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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8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楊清安王慧娟林福來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58號

上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王仁宏
選任辯護人
黃意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8號判決之案由欄第3、4行「(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35、136、137號)」,應更正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135、136、137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案由欄關於起訴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35、136、137號」,為「103年度偵緝字第135、136、137號」之誤,乃顯然之漏繕,不影響全案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楊雅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8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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