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就此部分自應為被告甲○○、午○○、子○○、F○○無罪之諭知。原判決就此部分,未予詳查,逕認被告甲○○、午○○、子○○、F○○與共同被告吳榮峻、張勝賢共同犯此部分犯行,尚有未洽,被告甲○○、午○○、子○○、F○○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另為被告甲○○、午○○、子○○、F○○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叁、被告未○○、宙○○、庚○○、己○○、E○○、D○○、天○○、酉○○、申○○、辰○○、楊景舜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共同被告吳榮峻自96年12月起,在臺南市○○路○段000號0樓之0開設名稱為「○○行銷公司」之信用卡代辦中心,夥 同渠所僱用之共同被告張勝賢、甲○○、莊偉哲、子○○、F○○等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由共同被告吳榮峻及甲○○於中華日報及自由時報之分類廣告版中刊登「代辦信用卡、無工作可辦、0000000000」及「100﹪銀行,只要信用正常,我們可以幫 你辦理銀行貸款,0000000000」等文字廣告,對外招攬自身並無工作或欠缺財力證明而無法向銀行申辦信用卡之人,宣稱僅須交付身分證及健康保險卡影本即可代辦信用卡,嗣附表二編號9、13、16、23、27、28、33、35、36、37、40所 示之被告未○○、宙○○、庚○○、己○○、E○○、楊景舜、D○○、天○○、酉○○、申○○、辰○○等人因缺錢花用,看到上開廣告內容後,或係明知該信用卡代辦公司之不法申辦手段,或係基於容認共同被告吳榮峻等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不確定故意,即與共同被告吳榮峻等人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委由共同被告吳榮峻等人以偽造不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公司薪資單、或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私文書之方式,代為製作虛偽之財力證明,並填寫遠東、中信、富邦、荷蘭、友邦及癸○等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各該銀行提出申辦行使(詳如附表二上開編號所示),足生損害於各該銀行客戶管理及信用卡核發之正確性。部分銀行因上開詐術而陷於錯誤,因而核發信用卡予申辦人,共同被告吳榮峻所開設之信用卡代辦公司即可向被告未○○等人收取約百分之10之代辦費用或佣金,藉此朋分牟利。因認被告未○○、宙○○、庚○○、己○○、E○○、楊景舜、D○○、天○○、酉○○、申○○、辰○○等人分別與共同被告吳榮峻、甲○○、張勝賢、午○○、子○○、F○○等人共同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法院無從為有罪之確信,自應為無罪之判決。 三、被告未○○、宙○○、楊景舜、D○○、天○○、酉○○、申○○部分(申請書上簽名非真正;不能證明被告未○○、宙○○、楊景舜、D○○、天○○、酉○○、申○○有委託代辦信用卡): ㈠、公訴人認被告未○○、宙○○、楊景舜、D○○、天○○、酉○○、申○○涉有上開犯行,係以被告未○○、宙○○、楊景舜、D○○、天○○、酉○○、申○○於偵查中或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共同被告吳榮峻、甲○○、張勝賢、莊偉哲、子○○及F○○等人之自白及供述相符,並有附表四編號9、13、27、33、35、36、37所示被告未○○、宙○○、 楊景舜、D○○、天○○、酉○○、申○○之各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身分證、駕照、健保卡影本、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薪資明細單、銀行存摺影本、銀行信用卡影本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㈡、訊據被告未○○、宙○○、D○○、天○○、申○○均堅決否認涉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辯稱:未曾在公訴人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身分證、駕照、健保卡、銀行信用卡、銀行存摺封面影本雖係真正,然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薪資明細單、銀行存摺內頁等則非其等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上之職業資料均非其等填寫,其等均不知情等語;被告宙○○於原審並辯稱:本件並非伊前往辦理,係其兄楊明雄持其身分證件前往辦理等語。被告楊景舜、酉○○於本院審理時雖未到庭,惟於原審審理時均否認涉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辯稱:未曾在公訴人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信用卡申請書上職業資料非其所填等語。 ㈢、經查: ⒈本院細閱公訴人提出如附表四編號9、13、27、33、35、36 、37所示之各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申請人簽名欄位被告【未○○、宙○○、楊景舜、D○○、天○○、酉○○、申○○】之筆跡,比對卷內如附表六所示被告未○○、宙○○、D○○、天○○、酉○○、申○○等人於96年至97年間所申辦而不爭執其簽名為真正之各項文書,及卷內被告簽名【未○○、宙○○、楊景舜、D○○、天○○、酉○○、申○○】之筆跡,以及被告未○○、宙○○、楊景舜、D○○、天○○、酉○○、申○○於原審準備程序當庭簽名之筆跡,認為公訴人提出之各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關於上開被告之簽名筆跡,與上開被告真正之筆跡,於筆劃特徵、運筆習慣及佈局結構上均有明顯不同。是上開被告未○○、宙○○、楊景舜、D○○、天○○、酉○○、申○○辯稱系爭信用卡申請書並非其等親自簽名等情,堪信為真實。 ⒉證人即共同被告吳榮峻於原審審理時具結後證稱:本件被告楊景舜申請信用卡,係由其承辦,申請書是會計(即被告F○○)寫的,聯絡人「王宜安」是其虛構的,電話號碼000000000可能是其使用的號碼,職業資料○○製衣公司及電話 號碼是其虛捏的,銀行打電話向○○公司照會是其接聽的,台灣企銀存摺內頁○○製衣公司之往來明細(內頁)是其偽造的(見原審訴緝字卷第56至62頁)。依證人吳榮峻上開證述,系爭楊景舜之信用卡申請書確實並非被告楊景舜親自簽名填寫,則被告楊景舜是否確實申請代辦系爭信用卡,已有疑義。又被告楊景舜於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並未開設帳戶一節,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3年5月5日103忠法查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按(見原審訴緝字卷第77頁),則上開信用卡申請書所附之台灣企銀存摺顯非被告楊景舜所提供,無從認定被告楊景舜知悉或可得而知共同被告吳榮峻偽造該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用以申辦信用卡。況且,信用卡核發與否之審核標準,係操縱在發卡銀行手中,一般申辦人無從了解,而究係需要如何程度之財力證明,亦非被告楊景舜所能全盤知悉,是代辦公司標榜只要信用正常,即可代為申辦,其中代辦公司究竟以何種方法使發卡銀行核卡通過,於代辦公司未向申辦人明說之情形下,尚難期待一般申辦人均得以知悉代辦公司係以偽造財力證明之私文書之方式。是縱使被告楊景舜確實前往申請代辦信用卡,亦難憑此遽論被告楊景舜就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有共同犯意聯絡。 ⒊再就共同被告吳榮峻、張勝賢、被告甲○○、午○○、子○○等人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內容觀之:⑴證人即被告子○○、午○○、甲○○、共同被告張勝賢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信用卡申請書上的申請人簽名欄原則上係由申請人自行簽名,但實際上有些是由申請人本人簽名,有些是由業務員即上開證人幫申請人簽名;上開信用卡申請書上的職業資料均係由業務員即上開證人代為填寫,後附之偽造各類所得扣繳及免扣繳憑單均係共同被告吳榮峻提供;證人沒有直接告知申請人會幫其偽造工作及財力證明,但是都會有告訴申請人,如果銀行打電話來照會,要如何回答,也就是會告知要回答在哪家公司?擔任何職位?所以申請人應該都知道代辦人員有提供偽造之財力證明、薪資資料等語(見原審訴字第 711號卷六第75至86頁、第99至103頁、第179至187頁反面、第193至206頁反面)。⑵證人即共同被告張勝賢於原審審理時另證稱:被告宙○○的部分,並非被告宙○○親自前往辦理,都是由被告宙○○的兄弟楊明雄前往接洽,但是持被告宙○○的證件,信用卡申請書是楊明雄簽名的等語(見原審訴字第711號卷六第197至199頁)。⑶證人即共同被告吳榮 峻於原審審理時具結後證稱:若申辦人沒有工作或財力證明,一般會告知我們會幫忙處理,但如果客戶沒有問的話,不會詳細告知究竟偽造了那些資料等語(見原審訴字第711號 卷六第108頁、第110頁正反面)。⑷綜上,證人張勝賢、甲○○、午○○及子○○雖證稱,有些信用卡係由客戶親自填寫信用卡申請書,然此部分信用卡申請書既非上開被告本人親自簽名填寫,業經本院認定如上,則上開被告是否確實申請代辦系爭信用卡,容有疑義。況且,信用卡核發與否之審核標準,係操縱在發卡銀行手中,一般申辦人無從了解,而究係需要如何程度之財力證明,亦非上開被告所能全盤知悉,是代辦公司標榜只要信用正常,即可代為申辦,其中代辦公司究竟以何種方法使發卡銀行核卡通過,於代辦公司未向申辦人明說之情形下,尚難期待一般申辦人均得以知悉代辦公司係以偽造財力證明之私文書之方式。是縱使上開被告確實前往申請代辦信用卡,亦難憑此遽論上開被告就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有共同犯意聯絡。 ⒋公訴人所舉之證人即共同被告吳榮峻、張勝賢、被告莊偉哲、子○○及F○○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內容,均著重於陳述「○○企業社」代辦信用卡之流程及共同正犯間之分工方式,並未述及上開被告未○○、宙○○、D○○、天○○、酉○○、申○○、楊景舜是否有申請代辦系爭信用卡,亦無從證明上開被告確實明知以偽造之私文書申請信用卡,是上開證人之證述,均無從證明上開被告之犯行。 ⒌公訴人認被告未○○、宙○○、D○○、天○○、酉○○、申○○、楊景舜於偵查中或警詢時坦承犯行,然查:被告 未○○、宙○○、D○○、申○○、楊景舜於偵查中,及被告天○○、酉○○於警詢時,雖答稱有前往上開代辦公司辦理信用卡或貸款,但均未承認有在上開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對於申請時所附之扣繳憑單、存摺內頁、薪資明細單等,亦均表示不知從何而來,公訴人卻認定上開被告於偵查中或警詢時坦承犯行,顯屬誤會。公訴人雖另主張,系爭信用卡上所填載者為上開被告之地址及電話,○○企業社之共同被告吳榮峻等人縱使冒用上開被告身分申辦信用卡,將來銀行核卡,亦將寄送上開被告地址,共同被告吳榮峻等人無法取得被告之信用卡,故應無動機冒用上開被告名義申辦等語。惟查,本件系爭信用卡申請書並非經上開被告親自簽名填寫,業經本院認定如上,又無其他證據足認上開被告確實有申辦系爭信用卡之意思,自無從僅憑上開被告前往○○企業社,遽論被告等人有申辦系爭信用卡之真意。故無論共同被告吳榮峻等人係出於誤認上開被告有申辦系爭信用卡之意思而代為填寫,或是打算先為上開被告申辦,待將來核卡後再向上開被告收取代辦報酬,依吾人日常生活經驗,上開各種理由並非絕無可能,公訴人上開主張,尚嫌速斷。 ㈣、依上所述,系爭信用卡申請書被告未○○、宙○○、楊景舜、D○○、天○○、酉○○、申○○姓名之簽名筆跡,既經本院認定與上開被告於本件偵查及審判卷宗內親筆簽名及原審調取之其他經上開被告不爭執為真正之文書之筆跡不相符,而證人即上開共同被告及被告之證述亦不能證明被告未○○、宙○○、楊景舜、D○○、天○○、酉○○、申○○親自申請代辦上開信用卡或授權代為簽名,則被告未○○、宙○○、楊景舜、D○○、天○○、酉○○、申○○是否憑偽造之附表四編號9、13、27、33、35、36、37所示之私文書 向上開銀行申辦系爭信用卡,尚屬不能證明。 四、被告庚○○、己○○、E○○、辰○○部分(申請書上簽名為真正;但不能證明被告庚○○、己○○、E○○、辰○○明知共同被告吳榮峻、張勝賢、被告甲○○、午○○、子○○、F○○行使偽造私文書): ㈠、公訴人認被告庚○○、己○○、E○○、辰○○涉有上開犯行,係以被告庚○○、己○○、E○○、辰○○於偵查或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共同被告吳榮峻、張勝賢、被告甲○○、莊偉哲、子○○及F○○等人之自白及供述相符,並有如附表四編號16、23、28、40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偽造存摺影本、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薪資明細單、被告庚○○、己○○、E○○、辰○○之國民身分證、駕照及健保卡影本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㈡、訊據被告庚○○、己○○、E○○、辰○○堅決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被告己○○、辰○○於原審辯稱:伊雖有前往○○企業社申請代辦信用卡,並在系爭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然信用卡申請書上職業資料並非伊所填寫,附件之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雖係真正,然偽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薪資明細單伊並不知悉從何而來,亦不知道共同被告吳榮峻等人以偽造之私文書為其申辦信用卡等語;被告庚○○於原審辯稱:伊只有到○○企業社辦理行動電話門號換現金,並未申辦信用卡,伊雖有在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但是伊以為是要辦行動電話門號,其他個人資料及職業資料是共同被告吳榮峻等人未經其同意而填寫者,附件之身分證、駕照及健保卡影本雖係真正,然偽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伊並不知悉從何而來,亦不知道共同被告吳榮峻等人以偽造之私文書為其申辦信用卡等語等語。被告E○○於警詢中坦承系爭信用卡申請書系由伊親自簽名,然於原審審理時則否認,其餘辯解則與被告庚○○相同。 ㈢、經查: ⒈被告E○○於於警詢中坦承系爭信用卡申請書是由其親自簽名,雖其於原審否認,改稱系爭信用卡申請書不是其簽名的云云。