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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8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陳珍如何秀燕吳志誠

原告
張志維
訴訟代理人
張凉海
被告
楊朝安
被告
友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建宏
訴訟代理人
李季興

上列被告楊朝安因本院一0四年度交上易字第七五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志誠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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