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一0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茆臺雲、陳義仲、蔡長林
- 當事人全基科技有限公司、莊文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一0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四號原 告 全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豐 被 告 莊文富 上列被告,因民國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三八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蔡 長 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嘉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574 人 正在學習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一0三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