惟查證人即共同被告張勝賢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E○○這位客人是我接的;E○○的申請書不是我寫的,應該是E○○自己寫的;亞太固網寬頻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不是我寫的,是E○○自己寫的等語(見原審訴字第711號卷 六第115頁反面、第195頁反面、第203頁);而被告E○○ 於原審亦坦承亞太固網寬頻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見原審函詢回函資料卷二第107頁)是其本人所書寫等語(見原審訴 字第711號卷六第203頁反面至204頁),經本院細閱公訴人 提出如附表四編號28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上申請人簽名欄位被告E○○之筆跡,比對卷內被告E○○所申辦而不爭執其簽名為真正之亞太固網寬頻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見原審函詢之回函資料卷二第107頁),及卷內被告E○○簽名之筆 跡,認為系爭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關於被告E○○之簽名筆跡,與上開被告E○○真正之筆跡,於筆劃特徵、運筆習慣及佈局結構上均十分近似,再參酌證人張勝賢上開證述,認被告E○○於警詢中坦承系爭信用卡申請書是由其親自簽名與上開證據調查結果相符,應堪採信。至於被告E○○於原審改稱系爭信用卡申請書不是其簽名的云云,與上開證據調查結果不符,不足採信。 ⒉就共同被告吳榮峻、張勝賢、被告甲○○等人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內容觀之:⑴證人即被告甲○○、共同被告張勝賢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信用卡申請書上的申請人簽名欄原則上係由申請人自行簽名,但實際上有些是由申請人本人簽名,有些是由業務員即上開證人幫申請人簽名;上開信用卡申請書上的職業資料均係由業務員即上開證人代為填寫,後附之偽造各類所得扣繳及免扣繳憑單均係共同被告吳榮峻提供;證人沒有直接告知申請人會幫其偽造工作及財力證明,但是都會有告訴申請人,如果銀行打電話來照會,要如何回答,也就是會告知要回答在哪家公司?擔任何職位?所以申請人應該都知道代辦人員有提供偽造之財力證明、薪資資料等語(見原審訴字第711號卷六第179至187頁反面、第193至 206頁反面)。⑵證人即共同被告吳榮峻及被告甲○○於原 審審理時具結後證稱:○○企業社有幫客戶辦理行動電話門號,此業務係由張勝賢負責等語(見原審訴字第711號卷六 第111頁正反面、第187頁反面);共同被告吳榮峻於警詢供稱:申辦電話我們跟申辦人均有利可圖,是因為配合通訊行,利用電信公司實施專案手機搭配門號,申辦人手機轉賣給通信行,我跟公司再從中獲取手機轉賣佣金等語(見警卷第8頁)。⑶證人即共同被告吳榮峻於原審審理時具結後證稱 :若申辦人沒有工作或財力證明,一般會告知我們會幫忙處理,但如果客戶沒有問的話,不會詳細告知究竟偽造了那些資料等語(見原審訴字第711號卷六第108頁、第110頁正反 面)。⑷綜上,證人甲○○、吳榮峻所稱,○○企業社有幫客戶辦理行動電話門號之業務;如果客戶沒有問的話,不會詳細告知究竟偽造了那些資料,則被告庚○○及E○○縱使在系爭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究竟是否基於申請代辦系爭信用卡,已有疑義。又證人張勝賢證稱,○○企業社確實有承辦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之業務,而申辦行動電話亦須填寫申請書,填載個人基本資料(見原審訴字第711號卷六第202頁反面至204頁),由此足以解釋系爭信用卡申請書上記載被告 E○○及庚○○個人基本資料之原因,益證上開被告E○○及庚○○所稱伊僅係申辦行動電話門號等語之業務等語,應堪信實。至系爭信用卡申請書其他資料之填載,是否由他人取得上開被告庚○○及E○○之授權而為,公訴人就此部分並未舉證證明,尚難認定。況且,信用卡核發與否之審核標準,係操縱在發卡銀行手中,一般申辦人無從了解,而究係需要如何程度之財力證明,亦非被告庚○○、己○○、E○○、辰○○所能全盤了解,是代辦公司標榜只要信用正常,即可代為申辦,其中代辦公司究竟以何種方法使發卡銀行核卡通過,於代辦公司未向申辦人明說之情形下,尚難期待一般申辦人均得以知悉代辦公司係以偽造財力證明之私文書之方式。是縱使被告庚○○、己○○、E○○、辰○○確實前往申請代辦信用卡,亦難憑此遽論被告庚○○、己○○、E○○、辰○○就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有共同犯意聯絡。 ⒊公訴人所舉之證人即共同被告吳榮峻、張勝賢、被告莊偉哲、子○○及F○○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內容,均著重於陳述「○○企業社」代辦信用卡之流程及共同正犯間之分工方式,並未述及上開被告庚○○、己○○、E○○、辰○○是否確實知悉以偽造之私文書申辦信用卡,是上開證人之證述,均無從證明被告庚○○、己○○、E○○、辰○○之犯行。 ⒋公訴人認被告庚○○、己○○、E○○、辰○○於偵查中或警詢時坦承犯行,然查:被告庚○○於偵查中已明白陳稱是辦理行動電話門號,並未辦理信用卡;被告己○○、E○○、辰○○雖陳稱有前往辦理信用卡,但從未坦承知悉以偽造之財力證明申辦信用卡,對於申請時所附之扣繳憑單、存摺內頁、薪資明細單等,亦均表示不知從何而來,公訴人認被告庚○○、己○○、E○○、辰○○於偵查中或警詢時已坦承犯行,顯屬誤會。 ㈣、此部分既不能證明被告庚○○、己○○、E○○、辰○○確實知悉以偽造之私文書申辦信用卡,自不能僅憑被告庚○○、己○○、E○○、辰○○在系爭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遽論被告庚○○、己○○、E○○、辰○○就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有共同犯意聯絡。被告庚○○、己○○、E○○、辰○○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尚屬不能證明。 五、綜上,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方法,就被告未○○、宙○○、庚○○、己○○、E○○、D○○、天○○、酉○○、申○○、辰○○、楊景舜涉有上揭公訴意旨所指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其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未○○、宙○○、庚○○、己○○、E○○、D○○、天○○、酉○○、申○○、辰○○、楊景舜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為被告未○○、宙○○、庚○○、己○○、E○○、D○○、天○○、酉○○、申○○、辰○○、楊景舜無罪之諭知。原判決以不能證明被告未○○、宙○○、庚○○、己○○、E○○、D○○、天○○、酉○○、申○○、辰○○、楊景舜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而就此部分為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28 條、第210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修正前)、第 25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志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有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被告甲○○、莊偉哲、子○○、F○○被訴偽造文書無罪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被告未○○、宙○○、庚○○、己○○、E○○、D○○、天○○、酉○○、申○○、辰○○、楊景舜偽造文書無罪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但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之限制)。 書記官 王雪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一 ┌──┬────┬─────┬────────────────────┐ │編號│對照附表│ 對照附表 │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二之編號│ 二犯罪事 │ │ │ │ │ 實之編號 │ │ │ ├────┼─────┤ │ │ │申辦人 │ 受害銀行 │ │ │ │ │ │ │ │ │ │ │ │ ├──┼────┼─────┼────────────────────┤ │ │1 │1(1) │甲○○、午○○、F○○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 │ 1 ├────┼─────┤罪,甲○○、午○○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劉驊│ │ │邱慧慈 │1(1)癸○銀│慧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行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1(2) │甲○○、午○○、F○○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2 │ ├─────┤甲○○、午○○各處有期徒刑伍月,F○○處│ │ │ │1(2)荷蘭銀│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 │ │ │行 │元折算壹日。 │ ├──┤ ├─────┼────────────────────┤ │ │ │1(3) │甲○○、午○○、F○○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3 │ ├─────┤書罪,甲○○、午○○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 │ │ │1(3)友邦銀│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 │ │行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2 │2 │(經原審判決吳榮峻、張賢勝共同犯詐欺取財 │ │ 4 ├────┼─────┤罪,吳榮峻處有期徒刑陸月,張賢勝處有期徒│ │ │陳琪坤 │2荷蘭銀行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原名陳│ │日。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據上訴。) │ │ │建智】 │ │ │ ├──┼────┼─────┼────────────────────┤ │ │3 │3(1) │(經原審判決吳榮峻、張賢勝共同犯行使偽造 │ │ 5 ├────┼─────┤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期徒刑陸月,張賢勝處│ │ │王盈真 │3(1)中信銀│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行 │折算壹日。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據上│ │ │ │ │訴。) │ ├──┤ ├─────┼────────────────────┤ │ │ │3(2) │(經原審判決吳榮峻、張賢勝共同犯行使偽造 │ │ 6 │ ├─────┤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期徒刑陸月,張賢勝處│ │ │ │3(2)富邦銀│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行 │折算壹日。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據上│ │ │ │ │訴。) │ ├──┤ ├─────┼────────────────────┤ │ │ │3(3) │(經原審判決吳榮峻、張賢勝共同犯行使偽造 │ │ 7 │ ├─────┤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期徒刑陸月,張賢勝處│ │ │ │3(3)永豐銀│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行 │折算壹日。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據上│ │ │ │ │訴。) │ ├──┼────┼─────┼────────────────────┤ │ │4 │4(1) │(經原審判決吳榮峻、張賢勝共同犯行使偽造 │ │ 8 ├────┼─────┤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期徒刑陸月,張賢勝處│ │ │葉家喻 │4(1)中信銀│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行 │折算壹日。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據上│ │ │ │ │訴。) │ ├──┤ ├─────┼────────────────────┤ │ │ │4(2) │(經原審判決吳榮峻、張賢勝共同犯行使偽造 │ │ 9 │ ├─────┤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期徒刑陸月,張賢勝處│ │ │ │4(2)富邦銀│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行 │折算壹日。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據上│ │ │ │ │訴。) │ ├──┼────┼─────┼────────────────────┤ │ │5 │5(1) │(經原審判決吳榮峻、張賢勝共同犯行使偽造 │ │ ├────┼─────┤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期徒刑陸月,張賢勝處│ │10 │呂謹憲 │5(1)中信銀│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行 │折算壹日。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據上│ │ │ │ │訴。) │ ├──┤ ├─────┼────────────────────┤ │ │ │5(2) │(經原審判決吳榮峻、張賢勝共同犯行使偽造 │ │11 │ ├─────┤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期徒刑陸月,張賢勝處│ │ │ │5(2)富邦銀│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行 │折算壹日。