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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家暴妨害性自主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
    蔡崇義楊清安吳勇輝

  • 被告
    0000-000000A 年籍住所均詳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侵上訴字第484號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0000-000000A 年籍住所均詳卷 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蕭敦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5號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937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偵查中代號0000-000000A,下稱甲男)為○○○(偵查中代號0000-000000,下稱A女)之父,2人為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甲男明知A女生於民國97年 10月○日,於103年9月間仍為未滿7歲之兒童,並無合意猥 褻之意思能力,竟於103年9月8日下午某時,在甲男父母所 開設位於○○縣○○市○○路○○號之「○○○五金百貨大賣場」(下稱五金行)2樓臨馬路之房間,利用單獨陪同A女及A女胞弟午睡之機會,基於違反未滿14歲女子意願而猥褻 之犯意,假借玩遊戲之名義,先自行於棉被內褪去外褲、內褲而裸露陰莖,A女掀開棉被觀看後,甲男再拉A女之手撫摸陰莖並勃起,以此違反A女意願並滿足自己性慾之方式猥褻A女,至A女胞弟清醒後甲男方停止。嗣經A女於103年9月9日 洗澡時,透露上情與甲男之配偶○○○(偵查中代號0000-000000B,下稱B女),B女乃求助於全國婦幼保護專線,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A女之母B女訴由雲林縣警察局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按未經被告為反對詰問,原則上不能採為論罪依據,但如證人在審判中到庭進行交互詰問,所供竟與先前之警詢口供不符,經參酌其他證據資料結果,足認較早之警詢筆錄具有較為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所必要者,為實現司法正義,例外許為適格之證據,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2規定即明。然若警詢時所陳和審判中 所述並無不符,則採用審判中之證言,斯已足矣,自應回歸原則,排除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 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否認B女之警詢、103年11月1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認為無證據能力。查證人B女業經原審 於審理時傳喚到庭作證,其審理中之證述與警詢中陳述並無差異,是其警詢筆錄並無不可替代性,應認無證據能力。又B女於偵查中103年11月18日之檢察官訊問筆錄(偵卷第55-56頁),未經檢察官依證人身分命其具結,不符合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8條之3具備證據能力之形式要件 ,且觀諸該次訊問之內容,並未針對本件犯罪事實進行訊問,亦非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應認無證據能力。 二、本件A女於103年10月間依社工之建議,前往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接受臨床心理師陳昭芬之心理鑑衡,檢察官並將臨床心理師陳昭芬所出具之心理鑑衡報告(置於雲林地檢署公文封內)引為證據使用。辯護人則表示:陳昭芬僅於10年前有過類似鑑定經驗,經驗不足,其專業能力能尚難認為有相當程度之正確性,不足作為本件論斷依據(見原審卷二第241-242頁)。查: (一)按為保障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權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第六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性侵害犯罪防治中心,配置社工、警察、醫療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以即時處理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暨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與提供法律服務等事項,並於第八條、第十四條規定一定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負有向主管機關通報之義務,及責由專人處理性侵害事件,整合社政、醫療、警察等體系,以落實性侵害被害人完整之程序保障;又鑒於此類型案件直接證據取得之困難性及被害人之特殊性,同法第15條復明定一定關係之人得於偵查、審判中陪同在場及陳述意見。此之陪同人,包括法律社會工作者之社工人員、輔導人員、醫師及心理師等專業人士在內;陪同在場具有穩定及緩和被害人不安與緊張之情緒,避免受到二度傷害,而法律社會工作者機制之介入,併著重在藉由心理諮商或精神醫學等專業以佐證被害人證詞之有效性或憑信性,兼負有協助偵、審機關發見真實之義務與功能,與外國法制之專家證人同其作用。是醫療或心理衛生人員針對被害人於治療過程中所產生之與待證事實相關之反應或身心狀況(如有無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或相關精神、心理疾病)所提出之意見,或以其經驗及訓練就通案之背景資訊陳述專業意見,以供法院參佐,則為鑑定證人或鑑定人身分;倘社工人員係就其所輔導個案經過之直接觀察及個人實際經驗為基礎所為之書面或言詞陳述,即該當於證人之性質,應分別依刑事訴訟法所定有關鑑定證人、鑑定人或證人之規定行證據調查、鑑定,始具證據能力。又除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為鑑定者外,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鑑定人須係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或經驗,或經政府機關委有鑑定職務者選任之,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202條、第2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202條、第158 條之3條已有明定。是司法鑑定於偵查中應由檢察官就具 有特別知識經驗者選任之,並應由鑑定人於鑑定前具結,及於鑑定後提出鑑定報告,本件臨床心理師陳昭芬對A女 所進行之心理鑑衡,雖然係具備特別知識經驗之專業人員所為。然並非經檢察官選任後為之,係經由社工之建議而自行連絡醫療單位所為,此分別為B女及陳昭芬證述在卷 (見原審卷第91頁反面、150頁反面-151頁)。是本件陳 昭芬未經檢察官選任,亦未踐行鑑定前具結之程序,則陳昭芬所出具之心理鑑衡報告,應予排除。 (三)陳昭芬於原審中之證述,除其親身經驗部分外,另有依其專業知識所為之意見,因原審業於審理期日依法選定陳昭芬為證人及鑑定人(見原審卷一第137頁反面、162、163 頁),並同時踐行證人及鑑定人之具結程序,陳昭芬於具結後所為之言詞報告(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1項),屬證人及鑑定證人之性質,具有證據能力,附予敘明。 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傳聞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137-141、260-279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情形,又與本案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具有證據能力。 四、「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害人A女為未滿7歲之兒童,且屬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依上開規定,本判決關於A女之個人身分資訊均予隱 匿(詳見原審密卷)。至於A女之出生年、月部分,係認定A女於被告本件行為之年齡所必須,屬被告本件犯罪之構成要件事實,於揭露之最小限度內,有詳予載明之必要。又以下證人B女(見密卷第1頁反面)、C女(見原審卷二第38頁) 、D女(見原審卷二第11頁)、E女(見原審卷一第31頁編號七)、F男(見原審卷一第31頁編號六),因分別與A女、B 女有一定親屬或工作職場關係,亦一併隱匿真實姓名。 貳、實體部分: 一、訊之被告甲男對於伊與B女為夫妻,婚姻關係中育有A女,A 女於103年9月間為未滿7歲之幼童,並為伊所明知等情,為 被告所承認,另有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置於警卷證物袋)可茲證明。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猥褻A女之犯行,辯稱: 103年間有次睡午覺,我睡的很熟,A女脫我的內褲,看我的小弟弟,有不小心摸到我,我跟她講不可以云云(見原審卷二第223、226頁、本院卷第278頁)。辯護人則辯護稱:A女為被害人身分,且屬幼童,依最高法院判例見解,其證述應有證據補強。本件(一)減述作業報告書記載被告將其內褲脫掉,拉A女手撫摸下體等語,而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 庭通報表及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均記載,A女邊哭邊講述 被告喚其口交,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暫家護字第76號 保護令卻記載,被告拉A女手去撫摸其生殖器,並要求搖一 搖、聞一聞,此與A女於偵訊中之證述均不一致。(二)B女側錄A女之錄音內容出現「變態」、「只有她的老公可以玩 」、「爸爸會被警察抓去關」等成熟字眼,顯非A女年齡層 所使用,應屬B女授意加工後所為。(三)A女於偵訊中表示,喜歡被告叫她摸他尿尿的地方,因為很好玩,豈有可能如通報表所載,邊哭邊講。(四)對於未成年子女妨害性自主行為者,屬變態性格,應屬習慣犯,如被告有此癖好,其與A女經常有獨處的機會,豈會沒有異常行為。(五)B女雖未提及離婚之事,然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通報表、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均記載,B女於知悉此事後訝異而決定離婚, 黃○○、賴○○為B女好友,2人顯然受B女之託前往被告家 中談論離婚條件,促使被告同意離婚以換取B女於刑事程序 上翻供,若無此事被告之妹婿亦無必要於錄音中捏造。(六)B女於審理中已坦承,其與被告之感情普通,而B女於保護令期間之104年4月14日,因前往林○○住處獨處,經被告報警後提出妨害婚姻告訴,林○○於警詢中坦承於102年間與B女因打羽球而認識,B女大約一週找他2次,利用大夜班的時間去。而依B女之值勤紀錄,102年8月至103年間,值大夜班之次數甚多,顯見2人見面頻繁,且B女與林○○獨處之時間均達1小時以上,又會攜帶食物前往林○○家中共同用餐,2人豈僅止於普通朋友關係,雖此部分業經不起訴處分,然業經請求交付審判,審酌上開事證,足認B女利用被告學經歷 較差,個性木訥,設詞誣攀,以達離婚目的。(七)A女的 偵訊過程,經檢察官誘導暗示,B女亦有充分動機誤導A女之證述,A女之證述恐失真實。(八)6歲至13歲之幼童對於異性充滿好奇,可能因此揭看或碰觸他人隱私部位當遊戲,而A女雖曾經心理鑑衡,然而陳昭芬心理師相關案件鑑定經驗 不足,其鑑定之結果正確性不足。(九)被告與B女之LINE 對話紀錄均否認犯罪,而被告雖曾下載色情影片,但均不能觀看,且亦無從僅以被告曾下載性交影片即認被告有變態性格。是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補強A女及B女之指訴,應為無罪之判決云云。 二、查,本件因A女於洗澡時透露被告曾有「抓A女手碰觸其陰莖」之行為,B女立即要求A女覆述並同時錄音,另求助113全 國婦幼保護專線,經依法通報後,於103年9月11日由雲林縣警察局婦幼警察隊進行減述作業,並於同月12日由檢察官對A女進行偵訊等情,有雲林縣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偵處性侵害 案件經評估進行減述作業報告書、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訊前訪視紀錄表及同意書可參(見他卷第9頁證 物袋)。並經B女證稱:「103年中秋節左右我幫A女洗澡,A女說媽媽我跟妳說一件事,她邊哭邊跟我講,被告帶她去睡覺的時候,就脫褲子,讓她摸他的小鳥,被告就抓她的手摸摸看」(見原審卷一第79頁反面-80頁)、「我是當A女洗完澡穿好衣服請她再講一次才錄音」(見原審卷一第81頁),及A女證稱:「被告摸我後我有跟媽媽講,是洗澡的時候」 (見原審卷二第172頁)等語明確。另經原審勘驗B女側錄A 女對話錄音屬實(見原審卷一第76頁)。嗣A女由雲林縣政 府擔任聲請人,以被告為相對人,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保護令,經該院先後以103年度暫家護字第76號、103年度家護字第548號裁定准與核發,有該院103年度家護字第548號 民事通常保護令、103年10月3日、10月17日訊問筆錄可憑(見偵卷第59-61、71-79頁),此部分之事實自屬明確,應可認定。 三、被告雖以前揭之詞置辯。惟查: (一)A女關於本件被害經過之客觀事實,其前後指述依序為: (1)103年9月9日晚間某時,於洗澡後與B女對話稱:「店裡、中午時候去樓上睡覺,然後,我們4點的時候就開始 玩,那個變態遊戲…,爸爸說不行跟媽媽說…,然後爸爸就拿我的手在這邊摸。(B女:摸哪裡?)摸他的鳥鳥, 我覺得很好玩,然後我覺得(吸鼻水聲)很好玩,然後都沒有吵到弟弟,然後弟弟醒來了…」等語,有原審勘驗B 女側錄A女對話錄音筆錄可參(見原審卷一第76頁反面) 。是A女於此次對話中,已明確表明發生於午睡時,由被 告「拿」她的手摸,摸的部位是「鳥鳥」,並提及當時其胞弟在睡覺,於過程中醒來,地點則是店裡樓上等情節。(2)103年9月12日檢察官偵訊時回答稱:「(被告有沒 有把他的褲子脫下來,然後叫你摸他的那個尿尿的地方?)有。…在阿嬤家。我們在樓上,阿嬤在樓下。弟弟在。(被告叫你摸他的尿尿的地方是什麼時候的事情?)中午(前幾天嗎?)對。(你有去上課嗎?)沒有。(那天是不是中秋節?)是。(你有沒有告訴媽媽這件事情?)有(點頭)」等語,有原審勘驗偵訊錄影光碟筆錄可查(見原審卷一第139頁反面-140頁、141頁)。