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70號第17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麗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義彬 前列台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義彬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倪映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132 號、第373 號案件民國105 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上列上訴人想要認罪,而聲請本院再開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8 年6 月24日星期一下午2 點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玟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