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61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1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庭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庭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庭君前因犯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年5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8 月1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491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