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英志蔡廷宜林福來

原告
鍾謝瑞雲
原告
張晉榮
原告
薛張梅英
原告
劉張錢英
原告
嚴湘庭
原告
陳伎華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心慈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武
被告
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玉霞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88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楊雅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