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56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6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宏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一0七年度執聲字第二九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詐欺、對未成年人性交及強制性交等案件,業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因本院乃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卷附附表所示相關判決書、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一0六年度聲字第七二六號刑事裁定、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請求將附表所示五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等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甲○○所犯附表所示五罪均屬侵害個人法益或社會法益之罪,五罪之犯罪期間未及一年六月及受刑人甲○○在監接受教化所須之時間等情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