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字第43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岳祥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岳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岳祥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竊盜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