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66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666號
- 上訴人
-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三進粉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號
- 代表人
- 王國祥
- 選任辯護人
- 徐建光律師
- 被告
- 茂利澱粉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徐東銘
- 選任辯護人
- 黃紹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104 號中華民國104 年6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458 、1624、1625、1626、1627、1628、1629、1630、1632、1634、1636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3 年度偵字第3639、5121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並於106 年4 月20日宣示判決,惟因判決主文就被告三進粉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茂利澱粉有限公司部分有所遺漏,應為補充判決。且因該案原參與合議審判之部分成員已經離職,應另組合議庭審判,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規定,就被告三進粉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茂利澱粉有限公司部分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7 年3 月14日上午11時0 分審理,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