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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
    蔡崇義楊清安吳勇輝
  • 法定代理人
    魏秀夫

  • 原告
    鍾杜淑珍鍾道雄鍾佳霖鍾佳芬鍾佳真
  • 被告
    曾振成泰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01號原   告 鍾杜淑珍 原   告 鍾道雄 原   告 鍾佳霖 原   告 鍾佳芬 原   告 鍾佳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被   告 曾振成 被   告 泰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秀夫 前列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鄭婷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700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嘉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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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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