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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再字第44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葉居正陳義仲蔡長林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44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莊瑞邊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重上更㈣字第96號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8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聲請再審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明文規定。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莊瑞邊聲請再審,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所提再審聲請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蔡長林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再字第44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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