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24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弘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3 日所宣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附表編號2 最後事實審欄之案號應更正為「100 年度上訴字第348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附表編號2 最後事實審欄之案號「100 年度上訴字第487 號」顯係「100 年度上訴字第348 號」之誤寫,爰將原裁定正本附表編號2 最後事實審欄之案號更正為「100 年度上訴字第348 號」,並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