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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蔡崇義吳勇輝楊清安

原告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澄清
原告
合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澄清
被告
林建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202 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林峪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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