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再字第24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蔡崇義吳勇輝楊清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24號

聲請人
蔡峯宗

上列聲請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對於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227號中華民國100 年11月10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 (本院判決案號:100 年度上重更㈩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再審聲請狀。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3 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亦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是聲請再審若未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即屬不得補正之再審程式欠缺,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蔡峯宗依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對於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227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主張有重要證據未審酌,雖已提出判決繕本,然並未附具相關證據,僅係就原確定判決所認罪名再為爭執,其聲請程序與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之規定不符,且係屬不得補正之再審程式欠缺。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廖文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再字第24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