據此,可知A女 於偵訊中重複且一致供稱,當天係中午,約中秋節,地點在祖母家樓上,情節是被告要求伊用手觸摸性器官。(3 )103年10月17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護字第548 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訊問程序中稱:被告拿我的手去摸他尿尿的地方,中午睡覺的時候在床上玩,是在樓上,那時候被告還沒睡覺,是起床的時候,被告躺著等語(見偵卷第47-50頁反面),A女經與B女隔離後(見偵卷第45頁), 其證述內容,仍與上開證述一致,並無明顯差異。(4) 於原審中則證稱:「被告拿我的手去摸他小鳥,尿尿的地方。被告躺著,我覺得被告鳥鳥變大」(見原審卷二第171、173-174頁)、「卷二第103至111頁是店裡的照片,阿嬤的五金行樓上,我有在卷二第109頁照片這間房間午睡 。被告有一次拿我手去摸他鳥鳥就是這裡」(見原審卷二第211-212、214頁)等語。A女經交互詰問後,並未更易 前詞,仍證稱係被動遭被告將手持往碰觸其陰莖,就事發之地點,經原審提示勘驗照片後,A女亦確認為五金行樓 上房間。綜上,由形式上觀之,A女就被害情節之描述, 歷經多次不同程序之確認與訊問,均未有矛盾或抵觸之情形,而A女雖囿於年紀關係,口語表達未若成人成熟,然 經原審勘驗其上開錄音、錄影之結果,A女之對答流暢, 對於問話者之提問,並未曾有無法理解或文不對題之情況,於有限之詞彙內,均能正確表述,其敘事能力實已有一定之程度,並無使對話者誤會或無法瞭解之情況。換言之,A女使用之言語已足以正確表達其親身經歷及內心意思 ,無須過度揣測或佐以其他資料即可明瞭其所表達之真意,其於審判外之供述,就真實性上,已有相當之確保,而A女經原審傳喚到庭交互詰問之結果,除供述一致外,亦 再度確認其回答問題、描述事情之能力已有相當之水準,檢察官、辯護人及原審均無須與其反覆確認,由其回答之字面意思即足以了解其表述之真意。是以A女供述之客觀 情況,其證述之證明力不應僅因其年紀尚輕而過度低估。(二)A女於本件事發後之103年10月14日前往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進行心理衡鑑,於臨床心理師陳昭芬心理諮商門診時,透過娃娃扮演之方式,A女表現之舉動及對 話,就心理鑑衡之過程、方法及結論,經原審選定陳昭芬為證人及鑑定人(見原審卷一第137頁反面),依其特別 知識及與A女上開心理鑑衡門診之親身經驗,證述說明如 下: (1)關於心理鑑衡過程及方法,陳昭芬表示:「1、A女一開始 是由社工、B女及弟弟陪同過來,我帶A女到遊戲室,一開 始A女有點抗拒,後來我用遊戲方式與A女建立關係,玩一 下後A女比較信任也不陌生,我就開始拿出偵訊娃娃,請A 女用娃娃把過程演練一次給我看(見原審卷一第144頁)。2、心理治療有很多類別,常見的是談話性治療,遊戲治療是因為有些事情用言語表達是比較難的,不管是因為難以 啟齒,或限於本身能力的因素,如果用遊戲方式就可以很 清楚又簡單表達出來,這是對於年紀較小的兒童會用的方 式。遊戲治療中娃娃的使用是很重要的,而偵訊娃娃比一 般娃娃生理特徵更明顯(見原審卷一第153頁)。3、於年 紀較小的兒童,因為語言能力較差,過程中語言的引導會 比較少一點,會利用偵訊娃娃,或以遊戲的方式來進行。 偵訊娃娃的使用是要瞭解過程,希望A女再演一次,畫人測驗是要確定智力有無問題,依其智力判斷是否有能力表達 ,屋樹人測驗是想要知道A女的情緒狀態,有無創傷反應(見原審卷一第142頁反面-143、149頁)。4、我沒有定義娃娃代表的角色,都是A女自己下定義的,我問她她才說,A 女可以分辨出成人、男女娃娃,娃娃的角色與實際上是相 符的(見原審卷一第144頁)。我當時是請A女把那一天的 事從頭到尾演一遍給我看,我沒有說那天被告摸妳的事再 演一遍,這樣是不對的,心理鑑衡並不是要引導對象說出 真的假的,是想知道對象怎麼想的,所以我從頭到尾都沒 有說被告怎樣或B女怎樣,我只有說那一天的事情我想要瞭解一下,可以演一遍給我看嗎(見原審卷一第145頁)。過程中我的話量非常少,可以不說就不說,我就是視A女的需要擔任助理的角色(見原審卷一第145頁)」等語,其就心理鑑衡之方法、過程於原審審理中詳予解釋,並說明因A女屬幼童,語言表達能力有限,因此選定以遊戲治療方式進 行,另搭配屋樹人測驗、畫人測驗確認A女智能狀況及創傷反應,為協助A女清楚表達其經歷之過程,於遊戲治療過程使用偵訊娃娃,將A女與B女隔離後在遊戲室內進行,先取 得與A女之互信後,以開放式方式使A女自主性表達全部經 過,避免以暗示性言語影響A女陳述,亦不預設立場,核其上開證述,已充分考量本件A女年紀之特殊性,本件被害事件之隱晦性,並顧及A女可能因本件事涉至親而有遭受不當引導之可能,乃採取單獨進行之方式,則A女於心理鑑衡過程中表述之真實性,實已獲得相當之確保。陳昭芬就其親 身見聞A女於心理鑑衡過程中之表現,當可作為佐證A女證 述真實性之可信依據。 (2)就A女於心理鑑衡過程中對於被害過程的表述,陳昭芬證稱:「心理鑑衡報告寫被告脫掉牛仔褲,是A女把娃娃的褲子脫掉,然後突然起來對娃娃說悄悄話,我括號寫的部分, 就是A女把兩個娃娃立起來,然後A女自己做出講悄悄話的 聲音,這中間A女也不是真的有講話,她只是扮演那個動作,娃娃跟她自己做出那個動作,…然後弟弟醒過來這個也 是她用說的,她說被告嚇一跳,而且A女其實也表演嚇一跳的表情」(見原審卷一第145頁反面)、「A女幫被告娃娃 脫掉內褲和上衣,被告把內褲藏在褲子裡面是A女對我說明,當時是A女將代表她的娃娃和被告娃娃躺在一起,被子蓋在被告娃娃那邊」(見原審卷一第147頁反面)、「摸被告生殖器部分,A女是用被告娃娃的手拿A女娃娃的手去摸生 殖器」(見原審卷一第148頁)。是A女於心理鑑衡過程, 透過娃娃扮演及口頭補充方式,亦表達被害過程係被告利 用一起睡覺的機會,主動抓A女的手碰觸生殖器,當時被告並未穿外褲、內褲,且嗣後因A女胞弟清醒而停止,則不論是經由B女與A女對話側錄、檢察官訊問、心理鑑衡、保護 令調查程序或法庭交互詰問,均足以得出上開相同之結論 ,A女之證述如非出於親身經歷,實難於歷經多次不同場合、不同對象、不同方式之重複陳述後,仍無何矛盾或脫漏 、增刪之處。 (3)A女固為幼童,然本件事發為103年9月間,經B女尋求全國 婦幼專線之協助而進入刑事程序後,A女先後歷經保護令調查程序及刑事偵查程序,迄原審審理期日交互詰問,已屬 105年3月4日之事,A女於審理中已為年滿7歲之國小學童,智識程度已大有長進,此由其於審理中對答無礙,內容具 有邏輯性,且對於提問並非一昧應和等情,已可見得,而 兒童對於其被害過程之描述,於事發當下可能囿於語言能 力或生活經驗而無法完整描述,隨年齡增長,便可逐漸補 足其對於被害事實描述之能力。是就A女之證述,除前後一致外,仍應確認其先前陳述於用語或表述上是否有因語言 或認知能力尚未發展成熟,而有誤用或誤解問話者意思之 情況。本件A女於案發後翌日,先經B女以側錄方式紀錄其 就被害事實之描述,又於1個月內,經保護令調查程序、檢察官訊問及心理鑑衡,其於上開過程中之心智狀況因時間 差距甚短而大致相同,其於當時大致係以:「被告拿我的 手摸鳥鳥、尿尿的地方」等語描述,而陳昭芬於心理鑑衡 過程中,透過屋樹人測驗,認為A女智商約有6歲7個月的程度,高於實際年齡(見原審卷一第143頁反面、152頁反面 ),則A女之智能狀況並無異狀,具有高於一般同齡兒童之理解能力,而就性知識方面,陳昭芬亦證稱:(問:A女對於性器官的描述用語是否正確?)我有問A女為什麼這個娃娃是被告,A女說不一樣,有把褲子翻過來給我看,偵訊娃娃就是有生殖器,還有陰毛,小朋友的就沒有,很明顯不 一樣,A女也說不一樣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59頁),是A女對於性別、性器官之認知於是時已屬正確,尚無混淆之情 況。再A女於事發後約1年6月,再度於法庭陳述上開事件始末,經檢察官、辯護人與原審反覆確認後,其陳述並未變 動,與其上開事發後不久之陳述更見一致,而原審復於審 理期日與其確認,A女所稱尿尿的地方、鳥鳥等語,乃指男性之生殖器(見原審卷二第214頁)。是A女於原審所稱, 被告拉其手去摸鳥鳥、尿尿的地方等情,與其前開供述一 致而均無誤用或誤認之情況,由此更足以確認A女所述與其親身經歷並無不同。 (4)陳昭芬於心理鑑衡過程中,就其親眼見聞A女關於本案描述之動作、言語,屬證人之身分之證言,足以佐證或彈劾A女供述之真實性業如前述,而陳昭芬為國立中正大學心理研 究所畢業,領有臨床心理師執照,現為若瑟醫院之臨床心 理師,從事臨床心理師工作已20年,對於A女是否受有心理創傷,及是否有超越同齡兒童之異常生活經驗,屬於其具 備之特別知識,其鑑定之意見自足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 參考。陳昭芬以其鑑定人之身分在庭證稱:「評估的結果A女有一些焦慮、不安全感,藉由娃娃扮演將A女記憶中的遊戲重新表演一次,我把他紀錄下來」(見原審卷一第153頁反面)、「心理鑑衡報告是要陳述A女真實表現出來的樣子,真實表達A女的狀況,以被告約5歲半的年紀,可以表達 出如此細節的部分,而且撫摸的這種動作在兒童是比較少 見的,就算是對性器官的好奇,也比較不會是這種撫摸的 ,而且是拉別人的手來摸,用不同性別的娃娃觸碰另一個 人的生殖器」(見原審卷一第148頁反面-149頁)、「本次心理鑑衡的結果是確認A女在過程中就被害事情的經過與社工、B女講的一樣,還有A女就細節性的部分可以這麼一致 ,其實與她的年齡是不太相符的,應該是有可能有這件事 發生,A女有經歷過這樣的事」(見原審卷一第157頁)等 語。依陳昭芬表示之上開意見,其認為A女確實出現焦慮、不安全感之心理狀態,而其於心理鑑衡中就性經驗方面, 出現異於同齡兒童之表現,所展現出撫摸他人性器官動作 ,已經超脫單純好奇或探索之程度,並非一般生活經驗所 可能發生,而與B女轉述之受害情節相仿。 (5)就A女對於受害之心理認知或情緒反應,陳昭芬則證稱:「A女表現弟弟醒來時被告嚇一跳,表情是愉悅的,感覺真的是在玩遊戲」(見原審卷一第145頁反面)、「心理鑑衡報告中記載A女在玩遊戲,是A女自己講的」(見原審卷一第 147頁背面)、「A女在重演的時候表情還是快樂的,像在 玩遊戲,最後被弟弟發現還想邀弟弟玩」(見原審卷一第 158頁)、「A女在心理鑑衡時,表現的比檢察官偵訊時更 愉快」(見原審卷一第158頁)等語。由上開鑑定意見可知,A女於事發後至接受心理鑑衡時,對於被告利用午睡拉其手摸生殖器之舉動,心理上仍停留於「玩遊戲」之主觀認 知,並未有受害感,此與A女於側錄對話錄音中數度使用「我以為那個只是一個遊戲」、「被告叫我玩一個遊戲,我 覺得好好玩,很好玩,然後被告就拿我手在這邊摸,摸他 的鳥鳥,我覺得很好玩」、「我覺得那個遊戲很好玩,只 是一個遊戲」(見原審卷一第78頁反面)等用語描述過程 ,其當時的心理狀況及認知,與上開「遊戲」等語言表述 十分合致且合理,鑑定人陳昭芬於事發後不久,隨即進行 心理鑑衡,其所觀察到A女對於事件過程描述的情緒反應,與A女上開側錄對話檔案,及檢察官偵訊時表示「我覺得很好玩」(見原審卷一第139頁反面)、「(喜歡被告叫你摸他尿尿的地方嗎?)喜歡。因為很好玩」等語(見原審卷 一第140頁),由心理認知角度觀察,已提供社會科學之有力佐證。至於A女於原審時,就此事之表述已修正用語並改口稱:「(被告這樣摸妳,妳會覺得好玩?)有一點點好 玩。(當時有沒有覺得不舒服或難過的感覺)有不舒服」 (見原審卷二第171頁)、「(被告有沒有說在玩遊戲)沒有」(見原審卷二第173頁)、「被告沒有講要玩遊戲」(見原審卷二第216頁)等語,A女對於事發過程之陳述並未 變異,已如前述,然對於此事則不願再用「遊戲」或「好 玩」之角度描述,就此心理狀態之轉變,依陳昭芬提出之 兒童心理發展過程與其觀察A女創傷反應之意見:「A女目 前暫時不需要接受心理治療。然A女可能因為此事在未來發展的過程中造成影響,那時就需要治療。因為A女成長後可能瞭解到這不是遊戲,而是男女間的性關係,可能引發她 的罪惡感」(見原審卷一第149、155頁)、「心理鑑衡當 天有發現,A女一開始不想再敘述一次,很多人跟她講這種事情是不好的,後來在遊戲的過程中,一開始其實就是一 個遊戲,原本是一個好玩的遊戲,怎麼告訴別人後一直被 指責是不好的」(見原審卷一第154頁)、「A女之所以排 斥再次陳述,主要是因為被指責這件事是不好的。A女在被害時還沒有性意識或性羞恥感。一般兒童性意識的發展還 是要看學校或家庭教育,不過本件特別的是來自於親人的 性侵害,這跟陌生人的情況不一樣,如果是陌生人比較會 有羞恥心的自我防衛意識出來,但如果是親人,因為平常 就會有身體的接觸,不會有被害意識或可能被好玩的感覺 掩蓋過去」(見原審卷一第158頁),足以說明,本件因侵害對象來自於至親,A女受害感本來較弱甚至全無,而被告係以「遊戲」方式哄騙A女,並非暴力、斥責或脅迫之手段,則以A女當時僅5歲之年齡,對於性自主之認知尚未發展 成熟,委實難以區別來自於至親之親密舉動究竟是正常憐 愛或已屬侵害之行為,其無受害之心理表現,乃有心理學 上合理之解釋。而A女本件係於洗澡時透露於B女,B女查覺此情後,除求助於全國婦幼保護專線,另依B女證稱:「當時A女一直不願意講,我握著她的手,告訴她我要知道發生什麼事才可以幫她,她想很久才說,被告說不可以講,被 告說如果講的話會被罵。A女講的時候就一直在哭,一直說被告叫她不能講,她說被告會罵我。因為被告說不能講, 現在她要講給我聽,答應被告的事沒做到。她一直強調被 告威脅她不可以講,不然被告會被抓去關」(見原審卷一 第80-81頁)、「我當時心急,妳怎麼可以跟被告玩這種遊戲,妳這是不對的,那是變態才會做,以後不能再玩這種 遊戲,我想要預防A女再跟被告玩這種遊戲,所以當場我有教訓她」(見原審卷一第81頁)、「後來錄音的時候我已 經跟她講這是不對的事,A女覺得做錯事,就繼續哭」(見原審卷一第83頁反面)、「當時A女應該是覺得害怕,因為被告說不能說」(見原審卷一第92頁反面)、「事情發生 後我有讓A女知道有些行為可以保護自己,A女就跟我講說 被告已經對她做那樣的事情怎麼辦」(見原審卷一第92頁 )等情。佐以A女亦證稱:我跟B女說的時候有哭,因為我 要跟B女講,不要講出去,我怕被告會罵我。我不是因為怕跟媽媽講,是因為怕被告罵我才哭」(見原審卷二第183頁)等語,顯見A女當時因受被告指示,就此事不應透露於他人,否則將對被告不利。此與A女於偵查中證稱:被告說不可以跟別人講摸他尿尿地方的事(見原審卷一第140頁正面)等語相符。是A女雖無被害感受,然業經被告告知此事如為他人知悉,恐使被告陷於不利之情況,再B女經由A女透 露知悉此事後,基於保護A女之心態,亦厲色告誡此非正常之行為,並非遊戲且於日後教育自我保護之方式,至此A女已可逐漸明瞭被告之行為難為他人所認同,與先前認知之 「遊戲」截然不同,故而於審理雖就事發經過坦然陳述, 然已無法再以「遊戲」、「好玩」等態度面對該等行為, 此實係出於A女自我意識及性認知之成熟與改變,與上開心路歷程不謀而合,並有兒童創傷後之心理發展可以合理解 釋,此與就客觀事實描述前後反覆不一,不能等同而視。 (6)至於陳昭芬於心理鑑衡報告中另記載:被告坐起來脫掉A女衣服及內褲,趴過來親A女生殖器,A女以口語表示癢癢的 、濕濕的等語,經其到院證稱:「這部分A女是用娃娃的頭壓在生殖器上,是脫掉的,口頭上有講濕濕的、癢癢的, 不過並沒有說到親的動作,這是我常理的判斷,應該是嘴 巴碰到生殖器,是趴著的動作」(見原審卷一第148頁)、「A女是連貫在一起做的,她會做表情給我看,我不曉得這是不是連續,她會覺得有一些該讓我知道,她會去注意我 有沒有在看她。關於親下體的事,A女表述是同一天」(見原審卷一第156頁)等語。然因A女於側錄對話錄音中並未 提及遭被告親吻下體或脫衣服等情節,復於偵查中、保護 令調查程序中,均未曾透露此節,於審理程序中,A女亦僅表示被告拉其手撫摸生殖器,並未證述遭被告脫去衣物或 親吻,且依A女、B女證述被告曾不只1次對其有性器官之接觸行為(見原審卷二第165-170頁),則A女於心理衡鑑過 程中所表現之被告親吻下體動作,是否卻為同一天發生之 事,是否有時間順序錯置之情況,尚有可疑,心理鑑衡報 告中關於此部分記載,尚乏其他證據補實,因此部分並未 經起訴書記載於犯罪事實(本院亦認無證據能力),乃於 此一併說明。 (三)就A女告知之被害過程及B女知悉後之反應,B女於偵查及 審理中證稱:「103年9月9日我幫A女洗澡的時候,A女說 有一件事被告說不能講,如果告訴我的話被告會被抓走,我問她什麼事,她叫我去問被告,我勸好久她才說,她跟被告玩一個遊戲,就被告脫褲子叫我摸鳥鳥。