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據上│ │ │ │ │訴。) │ ├──┤ ├─────┼────────────────────┤ │ │ │5(3) │(經原審判決吳榮峻、張賢勝共同犯詐欺取財 │ │12 │ ├─────┤未遂罪,吳榮峻處有期徒刑伍月,張賢勝處有│ │ │ │5(3)荷蘭銀│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行 │算壹日。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據上訴│ │ │ │ │。) │ ├──┤ ├─────┼────────────────────┤ │ │ │5(4) │甲○○、午○○、F○○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13 │ ├─────┤書罪,甲○○、午○○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 │ │ │5(4)癸○銀│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 │ │行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6 │6(1) │(經原審判決吳榮峻、張賢勝共同犯行使偽造 │ │14 ├────┼─────┤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期徒刑陸月,張賢勝處│ │ │黃煌雅 │6(1)中信銀│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行 │折算壹日。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據上│ │ │ │ │訴。) │ ├──┤ ├─────┼────────────────────┤ │ │ │6(2) │甲○○、午○○、F○○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 │15 │ ├─────┤罪,甲○○、午○○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劉驊│ │ │ │6(2)荷蘭銀│慧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行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6(3) │甲○○、午○○、子○○、F○○共同犯行使│ │ 16 │ ├─────┤偽造私文書罪,甲○○、午○○、子○○各處│ │ │ │6(3)癸○銀│有期徒刑伍月,F○○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行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7 │7 │(經原審判決吳榮峻、張賢勝共同犯行使偽造 │ │ 17 ├────┼─────┤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期徒刑陸月,張賢勝處│ │ │賴家穎 │7中信銀行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據上│ │ │ │ │訴。) │ │ │ │ │ │ ├──┼────┼─────┼────────────────────┤ │ │8 │8(1) │(經原審判決吳榮峻、張賢勝共同犯詐欺取財 │ │ 18 ├────┼─────┤罪,吳榮峻處有期徒刑陸月,張賢勝處有期徒│ │ │林峯興 │8(1)中信銀│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行 │日。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據上訴。) │ │ │ │ │ │ ├──┤ ├─────┼────────────────────┤ │ │ │8(2) │甲○○、午○○、子○○、F○○共同犯行使│ │ 19 │ ├─────┤偽造私文書罪,甲○○、午○○、子○○各處│ │ │ │8(2)癸○銀│有期徒刑伍月,F○○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行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9 │9(1) │甲○○、午○○、F○○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20 ├────┼─────┤書罪,甲○○、午○○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 │ │未○○ │9(1)永豐銀│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 │(不知情│行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9(2) │甲○○、午○○、F○○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21 │ ├─────┤書罪,甲○○、午○○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 │ │ │9(2)中信銀│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 │ │行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9(3) │甲○○、午○○、子○○、F○○共同犯行使│ │ 22 │ ├─────┤偽造私文書罪,甲○○、午○○、子○○各處│ │ │ │9(3)癸○銀│有期徒刑伍月,F○○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行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9(4) │甲○○、午○○、子○○、F○○共同犯詐欺│ │ 23 │ ├─────┤取財未遂罪,甲○○、午○○、子○○各處有│ │ │ │9(4)荷蘭銀│期徒刑肆月,F○○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行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10 │10(1) │甲○○、午○○、子○○、F○○共同犯詐欺│ │ 24 ├────┼─────┤取財罪,甲○○、午○○、子○○各處有期徒│ │ │林建國 │10(1)荷蘭 │刑伍月,F○○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銀行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10(2) │甲○○、午○○、子○○、F○○共同犯行使│ │ 25 │ ├─────┤偽造私文書罪,甲○○、午○○、子○○各處│ │ │ │10(2)友邦 │有期徒刑伍月,F○○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銀行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11 │11(1) │甲○○、午○○、子○○、F○○共同犯行使│ │ 26 ├────┼─────┤偽造私文書罪,甲○○、午○○、子○○各處│ │ │邱華樹 │11(1)中信 │有期徒刑伍月,F○○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銀行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11(2) │甲○○、午○○、子○○、F○○共同犯行使│ │ 27 │ ├─────┤偽造私文書罪,甲○○、午○○、子○○各處│ │ │ │11(2)永豐 │有期徒刑伍月,F○○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銀行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11(3) │甲○○、午○○、子○○、F○○共同犯行使│ │ 28 │ ├─────┤偽造私文書罪,甲○○、午○○、子○○各處│ │ │ │11(3)遠東 │有期徒刑伍月,F○○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銀行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12 │12(1) │甲○○、午○○、子○○、F○○共同犯行使│ │ 29 ├────┼─────┤偽造私文書罪,甲○○、午○○、子○○各處│ │ │劉玉枝 │12(1)中信 │有期徒刑伍月,F○○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銀行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12(2) │甲○○、午○○、子○○、F○○共同犯行使│ │ 30 │ ├─────┤偽造私文書罪,甲○○、午○○、子○○各處│ │ │ │12(2)友邦 │有期徒刑伍月,F○○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銀行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13 │13(1) │甲○○、午○○、子○○、F○○共同犯行使│ │ 31 ├────┼─────┤偽造私文書罪,甲○○、午○○、子○○各處│ │ │宙○○ │13(1)中信 │有期徒刑伍月,F○○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不知情│銀行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13(2) │甲○○、午○○、子○○、F○○共同犯行使│ │ 32 │ ├─────┤偽造私文書罪,甲○○、午○○、子○○各處│ │ │ │13(2)癸○ │有期徒刑伍月,F○○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銀行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14 │14(1) │甲○○、午○○、子○○、F○○共同犯詐欺│ │ 33 ├────┼─────┤取財罪,甲○○、午○○、子○○各處有期徒│ │ │沈錦興 │14(1)癸○ │刑伍月,F○○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不知情│銀行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14(2) │甲○○、午○○、子○○、F○○共同犯詐欺│ │ 34 │ ├─────┤取財未遂罪,甲○○、午○○、子○○各處有│ │ │ │14(2)荷蘭 │期徒刑肆月,F○○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銀行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15 │15(1) │(經原審判決吳榮峻、張賢勝共同犯詐欺取財 │ │ 35 ├────┼─────┤罪,吳榮峻處有期徒刑陸月,張賢勝處有期徒│ │ │辛晴晴 │15(1)癸○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不知情│銀行 │日。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據上訴。) │ │ │) │ │ │ ├──┤ ├─────┼────────────────────┤ │ │ │15(2) │(經原審判決吳榮峻、張賢勝共同犯詐欺取財 │ │ 36 │ ├─────┤未遂罪,吳榮峻處有期徒刑伍月,張賢勝處有│ │ │ │15(2)荷蘭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銀行 │算壹日。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據上訴│ │ │ │ │。) │ ├──┼────┼─────┼────────────────────┤ │ │16 │16 │(經原審判決吳榮峻、張賢勝共同犯行使偽造 │ │ 37 ├────┼─────┤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期徒刑陸月,張賢勝處│ │ │庚○○ │16中信銀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不知情│ │折算壹日。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據上│ │ │) │ │訴。) │ ├──┼────┼─────┼────────────────────┤ │ │17 │17(1) │(經原審判決吳榮峻、張賢勝共同犯行使偽造 │ │ 38 ├────┼─────┤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期徒刑陸月,張賢勝處│ │ │吳宜蓁 │17(1)富邦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銀行 │折算壹日。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據上│ │ │ │ │訴。) │ ├──┤ ├─────┼────────────────────┤ │ │ │17(2) │(經原審判決吳榮峻、張賢勝共同犯行使偽造 │ │ 39 │ ├─────┤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期徒刑陸月,張賢勝處│ │ │ │17(2)中信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銀行 │折算壹日。