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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陳顯榮陳連發侯廷昌

上訴人
王誠賢
即原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秋白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上列被告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案件,原告不服本院104 年附民上第1 號中華民國106 年10月20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秋白涉犯詐欺取財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0日,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9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並確定在案。上訴人就其於原審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取財部分),提起上訴,本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認原審駁回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之起訴,於法要無不合,因而於同年月20日,以104 年度附民上字第1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9 號刑事判決,既已就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秋白被訴詐欺取財罪部分,判決無罪,並確定在案,檢察官亦無就該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則依上規定,上訴人就本院104 年度附民上字第1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84條前段,作成本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侯廷昌

書記官 蘭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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