那天是星期一,我打電話給被告問要不要帶小孩回來睡,他說不用,我才知道是中秋節中午的事」(見偵卷第4甲5頁)、「去年中秋節的時候103年9月發生,去年9月我幫A女洗澡,A 女說被告帶她去睡覺的時候,就脫褲子,讓她摸他的小鳥,她說被告說可以摸摸咬咬看,他就說有香腸味道,她說不敢,後來被告就抓她的手摸摸看」(見原審卷一第79頁反面-80頁)、「她說他們玩很久,弟弟醒來後就沒玩」 (見原審卷一第80頁)、「時間應該是下午一兩點過後,A女當天晚上洗澡的時候跟我講,地點是在店裡的樓上, 姑姑的房間」(見原審卷一第80頁)、「103年9月A女念 大班的時候發生」(見原審卷一第83頁、84頁反面)、「應該是103年9月9日A女跟我講的,印象很清楚,那天我下班被告已經出門去,假日小孩在家被告都會帶去上班,我下班會去把小孩接回來,那天我下班後打電話問他要不要把小孩帶回來睡,他說不用,他自己帶小孩睡覺,那天就發生事情了。那幾天是連假,中秋節的連假是星期一,9 月8日,我記得那天我上班。事情是發生在9月8日睡午覺 的時候,我是在當天或隔天晚上幫A女洗澡的時候聽他說 ,那一段時間我都是上大夜班,我記得後來我還去上大夜班」(見原審卷一第87-88頁反面)、「我第一時間沒有 跟別人講,我是大夜班下班的時候在值班室哭,護理長D 女走進來看到就問我,我才跟他講」(見原審院卷一第92頁反面)等語。據此,B女證述除就被告拉A女手摸生殖器部分與A女一致而可互為補強外,另就事發時間、地點及 發覺後之反應則可勾稽以下證據予以認定: (1)就B女與被告照顧A女之時間分配,B女證稱:「102年9月起我把我的小夜班都換掉,我選擇大夜班,是晚上12點到隔 天早上8點,因為這樣可以避免被告幫A女洗澡、哄睡覺」 (見原審卷一第81頁反面-82頁)、「被告有機會哄小孩睡午覺應該都是我假日值班或上早班的時候」(見原審卷一 第85頁反面、86頁反面)、「假日小孩在家被告都會帶去 五金行上班,我下班再去把小孩接回來」(見原審卷一第 87頁)、「事發當天是9月8日中秋節那天下午,我9月7日 大夜班,9月8日早上8點下班,我下班回家發現被告跟A女 已經出門,我就打電話給被告要不要我去接小孩回來,因 為A女放假,被告說不用」(見原審卷一第88頁反面)、「我是103年9月9日幫A女洗澡的時候知道的,我後來還去上 大夜班」(見原審卷一第87、88頁反面)等語。B女上開關於與被告分配照顧A女方式之證述,與證人即被告母親C女 證稱:「如果是例假日或國定假日,都是被告把小孩帶到 五金行上班,時間是早上9點到晚上6點,如果被告休假, 有時也會帶小孩來店裡,B女不會帶小孩來店裡,被告帶小孩來店裡都會帶小孩去樓上睡午覺,被告陪他們睡」(見 原審卷二第40甲42、47頁),及A女證稱:「禮拜六或日被告要工作,我跟弟弟會在五金行一樓玩,中午會跟被告、 弟弟在五金行睡午覺。只有我們一起睡午覺」(見原審卷 二第210-211、219頁)等情相符。是被告在五金行上班時 ,會單獨照顧A女及其胞弟,並於二樓房間睡午覺。又103 年9月8日星期一為中秋節,B女於103年9月8日8時下班、同日23時42分上班至9日8時3分下班、同日23時46分又上班,分別有103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國立○○○○醫學院附設醫院○○分院104年7月21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出勤紀錄可查(見原審卷一第129、180頁)。而A女當時為幼稚園大班,亦有原審公務電話紀錄可佐證(見原審卷一第135頁)。是B女證稱,103年9月8日為中秋節,早上下班後被告已帶不用上課之A女前往五金行,其與被告於電話中確認被告將與A女在五金行午睡,B女於同年 月8日、9日均為大夜班等情,與上開證據均可相符,無何 齟齬之處。則本件事發之時間為103年9月8日下午某時,由被告單獨照顧A女及其胞弟睡午覺時,已屬明確。 (2)另關於事發地點,A女於原審時經提示照片後,業已明確指認係五金行2樓臨馬路房間,業如上述,此與證人C女證稱 :「被告來五金行上班都會去2樓房間睡午覺,我不會帶A 女去睡午覺,都是被告」(見原審卷二第47頁)、「五金 行2樓有房間,1間是被告跟小孩在睡,另1間是我和我先生在睡,我們的房間比較外面,被告跟小孩的房間比較裡面 」等語(見原審卷二第56頁、58頁),亦無不合。而經原 審至現場勘查,該址2樓有2間房間,被告與A女睡的房間在樓梯上去後較裡面臨馬路之處,另一房間則為樓梯上去後 之左手邊,房間雖屬簡易木板隔間,然各有獨立喇叭鎖木 門出入,且牆壁均由地面連結至天花板,並未留有空隙, 分別為獨立隔絕之房間,有原審勘驗筆錄、現場圖及照片 可參(見原審卷二第97-115頁)。則本件事發地點為密閉 隔絕之房間,符合性侵害地點具有隱蔽性、不易為外人查 覺之特性,再佐以當日被告已先以電話與B女表示將獨立照顧A女,而同住該處之C女等親屬,亦未曾陪同A女睡午覺,且另有休憩房間,則被告已足確認,在當時之時間及空間 內,其與A女於該處房間內之行為,除A女及已熟睡之胞弟 外,將不會為其他人所查覺,乃在無所顧忌之情況下,以 遊戲之名哄騙A女,並褪去內褲及外褲,拉A女手撫摸其生 殖器,而此等隱而不宣之行為,於A女胞弟意外清醒後,被告乃嘎然而止,其心虛之行徑,不言可喻。 (3)B女證稱,於事發後曾遭同醫院護理長D女撞見並敘述此事 之情,D女於原審證稱:「那一次我去開會,後來回到值班室,燈也沒有打開,我突然發現裡面怎麼有一個人,B女自己躲在裡面哭,我問她怎麼了,她才哭著告訴我說,A女告訴她,說被告拉她的手去摸他的小鳥」、「這是很偶然的 事情,因為我開完會回去值班室拿東西,我看到B女有點嚇到,我看到她在哭,我問她怎麼了,B女才告訴我」(見原審卷二第13、34頁)、「B女是說被告帶A女去睡午覺,在 店裡樓上的房間,被告有拿A女的手去碰觸他的小鳥,A女 自己形容那是一個遊戲」(見原審院卷二第24頁)、「後 來這一次是在中秋節的時候」(見原審卷二第33甲34頁)等 語。由D女之上開證述可知,其得知本件事件乃屬偶然,在無預期之情況下撞見B女獨自於值班室內哭泣,因主動追問方由B女轉知,則以B女當時之狀況,實符合其上所述,因 突然經A女告知遭被告侵害,在擔心A女身心狀況且危急婚 姻關係信任感情況下之情緒反應,而此情係遭D女不經意撞見,B女當無預先或刻意為博取同情而為之可能,顯見B女 當時確實遭受巨大衝擊,此非刻意捏造或虛構之情況所可 能發生。再者,依D女上開證述,B女所轉述之A女受害情節,與其歷次陳述或A女之證述均屬一致,顯見B女並無何誇 張、渲染或執意入被告於罪之情況,是由上開B女於事發後顯現出之情緒反應及轉述於他人之內容,亦可佐證本件B女之證述,並無何虛偽之可能。 (四)附表一、二所示之LINE通話紀錄(置於警卷證物袋),為被告與B女之對話,業據B女證述在卷(見原審卷一第90頁),亦為被告所是認(見原審卷二第221頁)。依截圖上 所顯示之時間為9月10日週三、9月12日週五,而103年9月10日、12日亦為分別星期三、五,有103年政府行政機關 辦公日曆表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29頁)。是可確認該等 對話發生於本件事發且為B女知悉後之1至2日。而觀諸其2人對話內容: (1)被告雖於附表一(下同)編號2、6之對話中否認有何不當 舉動,然經A女數度質疑以「不要做任何她會誤解的事」 (編號7②)、「猥褻都不行」(編號9①)、「我擔心一個小孩內心受創」(編號15②)、「那不是正常人會做的事」(編號15⑤)後,被告於編號8、10、12、14、16、 18、20之回覆中已改以好、我知道等語,甚至表示「不會做不好的事情了」(編號14)、「我知道錯了」(編號20),最後B女再以「○○出生在○家很可憐…長大還要被 欺負」等語(編號29①),已明確指出所稱被欺負或產 生誤解、猥褻之對象即為A女。 (2)B女於發覺A女受害後,與A女及胞弟搬回B女原生家庭居住 ,此由附表二(下同)編號1至11之對話即可得知。而被告顯然明知B女為何將A女及胞弟帶回B女原生家庭居住,此觀其於附表二編號12、16、18不斷以我已經改了,這次真的 不會這樣子了等語,即可證明此事被告乃為有過錯之一方 ,而2人討論之事係延續附表一之談話,亦可由此見得。而被告於編號20、28之回覆中甚至自稱「我知道有罪」、「 那就報警抓我,我有心理準備」等語,對照B女於同段對話中表示「你扭曲他對性的看法」(編號21⑤)。可見被告 所稱有罪,乃與性相關之犯罪,而B女在於編號23①之對話以「他居然說很好玩」等語,則與A女於上開側錄對話錄音中透露被告係以遊戲名義拉其手撫摸性器官,她覺得很好 玩等情節相同。是被告與B女上開對話顯然係針對本件被告對A女所為之侵害行為,足以確定。 (3)被告於上開對話中一再以知錯,坦然之態度回應,然於編 號29①②③B女告以其已通報113,A女將受保護令之保護後,被告開始以我真的不是故意的(編號)、我只是不小 心碰到她(編號37)等語為己開脫,為此B女再以「她說得一清二楚」(編號37②)告誡被告,被告則改口「這又不 是真的」(編號56)、「我是承認,可是不小心摸到,是 她脫我褲子,看到我的小弟弟」(編號58)、「他有摸我 小弟弟,我的小弟弟就變大,我就說不可以摸」(編號72 )等語,將原本由其主動發起之侵害行為,轉變為A女主動,不僅前後不一,其所述情節,更難與常情相符。蓋如真 為A女主動觸摸,被告何錯之有,何須採取如此低姿態要求原諒,而被告經B女告以A女已透漏被害情節後,3度追問B 女「不然他(指A女)怎麼說」(編號60、62、80),而B 女再度質疑為何被告要求A女不可以說(編號71),被告回覆以「我怕你罵我們」(編號74),等同直接承認確實要 求A女不得洩露此事,而此與A女於側錄對話錄音及偵查中 均表示,被告曾要求不得向他人透露此事之證述,又可相 符,反足以佐證A女所述非虛。 (五)辯護人爭執減述作業報告書、高風險通報表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暫家護字第76號保護令就A女被害事實記載不一,且A女於偵訊中表示喜歡被告叫她摸尿尿的地方, 豈有可能如高風險通報表所載,邊哭邊講云云。查,因上開文書均非A女、B女所製作,該等文書之記載不一並不影響A女、B女證述之可信性,況減述作業報告書係記載「103年9月8日下午,被告帶A女及弟弟前往奶奶家午休,被告將內褲脫掉,拉被害人手撫摸下體,並告訴A女不可以告 訴其他人,隔天因B女幫A女洗澡,A女才告訴B女」等語,與A女、B女之上開證述並無不合,高風險通報表中記載,A女邊哭邊講部分,係因A女懼怕遭被告不諒解或責罵,且B女亦當場糾正其不當觀念所致,業經詳述如上,殊與A女是否「喜歡」被告之行為無關,辯護意旨應有誤會。辯護人又質疑,A女於保護令調查程序中,對於法官訊問:「 你有去摸他尿尿的地方」、「被告有用手摸妳尿尿的地方」等問題,A女均答稱沒有(見偵卷第76頁),證詞有所 反覆。然上開問題分別係質疑A女是否摸被告之生殖器, 語法上是確認A女是否出於主動或自願撫摸被告生殖器, 後者則確認是否被動遭被告撫摸生殖器,均與A女指稱, 是被動遭被告持手撫摸生殖器不同,A女答稱沒有,均與 其先前陳述並無不同。況且法官於同一程序中,另向A女 詢問:「是被告起床時,拉妳的手去摸他尿尿的地方?」,A女答稱:是等語(見偵卷第77頁),並無辯護人所稱 證述不一之情況,而A女就法官之提問並未一昧配合為肯 定答案,對於不同之提問均能分辨並為合理之回覆,實可見A女於接受訊問時,語言表達及理解能力已有相當之程 度,並無誤解或因懼怕而隨意回答之情形。 (六)辯護意旨認B女於側錄對話錄音中之用語過於成熟,係遭A女授意所為云云。查,因側錄A女對話錄音係B女於A女洗 澡中無意間透露受害後,於洗澡完再由A女重複陳述,B女方從旁錄音,業經說明如上,是該錄音並非A女首次向B女透露,是經由覆述而錄得,而一般人豈可能隨時準備錄音設備側錄日常生活對話,B女證稱因A女無意間透露受害後,為蒐集證據而請A女覆述再錄音,實屬合理。又B女亦證稱,因驚訝於被告之舉動,及A女對此事因懵懂而誤解為 遊戲、好玩,乃責備A女此非正常行為,不得以遊戲視之 ,此情於B女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亦曾顯現(附表二編 號23:她居然說很好玩,她什麼都不懂),而B女身為A女母親,在驚訝之餘,因侵害對象來自於同居之被告,日後仍有相處之可能,當有教育A女自我保護之必要,此乃人 之常情,是A女於側錄對話錄音中出現「變態」、「只有 老公可以玩」等用語,雖係經B女糾正後所為,然並不影 響A女於錄音中另講述關於被告對其侵害情節之真實性, 不能以B女出於保護心態而教育A女即推論A女全部言語均 出於B女授意所為。 (七)辯護意旨又指稱,A女偵訊過程經檢察官誘導暗示,B女亦可能誤導A女證述,A女證述有失真實云云。然A女證述之 一致性甚高,其偵查中之指述與上開於其他程序或心理鑑衡中之表述,均無差異,本難謂有何受檢察官誘導而證述不實之情況。再A女之偵訊錄影業經原審於審理時勘驗, 偵訊時之客觀狀況並無異常,B女雖陪同在旁,然並未干 涉A女回答,A女之舉動及表情正常,有原審勘驗筆錄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38-141頁)。是辯護人認A女於偵訊時受檢察官誘導,並無實據。再就B女是否影響或誤導A女部分,本件B女對於A女受害感覺驚訝與傷心難過,此由證人D 女上開證述即可得知,如A女並未遭受被告侵害,或如被 告所言,僅因好奇而主動碰觸被告性器官,B女為何有此 情緒反應,此與積極誣陷他人之情況乃有不同。再者,A 女除於司法程序中先後供述一致外,於臨床心理師陳昭芬之心理鑑衡中,就被害情節亦為相同供述,且當時B女遭 隔離在外,未與A女接觸,為前所述,則A女不論B女是否 在場,供述均屬一致,未見有何因B女之影響而陳述之情 況,再參考鑑定人陳昭芬證稱:「在A女的年齡狀況下, 有一些細節應該沒辦法獲得這麼充分的資訊,與社工給我的資料蠻一致的,如果只是虛構的,應該會有不一致的情況,但是細節性的部分都沒有改變」(見原審卷一第154 頁)、「A女的表現雖然也有可能經過他人指導,但是要 反覆練習很多次才可以這麼流暢。但是A女在過程中,例 如掀開被子後驚訝的表情,這部分是很真實的,就覺得是一種遊戲。A女在過程中很流暢的一直表演,沒有思考或 想想再作的情況」(見原審卷一第157頁反面甲158頁)、「娃娃扮演的過程,代表B女的娃娃一直放在旁邊,但是A女一直都沒有用到B女的角色,而且過程中A女都沒有提到B女」(見原審卷一第159頁)等語,鑑定人以A女於心理 鑑衡中之表現與其實際年齡對照,認為A女於過程中未曾 有何思考、停頓,就過程流暢、連續表現,並摻雜情緒表情,其狀況應非虛構所致,且A女於表現過程中,雖有代 表B女角色之娃娃在旁,然A女未曾使用,顯見本件被害過程,均無任何B女摻入其中之情況,辯護人認為A女受B女 影響而證述不實,亦難憑採。 (八)辯護人質疑B女早有離婚意圖,乃以誣陷被告之手段,達 到離婚之目的,並就此提出錄音光碟及聲請傳喚證人黃○○、賴○○、C女、E女、F男云云(見原審卷一第27頁) 。經查: (1)被告提出之錄音光碟為103年9月8日至年底間之某日,B女 友人黃○○、賴○○前往五金行與被告家人之對話,此為 證人黃○○、賴○○確認無誤(見原審卷一第98頁反面-99、100、108頁反面、110頁反面-111頁),並經原審勘驗在卷(見原審卷一第97頁反面-98頁)。證人C女雖然證稱: 黃○○、賴○○來店裡找我,說把離婚條件談好,B女要翻口供,讓被告沒事,翻口供是黃○○說的,他說要講和, 把離婚條件說清楚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5甲46頁)。然如 附件三所示之對話,並非全部對話過程,而是由F男加入後開始,過程中僅F男曾出現「翻口供」等用語,黃○○、賴○○均未曾出現「翻口供」或相類似之講法,亦未提及離 婚,此有勘驗筆錄可參(見原審卷一第97頁反面)。是所 謂翻口供、離婚究竟是否為黃○○、賴○○所主動提出並 作為離婚條件,本有可疑,而本件錄音檔案為被告於偵查 中所提出,黃○○、賴○○均不知曾遭錄音(見原審卷一 第27頁反面、100、108頁反面)。