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58號
- 上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仁宏
- 選任辯護人
- 黃意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8號判決之案由欄第3、4行「(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35、136、137號)」,應更正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135、136、137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案由欄關於起訴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35、136、137號」,為「103年度偵緝字第135、136、137號」之誤,乃顯然之漏繕,不影響全案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