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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陳顯榮侯廷昌陳連發

                 105 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原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綺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宇庭
訴訟代理人
胡邵鈞
訴訟代理人
周玲妃
被告
東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莊寶來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陶德斌律師
被告
李家興
被告
張欽淇
被告
田清瑞
被告
施智仁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柏宏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阮維芳律師
被告
陳錦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被告
勗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富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嵐書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聖文律師
被告
吳文志
被告
陳衍良
被告
張文仁
被告
李仁旗
被告
陳春通
被告
蘇順利
被告
蘇順良
被告
許巍耀
被告
張文敏
被告
洪明和
被告
洪宏吉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達律師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淵基律師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思紐律師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妍蓁律師
被告
王建竹

      吳貴枝

      張文男

      陳建清

      張明達

      陳賢民

      陳佳和

      張明利

      陳佳欽

      張文龍

      鮑清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715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經查:

一、關於被告東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莊寶來、李家興、張欽淇、田清瑞、施智仁、勗維企業有限公司、陳錦煌、吳文志、陳衍良部分,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又有關被告張文仁、李仁旗、陳春通、蘇順利、蘇順良、許巍耀、張文敏、洪明和、洪宏吉、王建竹、吳貴枝、張文男、陳建清、張明達、陳賢民、陳佳和、張明利、陳佳欽、張文龍、鮑清萬部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然原告業已於民國105 年4 月20日具狀聲請移送至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連發

                   書記官 呂宬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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