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附民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沈揚仁、施介元、蔡憲德
- 法定代理人楊永樂
- 原告楊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仲南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5號原 告 楊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樂 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 被 告 仲南萍 林明亮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414 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蔡憲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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