是黃○○、賴○○既不 知遭錄音,其於錄音中之對話當無經修飾或隱瞞之可能, 反而被告之妹婿F男突然插入對話,又直指「翻口供」之事,並即時錄音,其於錄音中所為陳述,實無法排除為被告 脫免罪責之動機,此由證人黃○○證稱:「當天被告的妹 婿F男是突然加入,本來是要找被告談,我有一點訝異,他一過來聲音就很大,應該就是錄音開始的這一段」(見原 審卷一第108頁)、「F男是突然跑出來對我們大聲,我們 要去找被告,被告身邊有人圍著(見原審卷一第113頁、118頁反面);賴○○證稱:「我當時覺得他這樣講很誇張,這怎麼可能翻口供」(見原審卷一第115頁反面)等情,即可明瞭,F男上開表述,於對話之現場顯得唐突、刻意,真實性有所疑慮。 (2)經傳訊證人黃○○到庭證稱:「我沒有說要翻口供,那時 候我是希望雙方有機會達成和解,不希望有人坐牢。我們 沒有講到被告與B女離婚的事,只有講到猥褻的事。那時候就和解的條件沒有想法,去是希望有機會和解,沒想過要 怎麼安排,B女沒有跟我講過希望離婚,純粹是我主動找被告」(見原審卷一第100頁反面、104、107頁反)、「我的想法是被告如果有承認的話,有認錯,如果能夠原諒被告 ,就可以和解。我沒有講說要B女翻口供。我是認為被告認錯的話,大家可以和解,不用到坐牢的地步,這是我單方 面的想法,我沒有跟B女談過」(見原審卷一第103頁反面 、104頁反面、105頁)。依證人黃○○之證述,因其同時 為被告及B女之友人,因此希望本件事情能在被告願意認錯之情況下和平落幕,而此與其如附表三之對話中表示「我 是想將事情處理結束」、「我是把○○當朋友」等語,並 無不符。再依證人賴○○證稱:「B女沒有跟我講到離婚的事,她說不要讓A女與被告接觸所以回娘家。B女是想說要 如何保護孩子」(見原審卷一第110頁反面、113頁反面) 、「我沒有聽到黃○○說要翻口供的事,我去找被告目的 是要先勸和」(見原審卷一第116頁)、「想說有沒有誤會要問清楚,看我能不能原諒他,沒有說要談離婚的事」( 見原審卷一第121頁反面、122頁)等語,同樣證述未曾提 出離婚、翻口供之事,當日係希望勸和A女與被告,此與其於附表三之對話中表示「我們是○○的朋友,我們是希望 處理好」、「他也是我們的朋友,不然我們幹嘛出面」之 立場,亦屬合致。是依證人黃○○、賴○○之證述,均一 致指出當天並非前往被告家中,以翻口供為條件迫使被告 同意離婚。 (3)證人黃○○、賴○○均證稱,未曾與B女談及離婚之事,而辯護意旨認為B女早有離婚之意圖而唆使A女為不實之指控 ,除與上開證人證述不符外,本院業就A女之指述如何真實,無受污染之情況,詳述如上,B女是否確有離婚之意圖,本非認定A女證述是否真實之必要因素,況且證人D女亦證 稱:「這麼久以來的婚姻,B女很希望維持家庭,她會告訴我們說希望給小孩一個完整的家」(見原審卷二第13甲14頁 )、「B女告訴我後,我告訴她,只是要找個人幫助我們,至少清楚小孩要怎麼做,後來她才打113,她只希望有人可以幫助小孩,她還告訴我說這樣做有沒有錯,好像害到整 個家,會不會影響到全部的人都知道他家發生這件事,她 一直擔心,甚至一直告訴我,她很後悔做這件事,不想把 事情鬧得這麼嚴重,她只想要保護小孩,我清楚感受到B女希望家庭可以完整下去,不是讓婚姻結束」(見原審卷二 第15頁)、「事情發生後回到原來家庭,她父母是不支持 的態度,會覺得她把事情鬧大,要她回去,回家反而讓她 壓力很大」(見原審卷二第15頁)、「通報113後B女哭泣 的情況更多,反而壓力更大,我常常看到她流淚,講到這 件事都哭的很難過」(見原審卷二第25頁)等語。顯見B女於本件事發前,並未展現離婚之意圖,縱使於知悉此事後 ,亦經由證人D女之告知而求助於全國婦幼保護專線,並未提及離婚之事,嗣B女返回原生家庭居住,其心情更為低落,壓力倍增,果如B女早有離婚之意,實不至於有此等情緒反差,是B女於事發後之表現,較符合於婚姻受挫、家庭破碎之沮喪心態,並未展現成功脫離被告而期待結束婚姻之 感,是證人黃○○、賴○○證稱,A女並未要求其等以翻口供為條件向被告提出離婚要求,應屬可信。 (4)由上開辯護人所舉出之證據,均無法證明B女有出於離婚之目的而自己或唆使A女為不實指控之情形,反而一再突顯B 女於事發前並無離婚之意,於事發後亦未透過友人傳達離 婚條件,雖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通報表記載,B女知情「後」感到詫異並已決定離婚,然衡以常情,B女於知悉A女 遭被告性侵害後,如萌生離婚之意圖,亦屬合理,不能以 此等事後之反應,回溯推定B女就A女受害之事實,證述虛 偽,甚至唆使A女一同偽證。至於辯護人聲請傳喚F男以證 明B女確實有透過黃○○、賴○○傳達以翻口供作為離婚條件部分,因本件被告已提出現場錄音,屬於客觀證據,相 較於傳訊證人,更足以如實還原現場狀況,且本院業已敘 明,B女於本件事發前並無離婚之意,於事發後縱使有離婚之想法,實亦與本件B女供述真實性之認定無妨礙,是無傳喚證人F男之必要,一併指明。 (5)辯護人以B女疑似外遇而認其有以不當手段離婚之動機云云。惟辯護人僅以B女於102年間多次值大夜班,並利用大夜 班之機會前往與外遇對象相處,均屬辯護人之推論,尚非 有何具體事證,此部分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法院 裁定駁回交付審判之聲請,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偵字第2640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判字第12號裁定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91-198、227-229頁)。再本院並非單以B女之證述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而B女之證述如何與其他證據相符並可採信,業經詳論如前,辯護人此部分之辯護,亦難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6)本件應為被告主動拉A女手撫摸其生殖器,有上開證據可以證明,並非如辯護意旨及被告辯解所言,係A女出於好奇心而主動摸被告性器官。被告於與B女LINE對話紀錄中之言語,如何佐證A女、B女之指述,又其中否認部分如何不合常 理,亦經前所一一詳述。辯護人又以對於未成年子女妨害 性自主行為者,屬變態性格,應屬習慣犯,如被告有此癖 好,其與A女經常有獨處的機會,豈會沒有異常行為云云為辯。然對未成年子女性侵害與所謂性變態性格並無必然關 係,被告有無變態性格僅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輔助證據,並 非證明猥褻犯罪所必須。而檢察官所提出被告電腦內有色 情影片之紀錄,並非本件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是辯 護人此等辯解,均無礙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九)辯護人於原審聲請傳喚A女幼稚園園長E女,以證明被告於案發期間仍持續分擔接送、照顧A女之工作,如被告確有 不良舉動,B女不可能任由被告照顧A女云云。然A女與被 告為父女關係,本件案發期間被告與B女婚姻關係仍存續 ,B女因上班或值班無法照顧A女時,乃交由被告照顧,業為B女證述清楚,則被告分擔接送、照顧A女之工作,本屬正常之事,殊與被告本件犯行成立與否,無何必要之關連,辯護人此部分之聲請,尚無調查之必要。 (十)測謊鑑定是否具有能力,以受測人同意配合接受測謊為要件之一,而被告既當庭表示拒絕測謊(見本院卷第144、259頁),自無從將被告送請測謊進行測謊鑑定,附此敘明。 四、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58號判例意旨參照)。刑法所處罰之違 反意願猥褻罪、乘機猥褻罪,係指姦淫以外,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乘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方法所為,揆其外觀,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之一切行為而言(最高法院100年度臺 上字第474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於褪去外褲、內褲後,拉A女手撫摸性器官,業經認定如上,再佐以A女於原審時證稱:被告抓我的手摸尿尿的地方,尿尿的地方有變大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74頁),而B女與被告之LINE紀錄中又出現以下對話:「(B女)他說你小鳥變大」(附表二,下同 ,編號69②)、「(被告)他有摸到,我的小弟弟就變大,我就說不可以摸」(編號72)、「我是脫褲子睡,小弟弟大起來」(編號82),其中關於被告未穿褲子,A女撫摸被告 生殖器,被告並有勃起反應部分,與A女上開審理中之證述 可以互為佐證,是被告當時刻意褪去下體衣物,裸露生殖器,繼而拉A女手撫摸性器官,此等過程並非短暫或急促之舉 動,仍有一定之先後順序,而被告並有勃起之生理反應,則被告之行為當屬滿足性慾之猥褻行為。 五、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於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其立 法目的,係考量該章所定性交、猥褻行為侵害之法益,乃是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倘將之列於妨害風化罪章,不但使被害人身心飽受傷害,且難以超脫傳統名節之桎梏,復使人誤解性犯罪行為之本質及所侵害之法益,故將之與妨害風化罪章分列,自成一章而為規範。而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既須行為人與未滿14歲之男女有性交之「合意」,則必須該未滿14歲之男女有意思能力,且經其同意與行為人為性交者,始足當之。至意思能力之有無,本應就個案審查以判定其行為是否有效,始符實際。未滿7歲之幼童,雖不得謂為全無意思能力,然確有意 思能力與否,實際上頗不易證明,故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以防無益之爭論;此觀諸該條之立法理由自明。未滿7歲之男女,依民法第13 條第1項之規定,既無行為能力,即將之概作無意思能力處 理,則應認未滿7歲之男女並無與行為人為性交合意之意思 能力。是刑法第221條所稱之「其他違反其(被害人)意願 之方法」,參諸最高法院院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 之意旨,應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於被害人未滿14歲之情形,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意旨,自應由保護該未滿14歲之被害人角度解釋「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之意涵,不必拘泥於行為人必須有實行具體之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行為。否則,於被害人未滿7歲之情形,該未滿7歲之被害人(例如:未滿1歲之嬰兒)既不可能有與行為人 為性交之合意,行為人往往亦不必實行任何具體之「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行為」,即得對該被害人為性交。是若對於未滿7歲之被害人性交者,所為已妨害「性自主決定」之意 思自由,均屬「以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應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參照)。上開最高法院決議已揭諸,凡未滿7 歲之兒童為被害人者,因無合意性交之意思能力,如為性交,應論以違反意願性交,無成立合意性交之可能。而猥褻行為同屬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意思之犯罪,是如對未滿7歲之兒 童猥褻者,因被害人無合意猥褻之能力,自屬違反意願之猥褻行為。本件A女於103年9月8日為未滿7歲之兒童,有代號 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置於警卷證物袋)可證,而被告亦明知此情(見原審卷一第26頁反面)。再本件依A女於側錄對話 錄音及偵訊中證稱:「我以為只是一個遊戲」(見原審卷一第78頁反面)、「我覺得好好玩,很好玩」(見原審卷一第78頁反面)、「喜歡被告叫我摸尿尿的地方,因為很好玩」(見原審卷一第140頁)等語,足認被告並未以強暴、脅迫 、恐嚇或催眠術對A女為妨害性自主之行為,然A女當時未滿7歲,其對於被告之行為一再以遊戲、好玩形容,顯然並未 瞭解被告之行為已屬性隱私、性自主之領域,而鑑定人陳昭芬亦證稱:A女於被害時並未有性意識、性羞恥心,因此在 心理鑑衡過程中,仍然表現出愉悅的情緒,因為被告與A女 為親屬,A女相對更不會有被害意識。A女與被告間權力不對等範圍太大,本來就不太會抗拒,如果灌輸模稜兩可的觀念,就會配合去做,A女當時只是5歲多的小孩,一直覺得是遊戲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58頁)。是A女於被害時因囿於年齡及與被告之關係,並無同意被告猥褻行為之能力,被告所為即屬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 六、綜上所述,被告本件犯行除經A女指述明確,另經比對以B女之證述,並稽核A女於臨床心理師陳昭芬心理鑑衡時之表現 ,並參考陳昭芬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A女身心狀況之鑑定 意見,再佐以被告與B女於事發後之LINE對話紀錄,足以確 認被告確有上開強制猥褻之犯行,被告及辯護人之辯解,僅係被告卸責之詞,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本件事證已經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七、論罪: (一)核被告甲男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而有同 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應論以同法第224條之1對 於未滿14歲之女子加重強制猥褻罪。按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狀態,而為猥褻之行為者,構成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猥褻罪。所謂「不能或不知抗拒」,指對外界事物失去知覺,或其意識之辨別能力顯著降低,已無自由決定其意思或瞭解其行為效果,而處於無可抗拒之狀態而言。此與強制猥褻罪係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方法犯之者不同(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 4554號判決意旨參照)。起訴意旨雖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趁機猥褻罪,然本件A女被害時心智狀況及 精神意識正常,並無何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起訴意旨容有誤會,因侵害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自得變更起訴法條並審理之。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不在此限。」