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 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 原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聰賢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綺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宇庭
- 訴訟代理人
- 胡邵鈞
- 訴訟代理人
- 周玲妃
- 被告
- 東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莊寶來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雍正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志銘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陶德斌律師
- 被告
- 李家興
- 被告
- 張欽淇
- 被告
- 田清瑞
- 被告
- 施智仁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森榮律師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柏宏律師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阮維芳律師
- 被告
- 陳錦煌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明律師
- 被告
- 勗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富
- 訴訟代理人
- 謝凱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高嵐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聖文律師
- 被告
- 吳文志
- 被告
- 陳衍良
- 被告
- 張文仁
- 被告
- 李仁旗
- 被告
- 陳春通
- 被告
- 蘇順利
- 被告
- 蘇順良
- 被告
- 許巍耀
- 被告
- 張文敏
- 被告
- 洪明和
- 被告
- 洪宏吉
-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鴻鳴律師
-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俊達律師
-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淵基律師
-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思紐律師
-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妍蓁律師
- 被告
- 王建竹
吳貴枝
張文男
陳建清
張明達
陳賢民
陳佳和
張明利
陳佳欽
張文龍
鮑清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715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經查:
一、關於被告東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莊寶來、李家興、張欽淇、田清瑞、施智仁、勗維企業有限公司、陳錦煌、吳文志、陳衍良部分,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又有關被告張文仁、李仁旗、陳春通、蘇順利、蘇順良、許巍耀、張文敏、洪明和、洪宏吉、王建竹、吳貴枝、張文男、陳建清、張明達、陳賢民、陳佳和、張明利、陳佳欽、張文龍、鮑清萬部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然原告業已於民國105 年4 月20日具狀聲請移送至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