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聲字第46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富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富琮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富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