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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陳珍如何秀燕吳志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定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一0六年度執聲字第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定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貳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定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偽造文書、殺人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因本院乃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卷附附表所示相關判決書、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郭定達所出具之數罪併罰聲請狀等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志誠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6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