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57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陳珍如吳志誠何秀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577號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喻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喻平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喻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 條第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犯罪嫌疑重大,經原審判處重刑18年,且本件係利用漁船從境外走私入境,被告有接觸離境之管道,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自民國107 年5 月25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07年8月25日、10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按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仍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是否撤銷羈押或准許具保停止羈押,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衡非被告所得強求(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6 號判例參照)。又羈押係以實行訴訟,保全證據或刑罰之執行為目的之強制處分,故法院審酌應否羈押時,除應先審查被告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各款所列情形,或有無第101 條之1 各款所列之罪名,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外,尤應就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必要情事,依卷內具體客觀事證予以審酌,以決定是否確有羈押之必要。

三、經查,被告王喻平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在案,被告不服判決,現已具狀提起上訴第三審,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再者,被告所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罪,而經判處重刑者以逃匿方式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自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若僅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再審酌毒品戕害施用者身心,如任其氾濫,將嚴重腐蝕國民健康及破壞社會風氣,各國政府均以嚴刑峻法、加強查緝以為遏阻,而被告明知大麻為政府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竟為謀私利,罔顧政府嚴刑禁令,從事運輸、走私上開毒品之犯行,不僅助長毒品流通及吸毒風氣,同時殘害他人身心健康並危害社會秩序。準此,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並無違司法院釋字第665 號解釋意旨,為確保被告日後審判程序、執行刑罰之可能情形,仍認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訊問被告王喻平後,裁定自107 年1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何秀燕

書記官 蔡曉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577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