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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沈揚仁施介元蔡憲德

原告
楊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樂
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
被告
仲南萍

      林明亮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414 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蔡憲德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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