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1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212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宸宇
- 選任辯護人
- 黃毓棋律師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與原本主文欄第四項及理由欄乙、拾參關於「扣案部分,併執行之。」,應更正為「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與原本主文欄第四項及理由欄乙、拾參關於「扣案部分,併執行之。」,顯係「沒收部分,併執行之。」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自得以裁定更正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