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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再字第53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沈揚仁林欣玲蔡憲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53號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朱旺星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殺人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上重更㈣字第42號中華民國99年3 月4 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及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8年度上重更㈣字第42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顯不合法,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蔡憲德

書記官 王薇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再字第53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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