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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交附民字第3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趙文淵蔡廷宜吳錦佳

原告
劉順琪
原告
顏芳津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凱威律師
被告
謝佳霖
被告
連嘉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源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交上訴字第271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吳錦佳

                  書記官 姚慈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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