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附民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林英志、蔡廷宜、林福來
- 當事人鍾謝瑞雲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4號原 告 鍾謝瑞雲 張晉榮 薛張梅英 劉張錢英 嚴湘庭 陳伎華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心慈 林武 被 告 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玉霞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88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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