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63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6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承龍
- 選任辯護人
- 即扶助律師 林祈福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谷淂藥品生技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上訴人即被
- 告兼上一人
- 代表人
- 陳世忠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黃曜春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六年七月二十日所宣示之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六三七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六三七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欄,其中「計算式為:15,000×90=90,000元」部分,應更正為「計算式為:15,000×60=9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七月二十日所宣示之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六三七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欄,其中「計算式為:15,000×90=90,000元」部分係誤寫,應更正為「計算式為:15,000×60=90,000元」,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