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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重交附民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黃國永陳學德蔡川富

  • 當事人
    劉子麟陳瑞東東長和企業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交附民字第60號原   告 劉子麟 被   告 陳瑞東 被   告 東長和企業社 上列被告陳瑞東因本院105 年交上易字第441 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對被告陳瑞東及其僱用人東長和企業社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玟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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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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