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據上│ │ │ │ │訴。) │ ├──┤ ├─────┼────────────────────┤ │ │ │17(3) │甲○○、午○○、子○○、F○○共同犯詐欺│ │ 40 │ ├─────┤取財未遂罪,甲○○、午○○、子○○各處有│ │ │ │17(3)華南 │期徒刑肆月,F○○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銀行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18 │18 │(經原審判決吳榮峻、張賢勝共同犯行使偽造 │ │ 41 ├────┼─────┤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期徒刑陸月,張賢勝處│ │ │廖財有 │18中信銀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據上│ │ │ │ │訴。) │ ├──┼────┼─────┼────────────────────┤ │ │19 │19 │(經原審判決吳榮峻、張賢勝共同犯行使偽造 │ │ 42 ├────┼─────┤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期徒刑陸月,張賢勝處│ │ │王閎鎰 │19中信銀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據上│ │ │ │ │訴。) │ │ │ │ │ │ ├──┼────┼─────┼────────────────────┤ │ │20 │20 │(經原審判決吳榮峻、張賢勝共同犯行使偽造 │ │ 43 ├────┼─────┤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期徒刑陸月,張賢勝處│ │ │張忠益 │20中信銀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據上│ │ │ │ │訴。) │ │ │ │ │ │ ├──┼────┼─────┼────────────────────┤ │ │21 │21 │甲○○、午○○、F○○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44 ├────┼─────┤書罪,甲○○、午○○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 │ │陳碧霞 │21中信銀行│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22 │22(1) │甲○○、午○○、F○○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45 ├────┼─────┤書罪,甲○○、午○○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 │ │蘇冠華 │22(1)中信 │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 │ │銀行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22(2) │甲○○、午○○、F○○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 │ 46 │ ├─────┤罪,甲○○、午○○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劉驊│ │ │ │22(2)荷蘭 │慧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銀行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23 │23 │甲○○、午○○、F○○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47 ├────┼─────┤書罪,甲○○、午○○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 │ │己○○ │23中信銀行│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 │(不知情│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24 │24(1) │甲○○、午○○、F○○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48 ├────┼─────┤書罪,甲○○、午○○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 │ │胡銍芫 │24(1)中信 │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 │ │銀行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24(2) │甲○○、午○○、F○○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 │ 49 │ ├─────┤罪,甲○○、午○○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劉驊│ │ │ │24(2)荷蘭 │慧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銀行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25 │25(1) │甲○○、午○○、F○○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50 ├────┼─────┤書罪,甲○○、午○○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 │ │池家昇 │25(1)中信 │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 │ │銀行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25(2) │甲○○、午○○、F○○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 │ 51 │ ├─────┤罪,甲○○、午○○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劉驊│ │ │ │25(2)荷蘭 │慧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銀行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26 │26(1) │甲○○、午○○、子○○、F○○共同犯行使│ │ 52 ├────┼─────┤偽造私文書罪,甲○○、午○○、子○○各處│ │ │曾啟傢 │26(1)友邦 │有期徒刑伍月,F○○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銀行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26(2) │甲○○、午○○、子○○、F○○共同犯行使│ │ 53 │ ├─────┤偽造私文書罪,甲○○、午○○、子○○各處│ │ │ │26(2)匯豐 │有期徒刑伍月,F○○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銀行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27 │27 │甲○○、午○○、子○○、F○○共同犯行使│ │ 54 ├────┼─────┤偽造私文書罪,甲○○、午○○、子○○各處│ │ │楊景舜 │27中信銀行│有期徒刑伍月,F○○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原名史│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景舜】 │ │ │ │ │(不知情│ │ │ │ │) │ │ │ ├──┼────┼─────┼────────────────────┤ │ 55 │28 │28 │甲○○、午○○、子○○、F○○共同犯行使│ │ ├────┼─────┤偽造私文書罪,甲○○、午○○、子○○各處│ │ │E○○ │28中信銀行│有期徒刑伍月,F○○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不知情│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56 │29 │29 │甲○○、午○○、子○○、F○○共同犯行使│ │ ├────┼─────┤偽造私文書罪,甲○○、午○○、子○○各處│ │ │郭正義 │29永豐銀行│有期徒刑伍月,F○○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57 │30 │30 │甲○○、午○○、子○○、F○○共同犯詐欺│ │ ├────┼─────┤取財未遂罪,甲○○、午○○、子○○各處有│ │ │林怡妏 │30癸○銀行│期徒刑肆月,F○○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不知情│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31 │31(1) │甲○○、午○○、子○○、F○○共同犯行使│ │ 58 ├────┼─────┤偽造私文書罪,甲○○、午○○、子○○各處│ │ │李文瑤 │31(1)中信 │有期徒刑伍月,F○○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銀行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31(2) │甲○○、午○○、子○○、F○○共同犯行使│ │ 59 │ ├─────┤偽造私文書罪,甲○○、午○○、子○○各處│ │ │ │31(2)永豐 │有期徒刑伍月,F○○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銀行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32 │32(1) │甲○○、午○○、子○○、F○○共同犯行使│ │ 60 ├────┼─────┤偽造私文書罪,甲○○、午○○、子○○各處│ │ │莊能中 │32(1)中信 │有期徒刑伍月,F○○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銀行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32(2) │甲○○、午○○、子○○、F○○共同犯行使│ │ 61 │ ├─────┤偽造私文書罪,甲○○、午○○、子○○各處│ │ │ │32(2)遠東 │有期徒刑伍月,F○○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銀行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33 │33 │甲○○、午○○、子○○、F○○共同犯行使│ │ 62 ├────┼─────┤偽造私文書罪,甲○○、午○○、子○○各處│ │ │D○○ │33永豐銀行│有期徒刑伍月,F○○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不知情│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34 │34(1) │甲○○、午○○、子○○、F○○共同犯行使│ │ 63 ├────┼─────┤偽造私文書罪,甲○○、午○○、子○○各處│ │ │洪淑貞 │34(1)中信 │有期徒刑伍月,F○○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銀行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34(2) │甲○○、午○○、子○○、F○○共同犯行使│ │ 64 │ ├─────┤偽造私文書罪,甲○○、午○○、子○○各處│ │ │ │34(2)永豐 │有期徒刑伍月,F○○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銀行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35 │35 │甲○○、子○○、F○○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65 ├────┼─────┤書罪,甲○○、子○○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 │ │天○○ │35中信銀行│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 │(不知情│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36 │36 │甲○○、F○○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王│ │ 66 ├────┼─────┤燈發處有期徒刑伍月,F○○處有期徒刑肆月│ │ │酉○○ │36遠東銀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不知情│ │ │ │ │) │ │ │ │ │ │ │ │ ├──┼────┼─────┼────────────────────┤ │ │37 │37(1) │甲○○、午○○、子○○、F○○共同犯行使│ │ 67 ├────┼─────┤偽造私文書罪,甲○○、午○○、子○○各處│ │ │申○○ │37(1)永豐 │有期徒刑伍月,F○○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不知情│銀行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37(2) │甲○○、午○○、子○○、F○○共同犯行使│ │ 68 │ ├─────┤偽造私文書罪,甲○○、午○○、子○○各處│ │ │ │37(2)遠東 │有期徒刑伍月,F○○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銀行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38 │38 │甲○○、午○○、子○○、F○○共同犯行使│ │ 69 ├────┼─────┤偽造私文書罪,甲○○、午○○、子○○各處│ │ │陳美惠 │38永豐銀行│有期徒刑伍月,F○○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39 │39 │甲○○、午○○、子○○、F○○共同犯行使│ │ 70 ├────┼─────┤偽造私文書罪,甲○○、午○○、子○○各處│ │ │孫久明 │39永豐銀行│有期徒刑伍月,F○○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不知情│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40 │40 │(經原審判決吳榮峻、張賢勝共同犯行使偽造 │ │ 71 ├────┼─────┤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期徒刑陸月,張賢勝處│ │ │辰○○(│40中信銀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不知情)│ │折算壹日。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據上│ │ │ │ │訴。) │ │ │ │ │ │ └──┴────┴─────┴────────────────────┘ 附表二 ┌───┬──────┬─────┬───────────┬──────┬────────┬──────┬─────────┐ │ │ │ │ │ │ │ │ │ │ 編號 │申請人姓名 │ 犯罪時間│ 行為人 │ 犯罪地點 │信用卡申請書中填│ 受害銀行 │行使偽造之私文書 │ │ │ │ (年.