本件被告所犯之刑法第224條之1之加重強制猥褻罪,已依被害人之年齡加重處罰(同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即 無上開但書之適用。(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4163號 判決意旨參照)。 八、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依上開罪名之法條規定論罪科刑。並爰審酌人倫關係為人格成長之重要支柱,父母子女關係尤為重要,於幼童時期,子女對於父母完全信賴,一言一行均為子女觀察、仿效之重點,心智未健全之幼童對於父母之行為並無判斷對錯之能力,父母錯誤之行為將深植子女內心,於日後成長過程中經由學校教育或社會經驗將不斷內化、檢視、反思,影響層面深刻又長遠,為人父母者無不企盼兒女於健全環境中快樂成長,並養成正當之人格,豈忍惡意施害,而父母對於兒女身心之傷害,尤以性侵害行為最為嚴重,蓋性侵害行為不僅屬於生理、心理之雙重傷害,如來自於至親,則更屬人倫關係之崩壞,於情、理、法均難以容忍姑息。性侵害案件之量刑迭為社會關注、指教,咸以量刑過輕為指摘重點,惟法院之量刑受刑法第57條及各罪法定刑之限制,仍應於法定刑度內參考刑法第57條各項因素並依科學分析之方式為適當之量處,本件刑法第224條之1之法定刑度為3年 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於此法定刑之範圍內,本院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為父女關係,相較於對於陌生人或同輩友人之性侵害案件,被告對於A女之侵害屬於權力關係不對等,且有 悖倫常之行為,屬量刑上之加重因子;被告對於A女之侵害 行為,雖構成強制猥褻罪,然核其情節屬以違反意願之方式猥褻,相較於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式,手段侵害性較低,並未造成A女身體上之傷害,又侵害之方式以A女之手摸自己生殖器,並未對A女之性器官或身體為接觸之行為 ,於量刑上應列為減輕因子;被告對A女違反意願猥褻,依A女於偵查中之證述,並參考鑑定人陳昭芬之鑑定意見,因A 女性意識發展未成熟,且侵害對象來自於父親,並未出現受害感,然A女日漸成熟後,因學校、家庭教育或親身經歷, 將對於被告之行為日漸有檢視、評斷之能力,對於A女心理 影響尚不能以目前之狀況斷定,本院認為被告侵害之對象為幼童,本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4條、第35屆會議第17號一般性意見、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所闡述之保護兒童及國家積極介入父母失職行為之意旨,本件被告以幼童為犯罪對象,雖已為刑法第224條第1項、第222條第1項第2款列為 提高處罰之對象,然同為14歲以下之幼童,仍有年紀高低之差別,A女於被害時僅5歲,身心狀況均十分稚嫩,就此應列為加重量刑之因子;再斟酌被告婚後與B女及子女同住,然 因未覓得適當之工作,長期於父母開設之五金行協助顧店,月領新臺幣2萬至3萬元之酬勞;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曾有違反藥事法經緩起訴之犯罪紀錄,暨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本件被告加重量刑因子多於減輕量刑因子,不應量處低度之刑,爰於中度刑之範圍內,量處有期徒刑5年。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稱妥 適。 乙、無罪部分 壹、起訴意旨另以:甲男成年人為A女之父,具有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明知A女為未滿7歲之幼童,竟利用A女年幼無知,不知抗拒之情形,於102年9月間 某日下午午睡時間,在其位於○○縣○○市之住處(詳細地址詳卷),將其身體壓在A女之身上,並以手撫摸A女之胸部及性器官外部,以滿足其性慾。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5條 第2項之趁機猥褻罪嫌。 貳、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被告犯罪之事實應由檢察官提出證據,並指出證明方法加以說服,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始得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否則,即應諭知被告無罪,由檢察官蒙受不利之訴訟結果,此為檢察官於刑事訴訟個案中所負之危險負擔,即實質舉證責任。而被告否認犯罪,並不負任何證明責任,僅於訴訟進行過程中,因檢察官之舉證,致被告將受不利益之判斷時,被告為主張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不存在而提出某項有利於己之事實時,始需就其主張提出或聲請法院調查證據,然僅以證明該有利事實可能存在,而動搖法院因檢察官之舉證對被告所形成之不利心證為已足,並無說服使法院確信該有利事實存在之必要(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6294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性侵害犯罪案件具有隱密性,通常僅有被告與被害人二人在場,或不免淪為各說各話之局面;而被害之幼童陳述復存在上開風險,法院於判斷幼童陳述之憑信性時,尤應慎重。特別是被害幼童對於犯人之識別(特徵、關係)、犯罪及案發經過(時間、地點、環境、方法、反應等)之認識、記憶是否正確,陳述(含指認)過程有無受不當暗示、誘導之污染等重大瑕疵。必要時,更可囑託相關專家或機關(構)鑑定幼童陳述之真實性,以為補強。幼童前後陳述如出現與主要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具有關聯性之不一致或矛盾情形,並應查明其不一致或矛盾之原因(單純因心智發展不足而無法為完整或準確陳述、再度受害之恐懼、害怕受處罰、自責、對性產生之反感、擔憂同儕異樣的眼光或因報案後來自親人之不當壓力或指導);對照幼童之成長經驗、品格、案發後之身心狀況(行為、情緒、創傷)表現,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審慎決定幼童證言之可信度。再整合被害人以外之人(如幼童之父母、家屬、老師、同儕、案發後與被害人接觸之警察、社工、心理、衛生等相關人員)關於與被害幼童指證被害之經過具有關聯性之陳述(發現、報案、指認、筆錄製作等過程、被害人身心狀態)、被告於案發後之反應(道歉、和解)、醫療、輔導紀錄及鑑定報告等間接或情況證據,據以補強被害幼童之證言之可信性(最高法院103年 度臺上字第162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A女、B女之證述、心理鑑衡報告、被告與B女LINE對話紀錄、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護字第54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及訊問筆錄、被告電腦 電磁紀錄擷取畫面、B女與A女對話側錄光碟等證據為據。被告則堅詞否認犯行,辯稱:我沒有摸A女下體,我只有不小 心碰到她身體,當時A女衣服褲子都穿好的等語(見原審卷 二第225頁)。 肆、經查: 一、A女就此部分於偵查中證稱:中午睡覺的時候,被告爬到我 床上,就摸我身體這裡(以手指出娃娃胸部),還有這裡(以手指出娃娃陰部),不會不舒服,我沒有跟被告說不要,被告摸我的時候不會脫我衣服。什麼時候發生我不記得,一點點久了(見原審卷一第139、140頁)等語。A女於偵查中 主動供述之情節,僅被告摸胸部、陰部,沒有脫除衣服,就犯罪之始末描述簡略,就被告為何觸摸、觸摸之時間、動作等細節,均未經檢察官進一步確認。於原審時A女則證稱: 我記得被告在午睡的時候摸我,摸我尿尿的地方,摸我胸部,把衣服掀起來摸,直接摸沒有隔著衣服,把我褲子脫下來,內褲也脫下來,我有跟被告說不要,被告當時沒有說什麼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67甲169頁)。是A女雖同樣證稱被告撫 摸胸部、陰部,然就衣褲有無脫除卻有不一樣之證述,且改稱曾對被告表明不願意。A女於偵查中之證述較為簡略,於 審理中之證述亦無法補充具體細節,且出現部分不一致之情況,雖兒童證人之證述,可能囿於心智狀況而無法描述完整或前後全然一致,不能因此一概推翻,然如就認定被告犯罪構成要件所必要之事實有所不明,仍應有其餘證據足以補強至無何理懷疑之程度,方合於嚴格證明法則之要求。 二、除A女上開證述外,經比照B女關於此部分之證述為:「A女1年前就跟我說過被告有脫褲子,也有脫她的褲子,被告把鳥鳥放在她尿尿的地方」(見他卷第4甲5頁)、「A女於102年跟我說,被告跟她在房間玩褲子遊戲,A女說她沒穿褲子, 被告沒穿褲子,被告把弟弟放在她尿尿的地方」(見偵卷第74頁背面)、「A女跟我說被告跟她玩一個脫褲子遊戲,她 說在房間都沒穿褲子,被告把尿尿的地方放在她尿尿的地方,我就趕快把她放在床上看她下體,當時沒有異狀」(見原審卷一第78頁反面-79、83頁)等語。是B女所述A女被害情 節是遭被告脫去內褲,以被告之性器官觸碰A女性器官,此 與A女所述,被告用手摸其胸部、陰部,大有差異,無何一 致性可言。則B女上開證述,當無從用以佐證A女之指述。 三、B女固證述聽聞A女講述上開事件後,因不放心被告單獨照顧A女,乃將班表換為大夜班,由其幫A女洗澡並哄睡覺後再去上班,並將此事轉知於D女(見原審卷一第81頁反面-82頁反面、88、89頁)。此部分之證述與證人D女之證述相符(見 原審卷二第14、19、29頁),並有國立○○○○醫學院附設醫院○○分院104年7月21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出勤紀錄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29、180頁)。是B女 此部分之證述與客觀證據相符,且合於其身為A女母親欲保 護A女之舉動,然此究屬關於B女心理認知、情緒反應之情況證據,並無法佐證至A女關於被害情節之證述而為對被告不 利之認定。再核以證人D女證稱:B女告訴我是被告用尿尿的地方碰A女尿尿的地方(見原審卷二第24頁)等語,亦足證B女所認知A女之被害方式與A女所述並非相同,而B女亦坦承 :當時我跟D女說,A女告訴我被告把尿尿地方放在她尿尿的地方,我不知道是真的假的等語(見原審卷一第89頁反面)。是B女聽聞A女講述後,因無其餘具體事證,對於A女轉述 之內容仍非無懷疑,此與其當下觀察A女下體並無異狀亦有 關連,是本件B女、D女之證述實無法作為A女指述之補強證 據。 四、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規定之強制猥褻罪,指性交以外,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所為,足以引起一般人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而言(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463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 刑法上之猥褻行為並非專以行為人觸碰身體隱私部位為唯一要件,仍應綜合考量客觀情狀、環境、行為人之舉動、被害人反應等因素後,認定該行為具有滿足或引起性慾之特質,此於幼童與照顧者間碰觸隱私部位之情況,猶屬重要,蓋無生活照顧關係之成年人,如有碰觸隱私部位,其屬猥褻行為之成分甚高,固無待言,然如具有幼童與照顧者之關係,則因幼童生活習慣仍在學習建立之階段,高度仰賴照顧者之協助,而沐浴、更衣、上廁所、甚至隱私部位之衛生狀況檢查等行為,均可能有隱私部位碰觸之問題,不能僅僅因行為人有觸碰幼童隱私部位即遽以認定屬猥褻之行為。本件A女固 就被告撫摸其胸部、生殖器部分證述並未改變,然就具體情節及過程,均乏證據足以補充認定,亦無從以B女之證述及 上開證據補強,已如上述,實難僅以A女證述被告摸其胸部 、陰部等情節,即認被告有何刑法上猥褻之犯行。再起訴意旨雖認為,被告係壓在A女身上並撫摸A女之胸部與陰部,然依原審勘驗A女偵訊光碟之結果:「(被告有沒有晚上用身 體壓在你身體上面?)(A女點頭)」、「(是中午喔?) (A女未回答)」、「(那是中午你睡覺的時候嗎?)是。 」、「(那被告是怎麼壓在妳身上?)是被告爬到我床上」、「(爬到你床上是不是?)是」、「(然後壓在妳身上是不是?)是」等情(見原審卷一第139頁),有原審勘驗筆 錄可參,由上開對答過程觀之,A女實未曾親口說出被告「 壓在」她身上,其用語為被告「爬到我床上」,檢察官無視於此,又以然後壓在妳身上等問題詢問,A女則僅答稱是, 則A女是否確實經歷遭被告壓在身上等情節,依上開訊問過 程觀之,仍有疑問。A女就此於原審審理中則證稱:「被告 壓我的時候把我的褲子還有自己的褲子脫下來,當時B女在 旁邊化妝沒有看到」(見原審卷二第176甲177頁)、「B女 有在房間擦臉,不知道距離多遠,B女擦完臉被告趕快把褲 子穿起來,還有把我的褲子穿起來」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86-187頁),依A女證述之情節,被告當時褪去自己及A女之 褲子,並壓在A女身上,是時B女在同一房間內擦臉,則被告之行為處於隨時被B女看見之狀態,如何可能脫去自己與A女之褲子並壓在其身上,又迅速穿上,實非合理。又經原審再度確認此節,A女則證稱:被告壓在我身上只有1次,被告壓在我身上跟摸我尿尿的地方不是同一天的事,摸我尿尿的地方那天B女沒有在旁邊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15-216頁)。是被告壓在A女身上、撫摸其胸部及陰部,究竟是否為連貫或 同一時、地發生之行為,實有可疑,起訴意旨就此部分之舉證,仍有不足。 五、臨床心理師陳昭芬之心理鑑衡,係針對上開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與A女指述102年9月間遭被告摸胸部、陰部之事無關 ,無從以此佐證A女之證述。B女與A女對話側錄錄音,內容 亦針對被告上開於103年猥褻之事,並無關於102年間被告行為之描述,亦與此部分事實之證明無關。至於被告與B女LINE對話紀錄雖顯示被告於102年間曾出現不當之行為,然就其內容及過程為何,同樣無從以此得知,亦難作為認定被告是否有刑法上猥褻犯行之依據。 伍、綜上所述,本件A女雖指稱被告摸其胸部、陰部,然其此部 分之證述,與B女、D女之證述均不相符,無法互為補強,檢察官所提出之心理鑑衡報告、側錄對話錄音、被告與B女之 LINE對話紀錄,均與此部分之事實證明無關,是本件就A女 之指述,因無其他證人證述或客觀證據足以佐證其內容之真實性,檢察官之舉證既無法就犯罪事實證明達毫無合理懷疑之程度,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丙、駁回上訴之理由: 壹、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下列之詞指摘原判決不當: 一、本件A女於案發當時年僅4歲多,當可能有心、智發展不足而無法為完整或準確陳述之情形,故須由旁人以引導之方式使其得以精準回答問題,本件A女於偵訊時固然證稱:「被告 爬到我床上,沒有跟被告說不要,被告摸我的時候沒有脫我衣服」等語,後於審理時則證稱:「被告摸我胸部,把衣服掀起來摸,直接摸沒有隔著衣服,把我褲子脫下來,內褲也脫下,我有跟被告說不要,被告當時沒有說什麼」等語,看似證述有所出入,然而A女於偵查時訊及被告是否壓在其身 上之問題時,A女已經點頭並稱是,於審理時亦證稱:「( 辯護人:你還跟爸爸住在一起時,爸爸有壓過你?)