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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0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蔡崇義楊清安吳勇輝

原告
鍾杜淑珍
原告
鍾道雄
原告
鍾佳霖
原告
鍾佳芬
原告
鍾佳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被告
曾振成
被告
泰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秀夫
法定代理人
前列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鄭婷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700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吳勇輝

                   書記官 陳嘉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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