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交附民字第33號
- 原告
- 劉順琪
- 原告
- 顏芳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凱威律師
- 被告
- 謝佳霖
- 被告
- 連嘉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源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交上訴字第271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重交附民字第33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交上訴字第271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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