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重交附民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交附民字第60號原 告 劉子麟 被 告 陳瑞東 被 告 東長和企業社 上列被告陳瑞東因本院105 年交上易字第441 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對被告陳瑞東及其僱用人東長和企業社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玟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