月. │ │ │載虛偽之任職公司│ │ │ │ │ │日) │ │ │ │ │ │ ├───┼──────┼─────┼───────────┼──────┼────────┼──────┼─────────┤ │ │ │(1)97.2.22│邱慧慈、吳榮峻、張勝賢│臺南市○區 │○○電機工作所 │(1)癸○銀行 │(1)無 │ │ │ │ │午○○、甲○○、F○○│○○路○段 │ │(未核卡) │ │ │ 1 │ 邱慧慈 ├─────┼───────────┤000號0樓之0 │ │(2)荷蘭銀行 │(2)無 │ │ │ │(2)97.2.21│邱慧慈、吳榮峻、張勝賢│ │ │ │(3)○○電機工作各 │ │ │ │ │午○○、甲○○、F○○│ │ │(3)友邦銀行 │ 類所得扣繳免扣 │ │ │ ├─────┼───────────┤ │ │ │ 繳憑單 │ │ │ │(3)97.2.22│邱慧慈、吳榮峻、張勝賢│ │ │ │ │ │ │ │ │午○○、甲○○、F○○│ │ │ │ │ ├───┼──────┼─────┼───────────┼──────┼────────┼──────┼─────────┤ │ │ │ │ │ │○○汽車公司 │荷蘭銀行 │無 │ │ 2 │ 陳琪坤 │ 97.7.3 │陳琪坤、吳榮峻、張勝賢│ 同上 │ │ │ │ │ │【原名陳建智│ │ │ │ │ │ │ │ │ 】 │ │ │ │ │ │ │ ├───┼──────┼─────┼───────────┼──────┼────────┼──────┼─────────┤ │ │ │(1)96.12.2│王盈真、吳榮峻、張勝賢│ 同上 │○○美容中心 │(1)中信銀行 │(1)○○美容中心各 │ │ │ │ │ │ │ │(2)富邦銀行 │ 類所得扣繳暨免 │ │ │ │ │ │ │ │(3)永豐銀行 │ 扣繳憑單 │ │ 3 │ 王盈真 ├─────┼───────────┤ │ │ (未核卡)│ │ │ │ │(2)96.12.2│王盈真、吳榮峻、張勝賢│ │ │ │(2)○○美容中心各 │ │ │ │ │ │ │ │ │ 類所得扣繳暨免 │ │ │ │ │ │ │ │ │ 扣繳憑單 │ │ │ ├─────┼───────────┤ │ │ │ │ │ │ │(3)96.12.2│王盈真、吳榮峻、張勝賢│ │ │ │(3)○○美容中心各 │ │ │ │ │ │ │ │ │ 類所得扣繳暨免 │ │ │ │ │ │ │ │ │ 扣繳憑單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7.1.7 │葉家喻、吳榮峻、張勝賢│ │○○電機工作所 │(1)中信銀行 │(1)○○電機工作所 │ │ 4 │ 葉家喻 ├─────┼───────────┤ 同上 │ │(2)富邦銀行 │ 各類所得扣繳暨 │ │ │ │(2)97.1.28│葉家喻、吳榮峻、張勝賢│ │ │(未核卡) │ 免扣繳憑單 │ │ │ │ │ │ │ │ │(2)○○電機工作所 │ │ │ │ │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 │ │ │ │ │ │ │ │ │ 免扣繳憑單 │ ├───┼──────┼─────┼───────────┼──────┼────────┼──────┼─────────┤ │ │ │(1)97.1.9 │呂謹憲、吳榮峻、張勝賢│ │○○電機工作所 │(1)中信銀行 │(1)○○電機工作所 │ │ 5 │ 呂謹憲 ├─────┼───────────┤ 同上 │ │(2)富邦銀行 │ 各類所得扣繳暨 │ │ │ │(2)97.1.28│呂謹憲、吳榮峻、張勝賢│ │ │(未核卡) │ 免扣繳憑單 │ │ │ ├─────┼───────────┤ │ │(3)荷蘭銀行 │(2)○○電機工作所 │ │ │ │(3)97.1.30│呂謹憲、吳榮峻、張勝賢│ │ │(未核卡) │ 各類所得扣繳暨 │ │ │ ├─────┼───────────┤ │ │(4)癸○銀行 │ 免扣繳憑單 │ │ │ │(4)97.2.13│呂謹憲、吳榮峻、張勝賢│ │ │ │(3)無 │ │ │ │ │午○○、甲○○、F○○│ │ │ │(4)○○電機工作所 │ │ │ │ │ │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 │ │ │ │ │ │ │ │ │ 免扣繳憑單 │ │ │ │ │ │ │ │ │ │ ├───┼──────┼─────┼───────────┼──────┼────────┼──────┼─────────┤ │ │ │(1)97.1.9 │黃煌雅、吳榮峻、張勝賢│ │○○電機工作所 │(1)中信銀行 │(1)○○電機工作所 │ │ 6 │ 黃煌雅 ├─────┼───────────┤ 同上 │ │(2)荷蘭銀行 │ 各類所得扣繳暨 │ │ │ │(2)97.2.21│黃煌雅、吳榮峻、張勝賢│ │ │(未核卡) │ 免扣繳憑單 │ │ │ │ │午○○、甲○○、F○○│ │ │ │(2)無 │ │ │ ├─────┼───────────┤ │ │(3)癸○銀行 │(3)○○電機工作所 │ │ │ │(3)97.3.3 │黃煌雅、吳榮峻、張勝賢│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 │ │ │ │ │午○○、甲○○、F○○│ │ │ │ 免扣繳憑單 │ │ │ │ │子○○ │ │ │ │ │ ├───┼──────┼─────┼───────────┼──────┼────────┼──────┼─────────┤ │ │ │ │ │ │○○電機工作所 │中信銀行 │○○電機工作所各類│ │ 7 │ 賴家穎 │ 97.1.31 │賴家穎、吳榮峻、張勝賢│ 同上 │ │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 │ │ │ │ │ │ │ 憑單 │ │ │ │ │ │ │ │ │ │ ├───┼──────┼─────┼───────────┼──────┼────────┼──────┼─────────┤ │ │ │(1)97.1.31│林峯興、吳榮峻、張勝賢│ │○○工業社 │(1)中信銀行 │(1)無 │ │ 8 │ 林峯興 ├─────┼───────────┤ 同上 │ │(2)癸○銀行 │(2)○○工業社各類 │ │ │ │(2)97.4.21│林峯興、吳榮峻、張勝賢│ │ │(未核卡) │ 所得扣繳暨免扣 │ │ │ │ │甲○○、午○○、子○○│ │ │ │ 繳憑單 │ │ │ │ │F○○ │ │ │ │ │ ├───┼──────┼─────┼───────────┼──────┼────────┼──────┼─────────┤ │ │ │(1)97.2.21│吳榮峻、張勝賢、午○○│ │○○實業社 │(1)永豐銀行 │(1)○○實業社各類 │ │ │ │ │甲○○、F○○ │ │ │ │ 所得扣繳暨免扣 │ │ 9 │ 未○○ ├─────┼───────────┤ 同上 │ │(2)中信銀行 │ 繳憑單 │ │ │(不知情) │(2)97.2.21│吳榮峻、張勝賢、午○○│ │ │(3)癸○銀行 │(2)○○實業社各類 │ │ │ │ │甲○○、F○○ │ │ │ │ 所得扣繳暨免扣 │ │ │ ├─────┼───────────┤ │ │(4)荷蘭銀行 │ 繳憑單 │ │ │ │(3)97.3.17│吳榮峻、張勝賢、午○○│ │ │(未核卡) │(3)○○實業社各類 │ │ │ │ │甲○○、F○○、子○○│ │ │ │ 所得扣繳暨免扣 │ │ │ ├─────┼───────────┤ │ │ │ 繳憑單 │ │ │ │(4)97.3.3 │吳榮峻、張勝賢、午○○│ │ │ │(4)無 │ │ │ │ │甲○○、F○○、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7.3.3 │林建國、吳榮峻、張勝賢│ │○○製衣有限公司│(1)荷蘭銀行 │(1)無 │ │ │ │ │午○○、甲○○、F○○│ │ │ │ │ │ │ │ │子○○ │ │ │ │ │ │ 10 │ 林建國 ├─────┼───────────┤ 同上 │ │(2)友邦銀行 │(2)○○製衣有限公 │ │ │ │(2)97.3.18│林建國、吳榮峻、張勝賢│ │ │(未核卡) │ 公司各類所得扣 │ │ │ │ │午○○、甲○○、F○○│ │ │ │ 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子○○ │ │ │ │ │ ├───┼──────┼─────┼───────────┼──────┼────────┼──────┼─────────┤ │ │ │(1)97.3.11│邱華樹、吳榮峻、張勝賢│ │(1)○○科技有限 │(1)中信銀行 │(1)○○技有限公 │ │ │ │ │午○○、甲○○、F○○│ │ 公司 │(未核卡) │ 司各類所得扣繳│ │ │ │ │子○○ │ │ │ │ 暨免扣繳憑單 │ │ 11 │ 邱華樹 ├─────┼───────────┤ 同上 │ │ │ │ │ │ │(2)97.3.11│邱華樹、吳榮峻、張勝賢│ │(2)○○製衣有限 │(2)永豐銀行 │(2)○○製衣有限公 │ │ │ │ │午○○、甲○○、F○○│ │ 公司 │ │ 司各類所得扣繳 │ │ │ │ │子○○ │ │ │ │ 暨免扣繳憑單 │ │ │ ├─────┼───────────┤ │ │(3)遠東銀行 │ │ │ │ │(3)97.4.3 │邱華樹、吳榮峻、張勝賢│ │(3)○○製衣有限 │ │(3)○○製衣有限公 │ │ │ │ │午○○、甲○○、F○○│ │ 公司 │ │ 司各類所得扣繳 │ │ │ │ │子○○ │ │ │ │ 暨免扣繳憑單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7.3.11│劉玉枝、吳榮峻、張勝賢│ │○○製衣有限公司│(1)中信銀行 │(1)○○製衣有限公 │ │ │ │ │午○○、甲○○、F○○│ │ │ │ 司各類所得扣繳 │ │ │ │ │子○○ │ │ │ │ 暨免扣繳憑單 │ │ 12 │ 劉玉枝 ├─────┼───────────┤ 同上 │ │(2)友邦銀行 │ │ │ │ │(2)97.3.11│劉玉枝、吳榮峻、張勝賢│ │ │(未核卡) │(2)○○製衣有限公 │ │ │ │ │午○○、甲○○、F○○│ │ │ │ 司各類所得扣繳 │ │ │ │ │子○○ │ │ │ │ 暨免扣繳憑單 │ │ │ │ │ │ │ │ │ │ ├───┼──────┼─────┼───────────┼──────┼────────┼──────┼─────────┤ │ │ │(1)97.3.18│吳榮峻、張勝賢、午○○│ │○○農機行 │(1)中信銀行 │(1)○○農機行各類 │ │ │ │ │甲○○、F○○、子○○│ │ │ │ 所得扣繳暨免扣 │ │ 13 │ 宙○○ ├─────┼───────────┤ 同上 │ │(2)癸○銀行 │ 繳憑單 │ │ │(不知情) │(2)97.4.30│吳榮峻、張勝賢、甲○○│ │ │(未核卡) │ │ │ │ │ │午○○、子○○、F○○│ │ │ │(2)○○農機行各類 │ │ │ │ │ │ │ │ │ 所得扣繳暨免扣 │ │ │ │ │ │ │ │ │ 繳憑單 │ ├───┼──────┼─────┼───────────┼──────┼────────┼──────┼─────────┤ │ │ │(1)97.3.26│吳榮峻、張勝賢、午○○│ │○○製衣有限公司│(1)癸○銀行 │(1)無 │ │ │ │ │甲○○、F○○、子○○│ │ │ │ │ │ 14 │ 沈錦興 ├─────┼───────────┤ 同上 │ │(2)荷蘭銀行 │ │ │ │(不知情) │(2)97.3.26│吳榮峻、張勝賢、午○○│ │ │(未核卡) │(2)無 │ │ │ │ │甲○○、F○○、子○○│ │ │ │ │ ├───┼──────┼─────┼───────────┼──────┼────────┼──────┼─────────┤ │ │ │(1)97.1.18│吳榮峻、張勝賢 │ │(1)○○塑膠公司 │(1)癸○銀行 │ (1)無 │ │ 15 │ 辛晴晴 ├─────┼───────────┤ 同上 │(2)○○美髮美容 │(2)荷蘭銀行 │ (2)無 │ │ │(不知情) │(2)96.12.2│吳榮峻、張勝賢 │ │ 料行 │(未核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吳榮峻、張勝賢 │ │○○美髮美容材料│中信銀行 │○○美髮美容材料行│ │ 16 │ 庚○○ │97.1.7 │ │ 同上 │行 │(未核卡)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 │(不知情) │ │ │ │ │ │ 扣繳憑單 │ ├───┼──────┼─────┼───────────┼──────┼────────┼──────┼─────────┤ │ │ │(1)97.1.28│吳宜蓁、吳榮峻、張勝賢│ │(1)○○廚具行 │(1)富邦銀行 │(1)○○廚具行各類 │ │ 17 │ 吳宜蓁 ├─────┼───────────┤ 同上 │(2)○○廚具行 │(未核卡) │ 所得扣繳暨免扣 │ │ │ │(2)97.1.10│吳宜蓁、吳榮峻、張勝賢│ │(3)○○咖啡 │(2)中信銀行 │ 繳憑單 │ │ │ ├─────┼───────────┤ │ │(未核卡) │(2)○○廚具行各類 │ │ │ │(3)97.4.17│吳宜蓁、吳榮峻、張勝賢│ │ │(3)華南銀行 │ 所得扣繳暨免扣 │ │ │ │ │午○○、甲○○、F○○│ │ │(未核卡) │ 繳憑單 │ │ │ │ │子○○ │ │ │ │(3)無 │ ├───┼──────┼─────┼───────────┼──────┼────────┼──────┼─────────┤ │ │ │ │ │ │ │ │○○商業銀行存摺 │ │ 18 │ 廖財有 │97.1.30 │廖財有、吳榮峻、張勝賢│ 同上 │○○實業社 │中信銀行 │ │ │ │ │ │ │ │ │(未核卡) │ │ ├───┼──────┼─────┼───────────┼──────┼────────┼──────┼─────────┤ │ │ │ │ │ │ │ │○○工業社薪資明細│ │ 19 │ 王閎鎰 │97.1.31 │王閎鎰、吳榮峻、張勝賢│ 同上 │○○工業社 │中信銀行 │ 單 │ │ │ │ │ │ │ │(未核卡) │ │ ├───┼──────┼─────┼───────────┼──────┼────────┼──────┼─────────┤ │ │ │ │ │ │ │ │○○商業銀行存摺內│ │ 20 │ 張忠益 │97.1.31 │張忠益、吳榮峻、張勝賢│ 同上 │○○實業社 │中信銀行 │ 頁 │ │ │ │ │ │ │ │(未核卡) │ │ ├───┼──────┼─────┼───────────┼──────┼────────┼──────┼─────────┤ │ │ │ │ │ │ │ │彰化商業銀行存摺內│ │ 21 │ 陳碧霞 │97.2.14 │陳碧霞、吳榮峻、張勝賢│ 同上 │○○日式便當負責│中信銀行 │頁 │ │ │ │ │甲○○、午○○、F○○│ │人 │(未核卡) │ │ ├───┼──────┼─────┼───────────┼──────┼────────┼──────┼─────────┤ │ │ │(1)97.2.15│蘇冠華、吳榮峻、張勝賢│ │ │(1)中信銀行 │(1)○○工業社薪資 │ │ │ │ │甲○○、午○○、F○○│ │ │(未核卡) │ 明細單、各類所 │ │ 22 │ 蘇冠華 ├─────┼───────────┤ 同上 │○○工業社 │(2)荷蘭銀行 │ 得扣繳暨免扣憑 │ │ │ │(2)97.2.21│蘇冠華、吳榮峻、張勝賢│ │ │(未核卡) │ 單 │ │ │ │ │甲○○、午○○、F○○│ │ │ │(2)無 │ │ │ │ │ │ │ │ │ │ ├───┼──────┼─────┼───────────┼──────┼────────┼──────┼─────────┤ │ │ │ │ │ │ │ │○○工業社薪資明細│ │ 23 │ 己○○ │97.2.18 │吳榮峻、張勝賢、甲○○│ 同上 │○○工業社 │中信銀行 │ 單 │ │ │(不知情) │ │午○○、F○○ │ │ │(未核卡) │ │ │ │ │ │ │ │ │ │ │ ├───┼──────┼─────┼───────────┼──────┼────────┼──────┼─────────┤ │ │ │(1)97.2.18│胡銍芫、吳榮峻、張勝賢│ │ │(1)中信銀行 │(1)華南商業銀行 │ │ │ │ │甲○○、午○○、F○○│ │ │(未核卡) │ 存摺內頁 │ │ 24 │ 胡銍芫 ├─────┼───────────┤ 同上 │○○實業社 │ │ │ │ │ │(2)97.2.21│胡銍芫、吳榮峻、張勝賢│ │ │(2)荷蘭銀行 │(2)無 │ │ │ │ │甲○○、午○○、F○○│ │ │(未核卡) │ │ ├───┼──────┼─────┼───────────┼──────┼────────┼──────┼─────────┤ │ │ │(1)97.2.21│池家昇、吳榮峻、張勝賢│ │ │(1)中信銀行 │(1)○○實業社各類 │ │ │ │ │甲○○、午○○、F○○│ │ │ (未核卡) │ 所得扣繳暨免扣 │ │ 25 │ 池家昇 ├─────┼───────────┤ 同上 │○○實業社 │ │ 繳憑單 │ │ │ │(2)97.2.21│池家昇、吳榮峻、張勝賢│ │ │(2)荷蘭銀行 │(2)無 │ │ │ │ │甲○○、午○○、F○○│ │ │(未核卡) │ │ ├───┼──────┼─────┼───────────┼──────┼────────┼──────┼─────────┤ │ │ │(1)97.3.10│曾啟傢、吳榮峻、張勝賢│ │ │(1)友邦銀行 │(1)第一銀行存摺內 │ │ │ │ │甲○○、午○○、F○○│ │ │(未核卡) │ 頁 │ │ │ │ │子○○ │ │ │ │ │ │ 26 │ 曾啟傢 ├─────┼───────────┤ 同上 │○○製衣有限公司│ │ │ │ │ │(2)97.3.11│曾啟傢、吳榮峻、張勝賢│ │ │(2)匯豐銀行 │(2)第一銀行存摺內 │ │ │ │ │甲○○、午○○、F○○│ │ │(未核卡) │頁 │ │ │ │ │子○○ │ │ │ │ │ ├───┼──────┼─────┼───────────┼──────┼────────┼──────┼─────────┤ │ │ │ │ │ │ │ │台灣企銀存摺 │ │ 27 │ 楊景舜 │97.3.10 │楊景舜、吳榮峻、張勝賢│ 同上 │○○製衣有限公司│中信銀行 │ │ │ │【原名史景舜│ │甲○○、午○○、F○○│ │ │(未核卡) │ │ │ │ │ │子○○ │ │ │ │ │ ├───┼──────┼─────┼───────────┼──────┼────────┼──────┼─────────┤ │ │ │ │ │ │ │ │○○行銷有限公司各│ │ 28 │ E○○ │97.3.11 │吳榮峻、張勝賢、甲○○│ 同上 │○○行銷有限公司│中信銀行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 │(不知情) │ │午○○、F○○、子○○│ │ │(未核卡) │ 繳憑單 │ │ │ │ │ │ │ │ │ │ ├───┼──────┼─────┼───────────┼──────┼────────┼──────┼─────────┤ │ │ │ │ │ │ │ │○○新技有限公司各│ │ 29 │ 郭正義 │97.3.17 │郭正義、吳榮峻、張勝賢│ 同上 │○○新技有限公司│永豐銀行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 │ │ │甲○○、午○○、F○○│ │ │(未核卡) │ 繳憑單 │ │ │ │ │子○○ │ │ │ │ │ ├───┼──────┼─────┼───────────┼──────┼────────┼──────┼─────────┤ │ │ │ │ │ │ │ │無 │ │ 30 │ 林怡妏 │97.3.31 │吳榮峻、張勝賢、甲○○│ 同上 │○○有限公司 │癸○銀行 │ │ │ │(不知情) │ │午○○、F○○、子○○│ │ │(未核卡) │ │ ├───┼──────┼─────┼───────────┼──────┼────────┼──────┼─────────┤ │ │ │(1)97.4.8 │李文瑤、吳榮峻、張勝賢│ │ │(1)中信銀行 │(1)華南商業銀行存 │ │ │ │ │甲○○、午○○、F○○│ │ │(未核卡) │ 摺 │ │ │ │ │子○○ │ │ │ │ │ │ 31 │ 李文瑤 ├─────┼───────────┤ 同上 │○○○童裝店 │ │ │ │ │ │(2)97.4.8 │李文瑤、吳榮峻、張勝賢│ │ │(2)永豐銀行 │(2)華南商業銀行存 │ │ │ │ │甲○○、午○○、F○○│ │ │(未核卡) │ 摺 │ │ │ │ │子○○ │ │ │ │ │ ├───┼──────┼─────┼───────────┼──────┼────────┼──────┼─────────┤ │ │ │(1)97.4.8 │莊能中、吳榮峻、張勝賢│ │ │(1)中信銀行 │(1)○○有限公類所 │ │ │ │ │甲○○、午○○、F○○│ │ │(未核卡) │ 得扣繳暨免扣繳 │ │ │ │ │子○○ │ │ │ │ 憑單 │ │ 32 │ 莊能中 ├─────┼───────────┤ 同上 │○○有限公司 │ │(2)○○有限公司類 │ │ │ │(2)97.4.17│莊能中、吳榮峻、張勝賢│ │ │(2)遠東銀行 │ 所得扣繳暨免扣 │ │ │ │ │甲○○、午○○、F○○│ │ │(未核卡) │ 繳憑單 │ │ │ │ │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限公司各類所│ │ 33 │ D○○ │97.4.9 │吳榮峻、張勝賢、甲○○│ 同上 │○○有限公司 │永豐銀行 │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不知情) │ │午○○、F○○、子○○│ │ │(未核卡) │ 單 │ ├───┼──────┼─────┼───────────┼──────┼────────┼──────┼─────────┤ │ │ │(1)97.4.11│洪淑貞、吳榮峻、張勝賢│ │ │(1)中信銀行 │(1)大眾銀行存摺內 │ │ │ │ │午○○、甲○○、F○○│ │ │(未核卡) │ 頁 │ │ │ │ │子○○ │ │ │ │ │ │ 34 │ 洪淑貞 ├─────┼───────────┤ 同上 │○○汽車材料企社│ │ │ │ │ │(2)97.4.16│洪淑貞、吳榮峻、張勝賢│ │ │(2)永豐銀行 │(2)大眾銀行存摺內 │ │ │ │ │午○○、甲○○、F○○│ │ │(未核卡) │ 頁 │ │ │ │ │子○○ │ │ │ │ │ ├───┼──────┼─────┼───────────┼──────┼────────┼──────┼─────────┤ │ │ │ │ │ │ │ │○○精密科技有限公│ │ 35 │ 天○○ │ 97.5.6 │吳榮峻、張勝賢、甲○○│ 同上 │○○精密科技有限│中信銀行 │ 司各類所得扣繳暨│ │ │(不知情) │ │F○○、子○○ │ │公司 │(未核卡) │ 免扣繳憑單 │ ├───┼──────┼─────┼───────────┼──────┼────────┼──────┼─────────┤ │ │ │ │ │ │ │ │華南銀行存摺內頁 │ │ 36 │ 酉○○ │97.5.8 │吳榮峻、張勝賢、甲○○│ 同上 │○○精密科技有限│遠東銀行 │ │ │ │(不知情) │ │F○○ │ │公司 │(未核卡) │ │ ├───┼──────┼─────┼───────────┼──────┼────────┼──────┼─────────┤ │ │ │(1)97.4.9 │吳榮峻、張勝賢、甲○○│ │(1)○○○砂輪有 │(1)永豐銀行 │(1)○○○砂輪有限 │ │ │ │ │午○○、F○○、子○○│ │ │(未核卡) │ 公司各類所得扣 │ │ │ │ │ │ │ │ │ │ │ 37 │ 申○○ ├─────┼───────────┤ 同上 │ 限公司 │( │ 繳暨免扣繳憑單 │ │ │(不知情) │(2)97.4.22│吳榮峻、張勝賢、甲○○│ │(2)○○工業社 │(2)遠東銀行 │(2)○○工業社薪資 │ │ │ │ │午○○、F○○、子○○│ │ │(未核卡) │ 明細單、各類所 │ │ │ │ │ │ │ │ │ 得扣繳暨免扣繳 │ │ │ │ │ │ │ │ │ 憑單、萬泰商業 │ │ │ │ │ │ │ │ │ 銀行存摺內頁 │ │ │ │ │ │ │ │ │ │ ├───┼──────┼─────┼───────────┼──────┼────────┼──────┼─────────┤ │ │ │ │ │ │ │ │○○有限公司各類所│ │ 38 │ 陳美惠 │97.4.9 │陳美惠、吳榮峻、張勝賢│ 同上 │○○有限公司 │永豐銀行 │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 │ │甲○○、午○○、F○○│ │ │(未核卡) │ 單 │ │ │ │ │子○○ │ │ │ │ │ ├───┼──────┼─────┼───────────┼──────┼────────┼──────┼─────────┤ │ 39 │ 孫久明 │97.4.18 │吳榮峻、張勝賢、甲○○│ 同上 │○○製衣有限公司│永豐銀行 │○○製衣有限公司各│ │ │(不知情) │ │午○○、F○○、子○○│ │ │(未核卡)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 │ │ │ │ │ │ │ 繳憑單、京城銀行│ │ │ │ │ │ │ │ │ 存摺內頁 │ ├───┼──────┼─────┼───────────┼──────┼────────┼──────┼─────────┤ │ │ │ │ │ │ │ │○○實業社各類所得│ │ 40 │ 辰○○ │97.1.23 │吳榮峻、張勝賢 │ 同上 │○○實業社 │中信銀行 │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不知情) │ │ │ │ │(未核卡) │ │ └───┴──────┴─────┴───────────┴──────┴────────┴──────┴─────────┘ 附表三 ┌──┬────┬──────┬─────────┬───────┐ │編號│被害人 │代表公司 │供述資料 │供述證據位置 │ ├──┼────┼──────┼─────────┼───────┤ │ 1 │盛廷君 │永豐銀行 │97.4.22警詢筆錄 │警卷第194至195│ │ │ │ │ │頁 │ ├──┼────┼──────┼─────────┼───────┤ │ 2 │李誠益 │癸○銀行 │98.4.1警詢筆錄 │警卷第196頁 │ ├──┼────┼──────┼─────────┼───────┤ │ 3 │陳松村 │荷蘭銀行 │98.3.31警詢筆錄 │警卷第197頁 │ ├──┼────┼──────┼─────────┼───────┤ │ 4 │洪明瑞 │中國信託 │98.3.31警詢筆錄 │警卷第198至199│ │ │ │ │ │頁 │ ├──┼────┼──────┼─────────┼───────┤ │ 5 │林明經 │富邦銀行 │98.3.31警詢筆錄 │警卷第200至201│ │ │ │ │ │頁 │ ├──┼────┼──────┼─────────┼───────┤ │ 6 │陳平 │匯豐銀行 │98.4.1警詢筆錄 │警卷第202頁 │ ├──┼────┼──────┼─────────┼───────┤ │ 7 │楊芳璿 │友邦銀行 │98.3.31警詢筆錄 │警卷第203頁 │ ├──┼────┼──────┼─────────┼───────┤ │ 8 │溫武平 │華南銀行 │98.3.31警詢筆錄 │警卷第204頁 │ ├──┼────┼──────┼─────────┼───────┤ │ 9 │郭倍育 │上海商銀 │98.3.31警詢筆錄 │警卷第205頁 │ ├──┼────┼──────┼─────────┼───────┤ │10 │盧建勳 │遠東商銀 │98.3.31警詢筆錄 │警卷第206頁 │ ├──┼────┼──────┼─────────┼───────┤ │11 │亥○○ │○○紙製 │97.5.3警詢筆錄 │警卷第207至208│ │ │ │ │ │頁 │ ├──┼────┼──────┼─────────┼───────┤ │12 │黃榮芳 │○○製衣 │97.5.18警詢筆錄 │警卷第209至210│ │ │ │ │ │頁 │ ├──┼────┼──────┼─────────┼───────┤ │13 │吳銘峰 │○○○砂輪 │97.5.19警詢筆錄 │警卷第211至212│ │ │ │ │ │頁 │ ├──┼────┼──────┼─────────┼───────┤ │14 │楊瑮琦 │○○行銷 │97.11.21警詢筆錄 │警卷第213至214│ │ │ │ │ │頁 │ ├──┼────┼──────┼─────────┼───────┤ │15 │邱東明 │○○廚具行 │98.1.6警詢筆錄 │警卷第215頁 │ ├──┼────┼──────┼─────────┼───────┤ │16 │玄○○ │○○ │98.1.6警詢筆錄 │警卷第216頁 │ ├──┼────┼──────┼─────────┼───────┤ │17 │林陳秀美│○○汽車材料│97.12.25警詢筆錄 │警卷第218至220│ │ │ │企業社 │ │頁 │ ├──┼────┼──────┼─────────┼───────┤ │18 │邱信忠 │○○農機行 │98.1.6警詢筆錄 │警卷第226至227│ │ │ │ │ │頁 │ ├──┼────┼──────┼─────────┼───────┤ │19 │吳竹夫 │○○實業社 │98.1.5警詢筆錄 │警卷第228至229│ │ │ │ │ │頁 │ ├──┼────┼──────┼─────────┼───────┤ │20 │蘇猷欽 │○○精密科技│98.1.2警詢筆錄 │警卷第230至231│ │ │ │ │ │頁 │ ├──┼────┼──────┼─────────┼───────┤ │21 │方潘瓊惠│○○美髮美容│98.1.5警詢筆錄 │警卷第232至233│ │ │ │材料行 │ │頁 │ ├──┼────┼──────┼─────────┼───────┤ │22 │何易鴻 │○○新技 │97.12.15警詢筆錄 │警卷第234至236│ │ │ │ │ │頁 │ ├──┼────┼──────┼─────────┼───────┤ │23 │黃美玲 │○○實業社 │97.12.25警詢筆錄 │警卷第237至238│ │ │ │ │ │頁 │ ├──┼────┼──────┼─────────┼───────┤ │24 │王秋敏 │○○美容中心│97.12.25警詢筆錄 │警卷第241至242│ │ │ │ │ │頁 │ ├──┼────┼──────┼─────────┼───────┤ │25 │林佳靜 │○○實業社 │97.12.25警詢筆錄 │警卷第243至244│ │ │ │ │ │頁 │ ├──┼────┼──────┼─────────┼───────┤ │26 │陳永星 │○○電機工作│97.12.19警詢筆錄 │警卷第245至247│ │ │ │所 │ │頁 │ ├──┼────┼──────┼─────────┼───────┤ │27 │劉凱文 │○○汽車 │97.12.16警詢筆錄 │警卷第250至251│ │ │ │ │ │頁 │ └──┴────┴──────┴─────────┴───────┘ 附表四 ┌──┬────┬─────┬────────────────────┬──────┐ │編號│申辦人 │ 受害銀行 │ 檢附之申請資料 │書證位置 │ ├──┼────┼─────┼────────────────────┼──────┤ │ 1 │邱慧慈 │⑴癸○銀行│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兆豐銀行存摺封面│警卷P766-773│ │ │ ├─────┼────────────────────┼──────┤ │ │ │⑵荷蘭銀行│申請書 │警卷P533-534│ │ │ ├─────┼────────────────────┼──────┤ │ │ │⑶友邦銀行│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禾盛電機工作│警卷P691-694│ │ │ │ │所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2 │陳琪坤 │荷蘭銀行 │荷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荷蘭銀行禮享金/餘 │警卷P543 │ │ │【原名陳│ │額代償申請表格 │警卷P544-545│ │ │建智】 │ │ │ │ ├──┼────┼─────┼────────────────────┼──────┤ │ │ │⑴中信銀行│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姿虹美容中心│警卷P321-323│ │ 3 │王盈真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 │ │ │⑵富邦銀行│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姿虹美容中心│警卷P554-557│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 │ │ │⑶永豐銀行│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姿虹美容中心│警卷P572-574│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 │⑴中信銀行│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禾盛電機工作│警卷P327-329│ │ │ │ │所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4 │葉家喻 ├─────┼────────────────────┼──────┤ │ │ │⑵富邦銀行│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禾盛電機工作│警卷P559-561│ │ │ │ │所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 │⑴中信銀行│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禾盛電機工作│警卷P330-332│ │ 5 │呂謹憲 │ │所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 │ │ │⑵富邦銀行│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禾盛電機工作│警卷P562-564│ │ │ │ │所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 │ │ │⑶荷蘭銀行│申請書 │警卷P518-519│ │ │ ├─────┼────────────────────┼──────┤ │ │ │⑷癸○銀行│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信用卡、元大銀行│警卷P749-757│ │ │ │ │存摺封面、偽造禾盛電機工作所各類所得扣繳│ │ │ │ │ │暨免扣繳憑單 │ │ ├──┼────┼─────┼────────────────────┼──────┤ │ │ │⑴中信銀行│申請書、身份證、駕照、偽造禾盛電機工作所│警卷P333-335│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6 │黃煌雅 ├─────┼────────────────────┼──────┤ │ │ │⑵荷蘭銀行│申請書 │警卷P522-523│ │ │ ├─────┼────────────────────┼──────┤ │ │ │⑶癸○銀行│申請書、身份證、駕照、第一銀行存摺封面、│警卷P758-765│ │ │ │ │偽造禾盛電機工作所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 │ │ │ │單 │ │ ├──┼────┼─────┼────────────────────┼──────┤ │ 7 │賴家穎 │中信銀行 │申請書、身份證、駕照、偽造禾盛電機工作所│警卷P351-354│ │ │ │ │薪資單 │ │ ├──┼────┼─────┼────────────────────┼──────┤ │ │ │⑴中信銀行│申請書 │警卷P360 │ │ 8 │林峯興 ├─────┼────────────────────┼──────┤ │ │ │⑵癸○銀行│申請書、身份證、駕照、偽造泉鋒工業社各類│原審函詢回函│ │ │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資料卷㈠P56 │ │ │ │ │ │-63 │ ├──┼────┼─────┼────────────────────┼──────┤ │ │ │⑴永豐銀行│申請書、身份證、偽造建信實業社各類所得扣│警卷P575-576│ │ │ │ │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9 │未○○ ├─────┼────────────────────┼──────┤ │ │ │⑵中信銀行│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建信實業社各│警卷P474-476│ │ │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 │ │ │⑶癸○銀行│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信用卡、中國信託│警卷P774-782│ │ │ │ │存摺封面、偽造建信實業社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 │ │ │ │扣繳憑單 │ │ │ │ ├─────┼────────────────────┼──────┤ │ │ │⑷荷蘭銀行│申請書 │警卷P535-536│ ├──┼────┼─────┼────────────────────┼──────┤ │ │ │⑴荷蘭銀行│申請書 │警卷P537-538│ │ 10│林建國 ├─────┼────────────────────┼──────┤ │ │ │⑵友邦銀行│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和芳製衣有限│警卷P696-698│ │ │ │ │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 │⑴中信銀行│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宏葉新技有限│警卷P499-501│ │ │ │ │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11│邱華樹 ├─────┼────────────────────┼──────┤ │ │ │⑵永豐銀行│申請書、身份證、偽造和芳製衣有限公司各類│警卷P581-582│ │ │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 │ │ │⑶遠東銀行│申請書、身份證、偽造和芳製衣有限公司各類│警卷P719-721│ │ │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 │⑴中信銀行│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和芳製衣有限│警卷P502-506│ │ 12│劉玉枝 │ │公司薪資明細表3紙 │ │ │ │ ├─────┼────────────────────┼──────┤ │ │ │⑵友邦銀行│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和芳製衣有限│警卷P706-710│ │ │ │ │公司薪資明細表3紙 │ │ ├──┼────┼─────┼────────────────────┼──────┤ │ │ │⑴中信銀行│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家禾農機行各│警卷P507-509│ │ │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13│宙○○ ├─────┼────────────────────┼──────┤ │ │ │⑵癸○銀行│申請書、身份證、駕照、中國信託信用卡、偽│警卷P802-811│ │ │ │ │造家禾農機行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 │⑴癸○銀行│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國泰信用卡 │警卷P812-819│ │ 14│沈錦興 ├─────┼────────────────────┼──────┤ │ │ │⑵荷蘭銀行│申請書 │警卷P541-542│ ├──┼────┼─────┼────────────────────┼──────┤ │ │ │⑴癸○銀行│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戶籍謄本、中國信│警卷P837-844│ │ │ │ │託信用卡及帳單消費明細 │ │ │ 15│辛晴晴 ├─────┼────────────────────┼──────┤ │ │ │⑵荷蘭銀行│荷蘭銀行禮享金/餘額代償申請表格 │警卷P546-547│ ├──┼────┼─────┼────────────────────┼──────┤ │ 16│庚○○ │中信銀行 │申請書、身份證、駕照、偽造振發美髮美容材│警卷P324-326│ │ │ │ │料行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 │⑴富邦銀行│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東明廚具行各│警卷P565-567│ │ │ │ │類所得免扣繳憑單 │ │ │ 17│吳宜蓁 ├─────┼────────────────────┼──────┤ │ │ │⑵中信銀行│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東明廚具行各│警卷P336-338│ │ │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 │ │ │⑶華南銀行│申請書、身份證 │警卷P848-849│ ├──┼────┼─────┼────────────────────┼──────┤ │ 18│廖財有 │中信銀行 │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華南商業銀行│警卷P342-345│ │ │ │ │存摺內頁 │ │ ├──┼────┼─────┼────────────────────┼──────┤ │ 19│王閎鎰 │中信銀行 │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泉鋒工業社薪│警卷P346-350│ │ │ │ │資明細單 │ │ ├──┼────┼─────┼────────────────────┼──────┤ │ 20│張忠益 │中信銀行 │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華南商業銀行│警卷P355-359│ │ │ │ │存摺內頁 │ │ ├──┼────┼─────┼────────────────────┼──────┤ │ 21│陳碧霞 │中信銀行 │申請書、身份證、駕照、偽造華南商業銀行存│警卷P449-454│ │ │ │ │摺內頁 │ │ ├──┼────┼─────┼────────────────────┼──────┤ │ │ │⑴中信銀行│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泉鋒工業社薪│警卷P455-459│ │ │ │ │資明細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22│蘇冠華 ├─────┼────────────────────┼──────┤ │ │ │⑵荷蘭銀行│申請書 │警卷P527-528│ │ │ │ │ │ │ ├──┼────┼─────┼────────────────────┼──────┤ │ 23│己○○ │中信銀行 │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泉鋒工業社薪│警卷P460-464│ │ │ │ │資明細單 │ │ │ │ │ │ │ │ ├──┼────┼─────┼────────────────────┼──────┤ │ │ │⑴中信銀行│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華南商業銀行│警卷P465-469│ │ 24│胡銍芫 │ │存摺內頁 │ │ │ │ ├─────┼────────────────────┼──────┤ │ │ │⑵荷蘭銀行│申請書 │警卷P529-530│ ├──┼────┼─────┼────────────────────┼──────┤ │ │ │⑴中信銀行│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源泉實業社各│警卷P470-473│ │ 25│池家昇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 │ │ │⑵荷蘭銀行│申請書 │警卷P531-532│ ├──┼────┼─────┼────────────────────┼──────┤ │ │ │⑴友邦銀行│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第一銀行存摺│警卷P699-702│ │ │ │ │內頁 │ │ │ 26│曾啟傢 ├─────┼────────────────────┼──────┤ │ │ │⑵匯豐銀行│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第一銀行存摺│警卷P675-679│ │ │ │ │內頁 │ │ ├──┼────┼─────┼────────────────────┼──────┤ │ 27│楊景舜 │中信銀行 │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臺灣企銀存摺│警卷P488-492│ │ │【原名 │ │ │ │ │ │史景舜】│ │ │ │ ├──┼────┼─────┼────────────────────┼──────┤ │ 28│E○○ │中信銀行 │申請書、身份證、偽造長行行銷有限公司各類│警卷P493-495│ │ │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29│郭正義 │永豐銀行 │申請書、身份證、偽造宏葉新技有限公司各類│警卷P584-585│ │ │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30│林怡妏 │癸○銀行 │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臺灣銀行存摺 │警卷P829-836│ ├──┼────┼─────┼────────────────────┼──────┤ │ │ │⑴中信銀行│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華南商業銀行│警卷P373-377│ │ │ │ │存摺 │ │ │ 31│李文瑤 ├─────┼────────────────────┼──────┤ │ │ │⑵永豐銀行│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華南商業銀行│警卷P606-608│ │ │ │ │存摺 │ │ ├──┼────┼─────┼────────────────────┼──────┤ │ │ │⑴中信銀行│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揚聖有限公司│警卷P383-385│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32│莊能中 ├─────┼────────────────────┼──────┤ │ │ │⑵遠東銀行│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揚聖有限公司│警卷P735-737│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33│D○○ │永豐銀行 │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揚聖有限公司│警卷P614-615│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 │⑴中信銀行│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大眾銀行存摺│警卷P378-382│ │ │ │ │內頁 │ │ │ 34│洪淑貞 ├─────┼────────────────────┼──────┤ │ │ │⑵永豐銀行│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大眾銀行存摺│警卷P616-618│ │ │ │ │內頁 │ │ ├──┼────┼─────┼────────────────────┼──────┤ │ 35│天○○ │中信銀行 │申請書、身份證、駕照、偽造奇磊精密科技有│警卷P390-393│ │ │ │ │限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36│酉○○ │遠東銀行 │申請書、身份證、駕照、偽造華南商業銀行存│警卷P738-742│ │ │ │ │摺內頁 │ │ ├──┼────┼─────┼────────────────────┼──────┤ │ │ │⑴永豐銀行│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金磨王砂輪有│警卷P619-620│ │ │ │ │限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37│申○○ ├─────┼────────────────────┼──────┤ │ │ │⑵遠東銀行│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泉鋒工業社各│警卷P743-748│ │ │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泉鋒工業社薪資明│ │ │ │ │ │細單、偽造萬泰商業銀行存摺內頁 │ │ ├──┼────┼─────┼────────────────────┼──────┤ │ 38│陳美惠 │永豐銀行 │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揚聖有限公司│警卷P622-623│ │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請資料係載陳│ │ │ │ │ │美娟】 │ │ ├──┼────┼─────┼────────────────────┼──────┤ │ │ │永豐銀行 │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和芳製衣有限│警卷P624-628│ │ 39│孫久明 │ │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京城銀│ │ │ │ │ │行存摺內頁 │ │ ├──┼────┼─────┼────────────────────┼──────┤ │ 40│辰○○ │中信銀行 │申請書、身份證、健保卡、偽造三統實業社各│警卷P399-401│ │ │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附表五 ┌──┬──────────────┬──────┐ │編號│ 名 稱 │ 數 量 │ ├──┼──────────────┼──────┤ │ 1 │○○工業社資料 │2頁 │ ├──┼──────────────┼──────┤ │ 2 │○○製衣有限公司資料 │3頁 │ ├──┼──────────────┼──────┤ │ 3 │○○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資料 │1頁 │ ├──┼──────────────┼──────┤ │ 4 │○○實業社資料 │1頁 │ ├──┼──────────────┼──────┤ │ 5 │○○製製品有限公司資料 │2頁 │ ├──┼──────────────┼──────┤ │ 6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資料 │1頁 │ ├──┼──────────────┼──────┤ │ 7 │○○國際有限公司資料 │1頁 │ ├──┼──────────────┼──────┤ │ 8 │○○汽車材料企業社資料 │1頁 │ ├──┼──────────────┼──────┤ │ 9 │○○塑膠模具實業社資料 │1頁 │ ├──┼──────────────┼──────┤ │10 │○○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資料 │1頁 │ ├──┼──────────────┼──────┤ │11 │國稅局各類所得清單 │1份 │ ├──┼──────────────┼──────┤ │12 │建物登記謄本 │1份 │ ├──┼──────────────┼──────┤ │13 │聯合徵信中心資料 │1份 │ ├──┼──────────────┼──────┤ │14 │營利事業資料 │3頁 │ ├──┼──────────────┼──────┤ │15 │信用卡進件表 │7頁 │ ├──┼──────────────┼──────┤ │16 │貸款、契約相關申請書 │1份 │ ├──┼──────────────┼──────┤ │17 │空白扣繳憑單 │1份 │ ├──┼──────────────┼──────┤ │18 │所得扣繳憑單 │1份 │ ├──┼──────────────┼──────┤ │19 │各類存摺影印本 │1份 │ └──┴──────────────┴──────┘ 附表六 ┌──┬────┬────────────────┬───────────┐ │編號│被告姓名│ 真正之文書名稱 │書證位置 │ ├──┼────┼────────────────┼───────────┤ │ 1 │未○○ │印鑑登記證明申請書 │原審回函資料卷㈡P4 │ │ │ ├────────────────┼───────────┤ │ │ │97.12.30警詢筆錄簽名 │警卷P54 │ │ │ ├────────────────┼───────────┤ │ │ │98.9.24檢訊筆錄簽名 │98年度偵字第8070號卷 │ │ │ │ │P101 │ │ │ ├────────────────┼───────────┤ │ │ │100.6.22準備程序筆錄簽名 │原審99年度訴字第711號 │ │ │ │ │卷三P94反面 │ │ │ ├────────────────┼───────────┤ │ │ │101.7.25準備程序筆錄簽名 │原審99年度訴字第711號 │ │ │ │ │卷五P124反面 │ │ │ ├────────────────┼───────────┤ │ │ │準備程序當庭簽名 │原審99年度訴字第711號 │ │ │ │ │卷五P127 │ ├──┼────┼────────────────┼───────────┤ │ 2 │宙○○ │97.12.30警詢筆錄簽名 │警卷P71 │ │ │ ├────────────────┼───────────┤ │ │ │98.9.24檢訊筆錄簽名 │98年度偵字第8070號卷 │ │ │ │ │P107 │ │ │ ├────────────────┼───────────┤ │ │ │101.7.4準備程序筆錄簽名 │原審99年度訴字第711號 │ │ │ │ │卷四P190 │ │ │ ├────────────────┼───────────┤ │ │ │準備程序當庭簽名 │原審99年度訴字第711號 │ │ │ │ │卷四P191 │ ├──┼────┼────────────────┼───────────┤ │ 3 │D○○ │98.3.24警詢筆錄簽名 │警卷P170 │ │ │ ├────────────────┼───────────┤ │ │ │98.11.5檢訊筆錄簽名 │98年度偵字第8070號卷 │ │ │ │ │P333 │ │ │ ├────────────────┼───────────┤ │ │ │102.4.22準備程序筆錄簽名 │原審99年度訴字第711號 │ │ │ │ │卷八P40反面 │ │ │ ├────────────────┼───────────┤ │ │ │準備程序當庭簽名 │原審99年度訴字第711號 │ │ │ │ │院卷八P46 │ ├──┼────┼────────────────┼───────────┤ │ 4 │天○○ │彰化商業銀行安南分行個人戶顧客資│原審回函資料卷㈡P118 │ │ │ │料卡、留存個人戶印鑑卡 │ │ │ │ ├────────────────┼───────────┤ │ │ │97.12.25警詢筆錄簽名 │警卷P177反面 │ │ │ ├────────────────┼───────────┤ │ │ │99.12.14準備程序筆錄簽名 │原審99年度訴字第711號 │ │ │ │ │卷二P136 │ │ │ ├────────────────┼───────────┤ │ │ │100.6.22準備程序筆錄簽名 │原審99年度訴字第711號 │ │ │ │ │卷三P109 │ │ │ ├────────────────┼───────────┤ │ │ │101.8.6準備程序筆錄簽名 │原審99年度訴字第711號 │ │ │ │ │卷六P58反面 │ │ │ ├────────────────┼───────────┤ │ │ │準備程序當庭簽名 │原審99年度訴字第711號 │ │ │ │ │卷六P61 │ ├──┼────┼────────────────┼───────────┤ │ 5 │酉○○ │華南商業銀行開戶申請書 │原審回函資料卷㈡P46 │ │ │ ├────────────────┼───────────┤ │ │ │97.12.31警詢筆錄簽名 │警卷P180 │ │ │ ├────────────────┼───────────┤ │ │ │99.12.14準備程序筆錄簽名 │原審99年度訴字第711號 │ │ │ │ │卷二P136 │ │ │ ├────────────────┼───────────┤ │ │ │100.7.20準備程序筆錄簽名 │原審99年度訴字第711號 │ │ │ │ │卷四P23 │ │ │ ├────────────────┼───────────┤ │ │ │101.7.25準備程序筆錄 │原審99年度訴字第711號 │ │ │ │ │卷五P124 │ │ │ ├────────────────┼───────────┤ │ │ │準備程序當庭簽名 │原審99年度訴字第711號 │ │ │ │ │卷四P27、卷五P127 │ ├──┼────┼────────────────┼───────────┤ │ 6 │申○○ │萬泰商業銀行存款業務往來申請書 │原審回函資料卷㈡P70 │ │ │ ├────────────────┼───────────┤ │ │ │99.3.30警詢筆錄簽名 │98年度偵字第8070號卷 │ │ │ │ │P380 │ │ │ ├────────────────┼───────────┤ │ │ │99.12.14準備程序筆錄簽名 │原審99年度訴字第711號 │ │ │ │ │卷二P140反面 │ │ │ ├────────────────┼───────────┤ │ │ │100.6.29準備程序筆錄簽名 │原審99年度訴字第711號 │ │ │ │ │卷三P133 │ │ │ ├────────────────┼───────────┤ │ │ │101.7.25準備程序筆錄 │原審99年度訴字第711號 │ │ │ │ │卷五P124反面 │ │ │ ├────────────────┼───────────┤ │ │ │準備程序當庭簽名 │原審99年度訴字第711號 │ │ │ │ │卷五P127 │ ├──┼────┼────────────────┼───────────┤ │7 │楊景舜 │97.12.30警詢筆錄簽名 │警卷P145 │ │ │ │ │ │ │ │ ├────────────────┼───────────┤ │ │ │98.10.29偵訊筆錄簽名 │98年度偵字第8070號卷 │ │ │ │ │P310 │ │ │ ├────────────────┼───────────┤ │ │ │102.3.16準備程序筆錄簽名 │原審99年度訴字第711號 │ │ │ │ │卷七P119 │ │ │ ├────────────────┼───────────┤ │ │ │102.4.22準備程序筆錄簽名 │原審99年度訴字第711號 │ │ │ │ │卷八P40 │ │ │ ├────────────────┼───────────┤ │ │ │準備程序當庭簽名 │原審99年度訴字第711號 │ │ │ │ │卷八P44反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