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1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ONYEAKA SUNDAY (奈及利亞籍)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ONYEAKA SUNDAY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ONYEAKA SUNDAY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3 罪、未經許可入國2 罪、傷害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併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284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確定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 ,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