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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66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陳珍如何秀燕吳志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6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良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一0七年度執聲字第三六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良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良煌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業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因本院乃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卷附附表所示相關判決書、受刑人張良煌之前案紀錄表等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張良煌所犯附表所示三十七罪,均與毒品有關,犯罪期間未及十月,各次販賣毒品之數量不多,犯罪所得亦有限,各罪之犯罪情節與態樣及受刑人張良煌在監接受教化所須之時間等情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志誠

書記官 郭馥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661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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