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蔡崇義、楊清安、吳勇輝
- 法定代理人魏秀夫
- 原告鍾杜淑珍、鍾道雄、鍾佳霖、鍾佳芬、鍾佳真
- 被告曾振成、泰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01號原 告 鍾杜淑珍 原 告 鍾道雄 原 告 鍾佳霖 原 告 鍾佳芬 原 告 鍾佳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被 告 曾振成 被 告 泰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秀夫 前列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鄭婷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700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嘉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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