有」、「(辯護人:那一次爸爸除了有壓你之外,還有其他的動作?還是只有壓而已?)還有把我的褲子脫下來」、「(辯護人:然後?)然後他就壓著我」、「(就是壓著,褲子脫下來,脫你的褲子?)對」、「(辯護人:那時候爸爸有壓你,你有說什麼?)沒有」等語,則A女既已主動說出被告壓A女之情節,且均證述有脫掉褲子,是其於審理中之證述,與偵查中之證述並無明顯差異,僅就被告有無脫掉衣服及褲子有所出入,惟A女既屬年幼,無法精準辨別「掀」與「脫」 之動作、「衣服」與「褲子」之名詞差異,如僅掀開衣服伸手觸摸胸部,自然無法理解成「將衣服脫掉」或「將衣服及褲子均脫掉」等情況,是A女之證述符合處於該年紀之人應 有之合理認知,其證述憑信性應無疑義。 二、證人B女及D女之證述,均屬事後聽聞A女或B女所述得出之證述,其證詞憑信性自不如A女親身見聞可信,且承前所述,A女案發當時僅4歲多,難認已可完整表達受性侵害之經過, 再經B女及D女轉述,自可能與現今心、智發展較為成熟之A 女證述有所差異,且從B女之出勤紀錄亦可得知,A女於102 年9月間,確實曾向B女述說其受強制猥褻之經過,否則B女 實無理由將班表換成較少護士有意願輪值的大夜班,原審判決遽認此僅屬B女心、理認知、情緒反應之情況證據,尚屬 率斷。 三、依A女於審理時證述,被告當時被去自己及A女之褲子,並壓在A女身上,是時B女在同一房間內擦臉,被告之行為處於隨時被B女看見之狀態,而依A女之證述,其告訴B女,然B女於偵查中及審理時均未提及此事,是B女依被害人之證述既屬 在場之人,實有必要再行傳喚B女,並聲請勘驗上開被害人 位於○○縣○○市之住處,以釐清案發時之現場究竟為何。而原審判決既認被告壓在被害人身上、撫摸其胸部或陰部,究竟是否為連貫或同一時、地發生之行為,尚有疑義之處,卻又未為上開調查,自有調查不完備之處,應於調查後撤銷改判原審判決。 貳、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下列之詞指摘原判決不當: 一、查A女於103年9月12日偵訊中,陳稱:(那一天叫你摸他尿 尿的地方,是星期幾,記得嗎?)是星期六。而星期六乃9 月6日。嗣於同次庭訊,改稱:「(爸爸叫妳摸他尿尿的時 候是這個禮拜嗎?)…禮拜(語意不清)」、「(阿那天是不是中秋節?)是。」,姑不論檢察官以「摸他下面」之模糊字眼訊之,且A女在上述其日前均未詢及「中秋節」,檢 察官即以「中秋節」誘導訊問,但中秋節係9月8日,期日之供述仍相互齟齬。 二、查徵之減述作業報告書「案情簡述」欄載述:「103年9月8 日下午15時左右,涉嫌人帶被害人及渠弟前往奶奶家休息、午休,涉嫌人將其內褲脫掉,拉被害人的手撫摸其下體」;而前述「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補充說明」欄一「本次來電主述」及「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均記載「案主邊哭邊講述案父叫喚其口交」;而前述民事暫時保護令聲請狀「原因事實欄」(三)卻係記載:「案主表示案父拉案主的手去撫摸案父的生殖器要求案主搖一搖、聞一聞。」。然A女在偵訊中則陳稱:「(爸爸有沒有叫妳咬咬他 的鳥鳥?)沒有。(沒有喔。)(B女對A女說話:妳不是說——)咬咬看啦(看著B女)。(喔咬咬看。)(B女揮動右手)(那有叫妳咬咬看?)(點頭)(阿妳有去用手搖搖看阿?)嗯。(喔。那妳有用手去搖搖看嗎?)有。」足見A女陳稱咬咬看及搖搖看,皆受到B女言語及揮動右手暗示。嗣 在原審家事法庭103年10月17日訊問時,又稱:「(爸爸會 跟妳把褲子脫掉,玩尿尿的地方?)會。」、「(妳有去摸他尿尿地方?)沒有。(爸爸有用手摸妳尿尿地方?)沒有。」姑且不論在偵訊中,B女有暗示誘導之情,已如前述, 前後供述仍舊矛盾。再A女年幼對「妳有去摸他尿尿地方? 」之詢問,只會就客觀行為為是否之回答,不會細分詢問者係指「A女主動」或「爸爸拉其手摸」之被動情況。故A女對被告並未否認A女有主動觸摸其生殖器之行為竟予否認,應 係因遭B女指責其因好奇主動觸摸被告生殖器而不敢實說。 三、徵之B女對A女之錄音內容,A女有「變態只有她的老公可玩 」及「爸爸就會被去警察關」等成熟字眼言語,顯非A女年 齡層之兒童得以為之,應係經B女加工授意,是不足資為被 告有被訴犯行之論據。 四、A女在103年9月12日偵訊中,陳稱:「(那妳喜歡爸爸叫妳 摸他尿尿的地方嗎?)(點頭)喜歡。(喜歡喔,為什麼?)因為很好玩。」云云;惟果係如此,又豈會如二份通報表所載「來電主述」:案主邊哭講之理? 五、會對未成年子女有妨害性自主之行為,均屬變態性格,應屬習慣犯,果被告有此邪淫癖好,以自系爭102年夏天某日至 103年9月8日近一年期間,與A女獨處機會多,且若值配偶值夜班,被告尚需為女兒洗浴之事實,業據A女於原審家事法 庭103年10月17日審訊中證稱:「(母親如果上小夜班,沒 辦法回來,妳跟弟弟洗澡是不是爸爸洗的?)是。」等語以明,被告豈會無其他異常行為? 六、本件B女於審訊時,均稱未提及離婚,然在前述「兒童少年 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分別記載案母知情後感到訝異並已決定離婚」及「案母感到難過且後續打算離婚」等語;又若B女有離婚之意,豈會不告知好友 黃○○、賴○○夫婦,而黃○○、賴○○豈會未受B女之託 熱心與非熟識之被告談論刑事責任問題,是渠二人顯係受B 女之託出面與被告協議有關離婚之事,故而有被告若同意離婚則可配合翻供之說;若無其事,被告妹婿林○祐亦無需在側錄對話內容時捏編;亦未見黃○○、賴○○針對林○祐之說詞反駁,有側錄錄音內容在卷可佐,足見B女有意離婚, 且擬以翻供為條件換取離婚,是顯有為達離婚目的而扭曲實情報案之動機。 七、B女於原審證稱:伊與被告感情普通等語,足見與被告並無 深厚之感情基礎。而在被告因有徵兆跡象疑B女利用民事通 常保護令期間有外遇情事,而於104年4月14日報警處理,稱在同日晚間10時許,於B女男友林○○有配偶但獨居之住處 ,查獲二人獨處遂提出妨害婚姻告訴(104年度偵字第2640 號),在警詢中林○○自承與B女於『102年9月』間因打羽 球認識,目前只有其一人居住,B女大約一週去找其二次, 每次約一個多小時離開,B女上大夜班時才會先去伊住處等 語。而依B女101年1月至103年12月夜間出勤紀錄,伊自『 102年8月』開始值大夜班,自103年10月起每個月少則12日 ,多則17日值大夜班,足見B女值大夜班並非如其所述乃緣 於伊所指述被告有猥褻A女行為,實係為與案外人林○○幽 會。自104年3月5日起至翌(4)月12日,二人在林○○前開 住處,單3月份高達12次,時間在晚間9時至11時40分間,獨處時間約1小時至1小時30分,104年3月8日甚至同日下午4時30分直至晚間8時15分約近4小時,加以林○○在警詢中供稱:104年4月14日B女在其弟房間休息看看。姑且不論B女乃有配偶之人是否確係無畏滋生誤會在亦有配偶之林○○住處房間休息,以B女每個月出入林○○住處之次數及獨處之時段 ,相處時間約1小時至4小時不等,孤男寡女不畏林○○妻子撞見,抑或被告二人確知林○○妻子不會返回林○○住處私會,已逾越一般朋友交往。又B女既與被告分居並照顧年幼 子女,不思在上班前多照顧年幼子女,竟還在往○○縣○○市○○醫院○○分院上大夜班前,先自○○縣○○鄉○○村住處至林○○住處與之獨處平均約1時30分許,B女於104年4月14日晚間10時許甚如林○○於警詢中所述,攜水果、豆漿及肉絲供其食用,則二人關係豈是一般男女性朋友關係,雖妨害婚姻案經認嫌疑不足處分不起訴確定,另請求交付審判亦遭駁回,但仍請審酌被告所提事證,B女不無為情歸男友 而利用被告學經歷低,個性木訥,不善言辭,將A女基於好 奇之遊戲行為誤導為被告主動性侵行為,設詞誣攀以達離婚目的,此徵之B女就本件指述103年被告犯行,究係9月8日、9月9日或究係週六、週一供詞不定益明,以上對被告有利之證據資料,原審均未審究,容有未洽。 八、6歲至12歲幼童對異性充滿好奇,會揭看或碰觸他人隱私部 位當作遊戲,本件確緣於A女好奇主動觸摸被告生殖器;又 雖A女曾受鑑定,然負責鑑定之臨床心理師陳昭芬除本件外 ,尚有一件係在10年前,明顯經驗不足,且本件僅憑一次訪談,其專業判斷能力要難逕說有相當程度之正確性,不足資為本件論斷依據,原審對被告上述指摘,栔置未論,難稱允當。 九、至被告與B女Line文內容,被告皆否認、有被訴犯行,足見 係針對對A女好奇遊戲行為未予適當教育認錯;另被告雖曾 下載A片,但事實上並無法開啟觀賞;惟下載時係因出諸好 奇,要難推認下載A片者必有變態性格。 參、惟查: 一、於被告無罪部分,依上所述,僅有A女之指稱,然與B女、D 女之證述均不相符,無法互為補強,檢察官所提出之心理鑑衡報告、側錄對話錄音、被告與B女之LINE對話紀錄,均與 此部分之事實證明無關。是此部分因無其他證人證述或客觀證據足以佐證A女指述內容之真實性,本院作對被告鵲利之 認定,檢察官上開上訴理由,仍無法就犯罪事實予以補強。是檢察官此部分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於被告有罪部分,被告上開上訴理由,前揭理由中均已說明甚詳,不再贅駁。是被告此部分上訴,無非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對於原審取捨證據,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並重為事實之爭執,否認犯罪,或就同一證據資料為相異之評價,或就不影響於判決本旨事項為事實上枝節性之爭辯,均難採認。是被告上訴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自無理由,亦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錫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有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無罪部分,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但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第1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書記官 陳嘉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222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4條之1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2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一、9月10日(週三)LINE對話記錄: ┌──┬──────────┬──────────┬────┐ │編號│A男 │B女 │出處 │ ├──┼──────────┼──────────┼────┤ │ 1 │ │①記得我以前跟你說過│第1頁(3│ │ │ │ 的那些話(12:49)│-1) │ │ │ │②小孩內心會有一輩子│ │ │ │ │ 的傷害(12:51) │ │ │ │ │③我一定不會原諒這種│ │ │ │ │ 事(12:52) │ │ ├──┼──────────┼──────────┤ │ │ 2 │我不做這種事(12:54│ │ │ │ │) │ │ │ ├──┼──────────┼──────────┤ │ │ 3 │ │①你最好保護你女兒(│ │ │ │ │ 12:54) │ │ │ │ │②她什麼都懂了(12:│ │ │ │ │ 54) │ │ │ │ │③以後她長大 會回想│ │ │ │ │ 小時候(12:55) │ │ │ │ │④你就會知道你會多慘│ │ │ │ │ 失去你所有的親人(│ │ │ │ │ 12:55) │ │ ├──┼──────────┼──────────┤ │ │ 4 │①我知道,我會好好保│ │ │ │ │ 護他的(12:56) │ │ │ ├──┼──────────┼──────────┤ │ │ 5 │ │①不是叫她不要說 就│ │ │ │ │ 沒事(12:56) │ │ │ │ │②你相信小孩不會說嗎│ │ │ │ │ ?她知道什麼是對的│ │ │ │ │ 什麼是錯的(12:57│ │ │ │ │ ) │ │ ├──┼──────────┼──────────┤ │ │ 6 │①我也沒有做什麼事(│ │ │ │ │ 12:57) │ │ │ ├──┼──────────┼──────────┤ │ │ 7 │ │①不要讓我一直活在不│ │ │ │ │ 安中(12:57) │ │ │ │ │②不要做任何她會誤解│ │ │ │ │ 的事(12:58) │ │ │ │ │③拜託(12:58) │ │ │ │ │④你(12:58) │ │ │ │ │⑤好嗎?(12:58) │ │ ├──┼──────────┼──────────┤ │ │ 8 │①好(12:59) │ │ │ ├──┼──────────┼──────────┤ │ │ 9 │ │①猥褻都不行(12:59│ │ │ │ │ ) │ │ │ │ │②有罪(12:59) │ │ ├──┼──────────┼──────────┤ │ │  │①嗯(12:59) │ │ │ ├──┼──────────┼──────────┤ │ │  │ │①我一定不會原諒(12│ │ │ │ │ :59) │ │ │ │ │②會鬧很大(12:59)│ │ │ │ │③如果不自重 我會把│ │ │ │ │ 事情鬧大(1:00) │ │ ├──┼──────────┼──────────┼────┤ │  │①我知道喔(1:00) │ │第2頁(3│ ├──┼──────────┼──────────┤-2) │ │  │ │①我會蒐證(1:00) │ │ │ │ │②離婚你也要不到小孩│ │ │ │ │ (1:01) │ │ │ │ │③想要我們好好住這個│ │ │ │ │ 家 你就讓我們安全│ │ │ │ │ 的過日子!(1:02 │ │ │ │ │ ) │ │ ├──┼──────────┼──────────┤ │ │  │①我會好好的安全過日│ │ │ │ │ 子的,不會做不好的│ │ │ │ │ 事情了(1:05) │ │ │ ├──┼──────────┼──────────┤ │ │  │ │①我已經不太想給機會│ │ │ │ │ (1:07) │ │ │ │ │②我擔心一個小孩內心│ │ │ │ │ 受創(1:07) │ │ │ │ │③她長大回想怎麼辦(│ │ │ │ │ 1:07) │ │ │ │ │④我沒能力保護她 我│ │ │ │ │ 心痛(1:08) │ │ │ │ │⑤那不是正常人會做掉│ │ │ │ │ 事(1:08) │ │ │ │ │⑥會做的事(1:09) │ │ │ │ │⑦你要三思(1:09) │ │ │ │ │⑧不要活得沒有人格(│ │ │ │ │ 1:09) │ │ │ │ │⑨(別逼我為了保護她│ │ │ │ │ 離開這裡)(1:10 │ │ │ │ │ ) │ │ ├──┼──────────┼──────────┤ │ │  │①我知道(1:10) │ │ │ ├──┼──────────┼──────────┤ │ │  │ │①我會讓所以的人知道│ │ │ │ │ (1:10) │ │ │ │ │②所有(1:10) │ │ │ │ │③以前我就跟你說過了│ │ │ │ │ 你沒當一回事?(1 │ │ │ │ │ :12) │ │ │ │ │④我說我會帶小孩離開│ │ │ │ │ 哦 你不要忘記了(│ │ │ │ │ 1:12) │ │ ├──┼──────────┼──────────┤ │ │  │①我知道(1:13) │ │ │ │ │②我沒有忘記(1:13 │ │ │ │ │ ) │ │ │ ├──┼──────────┼──────────┤ │ │  │ │①不只離開 我不會就│ │ │ │ │ 這麼簡單放過我會有│ │ │ │ │ 反擊(1:14) │ │ │ │ │②違反的事 吃不完兜│ │ │ │ │ 著走(1:15) │ │ │ │ │③有需求 你可以去外│ │ │ │ │ 面找阿 外面有合法│ │ │ │ │ 的也可以自己解決(│ │ │ │ │ 1:16) │ │ │ │ │④千萬不要殘害一個無│ │ │ │ │ 的小孩 會親手毀了│ │ │ │ │ 她的一生(1:18) │ │ │ │ │⑤她說夢話 一直哭(│ │ │ │ │ 1:20) │ │ │ │ │⑥這樣對她好嗎?