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世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偉誠 被 告 賴彥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9號被告賴彥廷偽造文書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請求內容繁雜,尚須調查,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文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