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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8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黃國永蔡川富吳勇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786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788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78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0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忠行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786、788、789、109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關於被告於事實參一、二所犯持有第一毒品罪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部分)。

理由

按刑法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關於被告於事實參一、二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5項之罪,最重本刑均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茲被告對本院就本件所為此部分之第二審判決,與其他得上訴第三審之罪均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此部分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吳勇輝

書記官 陳嘉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86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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