(1 │ │ │ │ │ :20) │ │ │ │ │⑦好玩嗎?(1:20) │ │ ├──┼──────────┼──────────┼────┤ │  │①我知道錯了(1:22 │ │第3頁(3│ │ │ ) │ │-3) │ ├──┼──────────┼──────────┤ │ │  │ │①我都會教她 正確的│ │ │ │ │ 男女關係(1:22) │ │ │ │ │②她知道什麼是錯的(│ │ │ │ │ 1:22) │ │ │ │ │③不要自貶你的人格(│ │ │ │ │ 1:23) │ │ ├──┼──────────┼──────────┤ │ │  │①我知道(1:23) │ │ │ ├──┼──────────┼──────────┤ │ │  │ │①以前你還否認(1: │ │ │ │ │ 23) │ │ │ │ │②你怎麼會是這樣的人│ │ │ │ │ (1:24) │ │ │ │ │③唉(1:24) │ │ ├──┼──────────┼──────────┤ │ │  │①以前真的沒有(1: │ │ │ │ │ 24) │ │ │ ├──┼──────────┼──────────┤ │ │  │ │①要我跟你家人說嗎?│ │ │ │ │ (1:24) │ │ │ │ │②那為什麼現在可以(│ │ │ │ │ 1:25) │ │ │ │ │③叫我怎麼放心把小孩│ │ │ │ │ 給你帶(1:25) │ │ │ │ │④她安全嗎?(1:25 │ │ │ │ │ ) │ │ │ │ │⑤她沒有任何抵抗能力│ │ │ │ │ ㄟ(1:25) │ │ │ │ │⑥任由你欺負嗎?(1 │ │ │ │ │ :26) │ │ ├──┼──────────┼──────────┤ │ │  │①我又沒有欺負他(1 │ │ │ │ │ :26) │ │ │ ├──┼──────────┼──────────┤ │ │  │ │①還是不是人阿 做事│ │ │ │ │ 要經過大腦判斷 不│ │ │ │ │ 然跟禽獸沒什麼差別│ │ │ │ │ (1:26) │ │ │ │ │②枉費當人(1:27) │ │ │ │ │③最好以後什麼事都沒│ │ │ │ │ 有發生喔(1:28) │ │ │ │ │④還有 要人家尊重你│ │ │ │ │ 就請你自己要求自己│ │ │ │ │ 當個好爸爸好先生(│ │ │ │ │ 1:34) │ │ ├──┼──────────┼──────────┤ │ │  │①我會當的好爸爸的,│ │ │ │ │ 好先生的(1:36) │ │ │ ├──┼──────────┼──────────┤ │ │  │ │①○○出生在○家很可│ │ │ │ │ 憐從小沒被疼愛過長│ │ │ │ │ 大還要被這樣欺負(│ │ │ │ │ 1:41) │ │ │ │ │②我很心疼她的成長(│ │ │ │ │ 1:41) │ │ │ │ │③請你給他一個健康快│ │ │ │ │ 樂的家(1:45) │ │ │ │ │④我最後一次要求(1 │ │ │ │ │ :45) │ │ ├──┼──────────┼──────────┤ │ │  │①我會給他快樂的家(│ │ │ │ │ 1:46) │ │ │ ├──┼──────────┼──────────┤ │ │  │ │①如果有一個壞爸爸 │ │ │ │ │ 那寧可不要 何必過│ │ │ │ │ 的痛苦(1:46) │ │ ├──┼──────────┼──────────┤ │ │  │①我會給他一個安全家│ │ │ │ │ (1:47) │ │ │ └──┴──────────┴──────────┴────┘ 附表二、9月12日(週五)LINE對話記錄: ┌──┬──────────┬──────────┬────┐ │編號│A男 │B女 │出處 │ ├──┼──────────┼──────────┼────┤ │ 1 │ │①【電話】(1:15) │第1頁(5│ │ │ │②不小心按到(1:15 │-1) │ │ │ │ ) │ │ ├──┼──────────┼──────────┤ │ │ 2 │①嗯(1:16) │ │ │ │ │②你今天要打球嗎,我│ │ │ │ │ 去帶小孩(5:17) │ │ │ ├──┼──────────┼──────────┤ │ │ 3 │ │①小孩我帶(5:17) │ │ │ │ │②不打球(5:17) │ │ ├──┼──────────┼──────────┤ │ │ 4 │①媽有煮飯(5:18) │ │ │ │ │②要來店裡吃飯嗎(5 │ │ │ │ │ :22) │ │ │ ├──┼──────────┼──────────┤ │ │ 5 │ │①沒有(6:04) │ │ ├──┼──────────┼──────────┤ │ │ 6 │①嗯(6:06) │ │ │ │ │②你們要去那裡(9: │ │ │ │ │ 36) │ │ │ ├──┼──────────┼──────────┤ │ │ 7 │ │①娘家(9:37) │ │ │ │ │②我可以在這裡住幾天│ │ │ │ │ 嗎?(9:38) │ │ ├──┼──────────┼──────────┤ │ │ 8 │①你那一天要回來(9 │ │ │ │ │ :38) │ │ │ ├──┼──────────┼──────────┤ │ │ 9 │ │①先看看(9:39) │ │ ├──┼──────────┼──────────┤ │ │  │①要住幾天(9:39) │ │ │ ├──┼──────────┼──────────┤ │ │  │ │①不知道(9:39) │ │ ├──┼──────────┼──────────┤ │ │  │①我已經知錯,我可以│ │ │ │ │ 好好的當○○和○○│ │ │ │ │ 的好爸爸(9 :42)│ │ │ ├──┼──────────┼──────────┤ │ │  │ │①你打的嗎?(9:42 │ │ │ │ │ ) │ │ │ │ │②家裏的(9:42) │ │ │ │ │③來不及了(9:42) │ │ │ │ │④別打我家(9:43) │ │ │ │ │⑤爸媽睡了(9:43) │ │ ├──┼──────────┼──────────┤ │ │  │①為什麼來不及了(9 │ │ │ │ │ :43) │ │ │ │ │②我沒打你家(9 :43│ │ │ │ │ ) │ │ │ ├──┼──────────┼──────────┤ │ │  │ │①你不是上次要改嗎?│ │ │ │ │ (9:43) │ │ │ │ │②唉(9:44) │ │ ├──┼──────────┼──────────┤ │ │  │①我已經改了(9:44 │ │ │ │ │ ) │ │ │ ├──┼──────────┼──────────┤ │ │  │ │①不想多說了(9:44 │ │ │ │ │ ) │ │ │ │ │②你最近對○○的事○│ │ │ │ │ ○(9:44) │ │ │ │ │③讓我不放心○○在家│ │ │ │ │ (9:45) │ │ │ │ │④我想保護他的安全(│ │ │ │ │ 9:45) │ │ │ │ │⑤只有這樣(9:45) │ │ │ │ │⑥因為這不是第一次(│ │ │ │ │ 9:45) │ │ │ │ │⑦你知道那有罪不是嗎│ │ │ │ │ ?(9:46) │ │ ├──┼──────────┼──────────┤ │ │  │①這次真的不會這樣子│ │ │ │ │ 了(9:46) │ │ │ ├──┼──────────┼──────────┤ │ │  │ │①我不想○○真的怎麼│ │ │ │ │ 了 我會痛苦死 因│ │ │ │ │ 為身為媽媽 我有責│ │ │ │ │ 任保護他(9:47) │ │ │ │ │②不行(9:47) │ │ │ │ │③那好像常態(9:47 │ │ │ │ │ ) │ │ │ │ │④我沒辦法相信一次(│ │ │ │ │ 9:47) │ │ ├──┼──────────┼──────────┤ │ │  │①我知道有罪(9:47 │ │ │ │ │ ) │ │ │ ├──┼──────────┼──────────┤ │ │  │ │①我上次已經很嚴重警│ │ │ │ │ 告你(9:47) │ │ │ │ │②我好痛苦(9:47) │ │ │ │ │③哭好久(9:48) │ │ │ │ │④○○很無辜(9:48 │ │ │ │ │ ) │ │ │ │ │⑤你扭曲她對性的看法│ │ │ │ │ (9:48) │ │ │ │ │⑥她長大完蛋了(9: │ │ │ │ │ 48) │ │ │ │ │⑦會隨便跟別人亂搞(│ │ │ │ │ 9:49) │ │ ├──┼──────────┼──────────┤ │ │  │①這次真的很痛苦(9 │ │ │ │ │ :49) │ │ │ ├──┼──────────┼──────────┤ │ │  │ │①她居然說很好玩(9 │ │ │ │ │ :49) │ │ │ │ │②情何以堪(9:49) │ │ │ │ │③她什麼都不懂(9 :│ │ │ │ │ 49) │ │ ├──┼──────────┼──────────┤ │ │  │①我也會好好教他(9 │ │ │ │ │ :49) │ │ │ ├──┼──────────┼──────────┤ │ │  │ │①如果是別人對○○這│ │ │ │ │ 樣 請問你會放過那│ │ │ │ │ 個人嗎?(9:50) │ │ │ │ │②不用了(9:50) │ │ │ │ │ │ │ ├──┼──────────┼──────────┤ │ │  │這是不對(9:50) │ │ │ ├──┼──────────┼──────────┤ │ │  │ │①小孩我來教(9:50 │ │ │ │ │ ) │ │ │ │ │②你願意面對你的錯嗎│ │ │ │ │ ?(9:50) │ │ │ │ │③怎麼面對(9:50) │ │ │ │ │④你要心裡準備(9 :│ │ │ │ │ 50) │ │ ├──┼──────────┼──────────┼────┤ │  │①那就報警抓我,我有│ │第2頁(5│ │ │ 心理準備(9:58) │ │-2) │ ├──┼──────────┼──────────┤ │ │  │ │①我沒有資源了(9 :│ │ │ │ │ 59) │ │ │ │ │②所以我打113 (9 :│ │ │ │ │ 59) │ │ │ │ │③你會接到通知的(9 │ │ │ │ │ :59) │ │ │ │ │④○○會有保護令(9 │ │ │ │ │ :59) │ │ │ │ │⑤我怕○○真的受傷了│ │ │ │ │ (10:00) │ │ │ │ │⑥我不想 後悔(10:│ │ │ │ │ 00) │ │ │ │ │⑦以前我跟你說得很清│ │ │ │ │ 楚(10:00) │ │ ├──┼──────────┼──────────┤ │ │  │①我真的不是故意的(│ │ │ │ │ 10:00) │ │ │ ├──┼──────────┼──────────┤ │ │  │ │①不能怪我(10:00)│ │ │ │ │②我真的只是怕○○受│ │ │ │ │ 傷(10:01) │ │ │ │ │③我是唯一可以保護她│ │ │ │ │ 的人(10:01) │ │ │ │ │④【掩面哭的圖示】(│ │ │ │ │ 10:01) │ │ ├──┼──────────┼──────────┤ │ │  │①我也想保護他(10:│ │ │ │ │ 01) │ │ │ ├──┼──────────┼──────────┤ │ │  │ │①希望以後還有機會(│ │ │ │ │ 10:02) │ │ ├──┼──────────┼──────────┤ │ │  │①我真的知錯了(10:│ │ │ │ │ 02) │ │ │ ├──┼──────────┼──────────┤ │ │  │ │①但是短時間不行了(│ │ │ │ │ 10:02) │ │ │ │ │②她會有保護令(10:│ │ │ │ │ 02) │ │ │ │ │③只要我陪這她 她就│ │ │ │ │ 不會被社會局帶走(│ │ │ │ │ 10:03) │ │ │ │ │④帶去安置的地方(10│ │ │ │ │ :03) │ │ │ │ │⑤我不想離開她(10:│ │ │ │ │ 03) │ │ │ │ │⑥她才五歲(10:03)│ │ │ │ │⑦我不想她被帶去安置│ │ │ │ │ 家庭(10:04) │ │ │ │ │⑧所以我只能跟她住娘│ │ │ │ │ 家(10:04) │ │ ├──┼──────────┼──────────┤ │ │  │①我知道錯了,我只是│ │ │ │ │ 不小心碰到他,(10│ │ │ │ │ :04) │ │ │ ├──┼──────────┼──────────┤ │ │  │ │①你要勇敢承擔(10:│ │ │ │ │ 05) │ │ │ │ │②她說的一清二楚(10│ │ │ │ │ :05) │ │ ├──┼──────────┼──────────┼────┤ │  │①他說什麼(10:05)│ │第3頁(5│ ├──┼──────────┼──────────┤-3) │ │  │ │①包括一年前時 她也│ │ │ │ │ 是說的一清二楚(10│ │ │ │ │ :05) │ │ │ │ │②你對她做什麼 不用│ │ │ │ │ 問她說什麼(10:05│ │ │ │ │ ) │ │ │ │ │③她不會亂說(10:05│ │ │ │ │ ) │ │ ├──┼──────────┼──────────┤ │ │  │①那一次有沒有(10:│ │ │ │ │ 06) │ │ │ ├──┼──────────┼──────────┤ │ │  │ │①她哭這說 叫我不能│ │ │ │ │ 跟你說(10:06) │ │ │ │ │②她怕你罵他(10:06│ │ │ │ │ ) │ │ │ │ │③好可憐(10:06) │ │ ├──┼──────────┼──────────┤ │ │  │①我不是跟你說了(10│ │ │ │ │ :06) │ │ │ │ │②我不會罵他(10:07│ │ │ │ │ ) │ │ │ ├──┼──────────┼──────────┤ │ │  │ │①你也沒機會罵她了(│ │ │ │ │ 10:07) │ │ │ │ │②你要自己跟你媽說嗎│ │ │ │ │ ?(10:08) │ │ │ │ │③還是我幫你說(10:│ │ │ │ │ 09) │ │ │ │ │④他們會問(10:09)│ │ ├──┼──────────┼──────────┤ │ │  │①我已經跟他們說了(│ │ │ │ │ 10:09) │ │ │ ├──┼──────────┼──────────┤ │ │  │ │①你怎麼說(10:10)│ │ │ │ │②你說只是在玩嗎?