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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70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黃國永翁世容蔡川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70號

                         第1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麗香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義彬
即被告
前列台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義彬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倪映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132 號、第373 號案件民國105 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上列上訴人想要認罪,而聲請本院再開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8 年6 月24日星期一下午2 點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蔡川富

                   書記官 蘇玟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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