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65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5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泓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07 年度執聲字第3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泓志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本院審核受刑人劉泓志如附表各罪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事實審判決確定,合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要件,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正當,衡以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犯罪間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刑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