(│ │ │ │ │ 10:10) │ │ ├──┼──────────┼──────────┤ │ │  │①不小心的(10:10)│ │ │ ├──┼──────────┼──────────┤ │ │  │ │①你自己心裡清楚(10│ │ │ │ │ :11) │ │ │ │ │②小孩不懂這個所以都│ │ │ │ │ 是照實說的(10:12│ │ │ │ │ ) │ │ ├──┼──────────┼──────────┤ │ │  │①我媽也有罵我,不可│ │ │ │ │ 這樣(10:12) │ │ │ ├──┼──────────┼──────────┤ │ │  │ │①○○是被害人都以他│ │ │ │ │ 的證詞為主(10:13│ │ │ │ │ ) │ │ │ │ │②兩個小孩先給我照顧│ │ │ │ │ (10:16) │ │ │ │ │③不要把他們分開 他│ │ │ │ │ 們感情很好(10:17│ │ │ │ │ ) │ │ │ │ │④暫時不去學校(10:│ │ │ │ │ 18) │ │ │ │ │⑤還是你答應不去把他│ │ │ │ │ 們帶走(10:19) │ │ ├──┼──────────┼──────────┤ │ │  │①我不帶走他們(10:│ │ │ │ │ 23) │ │ │ ├──┼──────────┼──────────┤ │ │  │ │①嗯(10:23) │ │ │ │ │②謝謝你(10:23) │ │ │ │ │③一段時間過去吧(10│ │ │ │ │ :23) │ │ │ │ │④你可以看他們跟他們│ │ │ │ │ 聯絡(10:24) │ │ │ │ │⑤但是不能單獨相處(│ │ │ │ │ 10:24) │ │ ├──┼──────────┼──────────┤ │ │  │①那你媽知道嗎(10:│ │ │ │ │ 28) │ │ │ ├──┼──────────┼──────────┤ │ │  │ │①知道(10:29) │ │ │ │ │②我要住這裡 一定要│ │ │ │ │ 說原因(10:29) │ │ ├──┼──────────┼──────────┤ │ │  │①你媽一定很生氣的(│ │ │ │ │ 10:30) │ │ │ ├──┼──────────┼──────────┤ │ │  │ │①你覺得呢(10:30)│ │ │ │ │②唉(10:30) │ │ │ │ │③早知如此 何必當初│ │ │ │ │ (10:30) │ │ │ │ │④我也不希望變這樣(│ │ │ │ │ 10:31) │ │ │ │ │⑤可是我要盡我所能保│ │ │ │ │ 護○○(10:31) │ │ ├──┼──────────┼──────────┤ │ │  │①這又不是真的(10:│ │ │ │ │ 31) │ │ │ ├──┼──────────┼──────────┤ │ │  │ │①那你可以替自己辯護│ │ │ │ │ (10:31) │ │ │ │ │②你不是要勇於承認(│ │ │ │ │ 10:32) │ │ │ │ │③小孩的費用呢(10:│ │ │ │ │ 35) │ │ │ │ │④你要幫忙支出(10:│ │ │ │ │ 35) │ │ ├──┼──────────┼──────────┤ │ │  │①我是承認,可是不小│ │ │ │ │ 心摸到,是他脫我褲│ │ │ │ │ 子,看我的小弟弟(│ │ │ │ │ 10:36) │ │ │ ├──┼──────────┼──────────┤ │ │  │ │①為什麼是這樣(10:│ │ │ │ │ 37) │ │ │ │ │②她為什麼變這樣(10│ │ │ │ │ :37) │ │ │ │ │③你都常常這樣跟她玩│ │ │ │ │ 嗎?(10:37) │ │ │ │ │④她不是這樣說的(10│ │ │ │ │ :38) │ │ ├──┼──────────┼──────────┤ │ │  │①不然他這樣說(10:│ │ │ │ │ 38) │ │ │ ├──┼──────────┼──────────┤ │ │  │ │①唉(10:38) │ │ │ │ │②沒用啦(10:38) │ │ │ │ │③然後呢(10:39) │ │ │ │ │④脫了 然後呢(10:│ │ │ │ │ 39) │ │ ├──┼──────────┼──────────┤ │ │  │①他不然怎麼說(10:│ │ │ │ │ 39) │ │ │ ├──┼──────────┼──────────┼────┤ │  │ │①真的是這樣嗎?(10│第4頁(5│ │ │ │ :40) │-4) │ ├──┼──────────┼──────────┤ │ │  │①他就看我的弟弟(10│ │ │ │ │ :40) │ │ │ │ │②是啊(10:40) │ │ │ ├──┼──────────┼──────────┤ │ │  │ │①你為什麼沒說不可以│ │ │ │ │ (10:40) │ │ │ │ │②為什麼還跟他玩很久│ │ │ │ │ (10:40) │ │ ├──┼──────────┼──────────┤ │ │  │①我沒有玩很久(10:│ │ │ │ │ 40) │ │ │ │ │②我有說不可以(10:│ │ │ │ │ 41) │ │ │ ├──┼──────────┼──────────┤ │ │  │ │①是嗎?(10:41) │ │ ├──┼──────────┼──────────┤ │ │  │①是啊(10:41) │ │ │ ├──┼──────────┼──────────┤ │ │  │ │①你讓她看到摸到就是│ │ │ │ │ 不對(10:42) │ │ │ │ │②他說你小鳥變大(10│ │ │ │ │ :43) │ │ ├──┼──────────┼──────────┤ │ │  │①我有說不可以摸(10│ │ │ │ │ :43) │ │ │ ├──┼──────────┼──────────┤ │ │  │ │①是嗎?(10:43) │ │ │ │ │②他說(10:43) │ │ │ │ │③你叫他不可以說(10│ │ │ │ │ :43) │ │ │ │ │④為什麼不可以說(10│ │ │ │ │ :44) │ │ │ │ │⑤表示你蓄意的(10:│ │ │ │ │ 44) │ │ ├──┼──────────┼──────────┤ │ │  │①他有摸到,我的小弟│ │ │ │ │ 弟就變大,我就說不│ │ │ │ │ 可以摸(10:44) │ │ │ ├──┼──────────┼──────────┤ │ │  │ │①是嗎?(10:45) │ │ │ │ │②為什麼不小心(10:│ │ │ │ │ 45) │ │ │ │ │③不是吧(10:45) │ │ ├──┼──────────┼──────────┤ │ │  │①我怕你罵我們(10:│ │ │ │ │ 45) │ │ │ ├──┼──────────┼──────────┤ │ │  │ │①那為什麼○○主動 │ │ │ │ │ 你怕(10:45) │ │ │ │ │②你沒承認(10:45)│ │ ├──┼──────────┼──────────┤ │ │  │①我怕啊(10:46) │ │ │ ├──┼──────────┼──────────┤ │ │  │ │①應該不是你說的這樣│ │ │ │ │ (10:46) │ │ ├──┼──────────┼──────────┤ │ │  │①我說是真的(10:46│ │ │ │ │ ) │ │ │ ├──┼──────────┼──────────┤ │ │  │ │①你們說詞不同(10:│ │ │ │ │ 47) │ │ ├──┼──────────┼──────────┤ │ │  │①不然他怎麼說(10:│ │ │ │ │ 47) │ │ │ ├──┼──────────┼──────────┤ │ │  │ │①反正(10:48) │ │ │ │ │②你這是不可以讓她看│ │ │ │ │ 到摸到小鳥(10:48│ │ │ │ │ ) │ │ ├──┼──────────┼──────────┤ │ │  │①我是脫褲子睡,小弟│ │ │ │ │ 弟大起來(10:50)│ │ │ ├──┼──────────┼──────────┤ │ │  │ │①你想推責任嗎(10:│ │ │ │ │ 50) │ │ ├──┼──────────┼──────────┤ │ │  │①我沒推者任(10:51│ │ │ │ │ ) │ │ │ ├──┼──────────┼──────────┤ │ │  │ │①反正跟我說什麼都還│ │ │ │ │ 是一樣(10:51) │ │ ├──┼──────────┼──────────┤ │ │  │①嗯(10:51) │ │ │ │ │②那我說什麼都不相信│ │ │ │ │ (10:53) │ │ │ ├──┼──────────┼──────────┤ │ │  │ │①我相信你一次了(10│ │ │ │ │ :53) │ │ ├──┼──────────┼──────────┤ │ │  │①那就隨便你(10:54│ │ │ │ │ ) │ │ │ ├──┼──────────┼──────────┤ │ │  │ │①你不是叫我報警抓你│ │ │ │ │ (10:54) │ │ │ │ │②隨便我?(10:54)│ │ ├──┼──────────┼──────────┤ │ │  │①好阿(10:54) │ │ │ ├──┼──────────┼──────────┤ │ │  │ │①你不是說你錯了(10│ │ │ │ │ :55) │ │ │ │ │②我沒報警(10:55)│ │ │ │ │③這是非告訴乃論(10│ │ │ │ │ :55) │ │ │ │ │④113通報(10:55) │ │ │ │ │⑤一定要執行(10:55│ │ │ │ │ ) │ │ │ │ │⑥你可以想想怎麼對他│ │ │ │ │ 們說(10:55) │ │ ├──┼──────────┼──────────┤ │ │  │①我是說我跟○○這樣│ │ │ │ │ 玩,是我錯的(10:│ │ │ │ │ 56) │ │ │ ├──┼──────────┼──────────┤ │ │  │ │①嗯(10:56) │ │ │ │ │②這不是玩哦(10:56│ │ │ │ │ ) │ │ │ │ │③因為小孩不懂(10:│ │ │ │ │ 56) │ │ │ │ │④可是你懂(10:56)│ │ ├──┼──────────┼──────────┤ │ │  │①我有跟他講這是不可│ │ │ │ │ 以,我們就沒有了(│ │ │ │ │ 10:57) │ │ │ ├──┼──────────┼──────────┤ │ │  │ │①所以還是有玩啊(10│ │ │ │ │ :58) │ │ │ │ │②她有摸到啊(10:58│ │ │ │ │ ) │ │ ├──┼──────────┼──────────┼────┤ │  │①他是有摸到,我就跟│ │第5頁(5│ │ │ 他講不可以(10:59│ │-5) │ │ │ ) │ │ │ ├──┼──────────┼──────────┤ │ │  │ │①她不只摸一下吧(11│ │ │ │ │ :00) │ │ │ │ │②有摸到就算啊(11:│ │ │ │ │ 00) │ │ │ │ │③只是輕重(11:00)│ │ ├──┼──────────┼──────────┤ │ │  │①只有摸一下(11:00│ │ │ │ │ ) │ │ │ ├──┼──────────┼──────────┤ │ │  │ │①她說一直玩(11:00│ │ │ │ │ ) │ │ ├──┼──────────┼──────────┤ │ │100 │①我就跟他講不可以(│ │ │ │ │ 11:01) │ │ │ ├──┼──────────┼──────────┤ │ │101 │ │①她說玩很久(11:01│ │ │ │ │ ) │ │ │ │ │②你叫她不能說(11:│ │ │ │ │ 02) │ │ ├──┼──────────┼──────────┤ │ │102 │①他就看看(11:02)│ │ │ ├──┼──────────┼──────────┤ │ │103 │ │①聽起來很讓人擔心(│ │ │ │ │ 11:02) │ │ ├──┼──────────┼──────────┤ │ │104 │①他說不是我又猥褻他│ │ │ │ │ 了(11:03) │ │ │ ├──┼──────────┼──────────┤ │ │105 │ │①你有你的說法(11:│ │ │ │ │ 04) │ │ ├──┼──────────┼──────────┤ │ │106 │①你一定說我猥褻他(│ │ │ │ │ 11:04) │ │ │ ├──┼──────────┼──────────┤ │ │107 │ │①但是我擔心她的安全│ │ │ │ │ (11:04) │ │ │ │ │②聽起來很讓人擔心(│ │ │ │ │ 11:04) │ │ │ │ │③她說的跟你不一樣(│ │ │ │ │ 11:04) │ │ │ │ │④你有沒有猥褻 不是│ │ │ │ │ 我判的(11:07) │ │ │ │ │⑤以前她說過一次 現│ │ │ │ │ 在又說一次(11:07│ │ │ │ │ ) │ │ │ │ │⑥誰聽了不擔心害怕(│ │ │ │ │ 11:08) │ │ │ │ │⑦我怕你真的控制不住│ │ │ │ │ 她這一生就完蛋了(│ │ │ │ │ 11:08) │ │ │ │ │⑧為什麼你對她 都做│ │ │ │ │ 會讓她誤解的事(11│ │ │ │ │ :09) │ │ │ │ │⑨以前我爸爸就不會讓│ │ │ │ │ 我誤解(11:09) │ │ │ │ │⑩我要睡了(11:10)│ │ │ │ │⑪以前我相信你了(11│ │ │ │ │ :31) │ │ │ │ │⑫我也不希望這事發生│ │ │ │ │ (11:31) │ │ │ │ │⑬沒有當然更好(11:│ │ │ │ │ 31) │ │ │ │ │⑭不然我很折磨(11:│ │ │ │ │ 31) │ │ │ │ │⑮都是親人(11:31)│ │ ├──┼──────────┼──────────┤ │ │108 │①我當然沒有(11:31│ │ │ │ │ ) │ │ │ ├──┼──────────┼──────────┤ │ │109 │ │①嗯(11:32) │ │ │ │ │②你再來好好面對解釋│ │ │ │ │ (11:33) │ │ ├──┼──────────┼──────────┤ │ │110 │①我想要我都嗎自己決│ │ │ │ │ 覺的(11:33) │ │ │ ├──┼──────────┼──────────┤ │ │111 │ │①等這次事件落幕(11│ │ │ │ │ :33) │ │ │ │ │②已經通報 他們會找│ │ │ │ │ 你去問(11:34) │ │ │ │ │③你心裡準備(11:34│ │ │ │ │ ) │ │ ├──┼──────────┼──────────┤ │ │112 │①我知道的(11:34)│ │ │ ├──┼──────────┼──────────┤ │ │113 │ │①○○規定下要在安 │ │ │ │ │ 全狀態(11:35) │ │ │ │ │②所以要跟你分開(11│ │ │ │ │ :35) │ │ │ │ │③她的說詞很嚇人(11│ │ │ │ │ :35) │ │ │ │ │④唉(11:35) │ │ │ │ │⑤所以...(11:35) │ │ │ │ │⑥我很擔心(11:35)│ │ │ │ │⑦一個當媽媽的心情(│ │ │ │ │ 11:36) │ │ │ │ │⑧希望能被體會(11:│ │ │ │ │ 36) │ │ ├──┼──────────┼──────────┤ │ │114 │①讓他們問,我沒有做│ │ │ │ │ ,我不單心(11:36│ │ │ │ │ ) │ │ │ ├──┼──────────┼──────────┤ │ │115 │ │①睡覺了(11:36) │ │ └──┴──────────┴──────────┴────┘ 附表三、被告提出之錄音光碟 F 男 :對阿,現在是今天○○沒做的事情,他說他有做。現在是 這樣喔。他明明沒有做的事情,他現在說他有做,你現在還要說要叫○○去翻口供,這樣怎麼對。 黃○○:嘿。沒有啦,我是想說將事情,但是我跟你講 賴○○:我們是○○的朋友,我們是希望處理好。 黃○○:現在我是想將事情處理結束。 賴○○:你現在不要先想去。 黃○○:你不要誤會我喔 賴○○:對阿 黃○○:我跟你說你不要誤會我喔, 不詳女子:來者不善 F 男 :你現在是怎樣 黃○○:我跟你說,我是把小○當朋友喔。 賴○○:他也是我們的朋友捏,不然我們幹麻出面。 黃○○:你看今天來我、我、我,我是都儘量要想辦法幫你解決喔,你不要對我這個態度喔。不是我喔,我不是當事人喔嘿, F 男 :要怎麼解決、我也不是當事人 黃○○:你不要對我這樣喔。不要對我這樣喔嘿。不要對我這樣喔。 F 男 :現在是怎樣,他沒做的事情。 黃○○:不要對我這樣喔。 F 男 :他沒做的事情,他沒什麼事就說人家怎樣 賴○○:沒有,現在檢察官那邊都有證據啦 黃○○:我是將他當朋友喔,我說真的,不然我就沒必要來了。F 男 :他沒有做的話,你們又要,又要來,今天你們要來說什麼 。你們今天要來說什麼。 不詳女子:你們不用過來再講什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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