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字第75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5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易霖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易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9月18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4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