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聲字第84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4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福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福來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蘇福來因如附表各罪,均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事實審判決確定在案,分屬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見本院卷頁4-8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認其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